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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IT圈 admin 30浏览 0评论

2024年6月3日发(作者:毋幼枫)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4-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

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

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

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

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

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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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

海市北岭工业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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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证号为第800542“格力”商标有效期

限自1995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

12月20日。注册证号为第1215686号的“图形+gree+格力”商标有

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

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证号为第

994210号“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

27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4月27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

告格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有煤气灶、吸排油烟机

等。2008年3月28日均转让给原告格力电器。

2014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团与原告格力小家电签订《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格力集团将注册证号分别为800542、

800547、808503的注册商标许可原告格力小家电在电风扇、电暖器商

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从2014年10月28日至2014

年10月28日止。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三个月

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续签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告格力小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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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2014

年9月22日,原告格力集团签署《格力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原告

格力小家电使用“格力”商标,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

日。

2014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持前述请求向法

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有:一是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

公司”的燃气灶实物及图片、包装盒实物及图片以及使用说明书;二

是送货单。2014年12月,案外人刘浩购买了燃气灶产品50件,印章

是“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上述产品及包

装盒上印制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比“小天禧”商标的

字体大。被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

油烟机一台、纸箱一个及2014/2014新产品推广目录一本。上面均载

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另,在被告处清点了载明“格力

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数量为:抽油烟机47台。玻璃面板

10张。上述产品上载明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包装盒

上显示的有关信息与原告购买的燃气灶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册

成立。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天禧”商

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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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2014年12月24

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的前身中山市

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变更)使用,许可使用

期限为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19日。国家商标局于2014

年5月27日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庭审中,被告认

可本院扣押的产品是由其生产而非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生产。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本案的诉因是不正当竞

争,故本案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归纳有

四,一是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

被告生产并销售?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赔

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注册证号为第800547号、第1215686号、第

994210号“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是格力集团,2014年10月及2014年

9月,格力集团将其上述部分商标许可给格力小家电使用,2014年3

月28日格力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格力电器公司。因此,本案三原告

或是“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或是被许可使用人、或是受让人,其

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

格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另外,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庭后提供的

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证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的问题。由于该

证据原告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初步涉及,原告在开庭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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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出补充提交并得到本院的同意,故该证据的提交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经过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确认该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据此认定上述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结

合本院证据保全的相关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自购产品的相关证据的对比

分析,原告自购产品标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与本院

扣押的被告确认其生产的抽油烟机上的相关字体及其涉及被告厂家的

相关信息均一致,被告予以否认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确认原

告指控被告侵权的燃气灶是被告生产并销售。

关于争议焦点三,“格力”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

标,注册号为第1215686号的格力文字、图形与字母的组合的注册商

标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格力”品牌在相关公众中

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格力”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较大的市场

潜力,能够为生产商带来较大的利润。原告的权利受我国民法通则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生产的燃气灶及抽油烟机上,标注了

“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包装上的“格力”

二字,是企业名称的使用,是经过了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许可

使用。事实上,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是其注册的

“小天禧”商标非企业名称,且企业名称也不能许可使用。另,被告

生产的燃气灶以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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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可

见,作为同样生产家电的同业者,被告明知“格力”品牌的知名度,

为规避法律,采取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

限公司”,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格力”两个字的关注,易使

相关消费者误以为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

品系原告制造或授权制造。被告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明

显。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

告诉请停止侵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

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是,基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的是

“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对原告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

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在本院开庭时对保全证据进行质证

时,原告知道被告生产了涉嫌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其并没有变更相应

的诉讼请求。基于此,尽管被告生产的抽油烟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但基于“不诉不理”的原则,本院不能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被告

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基于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应自

行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四,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选择了酌定赔偿。现有

证据显示,被告从2014年起就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之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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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即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有三年之久,生产的

产品类别中至少有两种产品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另考虑到“格

力”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其1999年就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具备较

高的知名度。综上,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原

告主张赔偿金额中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在本案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是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主要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性权利,而

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性质的权利损害,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

支持。基于原告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其应适当承担部分诉讼

费用。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

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

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

“格力”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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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尊威公司赔偿给格力

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的其他诉讼请求。一

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9830元,格力集团、

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负担1966元,尊威公司负担7864元。

尊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首

先,被上诉人并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主

体,原审法院采信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其

次,退一步而言,即使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认定各个被

上诉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商标转让证

明,可以反映“格力”商标已于2014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

既然如此,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又何来权利主体地位?综上,上诉

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有诉讼主体资格属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错误的,这是

因为,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上诉人实施的行为

并未被《反不当竞争法》所明文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采

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禁止的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的

行为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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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2)“小天禧”商标经合法注册及许可使用且与原告商标区别明

显,上诉人在其产品上使用经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根本不可能导致

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

额也是过高的。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2014年起就存在侵权行

为,并达三年之久,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上诉人是一家小规

模的生产企业,其原是金羚品牌的合作企业,涉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均很少,这可以从被上诉人证据保全的账册及产品中得到反映。

据此,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凑:

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答辩称:在主体方

面,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格力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并且格力商标也

都经过合法的注册,并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诉人在其产品上标注格力字样,明显侵犯了格力商标的所有权,属

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判项适当,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1月18日,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向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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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售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

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2、尊威公司在国家级

报刊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

道歉;3、尊威公司立即赔偿给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

损失50万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由尊威公司支付。

再查明,编号为珠格商许[2014]0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条载明,“乙方(格力电器)可使用甲方(格力集团)已经注册

的所有商标(甲方注册的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

标),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已注册‘格力’中文、英文、图形

及其组

合商标的所有领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三条载明,“乙

方按原与甲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使用商标,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

时限从2014年12月31日至甲乙双方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

及其组合商标转让程序完成之后自动失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七条载明,“乙方应谨慎妥当保护‘格

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专有权,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

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二、上诉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

不正当竞争;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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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的问题。上诉人尊威公司认

为,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举证证明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本案的

适格主体,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应采信;此外,“格力”商标于

2014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之后,格力集团就已经丧失权利主体

地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是错误

的。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至2014年12

月之间。在些期间,根据格力集团分别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签订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之间均

存在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并且,格力集团在合同之中均明确授权

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有权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

制止、举报和控诉。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普通使用许可合

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作为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

害时,若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三个

被上诉人皆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至于举证期限问题,因被上诉人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

经涉及该证据,且被上诉人提出补充提交得到法院的同意,故该证据

的提交未超过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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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诉人认

为,其使用的“小天禧”商标系合法注册,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系合

法授权,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故上诉人

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三个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

针对上诉人使用“小天禧”商标的行为,因此,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至于其实施的在燃气灶及包装盒上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

字样的行为,因“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明显比“小天禧”

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鉴于格力商标的知名

度,上诉人在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行为,

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三个被

上诉人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因此,上诉人的行

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没有

明确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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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明确禁止的行为,只要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援引

该法

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同样不成立,本院予

以驳回。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

负担。

小组结论

我国大众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不够,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比

较抽象,很多类人只能用语言来描述,因

此,会让公众产生畏惧感,而我们在平常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大

多都集中在知识产权日这样特定的日子,这样日常化,因此,民众对

知识产权了解不多,是存在客观因素的。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4年3月**日,我局接到“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位于

**县**镇**路的“某茶饮店”的经营者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对

此“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我局对“某茶饮店”经营者进行严

历查处、停止其侵权行为。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日,我局予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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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指派陈**、崔**等同志负责承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情况如

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林某,男,汉族,现年29岁

住址:广东省**市******

身份证号码:44************

二、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4年*月**日起,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某”商标注册人卢某许可的情况下,

擅自在**县**镇**路销售标有“某”注册商标外包装的商品。至我局

查处为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获得经营额4000元,获得利润1000

元。

另又查明:“某”注册商标是卢**在2014年*月*日经商标局注册

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注册号是37****,并于2014年*

月**日许可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

所进行现场检查及查获侵权商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没有得到“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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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卢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某”注册商标和销售标有

“某”注册商标外包装的商品的事实;

4、现场及商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某”注册商标和销

售外包装标有“某”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5、销售记录1份,共2张,记录当事人的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

6、“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证明“某”商标注册

人没许可当事人使用“某”注册商标;

7、“某”商标注册证1份,与当事人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证明

当事人侵犯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和侵犯他人注

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根据我们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属于初犯,认错态度

较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我们认为应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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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某”注册商标的茶饮杯180个、双皮

奶6杯、封口带1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四、罚款2014元。

以上调查及建议妥否,请审批。

办案机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

办案人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当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的商标权利被他人侵犯时,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的诉讼行为。与向工商部门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权利人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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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并且其结果具有终局

性,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1.问:对于他人的何种行为,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

讼?

答:当您发现他人有下列行为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

权诉讼: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

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

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

失。

2.问:与行政投诉相比,商标侵权诉讼具有什么特点?

答: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维护

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向工商部门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其具有以

下特点:1、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只

能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裁定赔偿,而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提

交的诉讼请求、侵权证据等裁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2、判决或

裁定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工商部门进行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的判

决或裁定具有终局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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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发现侵权诉讼,您可以选择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答:当您发现他人的行为侵犯您的商标权利,您可以选择向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

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一般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期

限。

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

达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一

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嘀嘀打车”的商标侵权

“出租车已来接您,请您耐心等待……”,不时,耳边就会传出

这个熟悉的声音。如今,打车软件好像有种人走茶凉的意思,今年5

月,嘀嘀打车宣布正式改名“滴滴打车”,一些品牌在经营思路和市

场战略上有了一些调整,经常伴随着logo更换之风,类似苹果、苹

果、ibm等行业巨头也先后有过不同版本的经典logo。嘀嘀打车好好

的要换商标,商标跟logo不同,这可不是个小事儿。

嘀嘀的改名,事实际上是在5月19日,一家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

的公司(也是做打车软件的)就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嘀嘀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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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并索赔8000万元,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

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

又都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实际上嘀嘀打车跟妙影微电子打了将近两年的官司了。在2014年

11月28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

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一般

来讲,注册商标申请顺利的话,时间在12-18个月。先后要经过形式

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形势审查阶段主要排查商标是否相同和相

近,而实质审查就是看是否涉及侵权行为,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

异议期间。嘀嘀打车这个案例,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请求的时间来看,明显问题是处在实质审查阶段。

然而“嘀嘀”改为“滴滴”并没有结束,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

打车”后,又被起诉侵权了,7月广州睿驰公司起诉称公司拥有“滴

滴”商标,小桔科技提供的滴滴打车服务与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

相同或近似,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

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主

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正在

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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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其实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可以提取到的问题:商标是一个企业的

无形资产,是信誉的载体,注册的商标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和加强

市场推广和优势。然而,如果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前没有进行一个很好

的布局或者风险防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的

发展。

针对企业我们该如何保护我们的商标,如何规避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

关于b某侵犯“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b某在婚纱摄影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米蘭”注册商标专

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案情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

2014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投诉,反映西

华县cg米蘭婚纱摄影精品店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接到投诉后,经济

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使用带有米蘭

字样的手提袋,门店内以及摄影实景基地招牌上均有米蘭字样,其行

为涉嫌商标侵权,遂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大队指定由王××(执

法证号∶30p-0639)主办;康××(执法证号:30p-0596)协办,对此

案进行调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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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当事人:b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年×月×

日,住址:河南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字号名称:西华县cg米兰

婚纱摄影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城关××路,经营范

围及方式:婚纱摄影服务,执照有效期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

9月27日,营业执照注册号:411622××××。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06月12日经合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

围为面包、蛋糕月饼、糕点加工及销售;简餐、茶饮。2014年6月9

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

标局)核准续展注册,享有“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

第1247872号,核

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2类的“摄影;录像

带录制(截止)”注册有限期限自2014年02月14日起,至2014年

02月13日。

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经长丰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婚纱摄

影、外景拍摄、婚纱出租。2014年1月11日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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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米蘭”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已于2014年

2月1日受理。2014年1月1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与cf米兰婚

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双方约定“该商标在申

请办理转让期间,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该商标(独占许

可)”。

b某于2014年9月28日经西华县工商局登记从事个体婚纱摄影经

营,字号名称:西华县cg米兰婚纱摄影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及方式:婚纱摄影服务。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未取得合肥yy食品有限

公司和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许可授权,在店面牌匾使用了和为

消费者配备的塑料包装袋上使用了“米蘭婚纱摄影精品店”字样。同

时当事人还在其营业场所墙面上和户外广告宣传牌上使用了“米蘭婚

纱”、“米蘭婚纱摄影”字样,其中多处突出“米蘭”字样。至查获

之日,非法经营额为27190元。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

条。

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方法:服务收入=非法经营数额,即27190元

=27190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

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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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四、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案件调查经过:

2014年5月1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姐姐bl进行了询问,获

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4年5月2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b某进行

了询问,获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查处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

投诉书”。证明案件来源。

2、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和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第1247872号)。证明其享有米蘭商标专用

权。

6、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转

让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获得了“米

兰”商标的(注册证号:1247872)独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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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

主体资格。

8、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姐姐白

丽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当事人使用米蘭

商标标识的情况。

10、当事人“新顾客礼品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证明其非法

经营额。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

五、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服务项目

是婚纱摄影服务,与他人“米蘭”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第

42类):“摄影;录像带录制(截止)”属同一类服务。虽然按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

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规

定,当事人作为摄影店的

业主,其店面牌匾可以不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可以简化使用企业

名称,但这种简化必须是适当的简化,且限于在牌匾上。本案中,当

事人不仅在牌匾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即使用企业字号,还在店内橱

窗、包装、广告宣传等上使用企业字号,况且当事人并未正确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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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企业字号的全称“米兰”,反而突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米

蘭”,该企业字号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同时,当事人在其摄影基地门口旁的广告牌匾中也着重向

顾客宣称该店是“米蘭婚纱摄影连锁机构是领先同行多元化经营的现

代化国际标准影楼,全国连锁经营等内容”。足以造成与他人的注册

商标相混淆,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主体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使消

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服务与他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组织

上的联系。

根据工商公字【2014】172号《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

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的精神及法

释[2014]3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

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

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

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

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精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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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一)未经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

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

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规定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虽然当事人不知道“米蘭”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主观故意不是

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法

定要件。由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

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调查人员认为应以一般罚款幅度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违法行为等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取得

的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

特别严重)。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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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有当事人协商解

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

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

以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

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

(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

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

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13600元。

××工商局经检大队

办案人:王××康××

××年××月××日

商标侵权投诉书(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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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商标侵权投诉书(参考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投诉请求: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侵权商品依法进行查封、扣

押。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我们一定会做的更

好:)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

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

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

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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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投诉人:年月日

商标侵权的解释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个案分析

侵权赔偿协议书(商标)

商标侵权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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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发(作者:毋幼枫)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4-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

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

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

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

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

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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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

海市北岭工业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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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证号为第800542“格力”商标有效期

限自1995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

12月20日。注册证号为第1215686号的“图形+gree+格力”商标有

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

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证号为第

994210号“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

27日止,经续展至2014年4月27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

告格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有煤气灶、吸排油烟机

等。2008年3月28日均转让给原告格力电器。

2014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团与原告格力小家电签订《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格力集团将注册证号分别为800542、

800547、808503的注册商标许可原告格力小家电在电风扇、电暖器商

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从2014年10月28日至2014

年10月28日止。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三个月

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续签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告格力小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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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2014

年9月22日,原告格力集团签署《格力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原告

格力小家电使用“格力”商标,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

日。

2014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持前述请求向法

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有:一是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

公司”的燃气灶实物及图片、包装盒实物及图片以及使用说明书;二

是送货单。2014年12月,案外人刘浩购买了燃气灶产品50件,印章

是“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上述产品及包

装盒上印制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比“小天禧”商标的

字体大。被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

油烟机一台、纸箱一个及2014/2014新产品推广目录一本。上面均载

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另,在被告处清点了载明“格力

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数量为:抽油烟机47台。玻璃面板

10张。上述产品上载明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包装盒

上显示的有关信息与原告购买的燃气灶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册

成立。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天禧”商

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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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2014年12月24

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的前身中山市

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变更)使用,许可使用

期限为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19日。国家商标局于2014

年5月27日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庭审中,被告认

可本院扣押的产品是由其生产而非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生产。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本案的诉因是不正当竞

争,故本案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归纳有

四,一是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

被告生产并销售?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赔

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注册证号为第800547号、第1215686号、第

994210号“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是格力集团,2014年10月及2014年

9月,格力集团将其上述部分商标许可给格力小家电使用,2014年3

月28日格力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格力电器公司。因此,本案三原告

或是“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或是被许可使用人、或是受让人,其

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

格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另外,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庭后提供的

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证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的问题。由于该

证据原告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初步涉及,原告在开庭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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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已提出补充提交并得到本院的同意,故该证据的提交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经过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确认该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据此认定上述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结

合本院证据保全的相关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自购产品的相关证据的对比

分析,原告自购产品标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与本院

扣押的被告确认其生产的抽油烟机上的相关字体及其涉及被告厂家的

相关信息均一致,被告予以否认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确认原

告指控被告侵权的燃气灶是被告生产并销售。

关于争议焦点三,“格力”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

标,注册号为第1215686号的格力文字、图形与字母的组合的注册商

标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格力”品牌在相关公众中

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格力”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较大的市场

潜力,能够为生产商带来较大的利润。原告的权利受我国民法通则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生产的燃气灶及抽油烟机上,标注了

“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包装上的“格力”

二字,是企业名称的使用,是经过了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许可

使用。事实上,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是其注册的

“小天禧”商标非企业名称,且企业名称也不能许可使用。另,被告

生产的燃气灶以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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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可

见,作为同样生产家电的同业者,被告明知“格力”品牌的知名度,

为规避法律,采取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

限公司”,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格力”两个字的关注,易使

相关消费者误以为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

品系原告制造或授权制造。被告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明

显。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

告诉请停止侵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

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是,基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的是

“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对原告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

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在本院开庭时对保全证据进行质证

时,原告知道被告生产了涉嫌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其并没有变更相应

的诉讼请求。基于此,尽管被告生产的抽油烟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但基于“不诉不理”的原则,本院不能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被告

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基于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应自

行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四,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选择了酌定赔偿。现有

证据显示,被告从2014年起就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之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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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即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有三年之久,生产的

产品类别中至少有两种产品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另考虑到“格

力”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其1999年就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具备较

高的知名度。综上,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原

告主张赔偿金额中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在本案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是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主要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性权利,而

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性质的权利损害,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

支持。基于原告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其应适当承担部分诉讼

费用。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

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

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

“格力”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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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尊威公司赔偿给格力

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的其他诉讼请求。一

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9830元,格力集团、

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负担1966元,尊威公司负担7864元。

尊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首

先,被上诉人并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主

体,原审法院采信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其

次,退一步而言,即使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认定各个被

上诉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商标转让证

明,可以反映“格力”商标已于2014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

既然如此,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又何来权利主体地位?综上,上诉

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有诉讼主体资格属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错误的,这是

因为,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上诉人实施的行为

并未被《反不当竞争法》所明文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采

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禁止的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的

行为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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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2)“小天禧”商标经合法注册及许可使用且与原告商标区别明

显,上诉人在其产品上使用经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根本不可能导致

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

额也是过高的。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2014年起就存在侵权行

为,并达三年之久,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上诉人是一家小规

模的生产企业,其原是金羚品牌的合作企业,涉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均很少,这可以从被上诉人证据保全的账册及产品中得到反映。

据此,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凑:

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答辩称:在主体方

面,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格力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并且格力商标也

都经过合法的注册,并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诉人在其产品上标注格力字样,明显侵犯了格力商标的所有权,属

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判项适当,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1月18日,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向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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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售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

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2、尊威公司在国家级

报刊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

道歉;3、尊威公司立即赔偿给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

损失50万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由尊威公司支付。

再查明,编号为珠格商许[2014]0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条载明,“乙方(格力电器)可使用甲方(格力集团)已经注册

的所有商标(甲方注册的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

标),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已注册‘格力’中文、英文、图形

及其组

合商标的所有领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三条载明,“乙

方按原与甲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使用商标,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

时限从2014年12月31日至甲乙双方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

及其组合商标转让程序完成之后自动失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七条载明,“乙方应谨慎妥当保护‘格

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专有权,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

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二、上诉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

不正当竞争;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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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的问题。上诉人尊威公司认

为,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举证证明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本案的

适格主体,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应采信;此外,“格力”商标于

2014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之后,格力集团就已经丧失权利主体

地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是错误

的。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至2014年12

月之间。在些期间,根据格力集团分别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签订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之间均

存在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并且,格力集团在合同之中均明确授权

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有权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

制止、举报和控诉。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普通使用许可合

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作为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

害时,若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三个

被上诉人皆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至于举证期限问题,因被上诉人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

经涉及该证据,且被上诉人提出补充提交得到法院的同意,故该证据

的提交未超过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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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诉人认

为,其使用的“小天禧”商标系合法注册,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系合

法授权,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故上诉人

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三个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

针对上诉人使用“小天禧”商标的行为,因此,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至于其实施的在燃气灶及包装盒上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

字样的行为,因“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明显比“小天禧”

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鉴于格力商标的知名

度,上诉人在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行为,

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三个被

上诉人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因此,上诉人的行

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没有

明确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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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的行为,只要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援引

该法

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同样不成立,本院予

以驳回。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

负担。

小组结论

我国大众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不够,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比

较抽象,很多类人只能用语言来描述,因

此,会让公众产生畏惧感,而我们在平常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大

多都集中在知识产权日这样特定的日子,这样日常化,因此,民众对

知识产权了解不多,是存在客观因素的。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4年3月**日,我局接到“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位于

**县**镇**路的“某茶饮店”的经营者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对

此“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我局对“某茶饮店”经营者进行严

历查处、停止其侵权行为。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日,我局予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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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指派陈**、崔**等同志负责承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情况如

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林某,男,汉族,现年29岁

住址:广东省**市******

身份证号码:44************

二、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4年*月**日起,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某”商标注册人卢某许可的情况下,

擅自在**县**镇**路销售标有“某”注册商标外包装的商品。至我局

查处为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获得经营额4000元,获得利润1000

元。

另又查明:“某”注册商标是卢**在2014年*月*日经商标局注册

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注册号是37****,并于2014年*

月**日许可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

所进行现场检查及查获侵权商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没有得到“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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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卢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某”注册商标和销售标有

“某”注册商标外包装的商品的事实;

4、现场及商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某”注册商标和销

售外包装标有“某”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5、销售记录1份,共2张,记录当事人的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

6、“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证明“某”商标注册

人没许可当事人使用“某”注册商标;

7、“某”商标注册证1份,与当事人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证明

当事人侵犯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和侵犯他人注

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根据我们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属于初犯,认错态度

较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我们认为应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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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某”注册商标的茶饮杯180个、双皮

奶6杯、封口带1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四、罚款2014元。

以上调查及建议妥否,请审批。

办案机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

办案人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商标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当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的商标权利被他人侵犯时,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的诉讼行为。与向工商部门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权利人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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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并且其结果具有终局

性,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1.问:对于他人的何种行为,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

讼?

答:当您发现他人有下列行为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

权诉讼: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

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

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

失。

2.问:与行政投诉相比,商标侵权诉讼具有什么特点?

答: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维护

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向工商部门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其具有以

下特点:1、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只

能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裁定赔偿,而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提

交的诉讼请求、侵权证据等裁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2、判决或

裁定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工商部门进行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的判

决或裁定具有终局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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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3.问:发现侵权诉讼,您可以选择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答:当您发现他人的行为侵犯您的商标权利,您可以选择向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

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一般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期

限。

不服一审的上诉期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

达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一

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嘀嘀打车”的商标侵权

“出租车已来接您,请您耐心等待……”,不时,耳边就会传出

这个熟悉的声音。如今,打车软件好像有种人走茶凉的意思,今年5

月,嘀嘀打车宣布正式改名“滴滴打车”,一些品牌在经营思路和市

场战略上有了一些调整,经常伴随着logo更换之风,类似苹果、苹

果、ibm等行业巨头也先后有过不同版本的经典logo。嘀嘀打车好好

的要换商标,商标跟logo不同,这可不是个小事儿。

嘀嘀的改名,事实际上是在5月19日,一家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

的公司(也是做打车软件的)就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嘀嘀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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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并索赔8000万元,认为自己申请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请

中的“嘀嘀打车”,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双方申请商标类别

又都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实际上嘀嘀打车跟妙影微电子打了将近两年的官司了。在2014年

11月28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

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一般

来讲,注册商标申请顺利的话,时间在12-18个月。先后要经过形式

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形势审查阶段主要排查商标是否相同和相

近,而实质审查就是看是否涉及侵权行为,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

异议期间。嘀嘀打车这个案例,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请求的时间来看,明显问题是处在实质审查阶段。

然而“嘀嘀”改为“滴滴”并没有结束,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

打车”后,又被起诉侵权了,7月广州睿驰公司起诉称公司拥有“滴

滴”商标,小桔科技提供的滴滴打车服务与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

相同或近似,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

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主

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正在

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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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其实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可以提取到的问题:商标是一个企业的

无形资产,是信誉的载体,注册的商标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和加强

市场推广和优势。然而,如果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前没有进行一个很好

的布局或者风险防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的

发展。

针对企业我们该如何保护我们的商标,如何规避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

关于b某侵犯“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b某在婚纱摄影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米蘭”注册商标专

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案情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

2014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投诉,反映西

华县cg米蘭婚纱摄影精品店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接到投诉后,经济

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使用带有米蘭

字样的手提袋,门店内以及摄影实景基地招牌上均有米蘭字样,其行

为涉嫌商标侵权,遂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大队指定由王××(执

法证号∶30p-0639)主办;康××(执法证号:30p-0596)协办,对此

案进行调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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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b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年×月×

日,住址:河南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字号名称:西华县cg米兰

婚纱摄影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城关××路,经营范

围及方式:婚纱摄影服务,执照有效期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

9月27日,营业执照注册号:411622××××。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06月12日经合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

围为面包、蛋糕月饼、糕点加工及销售;简餐、茶饮。2014年6月9

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

标局)核准续展注册,享有“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

第1247872号,核

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2类的“摄影;录像

带录制(截止)”注册有限期限自2014年02月14日起,至2014年

02月13日。

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经长丰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婚纱摄

影、外景拍摄、婚纱出租。2014年1月11日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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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米蘭”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已于2014年

2月1日受理。2014年1月1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与cf米兰婚

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双方约定“该商标在申

请办理转让期间,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该商标(独占许

可)”。

b某于2014年9月28日经西华县工商局登记从事个体婚纱摄影经

营,字号名称:西华县cg米兰婚纱摄影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及方式:婚纱摄影服务。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未取得合肥yy食品有限

公司和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许可授权,在店面牌匾使用了和为

消费者配备的塑料包装袋上使用了“米蘭婚纱摄影精品店”字样。同

时当事人还在其营业场所墙面上和户外广告宣传牌上使用了“米蘭婚

纱”、“米蘭婚纱摄影”字样,其中多处突出“米蘭”字样。至查获

之日,非法经营额为27190元。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

条。

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方法:服务收入=非法经营数额,即27190元

=27190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

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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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四、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案件调查经过:

2014年5月1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姐姐bl进行了询问,获

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4年5月2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b某进行

了询问,获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查处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

投诉书”。证明案件来源。

2、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和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第1247872号)。证明其享有米蘭商标专用

权。

6、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转

让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获得了“米

兰”商标的(注册证号:1247872)独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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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

主体资格。

8、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姐姐白

丽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当事人使用米蘭

商标标识的情况。

10、当事人“新顾客礼品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证明其非法

经营额。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

五、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服务项目

是婚纱摄影服务,与他人“米蘭”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第

42类):“摄影;录像带录制(截止)”属同一类服务。虽然按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

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规

定,当事人作为摄影店的

业主,其店面牌匾可以不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可以简化使用企业

名称,但这种简化必须是适当的简化,且限于在牌匾上。本案中,当

事人不仅在牌匾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即使用企业字号,还在店内橱

窗、包装、广告宣传等上使用企业字号,况且当事人并未正确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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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企业字号的全称“米兰”,反而突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米

蘭”,该企业字号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同时,当事人在其摄影基地门口旁的广告牌匾中也着重向

顾客宣称该店是“米蘭婚纱摄影连锁机构是领先同行多元化经营的现

代化国际标准影楼,全国连锁经营等内容”。足以造成与他人的注册

商标相混淆,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主体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使消

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服务与他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组织

上的联系。

根据工商公字【2014】172号《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

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的精神及法

释[2014]3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

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

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

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

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精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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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一)未经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

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

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规定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虽然当事人不知道“米蘭”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主观故意不是

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法

定要件。由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

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调查人员认为应以一般罚款幅度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违法行为等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取得

的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

特别严重)。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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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有当事人协商解

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

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

以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

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

(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

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

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13600元。

××工商局经检大队

办案人:王××康××

××年××月××日

商标侵权投诉书(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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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商标侵权投诉书(参考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投诉请求: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侵权商品依法进行查封、扣

押。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我们一定会做的更

好:)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

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

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

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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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分析(精选多篇)

投诉人:年月日

商标侵权的解释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个案分析

侵权赔偿协议书(商标)

商标侵权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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