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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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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刁依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4.09.05

• 【文 号】公通字〔2014〕33号

• 【施行日期】2014.10.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据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

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

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

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

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

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

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

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

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

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

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

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

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

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

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

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

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刁依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4.09.05

• 【文 号】公通字〔2014〕33号

• 【施行日期】2014.10.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据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

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

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

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

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

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

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

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

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

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

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

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

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

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

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

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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