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愚昕雨)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标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
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
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
密柜、沙发、茶几等。
第四条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
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
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
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
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
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
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
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
(一)台式计算机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
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不含工勤人员)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
为单位编制(不含工勤人员)内实有人数的100%。工勤人员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的20%核定
2024年5月11日发(作者:愚昕雨)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标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
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
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
密柜、沙发、茶几等。
第四条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
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
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
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
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
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
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
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
(一)台式计算机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
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不含工勤人员)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
为单位编制(不含工勤人员)内实有人数的100%。工勤人员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的2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