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发(作者:濮成济)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国鄙制:从西周至春秋前期,无论是王畿还是诸侯卿大夫的邦畿,都实行国鄙制,都城(国)与鄙野(鄙)
分别按乡制或遂制进行组织。P90
32.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主管一路司法工作,主官称提点某路。神宗以后职权扩大,对一路治安、矿冶、
兵器等事务均可过问,并有举荐官员之责。P141
33.议政王大臣会议:又称“国议”,是清朝前期的中书决策机构。议政制度的雏形可追溯到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期,
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努尔哈赤设置议政五大臣,他们同八旗旗主一同议政,参与机务。这种议政大臣和
八旗旗主的联席议政会议构成了建州女真政治、军事的中书决策机构,并对清朝前期整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P185
34.咨议局:作为各省民意集议机关,可以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可就本省预决算、税法、公债以及治安等问
题提出咨询意见,还可公断或调解本省自治会争议事件等。因此,咨议局的建立对监督地方行政、分散督抚权力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有议事权,没有决定权,它所决定的事件,须经督抚同意和颁布才能施行。P234
3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3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P318
31.中央设计局P300
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有效行使职权,加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行政三联制”的原则,与
1940年冬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该局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总裁,该局主持设计的机构是审议会。设
计及审议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建设计划及预算,党政制度机构及重要法规的调整,重要政策的建议,政府各机关
各年度施政计划等。
32.弼德院33.弼德院:清政府在成立“责任内阁”时,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了弼德院,作为皇帝的咨询机构,
并用以制约内阁。弼德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顾问大臣三十二人,以著有勋劳及富有学识经验者担任。弼德院
定期召集会议,所议事件以皇帝“特旨咨询事件为限”;同时,弼德院奏事,“均由面奏或用奏片,不具正折”;
“所奏之事不登官报”。可见,弼德院议事具有机密性。P234
34.猛安、谋克制P156
32.三司使:宋初沿袭五代旧制,设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三司分别设三司使和三司副使为正、副长官。三司
使主管的财政事务涉及面十分广泛,在政府中拥有广泛的发言权。三司使地位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相同,直接对
皇帝负责。P139
33.理藩院31.理藩院:是清朝为管理蒙古、回部和藏族事务而新设的中央机构,初名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称
理藩院,这时的理藩院和内三院、六部、都察院合称“三院八衙门”,是重要的中央机构。除民族事务外,理藩
院还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它和礼部在外交事务上有所分工,凡从东南海道而来的由礼部掌管,由西北陆路而来
的由理藩院主持。理藩院下设俄馆,负责招待俄罗斯使节和客商。P188
35.考试院P279:于1930年1月成立,是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设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
员会选任。下设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每逢考试时还设有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但不是常设机构,考试完毕即撤
销。
33.北洋政府的甄别制度:甄别是指对未经文官考试已任用的官员,采用甄别办法,验证现任官资格,决定去留
的制度。P274
35.国民大会:P308
34.《临时约法》:为了用法律的形式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下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指示精
神,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并于1912年3月11日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正式公布。
这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P241
32.行省制:P161
33.改土归流: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的地方官,进
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南方少数民族地区。P193
35.察举制31.察举制31.察举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其具体方
法是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丞相。列侯、公卿和郡国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举荐人才,然后由皇帝亲自
对被举荐者进行策问,根据对策等第高下授予相应官职。P105
2.军机处P187:正式设立于雍正七年,目的是为了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期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军机处开
始时并非正式的国家机关,既无公署也无专员,因此,雍正、乾隆两朝会典均未提及军机处。但是由于它适应了
皇帝专权的需要,后来事权逐渐扩大,最后发展成为总揽军政大权的中书决策机构,所谓“掌军国大政,以赞机
务”。
31.中外朝制:是指中外相所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汉武帝在组织机构上对相权进行分割,形成中朝
决策的格局。这使得中枢体制发生变化,军国大事由皇帝先交内廷议决,再交外朝官执行。中朝官对外朝官处于
压倒优势的地位,中外朝制的实行,起到了削弱相权,确保皇权的作用。
32.羁縻府州1.羁縻府州
是唐代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允许
世袭,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需受边州都督和各都护府的统领。
33.土司制度31.土司制度
是明代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一种行政体制。任命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为士官进行间接统治,士官职位世
袭相传。
34.幕僚长制34.幕僚长制
是国民政府的一种机关工作制度。将机关工作分作政务工作和事务工作,常务次长、秘书长、主任秘书、支部书
记等官吏着重事务工作,这些负责事务工作的长官就称为幕僚长。
35.军事管制委员会4.军管会(军事管制委员会)
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中共中央决定在新收复的大城市中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为新解决区城市的过渡性
的政权组织形式。军管会在完成任务后,即自动宣布撤销。
34.军事管制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
解放战争后期,中共中央于1948年11月决定在新收复的大城市成立的过渡性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在人民解放军
总部、军区及前线司令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该市军事管制时期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
31.九品中正制35.九品中正制
是从汉代察举制演变而来的官员选拔制度。具体做法是由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原籍地的大中正或中正,负责考
察本州上人的门第和德才,定出上上至下下九品;
2.九品中正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选官制度,由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原籍地的中正,考察本州士人并
按上上到下下九品给出品级以作选官依据。
32.考满33.考满
是针对每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
考为满,考满(即考核通过)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等后决定升降去留。
33.省军政府:辛亥革命后,独立各省都成立了军政府,也称都督府。但各省体制极不统一,大致可分为两种类
型,一是湖北类型,属于总统制;二是福建类型,属于内阁制。
34.流外补职:是宋代各级政府机构中官吏获取官职的一种途径,但规定较严,一般能补职的是中央机构中的资
深吏员,且须经过严格考试,数额也十分有限。
35.行政公署:边区政府为便于推行政务,加强对下级政府的领导,按照实际需要,划分若干行政区,设置行政
公署,代行边区政府的职权。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二是本地区最高行政机关。
35.行政公署:是抗战时期各边区政府为便于推行政务,加强对下级政府的领导,按照实际需要,划分若干行政
区而设置的。代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分为两种类型: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本地区最高行政机关。
31.三公宰相制32.三公宰相制31.三公宰相制32.三公宰相制32.三公宰相制:
是指汉成帝进一步削弱相权,改丞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
为三公官,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这种制度被称为三公宰相制。
32.行伍:是指隋唐时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隋唐时期尚武,
军功出身者社会地位不低。
33.承宣布政使司:是明太祖设立的三司之一,简称布政司。其职责是宣布和执行中央政令、考察官吏、掌握一
省田亩与户口、征收税赋。
34.盛京改制:盛京(今辽宁)是清的特别行政区,其行政体制具有特殊性。鸦片战争后原有的行政体制难以发
挥作用。1875年清政府批准对其进行改制。主要是破除满汉界限和政出多门的情况。是东北地区由军事统治向
民政管理转变的开始。
35.行宪国大:是指1948年3月至5月,南京政府召开的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为中心议题的“行宪”国民大会,
会上蒋介石和李宗仁被选为总统和副总统。颁布《中华民国总统组织法》,由此正式确定所谓“宪政制度”
31.世卿世禄制33.世卿世禄制
2024年5月20日发(作者:濮成济)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国鄙制:从西周至春秋前期,无论是王畿还是诸侯卿大夫的邦畿,都实行国鄙制,都城(国)与鄙野(鄙)
分别按乡制或遂制进行组织。P90
32.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主管一路司法工作,主官称提点某路。神宗以后职权扩大,对一路治安、矿冶、
兵器等事务均可过问,并有举荐官员之责。P141
33.议政王大臣会议:又称“国议”,是清朝前期的中书决策机构。议政制度的雏形可追溯到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期,
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努尔哈赤设置议政五大臣,他们同八旗旗主一同议政,参与机务。这种议政大臣和
八旗旗主的联席议政会议构成了建州女真政治、军事的中书决策机构,并对清朝前期整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P185
34.咨议局:作为各省民意集议机关,可以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可就本省预决算、税法、公债以及治安等问
题提出咨询意见,还可公断或调解本省自治会争议事件等。因此,咨议局的建立对监督地方行政、分散督抚权力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有议事权,没有决定权,它所决定的事件,须经督抚同意和颁布才能施行。P234
3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3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P318
31.中央设计局P300
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有效行使职权,加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行政三联制”的原则,与
1940年冬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该局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总裁,该局主持设计的机构是审议会。设
计及审议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建设计划及预算,党政制度机构及重要法规的调整,重要政策的建议,政府各机关
各年度施政计划等。
32.弼德院33.弼德院:清政府在成立“责任内阁”时,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了弼德院,作为皇帝的咨询机构,
并用以制约内阁。弼德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顾问大臣三十二人,以著有勋劳及富有学识经验者担任。弼德院
定期召集会议,所议事件以皇帝“特旨咨询事件为限”;同时,弼德院奏事,“均由面奏或用奏片,不具正折”;
“所奏之事不登官报”。可见,弼德院议事具有机密性。P234
34.猛安、谋克制P156
32.三司使:宋初沿袭五代旧制,设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三司分别设三司使和三司副使为正、副长官。三司
使主管的财政事务涉及面十分广泛,在政府中拥有广泛的发言权。三司使地位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相同,直接对
皇帝负责。P139
33.理藩院31.理藩院:是清朝为管理蒙古、回部和藏族事务而新设的中央机构,初名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称
理藩院,这时的理藩院和内三院、六部、都察院合称“三院八衙门”,是重要的中央机构。除民族事务外,理藩
院还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它和礼部在外交事务上有所分工,凡从东南海道而来的由礼部掌管,由西北陆路而来
的由理藩院主持。理藩院下设俄馆,负责招待俄罗斯使节和客商。P188
35.考试院P279:于1930年1月成立,是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设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
员会选任。下设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每逢考试时还设有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但不是常设机构,考试完毕即撤
销。
33.北洋政府的甄别制度:甄别是指对未经文官考试已任用的官员,采用甄别办法,验证现任官资格,决定去留
的制度。P274
35.国民大会:P308
34.《临时约法》:为了用法律的形式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下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指示精
神,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并于1912年3月11日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正式公布。
这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P241
32.行省制:P161
33.改土归流: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的地方官,进
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南方少数民族地区。P193
35.察举制31.察举制31.察举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其具体方
法是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丞相。列侯、公卿和郡国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举荐人才,然后由皇帝亲自
对被举荐者进行策问,根据对策等第高下授予相应官职。P105
2.军机处P187:正式设立于雍正七年,目的是为了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期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军机处开
始时并非正式的国家机关,既无公署也无专员,因此,雍正、乾隆两朝会典均未提及军机处。但是由于它适应了
皇帝专权的需要,后来事权逐渐扩大,最后发展成为总揽军政大权的中书决策机构,所谓“掌军国大政,以赞机
务”。
31.中外朝制:是指中外相所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汉武帝在组织机构上对相权进行分割,形成中朝
决策的格局。这使得中枢体制发生变化,军国大事由皇帝先交内廷议决,再交外朝官执行。中朝官对外朝官处于
压倒优势的地位,中外朝制的实行,起到了削弱相权,确保皇权的作用。
32.羁縻府州1.羁縻府州
是唐代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允许
世袭,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需受边州都督和各都护府的统领。
33.土司制度31.土司制度
是明代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一种行政体制。任命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为士官进行间接统治,士官职位世
袭相传。
34.幕僚长制34.幕僚长制
是国民政府的一种机关工作制度。将机关工作分作政务工作和事务工作,常务次长、秘书长、主任秘书、支部书
记等官吏着重事务工作,这些负责事务工作的长官就称为幕僚长。
35.军事管制委员会4.军管会(军事管制委员会)
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中共中央决定在新收复的大城市中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为新解决区城市的过渡性
的政权组织形式。军管会在完成任务后,即自动宣布撤销。
34.军事管制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
解放战争后期,中共中央于1948年11月决定在新收复的大城市成立的过渡性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在人民解放军
总部、军区及前线司令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该市军事管制时期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
31.九品中正制35.九品中正制
是从汉代察举制演变而来的官员选拔制度。具体做法是由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原籍地的大中正或中正,负责考
察本州上人的门第和德才,定出上上至下下九品;
2.九品中正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选官制度,由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原籍地的中正,考察本州士人并
按上上到下下九品给出品级以作选官依据。
32.考满33.考满
是针对每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
考为满,考满(即考核通过)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等后决定升降去留。
33.省军政府:辛亥革命后,独立各省都成立了军政府,也称都督府。但各省体制极不统一,大致可分为两种类
型,一是湖北类型,属于总统制;二是福建类型,属于内阁制。
34.流外补职:是宋代各级政府机构中官吏获取官职的一种途径,但规定较严,一般能补职的是中央机构中的资
深吏员,且须经过严格考试,数额也十分有限。
35.行政公署:边区政府为便于推行政务,加强对下级政府的领导,按照实际需要,划分若干行政区,设置行政
公署,代行边区政府的职权。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二是本地区最高行政机关。
35.行政公署:是抗战时期各边区政府为便于推行政务,加强对下级政府的领导,按照实际需要,划分若干行政
区而设置的。代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分为两种类型: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本地区最高行政机关。
31.三公宰相制32.三公宰相制31.三公宰相制32.三公宰相制32.三公宰相制:
是指汉成帝进一步削弱相权,改丞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
为三公官,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这种制度被称为三公宰相制。
32.行伍:是指隋唐时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隋唐时期尚武,
军功出身者社会地位不低。
33.承宣布政使司:是明太祖设立的三司之一,简称布政司。其职责是宣布和执行中央政令、考察官吏、掌握一
省田亩与户口、征收税赋。
34.盛京改制:盛京(今辽宁)是清的特别行政区,其行政体制具有特殊性。鸦片战争后原有的行政体制难以发
挥作用。1875年清政府批准对其进行改制。主要是破除满汉界限和政出多门的情况。是东北地区由军事统治向
民政管理转变的开始。
35.行宪国大:是指1948年3月至5月,南京政府召开的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为中心议题的“行宪”国民大会,
会上蒋介石和李宗仁被选为总统和副总统。颁布《中华民国总统组织法》,由此正式确定所谓“宪政制度”
31.世卿世禄制33.世卿世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