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刁依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4.09.05
• 【文 号】公通字〔2014〕33号
• 【施行日期】2014.10.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据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
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
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
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
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
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
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
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
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
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
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
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
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
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
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
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
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刁依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4.09.05
• 【文 号】公通字〔2014〕33号
• 【施行日期】2014.10.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据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
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
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
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
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
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
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
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
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
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
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
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
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
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
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
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