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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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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愚昕雨)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标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

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

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

密柜、沙发、茶几等。

第四条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

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

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

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

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

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

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

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

(一)台式计算机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

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不含工勤人员)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

为单位编制(不含工勤人员)内实有人数的100%。工勤人员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的20%核定

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愚昕雨)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标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

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

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

密柜、沙发、茶几等。

第四条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

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

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

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

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

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

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

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

(一)台式计算机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

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不含工勤人员)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

为单位编制(不含工勤人员)内实有人数的100%。工勤人员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的2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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