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裴水凡)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消防角度商讨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和分类
商住楼的定义
最近几年来,在城市的骨干道路沿线和住所小区内建设了很多由底
部商业营业厅、办公和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 ,在设计和消防审察中,
有的将其作为商住楼, 有的将其作为综合楼,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
与《高规》对综合楼的定义含混不清有很大关系。商住楼的火灾持续时
间为 2h,综合楼的火灾持续时间为 3h,其消防水池的容积不一样,所
以就有必需仔细差别。
《高规》第 2.0.8 条规定,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
的高层建筑,条则说明指出, 底部商业营业厅能够是若干层。 《高规》
第 2.0.7 条规定,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构成的公共建
筑,这里重申的是综合楼公共建筑的特色。 条则说明中列出常有的三种
形式: (1)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 (办公用 ),若干层作高级
公寓; (2)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车间、库房; (3)
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办
公室,等等。此中并无提到住所的功能。
商住楼和综合楼都是有两种以上功能构成, 明显不该以建筑能否
拥有两种以上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而应当以建筑中能否拥
有住所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即住所与其余功能构成的高层
建筑为商住楼。
二、商住楼的类型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广州市的状况来看,商住楼中商业营业厅的规模有很大差别,
大概能够分为两种:(1)商业营业厅仅设在首层, 有的占有整个首层,
有的仅占有首层的一部分; (2)商业营业厅为多层大型商场或办公
室。
《高规》第 3.0.1 条规定,建筑高度超出
50m 或每层面积超出
1500m 的商住楼为一类公共建筑,除一类建筑之外的商住楼为二类
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将全部的商住楼均作为公共建筑。笔者以为《高
规》忽略了商住楼在商业营业厅规模方面的巨大差别性,过于抽象。
2
笔者以为对上述两种高层商住楼应差别对待。 第一种商住楼功能
以住所为主,火灾时分散简单、扑救难度小,能够作为居住建筑。第
二种商住楼火灾时火势延伸快、 分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灾隐患多,
应作为公共建筑。
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范第 1.0.3 条规定,住所包含基层
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所; 规范附录一名词解说规定, 商业服务网
点指建筑面积不超出
300m
的公共服务用房。 所以,当住所基层商业
2
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超出
300m
2
,该建筑不属于住所。可见《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比《高规》仔细。
三、住所和商住楼消防设计
1.自动灭火系统:《高规》 规定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火栓用水量:见表
1。
表 1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消火栓用水量 (L/s)
一般住所
建筑高度≤ 50m
10
商住楼
室
内
20
建筑高度 >50m
建筑高度≤ 50m
20
15
40
20
室
外
建筑高度 >50m
15
30
3.防排烟:《高规》第 8.2.1 条和第 8.3.1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
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出 100m 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适用前室, 开窗面积切合自
然排烟条件时, 宜采纳自然排烟。 不然,采纳机械加压送风防排烟。
见表2。
表2
自然排烟
机械防烟
建筑高度
>100m
一般住所
X
√
建筑高度≤ 100m
√
建筑高度 >50m
x
商住楼
√
建筑高度≤
50m
√
四、结语
1.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指
多种商业用房构成的高层建筑。建议《高规》改正综合楼的定义,使
规范拥有操作性。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2.建议《高规》依据商业营业厅的规模对商住楼进一步分类:
仅首层设置商业营业厅的商住楼为居住建筑,
商业营业厅超出一层的
商住楼为公共建筑。
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裴水凡)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消防角度商讨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和分类
商住楼的定义
最近几年来,在城市的骨干道路沿线和住所小区内建设了很多由底
部商业营业厅、办公和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 ,在设计和消防审察中,
有的将其作为商住楼, 有的将其作为综合楼,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
与《高规》对综合楼的定义含混不清有很大关系。商住楼的火灾持续时
间为 2h,综合楼的火灾持续时间为 3h,其消防水池的容积不一样,所
以就有必需仔细差别。
《高规》第 2.0.8 条规定,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
的高层建筑,条则说明指出, 底部商业营业厅能够是若干层。 《高规》
第 2.0.7 条规定,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构成的公共建
筑,这里重申的是综合楼公共建筑的特色。 条则说明中列出常有的三种
形式: (1)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 (办公用 ),若干层作高级
公寓; (2)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车间、库房; (3)
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店,若干层作办
公室,等等。此中并无提到住所的功能。
商住楼和综合楼都是有两种以上功能构成, 明显不该以建筑能否
拥有两种以上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而应当以建筑中能否拥
有住所的功能来差别商住楼与综合楼, 即住所与其余功能构成的高层
建筑为商住楼。
二、商住楼的类型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从广州市的状况来看,商住楼中商业营业厅的规模有很大差别,
大概能够分为两种:(1)商业营业厅仅设在首层, 有的占有整个首层,
有的仅占有首层的一部分; (2)商业营业厅为多层大型商场或办公
室。
《高规》第 3.0.1 条规定,建筑高度超出
50m 或每层面积超出
1500m 的商住楼为一类公共建筑,除一类建筑之外的商住楼为二类
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将全部的商住楼均作为公共建筑。笔者以为《高
规》忽略了商住楼在商业营业厅规模方面的巨大差别性,过于抽象。
2
笔者以为对上述两种高层商住楼应差别对待。 第一种商住楼功能
以住所为主,火灾时分散简单、扑救难度小,能够作为居住建筑。第
二种商住楼火灾时火势延伸快、 分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灾隐患多,
应作为公共建筑。
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范第 1.0.3 条规定,住所包含基层
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所; 规范附录一名词解说规定, 商业服务网
点指建筑面积不超出
300m
的公共服务用房。 所以,当住所基层商业
2
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超出
300m
2
,该建筑不属于住所。可见《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比《高规》仔细。
三、住所和商住楼消防设计
1.自动灭火系统:《高规》 规定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火栓用水量:见表
1。
表 1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消火栓用水量 (L/s)
一般住所
建筑高度≤ 50m
10
商住楼
室
内
20
建筑高度 >50m
建筑高度≤ 50m
20
15
40
20
室
外
建筑高度 >50m
15
30
3.防排烟:《高规》第 8.2.1 条和第 8.3.1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
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出 100m 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适用前室, 开窗面积切合自
然排烟条件时, 宜采纳自然排烟。 不然,采纳机械加压送风防排烟。
见表2。
表2
自然排烟
机械防烟
建筑高度
>100m
一般住所
X
√
建筑高度≤ 100m
√
建筑高度 >50m
x
商住楼
√
建筑高度≤
50m
√
四、结语
1.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所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指
多种商业用房构成的高层建筑。建议《高规》改正综合楼的定义,使
规范拥有操作性。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
2.建议《高规》依据商业营业厅的规模对商住楼进一步分类:
仅首层设置商业营业厅的商住楼为居住建筑,
商业营业厅超出一层的
商住楼为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