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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浅析[权威资料]

IT圈 admin 29浏览 0评论

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闪卫)

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浅析

Brief Analysis on the Ascription of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Zhao Yaqin;Wang Huayu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083,China)

摘要: 作者从林业碳汇产权的性质的角度,通过对目

前我国林权制度的现状分析来探讨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明晰

林业碳汇产权,为碳汇交易奠定基础。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China's forest

rights system at present, the authors discussed

ascription of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and made

clear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so as to lay the

foundation of carbon sinks transac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关键词: 林业碳汇 林业碳汇产权 林权制度 林木所

有权归属

Key words: forestry carbon sink;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forest rights system;the

ascription of forestry carbon sinks property

D9 A1006-4311(2011)19-0293-03

0引言

随着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己经

成为全世界的焦点。地球增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类大量燃

烧化石燃料以及毁林因素,导致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

体浓度大幅度增加,形成温室效应的结果。人类应对气候变

化基本手段是两个,一是提高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增

加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力。为了增加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

力,关键是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积累,方法一是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即减源,尤其是减碳源;方法二是增加温室气

体吸收,即增汇,特别是增碳汇。

1碳汇、林业碳汇、森林碳汇的概念及其区别

1.1 碳汇目前对碳汇的概念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

碳汇专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

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其二是碳汇泛指陆地生态系统中碳

库的储量和积累速率;其三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将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1.2 林业碳汇与碳汇碳汇的概念,从广义上来讲本文

取上面第二种定义,即泛指陆地生态系统中碳库的储量和积

累速率。因此,碳汇与林业碳汇的范围是不同的。林业碳汇

是来自造林与再造林,强调的是在原有碳汇基础上的一种额

外性,一种增量。因此,碳汇具有自然性、社会公益性,是

一种环境资源;而林业碳汇要进入市场流通,除了这两个性

质外,还具有经济性。

1.3 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有很多文献将森林碳汇和林

业碳汇混为一谈。实际上,林业碳汇和森林碳汇的概念是不

同的,森林碳汇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

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

过程。林业碳汇是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

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

程、活动或机制。从属性上看,“森林碳汇”属自然科学的

范畴,有没有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森林的碳汇功能都是存

在的,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碳交易结合起来,就变成了林业

碳汇。林业碳汇可以说是把森林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结合

起来了,是森林碳汇自然属性的市场化,也应对气候变化的

一种手段和途径。从范围上看,森林碳汇的碳汇来源是整个

森林系统,而林业碳汇的来源是造林与再造林项目的林木。

从可交易性上看,并不是所有的森林碳汇都可以交易。现代

产权经济学认为,只有产权清晰的商品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碳汇和林业碳汇中都有来自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而森林生

态效益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借助严格的计量方法学才能

将其量化,并且通过严格的设计、审定、计量和核证程序后碳

汇才被产权化。碳汇产权确定后,方可投入市场,按照市场

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交易。根据《京都议定书》对可以抵减

排放量的碳汇规定,目前只有造林再造林所产生的碳汇才可

以作为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抵减排放量的额度,而

且,该排放量只能占到国家基准年(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

量的1%。

1.4 实践中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界定不明晰虽然森林

与林木的概念是不同的,但是两者在实践中其实是有交叉重

合的时候的。森林是原先存在的,是生态系统本身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而林木一般都是后来由人工种植的,不是原先

存在的。所以,从源头上看,二者之间是有界限的。但是,

众所周知,林木是森林资源的基本组成单位。根据大家对森

林定义的一般标准:“森林应是指连续面积不少于

01067hm2,郁闭度达到0120以上的林分”。如果种植的林木

面积达到一定程度,最后形成一个大面积相连的林地,达到

大家对森林的认定标准,那么林木就会演化成森林,则森林

与林木界限不清的问题就会出现,进而对下面所要提到的林

农享有林木所有权与森林资源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之

间产生了矛盾。林业碳汇产权归属不清,将会在发展中国家

在与发达国家交易时产生很大障碍。

一般情况下,林业碳汇产权作为一种林权,其实是附

着在林木上的一种孳息性质的权利。也就是说,谁享有林木

的所有权谁就同时拥有了林业碳汇产权。即“谁种谁所

有”。但是,当林木面积达到符合森林规模标准的情形下,

林业碳汇产权的权利主体到底是谁?是种植林木的林木所有

权人,还是森林资源所有权人国家和集体?下面将从林业碳

汇产权的性质的角度,通过对目前我国林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来探讨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明晰林业碳汇产权,为碳汇交易

奠定基础。

2林业碳汇的产权定义及其权属性质

2.1 林业碳汇产权林业碳汇交易的客体应为林业碳

汇,在京都议定书中,量化为京都减排单位,即某一组织为

完成京都协议规定的排放限制承诺而使用的单位。对于现有

的森林来说,由于具有生态效益的外部性,从而使得碳汇成

为了公共物品,没有明晰的产权。在《京都议定书》的大背

景下,那些必须获得较大空间排放二氧化碳的部门和单位就

必然通过有偿购买方式获得其必须的排碳权。那么,已在国

际上与排碳权挂钩的林业碳汇就必然成为一种财产。就国家

环境管理而言,涉及整体的森林资源;就单个的林业碳汇交

易而言,是特定化的林业碳汇,拥有林业碳汇就有了财产权

利。

在CDM下的林业碳汇或者是志愿市场背景下的林业碳

汇是从原来仅仅是一种稀缺的具有公共属性的环境物品转换

为要求具备明确产权主体的资产。因此,要进入京都市场和

志愿市场的林业碳汇是一种具有产权化性质的资产。明确产

权是交易的必要前提,林业碳汇交易实践要求对林业碳汇的

产权进行界定和明晰。

2.2 从经济学中看林业碳汇产权权属性质在此,我

们借用经济学理论得出的理想的产权状况来分析林业碳汇产

权的权属性质。在经济学中,理想的产权状况包括使用和收

益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①林业碳汇作为商品本身可以转让

和交易。②提供碳汇的林业资源产权的转让,即林权的转

让。

首先,对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林业碳汇项目的碳

汇而言,其具有私权性。譬如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林木

所有人或经营者通过进行植树造林,取得相关机构的认证核

准后,该林木的林业碳汇为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独自享有,可

以投放碳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即成为商品。

其次,林业碳汇产权是一种林权。在《物权法》实施

以来,很多权利都被物权所包含,林业碳汇作为一种私权,

也可以说是一种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林业碳汇附属于一定的

林业资源,所以林业碳汇的产权安排是与林业资源的产权制

度即林权紧密联系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用CDM代替)下

林业碳汇商品交易是通过实施造林或再造林项目实现的,造

林或再造林项目产生的林业是CDM下林业碳汇信用的唯一载

体。

根据现行法律,中国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

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林权权利人拥有以下几项

具体权利:①采伐利用权;②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

权;③补偿权;④流转权、担保抵押权;⑤森林景观的开发

利用权;⑥品种权等。从以上林权的几项具体权利来看,虽

然它没有包括林业碳汇产权,但因为碳汇是森林资源或林木

提供的生态产品之一,与林木、林中和林下资源、森林景观

一样,是森林资源或林木为人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可

以认定,林业碳汇产权应该属于林权权利人,它是林权权利

人所拥有的一项具体权利。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林业碳汇的

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其中最重要的是转让和

收益权。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转让,因此,通过

法律允许同一林分中的林权可以分离对于林业碳汇交易来说

很重要,不同的所有者可以同时拥有同一林分的不同权利,

如木材采伐权、林下资源采集权和碳汇服务权利可以分别属

于不同的所有者,最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此,笔者认为林业碳汇产权是林权的一种。

而作为交易商品的林业碳汇进入市场流通的整个过

程,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就是一种林权的转让。因此,林权

的转让是实施林业碳汇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中国目前的

林业资源产权现状来说,林权的自由顺畅的转让对于林业碳

汇市场交易的顺利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想达到

作为林权这个权利束的一部分的一项新的权利即林业碳汇产

权的顺利流转,必须从林权制度入手。

下面就从我国目前的林权制度状况来探讨林业碳汇产

权的权属问题。

3我国目前的林权法律制度

3.1 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的规定,林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也就是,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

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四种不同类型的权利。首先,林地

只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分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所有林地。在

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林地使用权包括国有林地

使用权和集体林地使用权。国家将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在享有

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划拨方式分配给国有林场和国有森工企

业。而集体所有林地则在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家庭承包方

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即集体林地使用权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在实践中,无论是国有或是集体林地,其林地使用

权大都分配到个人、企业手中具体实施。

3.2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与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因为一般

情况下,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与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属于同一主

体,除非所有权人转让使用权外。因此,以下我们只讨论两

种权利合一的情形,即讨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

既然属于独立的不动产,那么《物权法》有关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以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自得适用于森林或林

木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其他不动产所有

权不同的是,现行法对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实行独立的登记发

证制度。在实践中,林木所有权既可以归林地所有权人或者

林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归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享有。林木所

有权自得由其所有权人单独予以处分,而不必与林地使用权

一并处分。

作为CDM项目下的林业碳汇产权本来就属于林木所有

权的一部分,是林权这组权利束的一部分,其产权主体理应

是林木所有权人。但是,众所周知,林木是森林资源的基本

组成单位。根据大家对森林定义的一般标准:“森林应是指

连续面积不少于01067hm2,郁闭度达到0120以上的林分”。

如果林农大面积承包林地种植,最后形成一个大面积相连的

林地,达到大家对森林的认定标准。林农享有的林木所有权

与森林资源只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矛盾就会出现。根据已

实施生效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样含糊不清的规定

实际上无形中就剥夺了林业个体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森林与林木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

上难以界定,即森林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可能会产生权属不

清的矛盾。当林权归属不清晰时,相应地必然就会影响到作

为其权利的一部分的林业碳汇产权归属。

4林业碳汇产权归属确定

4.1 林业碳汇产权归属确定缺乏标准任何资源产权,

只有明确其最终所有者,其资源配置才会是有效的。因此,

要实现林业碳汇产权的有效配置,必须要明确林业碳汇产权

的最终所有者。那么,到底谁应该拥有林业碳汇产权呢?答

案毫无疑问,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人才是拥有林业碳汇产权的

原权利人。问题就在于,当林木规模扩大到与森林规模相当

时,到底是国家或集体拥有基于森林资源、而且由《物权

法》所切实保障的森林资源林权,还是由经营或种植林木的

个体或企业享有基于种植行为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这个矛

盾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没有规定的。可以说,在现行《物权

法》中规定森林资源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而林农个

人或企业种植林木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显

得苍白,无力对抗由法律明确保障的国家的和集体的森林资

源所有权。实际上,法律对于在这方面的空白就造成了产权

不清晰,进一步就可能会剥夺林农等林木所有权人的合法私

人财产权,即林木所有权。这样,依附于林木之上的碳汇量

也就相应被剥夺了。这对林农等经营者或种植者是显失公平

和合理的。产权的不清晰导致林业碳汇交易过程中缺乏林业

碳汇产权主体,对交易的进行形成最大的障碍之一。

4.2 坚持林权界定原则,确定林业碳汇所有权归属既

然认定林业碳汇产权是林权的一种,那么就需要首先对林权

做出清晰界定。鉴于中国森林资源及其产权的实际情况,林

权界定要遵循以下原则:①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谁投资谁所

有是国际通行的产权界定原则,任何产权的界定不能离开这

一原则的指导。显然,林权界定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否

则,就会挫伤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对于CDM项目下

的投资主体明确的新造林必须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这

样,才能增强林木种植者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

受到由于法律空白而导致的实际被剥夺陷入的窘境。②契约

化原则。由于中国林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以及农

村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契约文化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和利

用。因此,契约在林权界定中一直不能获得足够重视。实际

上,受到严格保护的契约关系是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促进投

资和成本最小化的激励工具。林权证是林权界定是否清晰的

最重要的契约文本,应当具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容侵犯的法

律效力。

因此,当出现上面提到的林木演化成森林,森林资源

权利属于国家和集体与林木所有权属于林农个人或企业等种

植者发生矛盾时,除了遵守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之外,还可以

兼用契约化原则。

具体来说,林业碳汇产权应该归属林权权利人。而

一般林权权利人包括林地所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以及林

木所有者。三者的林业碳汇产权是由相互认可的契约关系确

定的。也就是说,当出现林木所有权主体重叠时,在大原则

上偏向弱势权利人一方的前提下,也可以借鉴排污权交易的

核心思想,即把权利分配给最能够有效利用的一方。即在某

些情况下,如果国家或者集体拥有这种由林木所有权演变成

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时,相比较由个体林农或企业等种植者

享有此项权利更为有益,更能创造价值的话,国家和集体可

以以契约方式同林农或企业等林木所有权人约定最终的林权

所有人为哪一方,而相应地补偿给对方充分、合理的费用,

最终实现产权主体的确定化,以明确林业碳汇产权权属的主

体,为进入国际碳汇市场交易扫除障碍。

5立法层面

5.1 我国对林业碳汇的立法现状造林再造林是林业碳

汇活动目前唯一被列入CDM的项目,也是唯一有具体细致的

国际法规则可循的项目,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林业碳汇

国际法规则下,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进一步加强造林再造林

CDM碳汇项目。关于我国造林再造林碳汇CDM项目的具体规

则,2005年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了我国开展CDM

项目运行的“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及职责”、

“具体实施程序”以及CDM相关重要术语的解释等,并在第

四条里规定了CDM项目的重点领域。国际市场通过CDM项目

实施的碳交易仍旧停留在能源转化利用、生物质能源、沼

气、水电、风电等领域,这和林业碳汇有很多技术难点关系

密切,林业碳汇的发展还需要各界的大力支持,并在我国立

法中加以提倡和促进。《办法》可以增加关于建立CDM林业

碳汇项目库的规定。国家碳汇管理部门可向外国碳汇购买方

推荐。①提高林业碳汇CDM项目的项目数量和实施力度将会

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能力。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层面对林业碳汇的规定很少,对

于实践中出现的林业碳汇产权权属主体的模糊性没有规定,

以至于出现了林木所有权与森林资源所有权重叠的矛盾。因

此,根据上文由林权制度出发对林业碳汇产权权属的探讨,

提出以下立法建议,为我国尽快调整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5.2 立法建议林业碳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应该具

有相当的确定性和具体性。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必须有法可

依,将有关林业碳汇供给制度纳入法律范围。要建立明晰的

产权制度。

5.2.1 碳汇商品性明确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碳

汇的商品性进行明确,并明确其作为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归属

问题,使林业碳汇能够成我市场交易的客体。首先,要明确

林业碳汇的财产权属于林业经营者(即林木所有权人),据

此规定,林业经营者才有权利通过市场销售这种财产,获得

相应的利润回报。

5.2.2 坚持林权界定原则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

林权界定原则。也就是说,除了制定相关物权法律法规,如

在《物权法》中增加林业碳汇为物权指向的物或者起草林业

碳汇物权法规。在进入国际碳汇市场之前,我国能够制定一

系列的法律制度以外,林业碳汇产权在原则上归属于林木所

有者,当林木扩大成为森林规模时,必须制定和调整相关法

律法规如《物权法》和《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只能属于

国家和集体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林业碳汇产权权属类似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一样,林木所有权究竟落入谁有,要看谁

能更有效率地将林业碳汇产权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由国

家、集体和林农个体等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决定。并且,法

律还应该对没有获得林木所有权的一方规定相应的由获得林

木所有权即林业碳汇所有权的一方给付合理的费用作为补

偿,以最大限度地公平、合理分配产权。

5.3 应对现阶段新的谈判焦点的法律准备面对林业碳

汇的国际法规则在“后京都时代”的新的谈判内容,我国需

要对现行法律内容加以充实和完善,尽快与林业碳汇的国际

谈判相衔接。建议我国和森林有关的《环保法》、《森林

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加入林业碳汇的相关内容,可

以将《森林法》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

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的内容按

照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分类进行相应修改,使我国国内法

规定适应《公约》、《议定书》及其相关林业碳汇决定的具

体规定,使中国林业碳汇活动尽快走上国际化、规范化、法

制化轨道,促进林业碳汇项目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以及

引导利益相关方积极广泛参与。

6展望

《京都议定书》催生了国际碳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京都规则”林业碳汇项目的初衷也是希望通过市场化的方

式为森林应对气候变化筹集所需要的资金,从而为生态公益

林的经营者提供补偿,这也为“非京都规则”林业碳汇交易

提供了很好的可供借鉴的市场补偿模式。目前国际碳市场已

经形成,但在国际碳市场的交易中,林业碳汇所占份额较

少。从长远发展来看,林业碳汇交易将在碳市场中越来越受

到重视。对于我国来说,由于不承担减排任务,没有对企业

作出任何具体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国内碳市场处于潜在状

态。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已经开始通过采取各种手段进行

减排,国内碳市场的形成将是大势所趋,碳汇林业的发展前

景必将更加广阔。

注释:

①李怒云,徐泽鸿,王春峰,陈健,章升东,张爽,

侯瑞萍.中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发展区域选择与评价

[J].林业科学,2007,43(7)3):5-9.

参考文献:

[1]李怒云.中国林业碳汇[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

社,2007:125-131.

[2]李红庆,李际平,吕勇.集体林权改革几个基本法

律制度的认识.福建林业科技Jour of Fujian Forestry Sci

and Tech,第35卷第3期.2008年9月.

[3]魏殿生.造林绿化与气候变化:碳汇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

发展林业战略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6

[5]曾文革,陈娟丽.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

国的应对.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

研讨会(2010.7.30-8.2・哈尔滨)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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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1日发(作者:闪卫)

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浅析

Brief Analysis on the Ascription of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Zhao Yaqin;Wang Huayu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083,China)

摘要: 作者从林业碳汇产权的性质的角度,通过对目

前我国林权制度的现状分析来探讨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明晰

林业碳汇产权,为碳汇交易奠定基础。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China's forest

rights system at present, the authors discussed

ascription of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and made

clear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so as to lay the

foundation of carbon sinks transac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

关键词: 林业碳汇 林业碳汇产权 林权制度 林木所

有权归属

Key words: forestry carbon sink;forestry

carbon sink property;forest rights system;the

ascription of forestry carbon sinks property

D9 A1006-4311(2011)19-0293-03

0引言

随着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己经

成为全世界的焦点。地球增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类大量燃

烧化石燃料以及毁林因素,导致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

体浓度大幅度增加,形成温室效应的结果。人类应对气候变

化基本手段是两个,一是提高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增

加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力。为了增加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

力,关键是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积累,方法一是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即减源,尤其是减碳源;方法二是增加温室气

体吸收,即增汇,特别是增碳汇。

1碳汇、林业碳汇、森林碳汇的概念及其区别

1.1 碳汇目前对碳汇的概念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

碳汇专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

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其二是碳汇泛指陆地生态系统中碳

库的储量和积累速率;其三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将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1.2 林业碳汇与碳汇碳汇的概念,从广义上来讲本文

取上面第二种定义,即泛指陆地生态系统中碳库的储量和积

累速率。因此,碳汇与林业碳汇的范围是不同的。林业碳汇

是来自造林与再造林,强调的是在原有碳汇基础上的一种额

外性,一种增量。因此,碳汇具有自然性、社会公益性,是

一种环境资源;而林业碳汇要进入市场流通,除了这两个性

质外,还具有经济性。

1.3 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有很多文献将森林碳汇和林

业碳汇混为一谈。实际上,林业碳汇和森林碳汇的概念是不

同的,森林碳汇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

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

过程。林业碳汇是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

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

程、活动或机制。从属性上看,“森林碳汇”属自然科学的

范畴,有没有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森林的碳汇功能都是存

在的,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碳交易结合起来,就变成了林业

碳汇。林业碳汇可以说是把森林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结合

起来了,是森林碳汇自然属性的市场化,也应对气候变化的

一种手段和途径。从范围上看,森林碳汇的碳汇来源是整个

森林系统,而林业碳汇的来源是造林与再造林项目的林木。

从可交易性上看,并不是所有的森林碳汇都可以交易。现代

产权经济学认为,只有产权清晰的商品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碳汇和林业碳汇中都有来自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而森林生

态效益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借助严格的计量方法学才能

将其量化,并且通过严格的设计、审定、计量和核证程序后碳

汇才被产权化。碳汇产权确定后,方可投入市场,按照市场

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交易。根据《京都议定书》对可以抵减

排放量的碳汇规定,目前只有造林再造林所产生的碳汇才可

以作为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抵减排放量的额度,而

且,该排放量只能占到国家基准年(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

量的1%。

1.4 实践中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界定不明晰虽然森林

与林木的概念是不同的,但是两者在实践中其实是有交叉重

合的时候的。森林是原先存在的,是生态系统本身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而林木一般都是后来由人工种植的,不是原先

存在的。所以,从源头上看,二者之间是有界限的。但是,

众所周知,林木是森林资源的基本组成单位。根据大家对森

林定义的一般标准:“森林应是指连续面积不少于

01067hm2,郁闭度达到0120以上的林分”。如果种植的林木

面积达到一定程度,最后形成一个大面积相连的林地,达到

大家对森林的认定标准,那么林木就会演化成森林,则森林

与林木界限不清的问题就会出现,进而对下面所要提到的林

农享有林木所有权与森林资源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之

间产生了矛盾。林业碳汇产权归属不清,将会在发展中国家

在与发达国家交易时产生很大障碍。

一般情况下,林业碳汇产权作为一种林权,其实是附

着在林木上的一种孳息性质的权利。也就是说,谁享有林木

的所有权谁就同时拥有了林业碳汇产权。即“谁种谁所

有”。但是,当林木面积达到符合森林规模标准的情形下,

林业碳汇产权的权利主体到底是谁?是种植林木的林木所有

权人,还是森林资源所有权人国家和集体?下面将从林业碳

汇产权的性质的角度,通过对目前我国林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来探讨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明晰林业碳汇产权,为碳汇交易

奠定基础。

2林业碳汇的产权定义及其权属性质

2.1 林业碳汇产权林业碳汇交易的客体应为林业碳

汇,在京都议定书中,量化为京都减排单位,即某一组织为

完成京都协议规定的排放限制承诺而使用的单位。对于现有

的森林来说,由于具有生态效益的外部性,从而使得碳汇成

为了公共物品,没有明晰的产权。在《京都议定书》的大背

景下,那些必须获得较大空间排放二氧化碳的部门和单位就

必然通过有偿购买方式获得其必须的排碳权。那么,已在国

际上与排碳权挂钩的林业碳汇就必然成为一种财产。就国家

环境管理而言,涉及整体的森林资源;就单个的林业碳汇交

易而言,是特定化的林业碳汇,拥有林业碳汇就有了财产权

利。

在CDM下的林业碳汇或者是志愿市场背景下的林业碳

汇是从原来仅仅是一种稀缺的具有公共属性的环境物品转换

为要求具备明确产权主体的资产。因此,要进入京都市场和

志愿市场的林业碳汇是一种具有产权化性质的资产。明确产

权是交易的必要前提,林业碳汇交易实践要求对林业碳汇的

产权进行界定和明晰。

2.2 从经济学中看林业碳汇产权权属性质在此,我

们借用经济学理论得出的理想的产权状况来分析林业碳汇产

权的权属性质。在经济学中,理想的产权状况包括使用和收

益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①林业碳汇作为商品本身可以转让

和交易。②提供碳汇的林业资源产权的转让,即林权的转

让。

首先,对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林业碳汇项目的碳

汇而言,其具有私权性。譬如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林木

所有人或经营者通过进行植树造林,取得相关机构的认证核

准后,该林木的林业碳汇为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独自享有,可

以投放碳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即成为商品。

其次,林业碳汇产权是一种林权。在《物权法》实施

以来,很多权利都被物权所包含,林业碳汇作为一种私权,

也可以说是一种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林业碳汇附属于一定的

林业资源,所以林业碳汇的产权安排是与林业资源的产权制

度即林权紧密联系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用CDM代替)下

林业碳汇商品交易是通过实施造林或再造林项目实现的,造

林或再造林项目产生的林业是CDM下林业碳汇信用的唯一载

体。

根据现行法律,中国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

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林权权利人拥有以下几项

具体权利:①采伐利用权;②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

权;③补偿权;④流转权、担保抵押权;⑤森林景观的开发

利用权;⑥品种权等。从以上林权的几项具体权利来看,虽

然它没有包括林业碳汇产权,但因为碳汇是森林资源或林木

提供的生态产品之一,与林木、林中和林下资源、森林景观

一样,是森林资源或林木为人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可

以认定,林业碳汇产权应该属于林权权利人,它是林权权利

人所拥有的一项具体权利。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林业碳汇的

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其中最重要的是转让和

收益权。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转让,因此,通过

法律允许同一林分中的林权可以分离对于林业碳汇交易来说

很重要,不同的所有者可以同时拥有同一林分的不同权利,

如木材采伐权、林下资源采集权和碳汇服务权利可以分别属

于不同的所有者,最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此,笔者认为林业碳汇产权是林权的一种。

而作为交易商品的林业碳汇进入市场流通的整个过

程,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就是一种林权的转让。因此,林权

的转让是实施林业碳汇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中国目前的

林业资源产权现状来说,林权的自由顺畅的转让对于林业碳

汇市场交易的顺利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想达到

作为林权这个权利束的一部分的一项新的权利即林业碳汇产

权的顺利流转,必须从林权制度入手。

下面就从我国目前的林权制度状况来探讨林业碳汇产

权的权属问题。

3我国目前的林权法律制度

3.1 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的规定,林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也就是,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

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四种不同类型的权利。首先,林地

只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分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所有林地。在

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林地使用权包括国有林地

使用权和集体林地使用权。国家将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在享有

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划拨方式分配给国有林场和国有森工企

业。而集体所有林地则在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家庭承包方

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即集体林地使用权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在实践中,无论是国有或是集体林地,其林地使用

权大都分配到个人、企业手中具体实施。

3.2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与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因为一般

情况下,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与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属于同一主

体,除非所有权人转让使用权外。因此,以下我们只讨论两

种权利合一的情形,即讨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

既然属于独立的不动产,那么《物权法》有关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以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自得适用于森林或林

木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其他不动产所有

权不同的是,现行法对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实行独立的登记发

证制度。在实践中,林木所有权既可以归林地所有权人或者

林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归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享有。林木所

有权自得由其所有权人单独予以处分,而不必与林地使用权

一并处分。

作为CDM项目下的林业碳汇产权本来就属于林木所有

权的一部分,是林权这组权利束的一部分,其产权主体理应

是林木所有权人。但是,众所周知,林木是森林资源的基本

组成单位。根据大家对森林定义的一般标准:“森林应是指

连续面积不少于01067hm2,郁闭度达到0120以上的林分”。

如果林农大面积承包林地种植,最后形成一个大面积相连的

林地,达到大家对森林的认定标准。林农享有的林木所有权

与森林资源只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矛盾就会出现。根据已

实施生效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样含糊不清的规定

实际上无形中就剥夺了林业个体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森林与林木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

上难以界定,即森林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可能会产生权属不

清的矛盾。当林权归属不清晰时,相应地必然就会影响到作

为其权利的一部分的林业碳汇产权归属。

4林业碳汇产权归属确定

4.1 林业碳汇产权归属确定缺乏标准任何资源产权,

只有明确其最终所有者,其资源配置才会是有效的。因此,

要实现林业碳汇产权的有效配置,必须要明确林业碳汇产权

的最终所有者。那么,到底谁应该拥有林业碳汇产权呢?答

案毫无疑问,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人才是拥有林业碳汇产权的

原权利人。问题就在于,当林木规模扩大到与森林规模相当

时,到底是国家或集体拥有基于森林资源、而且由《物权

法》所切实保障的森林资源林权,还是由经营或种植林木的

个体或企业享有基于种植行为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这个矛

盾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没有规定的。可以说,在现行《物权

法》中规定森林资源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而林农个

人或企业种植林木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显

得苍白,无力对抗由法律明确保障的国家的和集体的森林资

源所有权。实际上,法律对于在这方面的空白就造成了产权

不清晰,进一步就可能会剥夺林农等林木所有权人的合法私

人财产权,即林木所有权。这样,依附于林木之上的碳汇量

也就相应被剥夺了。这对林农等经营者或种植者是显失公平

和合理的。产权的不清晰导致林业碳汇交易过程中缺乏林业

碳汇产权主体,对交易的进行形成最大的障碍之一。

4.2 坚持林权界定原则,确定林业碳汇所有权归属既

然认定林业碳汇产权是林权的一种,那么就需要首先对林权

做出清晰界定。鉴于中国森林资源及其产权的实际情况,林

权界定要遵循以下原则:①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谁投资谁所

有是国际通行的产权界定原则,任何产权的界定不能离开这

一原则的指导。显然,林权界定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否

则,就会挫伤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对于CDM项目下

的投资主体明确的新造林必须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这

样,才能增强林木种植者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

受到由于法律空白而导致的实际被剥夺陷入的窘境。②契约

化原则。由于中国林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以及农

村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契约文化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和利

用。因此,契约在林权界定中一直不能获得足够重视。实际

上,受到严格保护的契约关系是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促进投

资和成本最小化的激励工具。林权证是林权界定是否清晰的

最重要的契约文本,应当具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容侵犯的法

律效力。

因此,当出现上面提到的林木演化成森林,森林资源

权利属于国家和集体与林木所有权属于林农个人或企业等种

植者发生矛盾时,除了遵守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之外,还可以

兼用契约化原则。

具体来说,林业碳汇产权应该归属林权权利人。而

一般林权权利人包括林地所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以及林

木所有者。三者的林业碳汇产权是由相互认可的契约关系确

定的。也就是说,当出现林木所有权主体重叠时,在大原则

上偏向弱势权利人一方的前提下,也可以借鉴排污权交易的

核心思想,即把权利分配给最能够有效利用的一方。即在某

些情况下,如果国家或者集体拥有这种由林木所有权演变成

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时,相比较由个体林农或企业等种植者

享有此项权利更为有益,更能创造价值的话,国家和集体可

以以契约方式同林农或企业等林木所有权人约定最终的林权

所有人为哪一方,而相应地补偿给对方充分、合理的费用,

最终实现产权主体的确定化,以明确林业碳汇产权权属的主

体,为进入国际碳汇市场交易扫除障碍。

5立法层面

5.1 我国对林业碳汇的立法现状造林再造林是林业碳

汇活动目前唯一被列入CDM的项目,也是唯一有具体细致的

国际法规则可循的项目,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林业碳汇

国际法规则下,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进一步加强造林再造林

CDM碳汇项目。关于我国造林再造林碳汇CDM项目的具体规

则,2005年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了我国开展CDM

项目运行的“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及职责”、

“具体实施程序”以及CDM相关重要术语的解释等,并在第

四条里规定了CDM项目的重点领域。国际市场通过CDM项目

实施的碳交易仍旧停留在能源转化利用、生物质能源、沼

气、水电、风电等领域,这和林业碳汇有很多技术难点关系

密切,林业碳汇的发展还需要各界的大力支持,并在我国立

法中加以提倡和促进。《办法》可以增加关于建立CDM林业

碳汇项目库的规定。国家碳汇管理部门可向外国碳汇购买方

推荐。①提高林业碳汇CDM项目的项目数量和实施力度将会

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能力。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层面对林业碳汇的规定很少,对

于实践中出现的林业碳汇产权权属主体的模糊性没有规定,

以至于出现了林木所有权与森林资源所有权重叠的矛盾。因

此,根据上文由林权制度出发对林业碳汇产权权属的探讨,

提出以下立法建议,为我国尽快调整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5.2 立法建议林业碳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应该具

有相当的确定性和具体性。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必须有法可

依,将有关林业碳汇供给制度纳入法律范围。要建立明晰的

产权制度。

5.2.1 碳汇商品性明确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碳

汇的商品性进行明确,并明确其作为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归属

问题,使林业碳汇能够成我市场交易的客体。首先,要明确

林业碳汇的财产权属于林业经营者(即林木所有权人),据

此规定,林业经营者才有权利通过市场销售这种财产,获得

相应的利润回报。

5.2.2 坚持林权界定原则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

林权界定原则。也就是说,除了制定相关物权法律法规,如

在《物权法》中增加林业碳汇为物权指向的物或者起草林业

碳汇物权法规。在进入国际碳汇市场之前,我国能够制定一

系列的法律制度以外,林业碳汇产权在原则上归属于林木所

有者,当林木扩大成为森林规模时,必须制定和调整相关法

律法规如《物权法》和《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只能属于

国家和集体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林业碳汇产权权属类似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一样,林木所有权究竟落入谁有,要看谁

能更有效率地将林业碳汇产权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由国

家、集体和林农个体等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决定。并且,法

律还应该对没有获得林木所有权的一方规定相应的由获得林

木所有权即林业碳汇所有权的一方给付合理的费用作为补

偿,以最大限度地公平、合理分配产权。

5.3 应对现阶段新的谈判焦点的法律准备面对林业碳

汇的国际法规则在“后京都时代”的新的谈判内容,我国需

要对现行法律内容加以充实和完善,尽快与林业碳汇的国际

谈判相衔接。建议我国和森林有关的《环保法》、《森林

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加入林业碳汇的相关内容,可

以将《森林法》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

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的内容按

照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分类进行相应修改,使我国国内法

规定适应《公约》、《议定书》及其相关林业碳汇决定的具

体规定,使中国林业碳汇活动尽快走上国际化、规范化、法

制化轨道,促进林业碳汇项目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以及

引导利益相关方积极广泛参与。

6展望

《京都议定书》催生了国际碳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京都规则”林业碳汇项目的初衷也是希望通过市场化的方

式为森林应对气候变化筹集所需要的资金,从而为生态公益

林的经营者提供补偿,这也为“非京都规则”林业碳汇交易

提供了很好的可供借鉴的市场补偿模式。目前国际碳市场已

经形成,但在国际碳市场的交易中,林业碳汇所占份额较

少。从长远发展来看,林业碳汇交易将在碳市场中越来越受

到重视。对于我国来说,由于不承担减排任务,没有对企业

作出任何具体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国内碳市场处于潜在状

态。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已经开始通过采取各种手段进行

减排,国内碳市场的形成将是大势所趋,碳汇林业的发展前

景必将更加广阔。

注释:

①李怒云,徐泽鸿,王春峰,陈健,章升东,张爽,

侯瑞萍.中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优先发展区域选择与评价

[J].林业科学,2007,43(7)3):5-9.

参考文献:

[1]李怒云.中国林业碳汇[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

社,2007:125-131.

[2]李红庆,李际平,吕勇.集体林权改革几个基本法

律制度的认识.福建林业科技Jour of Fujian Forestry Sci

and Tech,第35卷第3期.2008年9月.

[3]魏殿生.造林绿化与气候变化:碳汇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

发展林业战略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6

[5]曾文革,陈娟丽.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

国的应对.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

研讨会(2010.7.30-8.2・哈尔滨)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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