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发(作者:卷锐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办
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
个人联合举办,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
争议解决办法,并确定各自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实数方式和相
应比例。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
源,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
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
万元。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验资机构需
要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并符合登记注
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举办者需要将所有办学投入
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的法人财产权。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并应
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
期不少于3年。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要
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
风条件;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
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
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
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
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
超过70周岁。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学管人员,数量应与
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具有至少
2024年5月8日发(作者:卷锐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办
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
个人联合举办,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
争议解决办法,并确定各自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实数方式和相
应比例。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
源,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
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
万元。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验资机构需
要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并符合登记注
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举办者需要将所有办学投入
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的法人财产权。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并应
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
期不少于3年。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要
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
风条件;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
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
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
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
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
超过70周岁。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学管人员,数量应与
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具有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