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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
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荆安波)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10)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旅游饭店业发展的需要,增强饭店星级评定与
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
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
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第三条 星级饭店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
求,按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星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为“全国星评委”)。全国星评委是负责全国星评工作的最高机构。
(一)职能:统筹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评工作;聘任与管理国家级
星评员;组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授权并监管地方旅游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
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
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
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1.执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2.授权和督导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3.对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和复核的结果拥有
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统一制作和核发星级饭店的证书、标志牌;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附件1)要求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
管其工作;
7.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
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省级星评委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根据
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的组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
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
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级评定
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省级星评员;
7.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
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地区星评委在省级星评
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组建。
(一)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
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
理处(科)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
作任务;
2.负责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 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级星评员,实施或组织
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4.向省级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三、星级申报及标志使用要求
第七条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
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全国旅游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
年。
第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
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荆安波)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10)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旅游饭店业发展的需要,增强饭店星级评定与
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
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
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第三条 星级饭店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
求,按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星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为“全国星评委”)。全国星评委是负责全国星评工作的最高机构。
(一)职能:统筹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评工作;聘任与管理国家级
星评员;组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授权并监管地方旅游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
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
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
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1.执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2.授权和督导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3.对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和复核的结果拥有
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统一制作和核发星级饭店的证书、标志牌;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附件1)要求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
管其工作;
7.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
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省级星评委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根据
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的组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
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
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级评定
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省级星评员;
7.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
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地区星评委在省级星评
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组建。
(一)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
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
理处(科)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
作任务;
2.负责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 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级星评员,实施或组织
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4.向省级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三、星级申报及标志使用要求
第七条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
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全国旅游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
年。
第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