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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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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冉听莲)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序号编码

C33033A010

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C33033A020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C33033A030

1

C33033A040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

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

套系销售种畜禽的行为

C33033A050

C33033A060

C33034A010

C33034A020

C33034A030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

种畜禽销售种畜禽的行为

C33034A040

C33034A050

C33034A060

C33035A010

C33035A020

C33035A030

C33035A040

C33035A050

C33035A060

C33036A010

C33036A020

C33036A030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

3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

充种畜禽销售种畜禽的行为

的行为

4

C33036A040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的行为

C33036A050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C33036A060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C33037B010

5

C33037B020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

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的行为

6

C33038B010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

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行

C33038B020

C33039B010

7

C33039B020

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

C33040A010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

8

C33040A020

C33040A0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编码

C32762B010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C32762B020

9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C32762B030

行为

C32762B040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

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冉听莲)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序号编码

C33033A010

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C33033A020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C33033A030

1

C33033A040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

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

套系销售种畜禽的行为

C33033A050

C33033A060

C33034A010

C33034A020

C33034A030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

种畜禽销售种畜禽的行为

C33034A040

C33034A050

C33034A060

C33035A010

C33035A020

C33035A030

C33035A040

C33035A050

C33035A060

C33036A010

C33036A020

C33036A030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

3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

充种畜禽销售种畜禽的行为

的行为

4

C33036A040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的行为

C33036A050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C33036A060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

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

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C33037B010

5

C33037B020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

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的行为

6

C33038B010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

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行

C33038B020

C33039B010

7

C33039B020

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

C33040A010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

8

C33040A020

C33040A0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编码

C32762B010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C32762B020

9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C32762B030

行为

C32762B040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

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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