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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考试违纪_整理考生违规行为依据教育部第3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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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藏红艳)

考生违规行为(依据教育部第33号令)

行 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

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行为描述

不慎撕坏答题卡或试卷,或主观故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按66条认

定)

•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复习资料等;

• 将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书写在身体上或附着在身体上的其他物品上;

•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如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的电子产品(如不

带联网功能的电子词典、电子笔等)参加考试;

故意将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等展示给其他考生;

将试卷答案抄写在纸上或其他媒介上,并传递给其他考生;

凡携带手机(无论是否插入SIM卡)、具有联网功能的平板电脑、蓝牙设备、可穿戴

设备(如谷歌眼镜、手环)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一经发

现,即按第64条认定。常见情况如下:

• 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因考试过程中闹铃响起或有来电而被发现;

• 携带手机参加考试,且手机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如图片、文字、音

频视频等);

• 在考试过程中用手机拍摄试卷、答题卡或准考证等(无论是否发送);

• 用手机拍下试卷内容或编辑试题发送,或接收他人发回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

息等;

• 用手机上网搜索考试内容;

对上述违规行为,在按第64条认定的基础上,再视违纪情节轻重进行“一般作弊”或

“严重作弊”的认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考生使用接收和发送功能的,按“严重作

弊”进行认定。

请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注:同时违反两条及以上的,认定时作从重处理。

附件一:

扬州大学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

是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直接表现。作为一名大学生,

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人格。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

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考老

师和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

三、不携带通讯设备等任何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

四、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五、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

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

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生签名:

学院 班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为严肃考场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生应该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超过

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

第二条 考场实行隔位就座,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坐。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任课教

师指定的书籍、资料等),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一切与考试有关的任何资料

进入考场。如已带入的,必须交监考人员集中保管。

第四条 考生必须在考试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谈话或随意

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对试卷有疑问或有其它问题需要处理的,

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要离开考

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交清试卷、答卷、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者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结束前重返考场。考试结束

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按座收试卷、答卷、草稿纸,并收齐清

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提前15—30分钟领取

试卷进入考场。认真清场、核对考试的课程、年级、人数及试卷份数,核查学生有

效证件,安排考生座位,集中放置考生不应携带的物品等。

第七条 在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巡视,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

闲谈、打瞌睡或做其它不应在考场内做的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提示或暗示考生

答题,要及时处理学生对试卷有疑问或有其它需要处理的问题。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应示意

学生停止答题并立即按座收卷,当场清点试卷、答卷份数,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并

将试卷与考场记录立即送交指定地点。

第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及时收取有关物证,

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做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作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5.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6.不当场交回试卷、答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草稿,或提供他人偷看、抄袭(包括接传答案,交换

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故意移动答卷、草稿让他人偷看、抄袭);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的

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事后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十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或通

报批评,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情节特别严

重者可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考生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各项

规定处理:

1.学生作弊一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在认定作弊的当天在学院内张榜

公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必须重修该门课

程。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2.学生作弊两次,或以各种形式让他人代考、

替他人代考、或组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继续其学业。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或考试巡视人员有违反第六、七、八、九条的行为,均视

为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阅卷应出于公心,坚持标准,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均属考试违纪行为:

1.试卷有差错而不及时更正;

2.丢失、损坏考生答卷;

3.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考试;

4.拒绝参加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

5.利用考试评分报复学生,按对学生的好恶,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7.出卷后泄漏试题;拟定雷同试卷并散布到学生中;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对考生作弊行为不及时处理,包庇作弊考生;

10.调换、涂改考生答卷、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对有以上行为的教师,按《扬州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生各类考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十日

整理丨尼克

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

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2024年5月10日发(作者:藏红艳)

考生违规行为(依据教育部第33号令)

行 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

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行为描述

不慎撕坏答题卡或试卷,或主观故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按66条认

定)

•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复习资料等;

• 将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书写在身体上或附着在身体上的其他物品上;

•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如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的电子产品(如不

带联网功能的电子词典、电子笔等)参加考试;

故意将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等展示给其他考生;

将试卷答案抄写在纸上或其他媒介上,并传递给其他考生;

凡携带手机(无论是否插入SIM卡)、具有联网功能的平板电脑、蓝牙设备、可穿戴

设备(如谷歌眼镜、手环)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一经发

现,即按第64条认定。常见情况如下:

• 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因考试过程中闹铃响起或有来电而被发现;

• 携带手机参加考试,且手机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如图片、文字、音

频视频等);

• 在考试过程中用手机拍摄试卷、答题卡或准考证等(无论是否发送);

• 用手机拍下试卷内容或编辑试题发送,或接收他人发回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

息等;

• 用手机上网搜索考试内容;

对上述违规行为,在按第64条认定的基础上,再视违纪情节轻重进行“一般作弊”或

“严重作弊”的认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考生使用接收和发送功能的,按“严重作

弊”进行认定。

请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注:同时违反两条及以上的,认定时作从重处理。

附件一:

扬州大学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

是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直接表现。作为一名大学生,

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人格。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

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考老

师和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

三、不携带通讯设备等任何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

四、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五、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

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

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生签名:

学院 班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为严肃考场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生应该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超过

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

第二条 考场实行隔位就座,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坐。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任课教

师指定的书籍、资料等),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一切与考试有关的任何资料

进入考场。如已带入的,必须交监考人员集中保管。

第四条 考生必须在考试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谈话或随意

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对试卷有疑问或有其它问题需要处理的,

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要离开考

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交清试卷、答卷、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者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结束前重返考场。考试结束

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按座收试卷、答卷、草稿纸,并收齐清

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提前15—30分钟领取

试卷进入考场。认真清场、核对考试的课程、年级、人数及试卷份数,核查学生有

效证件,安排考生座位,集中放置考生不应携带的物品等。

第七条 在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巡视,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

闲谈、打瞌睡或做其它不应在考场内做的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提示或暗示考生

答题,要及时处理学生对试卷有疑问或有其它需要处理的问题。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应示意

学生停止答题并立即按座收卷,当场清点试卷、答卷份数,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并

将试卷与考场记录立即送交指定地点。

第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及时收取有关物证,

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做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作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5.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6.不当场交回试卷、答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草稿,或提供他人偷看、抄袭(包括接传答案,交换

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故意移动答卷、草稿让他人偷看、抄袭);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的

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事后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十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或通

报批评,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情节特别严

重者可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考生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各项

规定处理:

1.学生作弊一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在认定作弊的当天在学院内张榜

公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必须重修该门课

程。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2.学生作弊两次,或以各种形式让他人代考、

替他人代考、或组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继续其学业。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或考试巡视人员有违反第六、七、八、九条的行为,均视

为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阅卷应出于公心,坚持标准,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均属考试违纪行为:

1.试卷有差错而不及时更正;

2.丢失、损坏考生答卷;

3.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考试;

4.拒绝参加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

5.利用考试评分报复学生,按对学生的好恶,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7.出卷后泄漏试题;拟定雷同试卷并散布到学生中;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对考生作弊行为不及时处理,包庇作弊考生;

10.调换、涂改考生答卷、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对有以上行为的教师,按《扬州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生各类考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十日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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