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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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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裴水凡)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消防角度商讨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和分类

商住楼的定义

最近几年来,在城市的骨干道路沿线和住所小区内建设了很多由底

部商业营业厅、办公和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 ,在设计和消防审察中,

有的将其作为商住楼, 有的将其作为综合楼,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

与《高规》对综合楼的定义含混不清有很大关系。商住楼的火灾持续时

间为 2h,综合楼的火灾持续时间为 3h,其消防水池的容积不一样,所

以就有必需仔细差别。

《高规》第 2.0.8 条规定,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

的高层建筑,条则说明指出, 底部商业营业厅能够是若干层。 《高规》

第 2.0.7 条规定,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构成的公共建

筑,这里重申的是综合楼公共建筑的特色。 条则说明中列出常有的三种

形式: (1)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 (办公用 ),若干层作高级

公寓; (2)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车间、库房; (3)

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办

公室,等等。此中并无提到住所的功能。

商住楼和综合楼都是有两种以上功能构成, 明显不该以建筑能否

拥有两种以上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而应当以建筑中能否拥

有住所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即住所与其余功能构成的高层

建筑为商住楼。

二、商住楼的类型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广州市的状况来看,商住楼中商业营业厅的规模有很大差别,

大概能够分为两种:(1)商业营业厅仅设在首层, 有的占有整个首层,

有的仅占有首层的一部分; (2)商业营业厅为多层大型商场或办公

室。

《高规》第 3.0.1 条规定,建筑高度超出

50m 或每层面积超出

1500m 的商住楼为一类公共建筑,除一类建筑之外的商住楼为二类

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将全部的商住楼均作为公共建筑。笔者以为《高

规》忽略了商住楼在商业营业厅规模方面的巨大差别性,过于抽象。

2

笔者以为对上述两种高层商住楼应差别对待。 第一种商住楼功能

以住所为主,火灾时分散简单、扑救难度小,能够作为居住建筑。第

二种商住楼火灾时火势延伸快、 分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灾隐患多,

应作为公共建筑。

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范第 1.0.3 条规定,住所包含基层

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所; 规范附录一名词解说规定, 商业服务网

点指建筑面积不超出

300m

的公共服务用房。 所以,当住所基层商业

2

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超出

300m

2

,该建筑不属于住所。可见《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比《高规》仔细。

三、住所和商住楼消防设计

1.自动灭火系统:《高规》 规定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火栓用水量:见表

1。

表 1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消火栓用水量 (L/s)

一般住所

建筑高度≤ 50m

10

商住楼

20

建筑高度 >50m

建筑高度≤ 50m

20

15

40

20

建筑高度 >50m

15

30

3.防排烟:《高规》第 8.2.1 条和第 8.3.1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

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出 100m 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适用前室, 开窗面积切合自

然排烟条件时, 宜采纳自然排烟。 不然,采纳机械加压送风防排烟。

见表2。

表2

自然排烟

机械防烟

建筑高度

>100m

一般住所

X

建筑高度≤ 100m

建筑高度 >50m

x

商住楼

建筑高度≤

50m

四、结语

1.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指

多种商业用房构成的高层建筑。建议《高规》改正综合楼的定义,使

规范拥有操作性。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2.建议《高规》依据商业营业厅的规模对商住楼进一步分类:

仅首层设置商业营业厅的商住楼为居住建筑,

商业营业厅超出一层的

商住楼为公共建筑。

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裴水凡)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消防角度商讨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和分类

商住楼的定义

最近几年来,在城市的骨干道路沿线和住所小区内建设了很多由底

部商业营业厅、办公和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 ,在设计和消防审察中,

有的将其作为商住楼, 有的将其作为综合楼,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

与《高规》对综合楼的定义含混不清有很大关系。商住楼的火灾持续时

间为 2h,综合楼的火灾持续时间为 3h,其消防水池的容积不一样,所

以就有必需仔细差别。

《高规》第 2.0.8 条规定,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

的高层建筑,条则说明指出, 底部商业营业厅能够是若干层。 《高规》

第 2.0.7 条规定,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构成的公共建

筑,这里重申的是综合楼公共建筑的特色。 条则说明中列出常有的三种

形式: (1)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 (办公用 ),若干层作高级

公寓; (2)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车间、库房; (3)

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办

公室,等等。此中并无提到住所的功能。

商住楼和综合楼都是有两种以上功能构成, 明显不该以建筑能否

拥有两种以上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而应当以建筑中能否拥

有住所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即住所与其余功能构成的高层

建筑为商住楼。

二、商住楼的类型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广州市的状况来看,商住楼中商业营业厅的规模有很大差别,

大概能够分为两种:(1)商业营业厅仅设在首层, 有的占有整个首层,

有的仅占有首层的一部分; (2)商业营业厅为多层大型商场或办公

室。

《高规》第 3.0.1 条规定,建筑高度超出

50m 或每层面积超出

1500m 的商住楼为一类公共建筑,除一类建筑之外的商住楼为二类

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将全部的商住楼均作为公共建筑。笔者以为《高

规》忽略了商住楼在商业营业厅规模方面的巨大差别性,过于抽象。

2

笔者以为对上述两种高层商住楼应差别对待。 第一种商住楼功能

以住所为主,火灾时分散简单、扑救难度小,能够作为居住建筑。第

二种商住楼火灾时火势延伸快、 分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灾隐患多,

应作为公共建筑。

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范第 1.0.3 条规定,住所包含基层

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所; 规范附录一名词解说规定, 商业服务网

点指建筑面积不超出

300m

的公共服务用房。 所以,当住所基层商业

2

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超出

300m

2

,该建筑不属于住所。可见《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比《高规》仔细。

三、住所和商住楼消防设计

1.自动灭火系统:《高规》 规定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火栓用水量:见表

1。

表 1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消火栓用水量 (L/s)

一般住所

建筑高度≤ 50m

10

商住楼

20

建筑高度 >50m

建筑高度≤ 50m

20

15

40

20

建筑高度 >50m

15

30

3.防排烟:《高规》第 8.2.1 条和第 8.3.1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

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出 100m 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适用前室, 开窗面积切合自

然排烟条件时, 宜采纳自然排烟。 不然,采纳机械加压送风防排烟。

见表2。

表2

自然排烟

机械防烟

建筑高度

>100m

一般住所

X

建筑高度≤ 100m

建筑高度 >50m

x

商住楼

建筑高度≤

50m

四、结语

1.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指

多种商业用房构成的高层建筑。建议《高规》改正综合楼的定义,使

规范拥有操作性。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2.建议《高规》依据商业营业厅的规模对商住楼进一步分类:

仅首层设置商业营业厅的商住楼为居住建筑,

商业营业厅超出一层的

商住楼为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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