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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A20---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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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那拉元)

压力容器用钢板通用要求

SA-20/SA-20M

(与ASTM标准A20/A20M-04完全等同)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包括一组通用要求,除专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这些要求应适用于下列各项ASTM压力容

器用轧制钢板标准:

1.1.1 本标准还包括一组补充要求,适用于上列若干个标准中本身已指明的场合。这些补充要求仅当买方在

订货单中要求附加试验或检验并作了单独规定时采用。

1.2 附录X1叙述了制造压力容器钢板用卷材的生产及一些特性。

1.3 附录X2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拉伸性能变化性的资料。

1.4 附录X3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性能变化的材料。

1.5 附录X4提供了包括冷弯时建议的最小内弯曲半径在内的有关钢板冷弯的资料。

1.6 这些材料仅适于熔焊,熔焊时应采用适合于该钢种级别及使用条件的焊接工艺。

1.7 如本标准与专用材料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则以专用材料标准的要求为准。

1.8 买方可以规定不否定本标准或专用材料标准任何条款的附加要求。这些附加要求必须纳入采购订货单说

明中,并取得供方同意。

1.9 为了确定供应材料是否与标准及材料标准的规定极限值相一致,各数值右面的有效位数应按E29推荐的

圆整方法进行圆整。

1.10 以英寸-磅单位或SI单位表示的数值均可作为标准值。本文中SI单位表示于括号内。由于各单位制所

表示的数值不能与另一种单位制进行精确换算,因此,每一种单位制必须独立使用。

1.11 本标准及所引用的材料标准均采用英寸-磅和SI两种单位,但除非订货单中规定采用“M”标志(SI

单位),材料将以英寸-磅单位供货。

2 引用标准

3 术语

3.1 本标准专用术语说明:

3.1.1 封顶钢---因受早期压盖过程而使沸腾作用受到限制的沸腾钢。压盖可用机械方法,在瓶口式锭模顶部

采用一个重的金属槽,也可用化学方法对敝口式锭模中钢水的顶部加铝或硅铁。

3.1.2 卷板—以卷材形式加工为成品钢板的热轧钢。

3.1.3 除外—当应用与范围有关时,例如尺寸允许偏差表中厚度的范围,本术语表示不包括范围中的较大值。

这样在从XX除外的范围内中,除外表示包括XX但不包括XX。

3.1.4 热处理术语—见XX术语标准。

3.1.5 热成形—当钢板被加热到再结晶温度后,使其产生永久变形的成形加工。

3.1.6 镇静钢—即脱氧钢,采用强脱氧剂脱氧或真空脱氧,使氧含量减少到在凝固时碳与氧之间不发生反应

的程度。

3.1.7 钢厂(材料制造厂):对把钢锭或钢坯通过轧制加工转化成为轧制钢板或卷材进行直接控制的组织;

以及,对从轧制钢板生产出成品钢板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最终加工工序进行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这样

的完工工序,包括展平、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

运以及合格验证。

3.1.7.1 讨论—完工工序不需要由对钢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对于由卷材生产的钢板,另见3.1.13.1.

3.1.8 正火—加热到或超过上临界温度,然后在空气中冷却到低于下临界温度的一种操作。

3.1.9 轧制板—在分切工序(如果适用)或任何完工工序之前,热轧状态的一群钢板。

1

3.1.9.1 讨论—它不涉及钢板的表面状态或热处理状态。

3.1.10 钢板的识别号—用于识别钢板的字符、数字,或包括字符和数字的标号。

3.1.11 钢板—按厚度或重量,典型地按宽度及其长度订购的扁平热轧钢,通常可以获得的规格尺寸,如下:

3.1.11.1 讨论—可以获得的不同厚度、宽度及长度组合的钢板随各钢厂和加工厂的工艺能力而变。以往根据

尺寸(厚度、宽度及长度)对钢板的限制并未考虑目前的生产及加工能力。按特定的产品标准对任何钢板

的质量评定要求实施所有合适以及必要的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符合在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限制值。如果

不能进行为产品标准所要求的必要试验,则该钢板就不能按该产品标准作出质量评定。本通用要求标准包

含了对普通可获得规格的许用偏差。对于其他规格的许用偏差应按采购方与钢厂或加工厂(按适用情况)

之间的协议。

3.1.12 沉淀热处理—一种亚临界温度的热处理,以产生亚微观组分的沉淀等,从而提高某些所需性能。

3.1.13 加工厂—对涉及把卷材加工为成品钢板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这样的加工工序,包括开卷、展平、

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表面精整)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运以及合格

验证。

3.1.13.1 讨论—这样的加工工序不需要由对卷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如果只有一个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

加工工序,则该组织对热轧工序而言被称为“钢厂”,而对于加工工序而言被称为“加工厂”。如果有一个

以上的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加工工序,则做热轧的组织被称为“钢厂”,而做一个或多个加工工序的组织被

称为“加工厂”。

3.1.14 沸腾钢—钢中含有充分的氧,当凝固成钢锭时连续放出一氧化碳,使得金属的表层或边缘实际上无

气孔。

3.1.15 半镇静钢—不完全脱氧钢,含有充分的氧在凝固期间形成足够的一氧化碳以补偿钢的凝固收缩。

4 订货须知

4.1 订货单应包括下列资料,必要时对采购材料作适当的说明:

4.1.1 数量(钢板的数量或重量)。

4.1.2 尺寸。

4.1.3 材料名称(例如碳钢板,合金钢板)。

4.1.4 标准号(包括型号、级别和类别)和标准颁布的年号。

4.1.5 状态(如轧态、正火、淬火加回火等等。如由设计制造厂进行热处理,必须予以说明同样如买方指定

热处理规范,也必须说明)。

4.1.6 如有冲击试验要求(见12节)(对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包括试样取向、试验温度和验收标准。对落

锤试验给出试验温度)。

4.1.7 除非在订货单上被特别指定排除者外,凡由卷材或板材切成的钢板均可供货(见5.4和附录X1)。

4.1.8 如果适用,对铝以外的细化晶粒用元素的限制(见8.2.4)。

4.1.9 油漆标志(见13.2.1)。

4.1.10 可能有的补充要求(试样热处理,特殊冲击试验要求等),以及。

4.1.11 可能有的附加要求。

5 材料和制造

5.1 钢的制造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一次炼钢工艺:平炉法、碱性吹氧转炉或电炉法。尽可能随之在钢包冶金

炉(LMF)内,或用其他方法进行附加二次精炼;亦可进一步采用真空二次重熔(VAR)、电渣重熔或其他

方法进行二次精炼。

5.2 钢水可以浇铸成锭,或进行连铸。

5.2.1 连铸钢坯:

5.2.1.1 同一公称化学成分的几炉钢水同时进行连续浇铸时,对浇铸成品(板坯)指定一相同的炉号,直至

2

板坯中所有钢水都来自下一炉再更换炉号。

5.2.1.2 当两个持续连铸炉次的钢水具有不同的公称化学成分范围时,钢厂应采用任何能区分钢种级别的可

靠方法去除过渡部分的材料。

5.3 除非符合下列全部限制,厚度减薄比允许减为2.0:1以外,连铸板坯对钢板的厚度减薄比最小应为3.0:

1.

5.3.1 采购方同意使用这样的厚度减薄比。

5.3.2 适用的材料标准是XX。

5.3.3 规定的板厚大于等于XX。

5.3.4 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低氢冶炼工艺:在炼钢过程中真空除气;对板坯或钢板控制浸渍(soaking);

或者对板坯或钢板进行慢速控制冷却。

5.3.5 硫的熔炼分析含量小于等于XX。

5.3.6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冶炼工艺:在连铸过程中进行电磁扰动;在连铸过程中轻度减薄;在轧板过程

中采用多道减薄或其他特殊工艺;或者是在轧板过程中进行组合锻造和轧制。

5.3.7 钢板是按XX标准的等级C通过对钢板表面进行大于100%连续扫描,经过超声波检验的钢板。

5.3.8 钢板是按XX标准通过全厚度拉伸试验的。

5.4 除非在采购订货单中另有规定,钢板应由轧制板或从卷板生产。

5.5 在由加工厂按规定的要求(见第9XX节)开卷,展平,切割到尺寸及试验之前,卷材产品排除按适用

产品标准作质量评定。

5.5.1 除非由买方批准,由卷板生产的平板不得含有拼接焊缝。

6 热处理

6.1 当材料要求热处理时,除在适用的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该热处理可由钢厂、加工厂或设备制造厂进

行。

6.2 当按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的热处理是由买方或买方代理人进行,且要求材料生产厂不按适用的材料标准

规定的状态供应材料时,应在订货单中注明。

6.2.1 当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热处理而钢板订货无热处理要求时,应由买方负责将钢板热处理使之符合材料

标准。

6.3 进行热处理时,应按适用的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进行热处理。买方也可以规定所采用的热处理条件是

不能与材料标准的要求相矛盾。

6.4 当由设备制造厂进行正火处理时,可以通过热成型时的均匀加热来实现。钢板热成形的加热温度不应过

高地超过正火温度。

6.5 当无热处理要求时,钢厂或切板厂可任意选择正火、消除应力处理或正火加消除应力处理等热处理,以

满足适用的材料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6 如果买方同意,只要钢板随后在XX温度范围内回火,允许采用比空气中更快的冷却速率以符合规定的

力学性能。

7 化学分析

7.1 熔炼分析

7.1.1 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1.2 对每一炉钢的熔炼分析应包括对碳、锰、磷、硫、镍、铬、钼、铜、钒、铌元素的测定;对由适用产

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任何其他元素的测定;对铝的测定,如果铝元素的含量

被用于替代对该炉钢的奥氏体晶粒度的试验的话(见8.2.2.1);以及对在采购订货单中规定了其限值的任何

其他奥氏体晶粒细化元素的测定(见XX)。

7.1.3 熔炼分析需符合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的熔炼分析要求。此外,对列在表1中但不是产品

3

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其熔炼分析需符合表1给出的适用熔炼分析极限。

7.2 成品分析

7.2.1 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2.2 对于每一轧制状态的钢板,买方可从破断的拉伸试样上或在切取拉伸试样的相同部位取样进行成品分

析。

7.2.3 对由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适用产品

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的要求。

7.2.4 对于在表1中列出了的,但是在适用产品标准中、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未作规定或限制的元素,

则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表1中给出的适用的成品分析限值。

7.3 仲裁分析

仲裁分析时,应按 “A751方法,操作及定义”规定进行。

8 金相组织

8.1 当规定为奥氏体粗晶粒时,应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度测定试验)中渗碳法测定,奥氏体晶粒度应为

1-5号。测定时试样应于XX渗碳8小时,然后按E112方法中底片IV测定。以检验区域中70%的晶粒粒度

作为验收的基准。每个炉号应做一次试验。

8.2 奥氏体细晶粒时:

8.2.1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非订货单上有如8.2.4的规定,应用铝作为细化晶粒的元素。

8.2.2 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8.2.2.1条另有规定外,应按E112方法底片IV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

度测定试验)中的渗碳法测定,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应为5号及5号以上(晶粒更细)。每个炉号应做一

次试验。

8.2.2.1 当用铝作为细化晶粒元素时,如熔炼分析中总铝含量不低于0.02%或酸溶铝含量不低于0.015%,则

可认为已满足细晶粒奥氏体的要求。

8.2.3 若订货单中有规定时,每个炉号应做一次XX试验(见8.1),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为5号或5号以

上(晶粒更细)。

8.2.4 经买方和供方双方同意,可采用除铝以外的其他元素来细化晶粒。熔炼分析时所允许的各元素含量范

围应在订货单中规定,此外,还需进行8.2.3中所述的XX试验。

9 质量

9.1 概述—按本标准供应的钢板应无有害的缺陷并具有良好的表面。

9.2 表面缺陷:

9.2.1 所有有害的表面缺陷应由从单张平板制备钢板的钢厂去除。至于从卷材制备的钢板,其有害缺陷则应

由切板厂去除,与钢厂无关。

9.2.1.1 浅的缺陷应打磨掉,打磨区域应圆滑过渡,且打磨后的板厚不小于最小允许板厚。

9.2.1.2 去除表面缺陷而使板厚小于最小厚度时,将使得钢板被拒收。但是,如果买方同意,可用9.4条所

述以焊补金属代替去除的金属。

9.3 边缘缺陷:

9.3.1 在钢厂或加工厂准备作为交货的钢板周边上,有肉眼可见的分层,其长度小于和等于XX时,应为合

格,且不需要测定。

9.3.2 所有较大的分层缺陷应进行测定,以确定其深度与范围。对位于5%板厚的同一平面内不连续分层缺

陷,其距离小于两相邻缺陷中较小者的长度时,应按连续缺陷计算。

9.3.3 在钢厂或加工厂准备作为交货的钢板剪切周边上,有肉眼可见的缺陷时,应不超过表XX中1栏和2

栏的规定范围。

9.3.4 较大的缺陷,,如磨后凹坑不超过表XX中3栏和4栏的规定时,应由钢厂或加工厂磨掉。

4

9.3.5 大块的缺陷将使钢板被拒收。但如买方同意,可予去除,然后用9.4条所述焊补金属的方法来修补缺

陷。

9.3.6 如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钢板在剪切时发现的板边缺陷尺寸超出表XX中5栏和6栏的规定范围时,买方

可提出拒收。但缺陷可去除掉,然后用9.4条所述的焊补金属的方法来修补。

9.3.7 制造厂应意识到边缘裂纹可能起源于在制造过程中弯曲一剪切或烧坏的边缘。这不应视作为是钢材的

缺陷,而是冷加工或热影响区所引起的作用。

9.4 焊接修补

9.4.1 只有买方同意时才允许焊补。

9.4.2 焊补的准备应包括检查,以保证完全去除缺陷。

9.4.3 焊补应按ASME规范第IX卷经评定的焊接工艺来进行。进行焊补的焊工或焊接设备操作工应符合

ASME规范第IX卷的资格要求。

9.4.4 除A-1或A-2成分的焊缝金属可用于P-1材料外,焊缝金属应有相当ASME板材P-NO要求的A-NO

成分。当买方同意时,也可以使用与所焊接材料基体相匹配的其他焊缝金属,这些焊缝金属必须按ASME

规范第IX卷的要求进行评定。

9.4.5 如果钢板材料要求做夏比冲击试验,则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也应包括焊缝、热影响区及母材夏比冲击试

验,并需报告买方。

9.4.6 如果钢板材料需经正火、淬火加回火、热成形或焊后热处理,则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的钢板和焊补的钢

板需按买方规定进行热处理。

9.4.7 另外,修补的焊缝应符合买方规定的建造规定的要求。

10 试验方法

10.1 所有试验应按“A370定义与方法”进行。

10.2 除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屈服强度可按0.2%残余变形或在载荷下0.5%伸长的方法来确定。

10.3 圆整方法—为了确定与标准的一致性,应把计算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值圆整到最接近的XX,其他

计算值右边有效位数按E29推荐方法中给出的圆整方法进行圆整。

11 拉伸试验

11.1 试样数量—轧制板中除淬火加回火板外每张应做一个拉伸试验。每张淬火加回火钢板应做二个拉伸试

验。当钢板由钢厂或加工厂按11.4.2歀供给,并由热处理试样评定时(包括正火、正火加回火及淬火加回

火),应从每张轧制钢板上取一个拉伸试验试样。(见3.1.9条轧制钢板的定义)。

11.1.1 从轧制板生产的钢板—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外,应从每张轧制板取一个拉伸试块。每张热处理了的淬

火加回火钢板,应取两个拉伸试块。当钢板由钢厂或加工厂按11.4.2歀供给,并采用由热处理了的试块取

得的试样评定时(包括正火、正火加回火及淬火加回火),应从每张轧制钢板上取一个拉伸试块。(见3.1.9

条轧制钢板的定义)。

11.1.2 未经热处理或只作了消除应力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除按11.2.1及11.1.4允许的外,应如

下述从每一卷卷材上至少取三个试块:

11.1.2.1 第一个试验坯料应在按评定标准生产的第一块钢板之前立即切取;第二个坯料应于大致中间部分切

取;第三个坯料应在按评定标准生产的最后一张钢板之后立即切取。拆卷时,如拆卷材料的数量少于切取

下一个试验坯料所需数量时,这部分供应材料的评定试验可从其邻近的最内部分处切取坯料进行。

11.1.2.2 任何两个试验位置的试样符合材料标准的要求,则认为两个试验位置之间的所有材料合格。

11.1.2.3 两个相邻位置取样试验时,一个不符合材料标准规定要求,而另一个合格则认为试验不合格。但仍

可沿试验不合格位置的任一侧,于一定的位置再取样试验。

11.1.3 由消除应力以外热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外,应从每卷卷材取一个拉

伸试块。每张热处理了的淬火加回火钢板,应取两个拉伸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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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由消除应力以外热处理了的试块取试样评定了的、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应从每卷卷材取一个拉伸

试块。

11.2 试样取向—拉伸试验试样的纵向应与钢板最终轧制方向垂直。

11.3 试样位置—拉伸试样应取自钢板的一角。对于淬火加回火钢板,拉伸试样应从钢板两端的一角上切取。

11.4 热处理钢板试样:

11.4.1 当由钢厂或加工厂进行热处理时,试样应取自热处理后的钢板,或是取自与钢板同时热处理的全厚

度样坯。

11.4.2 设备制造厂进行热处理时,钢板应根据试验进行验收,试样应取自按照材料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要

求进行热处理的全厚度样坯。如热处理温度没有规定,钢厂或加工厂应在其认为适合的条件下对试块进行

热处理。试样热处理工艺应通告买方。

11.4.3 经买方批准,11.4.2款的程序可在由钢厂或加工厂进行热处理的钢板上完成。

11.4.4 当钢板热处理时,从奥氏体化温度以比在静止空气中更快速度冷却时,除其他规定要求外,尚应采

用下列规定的要求之一:

11.4.4.1 拉伸试样的标距部分至少距热处理的边缘为1T,其中T为板厚,距火焰切割或热影响区表面不少

于XX。

11.4.4.2 应用部分焊透的焊接方法将1TX1TX至少3T的热缓冲钢垫与钢板边缘连接,使在热处理前完全热

密封住缓冲边缘。

11.4.4.3 热处理时,靠近切取试样的板边应用绝热层或其他热屏蔽层。并需要证明拉伸试验试样的冷却速度

不快于实际上也不慢于由11.4.4.2项所述方法得到的速度。

11.4.4.4 当试样坯料从钢板上切取且单独进行热处理时,所取试样坯料尺寸应不小于3T*3T*T,且由其上切

取的每一拉伸试样均应满足11.4.4.1项要求。

11.4.4.5 如有试样冷却速度控制装置且可获得钢板冷却速度数据,试样亦可在装置中单独热处理。此方法应

事先征得买方同意。

11.5 试样制备

11.5.1 对于厚度小于等于XX的钢板,拉伸试样应取钢板的全厚度。试样的要求应符合“A370方法和定义

“中XX宽或XX宽试样的要求。XX宽的试样两边可以平行。XX宽的试样其最大名义厚度可为XX,

11.5.2 对于板厚小于等于XX的板材,当试验机能力足够时,其拉伸试样可用钢板的全厚度,且应符合“A370

方法和定义“中XX宽试样的要求。

11.5.3 对于板厚超过XX的钢板,除11.5.2款所允许外,其拉伸试样应符合“A370方法和定义“中XX圆

试样的要求。试样轴线应尽可能位于板厚中心至钢板上表面或下表面距离的二分之一处。

11.6 对伸长率要求的修正:

11.6.1 在薄板试验中采用矩形拉伸试样时,由于试样几何形状的影响,必须对厚度小于XX钢板的伸长率要

求进行修正。所以,应从专用钢板标准中列出的基本伸长率中减小如下百分数:

公称厚度范围XX

伸长率减小值

11.6.2 由于从厚板中得出的伸长率本来就较低,因而对厚度大于XX钢板的标距为XX的伸长率要求进行修

正。所以,应从专用钢板标准中列出的标距XX基本伸长率中减小如下百分数:

11.6.3 某些类型合金钢的特征是在拉伸试验下试样的颈缩或收缩程度局部不成比例的增加,导致随标距长

度增加而伸长率减少。较厚钢板的这种影响不明显。对于这种材料,材料标准中规定厚度小于等于XX的

钢板,如果XX标距的试样其伸长率不合格,但不低于规定值3%,但只要满足包含断口XX标距试样的延

伸率不低于25%时,则该伸长率应认为是合格的。

11.6.4 本标准中所包括的许多钢板标准在拉伸要求表中均规定了XX及XX两种标距的伸长率要求,但除非

在专用钢板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这并不意味着两种要求同时适用需要测定两种标距的伸长率,而是根据所

用试样的标距来测定伸长率。在选择了适当的标距之后,另一标距就不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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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本标准不规定成品发货后的拉伸试验(见15.1)要求。因此,从11.1到11.6及16节中的要求只适用

于发货前在钢厂进行的试验。其结果能符合于A20/A20M标准及单个钢板标准,但并不排除产品的拉伸试

验结果超出规定的偏差范围的可能性。同一张轧制钢板或一段钢板内,不管是轧制状态、控制轧制或者是

热处理后钢板,其拉伸性能将会不同。因此,买方应注意到按照A20/A20M标准的要求进行拉伸试验不能

担保轧制状态的所有产品钢板的拉伸性能和所试验产品等同。如果买方希望比起A20/A20M标准试验程序

提供的更为可信,则应采用像补充要求S4那样的附加试验或要求。

11.8 附录X2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拉伸性能变化的允许偏差值。

12 缺口韧性试验

12.1 夏比V形缺口试验:

12.1.1 试验数量—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及XX规定外,每张轧制板的每个规定方向(见12.1.2)该做一次冲击

试验(三个试样)。对于淬火加回火钢板,每一热处理板应做一次冲击试验。

12.1.1.1 订货不要求而材料标准规定热处理的钢板—材料标准要求热处理,但订货时不要求这种处理、而又

规定夏比V型缺口试验时,应从每张轧制板上取一样坯,此样坯应按材料标准和订货要求进行热处理,然

后从热处理后的样坯上制取试样来评定钢板。

12.1.1.2 由卷材生产的钢板--由卷材制成的钢板规定要做冲击试验时,其试验数量应与11.1.1中拉伸试验规

定相同,坯料应在卷材压平后切取。

12.1.2 试样方向—试样的纵轴应按材料标准或订货单规定,可为纵向(平行于最终轧制方向),亦可为横向

(垂直于最终轧制方向)。

12.1.3 试验坯料位置—冲击试验坯料应在拉伸试验坯料的毗邻位置切取。11.4中对拉伸试验坯料的要求同

样适用于冲击试验坯料,只是将11.4.4.1中拉伸试样的标距长度用冲击试样缺口下的面积来代替。

12.1.4 试验方法—冲击试验应按“A370方法和定义”进行,采用A370方法中所示的夏比V形缺口(A型)

试样。除12.1.4.1规定外,为板厚允许时,应采用XX全尺寸试样,其中心线应尽可能位于XX板厚平面上。

如板厚不足以获得全尺寸试样时,应采用小尺寸试样。小尺寸试样的宽度可为钢板的原有厚度,或将厚度

减薄以制成A370方法和定义中所列出的尽可能大的标准小尺寸试样。

12.1.4.1 对于在规定温度下采用全尺寸试样试验时吸收能量值一般超过XX的材料,可以用XX的小试样来

代表全尺寸试样,但试验合格值应为每一个试样均不低于XX,并需在试验报告中列出以微米为单位的侧向

膨胀值。

12.1.5 试验温度—试验温度应在订货单中规定。按供方观点,实际试验温度可低于规定的试验温度。如试

验温度未作规定时,试验应在不高于表XX所列的按材料等级和厚度而确定的温度下进行。实际试验温度

应在试验结果中说明。

12.1.6 验收标准—除非另有商定,应以表XX中所列的按材料等级和厚度确定的内容为验收标准。

12.1.6.1 当验收标准为全尺寸试样的吸收能时,对于各种小尺寸试样的验收标准,除XX中规定外,应以表

XX所示为准。

12.1.6.2 当验收标准为缺口对面侧向膨胀量时,对所有尺寸试样的验收值均相同。

12.1.7 标志—每张钢板在钢板级别号码等的后面应喷印出或打上字母“LTV”。

12.1.8 可变性—钢的冲击性能在同一张轧制状态钢板或一段钢板内,不管是轧制状态、还是控制轧制状态

或为热处理后的都会有所差别。因此,买方应意识到一个轧制状态钢板的试验不能保证在一张轧制状态钢

板内的所有部位的韧性和试验部位上的会等同。对产品进行正火或淬火加回火处理可减小偏差的程度。

12.1.8.1 附录X3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性能变化性的补充资料。

12.2 落锤试验:

12.2.1 当规定进行落锤试验时,每组试验由两个试样组成。应按E208方法中XX款所述以同样次数进行。

12.2.2落锤试样坯料在拉伸试样坯料相邻位置切取。对于由卷材生产的钢板,取坯料位置应与夏比V型缺

口试样坯料相同。(见12.1条)12.1.3条在此仍将适用。

7

12.2.3 试验温度应按材料标准和订货单的规定。

12.2.4 以在规定试验温度下二个试样都不断裂为验收条件。

12.2.5 钢板仍按12.1.7款要求做标记,但用字母“LTD”代替“LTV”。

13 钢板的识别标志

13.1 要求的标志:

13.1.1 除13.4允许外,钢板应清晰地标志出下列资料:适用的ASTM标准号(见1.1)(并不要求年号);

当适用时标志“G”和“MT”(见13.1.2);适用的级别,型号及类别号;炉号;钢板识别符号;以及制造

厂(对由平板产品分离切割所生产的钢板)或加工厂(对由卷材和从分割钢板生产的钢板(见13.4))的厂

名,厂标或商标。

13.1.2 需要热处理、但还未经过热处理的钢板,钢厂或加工厂应在所要求的ASTM标准号的标志之后打印

字符“G”(表示还未经过热处理),除非这种钢板是在钢厂的控制下发运给热处理工厂以期获得所需要的热

处理的则不需要这种“G”字符标志。这种钢板应根据其试样经过所需热处理而作了质量评定之后发货。要

求热处理并且按要求作了热处理的钢板,应由进行热处理的单位应在所要求的ASTM标准号的标志之后打

印字符“MT”(表示已经过热处理的材料)

注1:任何作模拟焊后热处理的试样的消除应力处理不包括在上述要求的热处理内。

13.2 标志类型:

13.2.1 除非在采购订单中规定用油漆喷印标志,除13.4允许外,对于厚度大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

应是打钢印。

13.2.2除13.4允许外,对于厚度小于等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应是油漆标志或采用低应力钢模(圆

端或间断圆点)打钢印。

13.3 标志位置:

13.3.1除13.4允许外,对于最大纵或横向尺寸大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应在每张成品钢板上距离钢

板边缘至少XX的至少两处示出。

13.3.2除13.4允许外,对于最大纵或横向尺寸小于等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应在每张成品钢板上中

心与边缘之间大约中间位置的至少一处示出。

13.4 分割供应钢板:

13.4.1 根据采购方和加工厂之间的协议,每一张分割钢板(从一整张钢板分割出的钢板)应清晰地标志出

分割加工厂的厂名,厂标或商标,且加上可追踪要求标志的代码,如果在13.1中所要求的资料与该代码的

相互关系也随钢板一起提供的话。

13.4.2 根据采购方和加工厂之间的协议,从同一整张钢板分割出的、且放在牢固的吊件里的钢板,应通过

油漆喷印到每一扎吊件最上面一张钢板上或标志在附加在每一吊件的标签上的方法,具有在13.1中所要求

的资料。

13.5 条形码—除13.1到13.4的要求外,钢厂或加工厂应有权使用条形码作为补充识别标志方法。

注2:条形码按AIAG标准B1.

14 尺寸或重量的允许偏差

14.1 除非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一立方英尺热轧钢板的重量采用XX。一立方米热轧钢板的重量采用XX。

14.2 碳钢钢板尺寸允许偏差不超出附录A1中表XX和表XX(附录A2中表XX)中规定的范围。

14.3合金钢板的尺寸允许偏差不超出附录A1中表XX和表XX(附录A2中表XX)中规定的范围。

15 检查和试验

15.1 代表买方的检查员,在买方合同执行期间,应能自由地随时进入钢厂所有与订货材料制造过程有关的

各部门。钢厂应为检查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他确认所供给的材料符合标准。除非另有规定,所

8

有试验(除成品分析)和检验均应于装运前在钢厂进行,并应对工厂的操作没有不必要的干扰。

15.2 当钢板由卷材制取,15.1仍然适用,只是用“加工厂”代替“钢厂”,“加工地点”代替“制造地点”。

当钢板由卷材制成,而加工厂与钢厂又不同时,代表买方的检查员,在买方合同执行期间,应能自由进入

所有与订货材料制造工作关的各个部门。

16 复试

16.1 拉伸试验—除了“A370方法与定义”复试条款外,应采用下列复试规定:

16.1.1 若试样有任何机加工缺陷或发生伤痕,该试样可予报废,并更换另一试样。

16.1.2 如果任一拉伸试样的伸长率小于规定值,且其拉断后的任何断口距XX标距内的中点大于XX,或者

落在XX标距中间的一半之外,则应允许重新试验一次。试样标距为试样前划的刻度线所示。

16.1.3 若最初的拉伸试样上得出的结果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但是与所要求的抗拉强度在XX以内,与所

要求的屈服或屈服点相差在XX以内,与所要求的伸长率或断面收缩率相差在2%单位以内时,则应允许重

新试验一次代替不合格的试验。

16.1.4 重新试验后的结果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16.2 夏比V型缺口试验:

16.2.1 除A370方法中规定的“当规定最小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XX时,单个试样最小绝对值为XX不适

用外;其他,“A370定义与方法”里的其余复试条款均适用。”

16.2.2 当规定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用侧向膨胀值时,若一个试样低于规定最小值但不低于规定最小值的

2/3,并且若三个试样的平均值等于或超过规定最小值时,则要作三个补充试样的复试。三个复试试样的每

一个试样必须等于或超过规定最小值。

16.2.3 当按XX夏比V型缺口复试达不到要求的数值时,或最初的试验值低于复试要求值时,不允许进一

步再试验,除非钢板经过热处理或重复热处理。热处理或重复热处理之后,再进行一组三个试样的试验,

每个试样都应符合或超过规定最小值。

16.2.4 当采用XX款时,如试验结果低于XX最小规定值,可以采用全尺寸试样再进行试验。

17 重新热处理

17.1 任何热处理过的材料如不能满足所用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时,可进行重新热处理。所有力学性能试验

应重新进行,且当材料重新交付检查时应重新检查钢板表面缺陷。

18 拒收

18.1 根据按材料标准而进行的成品分析的结果而做出的任何拒收都应通知供方,并将代表拒收材料的试样

从通知拒收的日期起保存二星期。供货者如果不同意这些试验结果,可在这段时间内要求复审。

18.2 材料在钢厂或加工厂验收后发现有害缺陷时可以拒收,这种情况下应通知钢厂或加工厂引起注意。

19 试验报告

19.1 钢厂或加工厂应提供按材料标准所用的补充要求和订货单中要求的全部试验报告。炉号及钢板名义厚

度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供货材料所用标准的年号也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19.1.1 当报告伸长率时,除阐明百分率外还应注明原始标距长度。

注3:当适用表1,且本标准列出的任何元素的含量小于XX时,则该元素的适用分析值可报告为XX。

19.2 对于从厚度减薄比范围在2.0:1到小于XX的连铸板坯轧制而成的钢板,应报告钢厂所采用的特殊冶

炼工艺(见XX),且试验报告上应阐明已符合5.3中的限制。

19.3 所有热处理,除了用亚临界加热以软化热切割边缘以外,都应记载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对最低抗拉

强度大于等于XX的材料,亚临界加热也包括在内,除亚临界加热的最高温度比最低回火温度至少低XX。

在报告中应说明仅是钢板,还是试样、或是钢板和试样都经过了热处理。

9

19.4 当规定要做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时,采用的试样尺寸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19.5 订货单若有要求时,钢厂应提供材料的制造和试验均符合材料标准各项要求的证明书。对于由卷板制

成的钢板,所要求的证明书应由加工厂提供。

19.6 对于未经热处理或只作了消除应力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应对每一评定卷材报告由XX条要

求的所有试验的结果。

19.7 试验报告上不要求签名,但报告上应能清楚地看出提出报告的单位。尽管报告上没有签名,但提交报

告的单位应对报告的内容负责。

19.8 原钢厂试验报告的副本应包括所有有关的试验报告。

19.9 从电子数据互换(EDI)传送得到的电子表格形式的材料试验报告,检验证书或类似的打印文件应视

作和出具证书机构出的计算机部件打印件具有同等效力。EDI传送文件的内容应满足涉及的ASTM标准的

要求,并符合在买方和供方之间任何存在的EDI协议。尽管没有签名,提供EDI传送的组织对报告的内容

负责。

注:按国际互联网对EDI的术语解释,EDI指商务用计算机系统之间标准化文件表格的互换,EDI常用于

商业贸易伙伴之间,另请参见SA-53的23.3条和注8.—译注。

20 包装、标记和装运

20.1包装、标记和装运应按A700实用规程所推荐的方法进行。

20.2 关于美国政府订购—军用订购材料的装箱、包扎和标记应按军用标准163号XX A、C级或按一般商业

上合同或订货单的要求。民用材料的运输标记则按美国联邦政府标准123号XX,

21 关键词

一般发货要求 承压元件 压力容器钢 钢板 压力容器用钢板

10

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那拉元)

压力容器用钢板通用要求

SA-20/SA-20M

(与ASTM标准A20/A20M-04完全等同)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包括一组通用要求,除专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这些要求应适用于下列各项ASTM压力容

器用轧制钢板标准:

1.1.1 本标准还包括一组补充要求,适用于上列若干个标准中本身已指明的场合。这些补充要求仅当买方在

订货单中要求附加试验或检验并作了单独规定时采用。

1.2 附录X1叙述了制造压力容器钢板用卷材的生产及一些特性。

1.3 附录X2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拉伸性能变化性的资料。

1.4 附录X3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性能变化的材料。

1.5 附录X4提供了包括冷弯时建议的最小内弯曲半径在内的有关钢板冷弯的资料。

1.6 这些材料仅适于熔焊,熔焊时应采用适合于该钢种级别及使用条件的焊接工艺。

1.7 如本标准与专用材料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则以专用材料标准的要求为准。

1.8 买方可以规定不否定本标准或专用材料标准任何条款的附加要求。这些附加要求必须纳入采购订货单说

明中,并取得供方同意。

1.9 为了确定供应材料是否与标准及材料标准的规定极限值相一致,各数值右面的有效位数应按E29推荐的

圆整方法进行圆整。

1.10 以英寸-磅单位或SI单位表示的数值均可作为标准值。本文中SI单位表示于括号内。由于各单位制所

表示的数值不能与另一种单位制进行精确换算,因此,每一种单位制必须独立使用。

1.11 本标准及所引用的材料标准均采用英寸-磅和SI两种单位,但除非订货单中规定采用“M”标志(SI

单位),材料将以英寸-磅单位供货。

2 引用标准

3 术语

3.1 本标准专用术语说明:

3.1.1 封顶钢---因受早期压盖过程而使沸腾作用受到限制的沸腾钢。压盖可用机械方法,在瓶口式锭模顶部

采用一个重的金属槽,也可用化学方法对敝口式锭模中钢水的顶部加铝或硅铁。

3.1.2 卷板—以卷材形式加工为成品钢板的热轧钢。

3.1.3 除外—当应用与范围有关时,例如尺寸允许偏差表中厚度的范围,本术语表示不包括范围中的较大值。

这样在从XX除外的范围内中,除外表示包括XX但不包括XX。

3.1.4 热处理术语—见XX术语标准。

3.1.5 热成形—当钢板被加热到再结晶温度后,使其产生永久变形的成形加工。

3.1.6 镇静钢—即脱氧钢,采用强脱氧剂脱氧或真空脱氧,使氧含量减少到在凝固时碳与氧之间不发生反应

的程度。

3.1.7 钢厂(材料制造厂):对把钢锭或钢坯通过轧制加工转化成为轧制钢板或卷材进行直接控制的组织;

以及,对从轧制钢板生产出成品钢板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最终加工工序进行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这样

的完工工序,包括展平、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

运以及合格验证。

3.1.7.1 讨论—完工工序不需要由对钢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对于由卷材生产的钢板,另见3.1.13.1.

3.1.8 正火—加热到或超过上临界温度,然后在空气中冷却到低于下临界温度的一种操作。

3.1.9 轧制板—在分切工序(如果适用)或任何完工工序之前,热轧状态的一群钢板。

1

3.1.9.1 讨论—它不涉及钢板的表面状态或热处理状态。

3.1.10 钢板的识别号—用于识别钢板的字符、数字,或包括字符和数字的标号。

3.1.11 钢板—按厚度或重量,典型地按宽度及其长度订购的扁平热轧钢,通常可以获得的规格尺寸,如下:

3.1.11.1 讨论—可以获得的不同厚度、宽度及长度组合的钢板随各钢厂和加工厂的工艺能力而变。以往根据

尺寸(厚度、宽度及长度)对钢板的限制并未考虑目前的生产及加工能力。按特定的产品标准对任何钢板

的质量评定要求实施所有合适以及必要的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符合在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限制值。如果

不能进行为产品标准所要求的必要试验,则该钢板就不能按该产品标准作出质量评定。本通用要求标准包

含了对普通可获得规格的许用偏差。对于其他规格的许用偏差应按采购方与钢厂或加工厂(按适用情况)

之间的协议。

3.1.12 沉淀热处理—一种亚临界温度的热处理,以产生亚微观组分的沉淀等,从而提高某些所需性能。

3.1.13 加工厂—对涉及把卷材加工为成品钢板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这样的加工工序,包括开卷、展平、

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表面精整)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运以及合格

验证。

3.1.13.1 讨论—这样的加工工序不需要由对卷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如果只有一个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

加工工序,则该组织对热轧工序而言被称为“钢厂”,而对于加工工序而言被称为“加工厂”。如果有一个

以上的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加工工序,则做热轧的组织被称为“钢厂”,而做一个或多个加工工序的组织被

称为“加工厂”。

3.1.14 沸腾钢—钢中含有充分的氧,当凝固成钢锭时连续放出一氧化碳,使得金属的表层或边缘实际上无

气孔。

3.1.15 半镇静钢—不完全脱氧钢,含有充分的氧在凝固期间形成足够的一氧化碳以补偿钢的凝固收缩。

4 订货须知

4.1 订货单应包括下列资料,必要时对采购材料作适当的说明:

4.1.1 数量(钢板的数量或重量)。

4.1.2 尺寸。

4.1.3 材料名称(例如碳钢板,合金钢板)。

4.1.4 标准号(包括型号、级别和类别)和标准颁布的年号。

4.1.5 状态(如轧态、正火、淬火加回火等等。如由设计制造厂进行热处理,必须予以说明同样如买方指定

热处理规范,也必须说明)。

4.1.6 如有冲击试验要求(见12节)(对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包括试样取向、试验温度和验收标准。对落

锤试验给出试验温度)。

4.1.7 除非在订货单上被特别指定排除者外,凡由卷材或板材切成的钢板均可供货(见5.4和附录X1)。

4.1.8 如果适用,对铝以外的细化晶粒用元素的限制(见8.2.4)。

4.1.9 油漆标志(见13.2.1)。

4.1.10 可能有的补充要求(试样热处理,特殊冲击试验要求等),以及。

4.1.11 可能有的附加要求。

5 材料和制造

5.1 钢的制造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一次炼钢工艺:平炉法、碱性吹氧转炉或电炉法。尽可能随之在钢包冶金

炉(LMF)内,或用其他方法进行附加二次精炼;亦可进一步采用真空二次重熔(VAR)、电渣重熔或其他

方法进行二次精炼。

5.2 钢水可以浇铸成锭,或进行连铸。

5.2.1 连铸钢坯:

5.2.1.1 同一公称化学成分的几炉钢水同时进行连续浇铸时,对浇铸成品(板坯)指定一相同的炉号,直至

2

板坯中所有钢水都来自下一炉再更换炉号。

5.2.1.2 当两个持续连铸炉次的钢水具有不同的公称化学成分范围时,钢厂应采用任何能区分钢种级别的可

靠方法去除过渡部分的材料。

5.3 除非符合下列全部限制,厚度减薄比允许减为2.0:1以外,连铸板坯对钢板的厚度减薄比最小应为3.0:

1.

5.3.1 采购方同意使用这样的厚度减薄比。

5.3.2 适用的材料标准是XX。

5.3.3 规定的板厚大于等于XX。

5.3.4 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低氢冶炼工艺:在炼钢过程中真空除气;对板坯或钢板控制浸渍(soaking);

或者对板坯或钢板进行慢速控制冷却。

5.3.5 硫的熔炼分析含量小于等于XX。

5.3.6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冶炼工艺:在连铸过程中进行电磁扰动;在连铸过程中轻度减薄;在轧板过程

中采用多道减薄或其他特殊工艺;或者是在轧板过程中进行组合锻造和轧制。

5.3.7 钢板是按XX标准的等级C通过对钢板表面进行大于100%连续扫描,经过超声波检验的钢板。

5.3.8 钢板是按XX标准通过全厚度拉伸试验的。

5.4 除非在采购订货单中另有规定,钢板应由轧制板或从卷板生产。

5.5 在由加工厂按规定的要求(见第9XX节)开卷,展平,切割到尺寸及试验之前,卷材产品排除按适用

产品标准作质量评定。

5.5.1 除非由买方批准,由卷板生产的平板不得含有拼接焊缝。

6 热处理

6.1 当材料要求热处理时,除在适用的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该热处理可由钢厂、加工厂或设备制造厂进

行。

6.2 当按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的热处理是由买方或买方代理人进行,且要求材料生产厂不按适用的材料标准

规定的状态供应材料时,应在订货单中注明。

6.2.1 当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热处理而钢板订货无热处理要求时,应由买方负责将钢板热处理使之符合材料

标准。

6.3 进行热处理时,应按适用的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进行热处理。买方也可以规定所采用的热处理条件是

不能与材料标准的要求相矛盾。

6.4 当由设备制造厂进行正火处理时,可以通过热成型时的均匀加热来实现。钢板热成形的加热温度不应过

高地超过正火温度。

6.5 当无热处理要求时,钢厂或切板厂可任意选择正火、消除应力处理或正火加消除应力处理等热处理,以

满足适用的材料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6 如果买方同意,只要钢板随后在XX温度范围内回火,允许采用比空气中更快的冷却速率以符合规定的

力学性能。

7 化学分析

7.1 熔炼分析

7.1.1 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1.2 对每一炉钢的熔炼分析应包括对碳、锰、磷、硫、镍、铬、钼、铜、钒、铌元素的测定;对由适用产

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任何其他元素的测定;对铝的测定,如果铝元素的含量

被用于替代对该炉钢的奥氏体晶粒度的试验的话(见8.2.2.1);以及对在采购订货单中规定了其限值的任何

其他奥氏体晶粒细化元素的测定(见XX)。

7.1.3 熔炼分析需符合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的熔炼分析要求。此外,对列在表1中但不是产品

3

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其熔炼分析需符合表1给出的适用熔炼分析极限。

7.2 成品分析

7.2.1 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2.2 对于每一轧制状态的钢板,买方可从破断的拉伸试样上或在切取拉伸试样的相同部位取样进行成品分

析。

7.2.3 对由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适用产品

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的要求。

7.2.4 对于在表1中列出了的,但是在适用产品标准中、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未作规定或限制的元素,

则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表1中给出的适用的成品分析限值。

7.3 仲裁分析

仲裁分析时,应按 “A751方法,操作及定义”规定进行。

8 金相组织

8.1 当规定为奥氏体粗晶粒时,应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度测定试验)中渗碳法测定,奥氏体晶粒度应为

1-5号。测定时试样应于XX渗碳8小时,然后按E112方法中底片IV测定。以检验区域中70%的晶粒粒度

作为验收的基准。每个炉号应做一次试验。

8.2 奥氏体细晶粒时:

8.2.1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非订货单上有如8.2.4的规定,应用铝作为细化晶粒的元素。

8.2.2 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8.2.2.1条另有规定外,应按E112方法底片IV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

度测定试验)中的渗碳法测定,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应为5号及5号以上(晶粒更细)。每个炉号应做一

次试验。

8.2.2.1 当用铝作为细化晶粒元素时,如熔炼分析中总铝含量不低于0.02%或酸溶铝含量不低于0.015%,则

可认为已满足细晶粒奥氏体的要求。

8.2.3 若订货单中有规定时,每个炉号应做一次XX试验(见8.1),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为5号或5号以

上(晶粒更细)。

8.2.4 经买方和供方双方同意,可采用除铝以外的其他元素来细化晶粒。熔炼分析时所允许的各元素含量范

围应在订货单中规定,此外,还需进行8.2.3中所述的XX试验。

9 质量

9.1 概述—按本标准供应的钢板应无有害的缺陷并具有良好的表面。

9.2 表面缺陷:

9.2.1 所有有害的表面缺陷应由从单张平板制备钢板的钢厂去除。至于从卷材制备的钢板,其有害缺陷则应

由切板厂去除,与钢厂无关。

9.2.1.1 浅的缺陷应打磨掉,打磨区域应圆滑过渡,且打磨后的板厚不小于最小允许板厚。

9.2.1.2 去除表面缺陷而使板厚小于最小厚度时,将使得钢板被拒收。但是,如果买方同意,可用9.4条所

述以焊补金属代替去除的金属。

9.3 边缘缺陷:

9.3.1 在钢厂或加工厂准备作为交货的钢板周边上,有肉眼可见的分层,其长度小于和等于XX时,应为合

格,且不需要测定。

9.3.2 所有较大的分层缺陷应进行测定,以确定其深度与范围。对位于5%板厚的同一平面内不连续分层缺

陷,其距离小于两相邻缺陷中较小者的长度时,应按连续缺陷计算。

9.3.3 在钢厂或加工厂准备作为交货的钢板剪切周边上,有肉眼可见的缺陷时,应不超过表XX中1栏和2

栏的规定范围。

9.3.4 较大的缺陷,,如磨后凹坑不超过表XX中3栏和4栏的规定时,应由钢厂或加工厂磨掉。

4

9.3.5 大块的缺陷将使钢板被拒收。但如买方同意,可予去除,然后用9.4条所述焊补金属的方法来修补缺

陷。

9.3.6 如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钢板在剪切时发现的板边缺陷尺寸超出表XX中5栏和6栏的规定范围时,买方

可提出拒收。但缺陷可去除掉,然后用9.4条所述的焊补金属的方法来修补。

9.3.7 制造厂应意识到边缘裂纹可能起源于在制造过程中弯曲一剪切或烧坏的边缘。这不应视作为是钢材的

缺陷,而是冷加工或热影响区所引起的作用。

9.4 焊接修补

9.4.1 只有买方同意时才允许焊补。

9.4.2 焊补的准备应包括检查,以保证完全去除缺陷。

9.4.3 焊补应按ASME规范第IX卷经评定的焊接工艺来进行。进行焊补的焊工或焊接设备操作工应符合

ASME规范第IX卷的资格要求。

9.4.4 除A-1或A-2成分的焊缝金属可用于P-1材料外,焊缝金属应有相当ASME板材P-NO要求的A-NO

成分。当买方同意时,也可以使用与所焊接材料基体相匹配的其他焊缝金属,这些焊缝金属必须按ASME

规范第IX卷的要求进行评定。

9.4.5 如果钢板材料要求做夏比冲击试验,则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也应包括焊缝、热影响区及母材夏比冲击试

验,并需报告买方。

9.4.6 如果钢板材料需经正火、淬火加回火、热成形或焊后热处理,则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的钢板和焊补的钢

板需按买方规定进行热处理。

9.4.7 另外,修补的焊缝应符合买方规定的建造规定的要求。

10 试验方法

10.1 所有试验应按“A370定义与方法”进行。

10.2 除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屈服强度可按0.2%残余变形或在载荷下0.5%伸长的方法来确定。

10.3 圆整方法—为了确定与标准的一致性,应把计算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值圆整到最接近的XX,其他

计算值右边有效位数按E29推荐方法中给出的圆整方法进行圆整。

11 拉伸试验

11.1 试样数量—轧制板中除淬火加回火板外每张应做一个拉伸试验。每张淬火加回火钢板应做二个拉伸试

验。当钢板由钢厂或加工厂按11.4.2歀供给,并由热处理试样评定时(包括正火、正火加回火及淬火加回

火),应从每张轧制钢板上取一个拉伸试验试样。(见3.1.9条轧制钢板的定义)。

11.1.1 从轧制板生产的钢板—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外,应从每张轧制板取一个拉伸试块。每张热处理了的淬

火加回火钢板,应取两个拉伸试块。当钢板由钢厂或加工厂按11.4.2歀供给,并采用由热处理了的试块取

得的试样评定时(包括正火、正火加回火及淬火加回火),应从每张轧制钢板上取一个拉伸试块。(见3.1.9

条轧制钢板的定义)。

11.1.2 未经热处理或只作了消除应力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除按11.2.1及11.1.4允许的外,应如

下述从每一卷卷材上至少取三个试块:

11.1.2.1 第一个试验坯料应在按评定标准生产的第一块钢板之前立即切取;第二个坯料应于大致中间部分切

取;第三个坯料应在按评定标准生产的最后一张钢板之后立即切取。拆卷时,如拆卷材料的数量少于切取

下一个试验坯料所需数量时,这部分供应材料的评定试验可从其邻近的最内部分处切取坯料进行。

11.1.2.2 任何两个试验位置的试样符合材料标准的要求,则认为两个试验位置之间的所有材料合格。

11.1.2.3 两个相邻位置取样试验时,一个不符合材料标准规定要求,而另一个合格则认为试验不合格。但仍

可沿试验不合格位置的任一侧,于一定的位置再取样试验。

11.1.3 由消除应力以外热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外,应从每卷卷材取一个拉

伸试块。每张热处理了的淬火加回火钢板,应取两个拉伸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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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由消除应力以外热处理了的试块取试样评定了的、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应从每卷卷材取一个拉伸

试块。

11.2 试样取向—拉伸试验试样的纵向应与钢板最终轧制方向垂直。

11.3 试样位置—拉伸试样应取自钢板的一角。对于淬火加回火钢板,拉伸试样应从钢板两端的一角上切取。

11.4 热处理钢板试样:

11.4.1 当由钢厂或加工厂进行热处理时,试样应取自热处理后的钢板,或是取自与钢板同时热处理的全厚

度样坯。

11.4.2 设备制造厂进行热处理时,钢板应根据试验进行验收,试样应取自按照材料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要

求进行热处理的全厚度样坯。如热处理温度没有规定,钢厂或加工厂应在其认为适合的条件下对试块进行

热处理。试样热处理工艺应通告买方。

11.4.3 经买方批准,11.4.2款的程序可在由钢厂或加工厂进行热处理的钢板上完成。

11.4.4 当钢板热处理时,从奥氏体化温度以比在静止空气中更快速度冷却时,除其他规定要求外,尚应采

用下列规定的要求之一:

11.4.4.1 拉伸试样的标距部分至少距热处理的边缘为1T,其中T为板厚,距火焰切割或热影响区表面不少

于XX。

11.4.4.2 应用部分焊透的焊接方法将1TX1TX至少3T的热缓冲钢垫与钢板边缘连接,使在热处理前完全热

密封住缓冲边缘。

11.4.4.3 热处理时,靠近切取试样的板边应用绝热层或其他热屏蔽层。并需要证明拉伸试验试样的冷却速度

不快于实际上也不慢于由11.4.4.2项所述方法得到的速度。

11.4.4.4 当试样坯料从钢板上切取且单独进行热处理时,所取试样坯料尺寸应不小于3T*3T*T,且由其上切

取的每一拉伸试样均应满足11.4.4.1项要求。

11.4.4.5 如有试样冷却速度控制装置且可获得钢板冷却速度数据,试样亦可在装置中单独热处理。此方法应

事先征得买方同意。

11.5 试样制备

11.5.1 对于厚度小于等于XX的钢板,拉伸试样应取钢板的全厚度。试样的要求应符合“A370方法和定义

“中XX宽或XX宽试样的要求。XX宽的试样两边可以平行。XX宽的试样其最大名义厚度可为XX,

11.5.2 对于板厚小于等于XX的板材,当试验机能力足够时,其拉伸试样可用钢板的全厚度,且应符合“A370

方法和定义“中XX宽试样的要求。

11.5.3 对于板厚超过XX的钢板,除11.5.2款所允许外,其拉伸试样应符合“A370方法和定义“中XX圆

试样的要求。试样轴线应尽可能位于板厚中心至钢板上表面或下表面距离的二分之一处。

11.6 对伸长率要求的修正:

11.6.1 在薄板试验中采用矩形拉伸试样时,由于试样几何形状的影响,必须对厚度小于XX钢板的伸长率要

求进行修正。所以,应从专用钢板标准中列出的基本伸长率中减小如下百分数:

公称厚度范围XX

伸长率减小值

11.6.2 由于从厚板中得出的伸长率本来就较低,因而对厚度大于XX钢板的标距为XX的伸长率要求进行修

正。所以,应从专用钢板标准中列出的标距XX基本伸长率中减小如下百分数:

11.6.3 某些类型合金钢的特征是在拉伸试验下试样的颈缩或收缩程度局部不成比例的增加,导致随标距长

度增加而伸长率减少。较厚钢板的这种影响不明显。对于这种材料,材料标准中规定厚度小于等于XX的

钢板,如果XX标距的试样其伸长率不合格,但不低于规定值3%,但只要满足包含断口XX标距试样的延

伸率不低于25%时,则该伸长率应认为是合格的。

11.6.4 本标准中所包括的许多钢板标准在拉伸要求表中均规定了XX及XX两种标距的伸长率要求,但除非

在专用钢板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这并不意味着两种要求同时适用需要测定两种标距的伸长率,而是根据所

用试样的标距来测定伸长率。在选择了适当的标距之后,另一标距就不再适用了。

6

11.7 本标准不规定成品发货后的拉伸试验(见15.1)要求。因此,从11.1到11.6及16节中的要求只适用

于发货前在钢厂进行的试验。其结果能符合于A20/A20M标准及单个钢板标准,但并不排除产品的拉伸试

验结果超出规定的偏差范围的可能性。同一张轧制钢板或一段钢板内,不管是轧制状态、控制轧制或者是

热处理后钢板,其拉伸性能将会不同。因此,买方应注意到按照A20/A20M标准的要求进行拉伸试验不能

担保轧制状态的所有产品钢板的拉伸性能和所试验产品等同。如果买方希望比起A20/A20M标准试验程序

提供的更为可信,则应采用像补充要求S4那样的附加试验或要求。

11.8 附录X2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拉伸性能变化的允许偏差值。

12 缺口韧性试验

12.1 夏比V形缺口试验:

12.1.1 试验数量—除淬火加回火钢板及XX规定外,每张轧制板的每个规定方向(见12.1.2)该做一次冲击

试验(三个试样)。对于淬火加回火钢板,每一热处理板应做一次冲击试验。

12.1.1.1 订货不要求而材料标准规定热处理的钢板—材料标准要求热处理,但订货时不要求这种处理、而又

规定夏比V型缺口试验时,应从每张轧制板上取一样坯,此样坯应按材料标准和订货要求进行热处理,然

后从热处理后的样坯上制取试样来评定钢板。

12.1.1.2 由卷材生产的钢板--由卷材制成的钢板规定要做冲击试验时,其试验数量应与11.1.1中拉伸试验规

定相同,坯料应在卷材压平后切取。

12.1.2 试样方向—试样的纵轴应按材料标准或订货单规定,可为纵向(平行于最终轧制方向),亦可为横向

(垂直于最终轧制方向)。

12.1.3 试验坯料位置—冲击试验坯料应在拉伸试验坯料的毗邻位置切取。11.4中对拉伸试验坯料的要求同

样适用于冲击试验坯料,只是将11.4.4.1中拉伸试样的标距长度用冲击试样缺口下的面积来代替。

12.1.4 试验方法—冲击试验应按“A370方法和定义”进行,采用A370方法中所示的夏比V形缺口(A型)

试样。除12.1.4.1规定外,为板厚允许时,应采用XX全尺寸试样,其中心线应尽可能位于XX板厚平面上。

如板厚不足以获得全尺寸试样时,应采用小尺寸试样。小尺寸试样的宽度可为钢板的原有厚度,或将厚度

减薄以制成A370方法和定义中所列出的尽可能大的标准小尺寸试样。

12.1.4.1 对于在规定温度下采用全尺寸试样试验时吸收能量值一般超过XX的材料,可以用XX的小试样来

代表全尺寸试样,但试验合格值应为每一个试样均不低于XX,并需在试验报告中列出以微米为单位的侧向

膨胀值。

12.1.5 试验温度—试验温度应在订货单中规定。按供方观点,实际试验温度可低于规定的试验温度。如试

验温度未作规定时,试验应在不高于表XX所列的按材料等级和厚度而确定的温度下进行。实际试验温度

应在试验结果中说明。

12.1.6 验收标准—除非另有商定,应以表XX中所列的按材料等级和厚度确定的内容为验收标准。

12.1.6.1 当验收标准为全尺寸试样的吸收能时,对于各种小尺寸试样的验收标准,除XX中规定外,应以表

XX所示为准。

12.1.6.2 当验收标准为缺口对面侧向膨胀量时,对所有尺寸试样的验收值均相同。

12.1.7 标志—每张钢板在钢板级别号码等的后面应喷印出或打上字母“LTV”。

12.1.8 可变性—钢的冲击性能在同一张轧制状态钢板或一段钢板内,不管是轧制状态、还是控制轧制状态

或为热处理后的都会有所差别。因此,买方应意识到一个轧制状态钢板的试验不能保证在一张轧制状态钢

板内的所有部位的韧性和试验部位上的会等同。对产品进行正火或淬火加回火处理可减小偏差的程度。

12.1.8.1 附录X3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性能变化性的补充资料。

12.2 落锤试验:

12.2.1 当规定进行落锤试验时,每组试验由两个试样组成。应按E208方法中XX款所述以同样次数进行。

12.2.2落锤试样坯料在拉伸试样坯料相邻位置切取。对于由卷材生产的钢板,取坯料位置应与夏比V型缺

口试样坯料相同。(见12.1条)12.1.3条在此仍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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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试验温度应按材料标准和订货单的规定。

12.2.4 以在规定试验温度下二个试样都不断裂为验收条件。

12.2.5 钢板仍按12.1.7款要求做标记,但用字母“LTD”代替“LTV”。

13 钢板的识别标志

13.1 要求的标志:

13.1.1 除13.4允许外,钢板应清晰地标志出下列资料:适用的ASTM标准号(见1.1)(并不要求年号);

当适用时标志“G”和“MT”(见13.1.2);适用的级别,型号及类别号;炉号;钢板识别符号;以及制造

厂(对由平板产品分离切割所生产的钢板)或加工厂(对由卷材和从分割钢板生产的钢板(见13.4))的厂

名,厂标或商标。

13.1.2 需要热处理、但还未经过热处理的钢板,钢厂或加工厂应在所要求的ASTM标准号的标志之后打印

字符“G”(表示还未经过热处理),除非这种钢板是在钢厂的控制下发运给热处理工厂以期获得所需要的热

处理的则不需要这种“G”字符标志。这种钢板应根据其试样经过所需热处理而作了质量评定之后发货。要

求热处理并且按要求作了热处理的钢板,应由进行热处理的单位应在所要求的ASTM标准号的标志之后打

印字符“MT”(表示已经过热处理的材料)

注1:任何作模拟焊后热处理的试样的消除应力处理不包括在上述要求的热处理内。

13.2 标志类型:

13.2.1 除非在采购订单中规定用油漆喷印标志,除13.4允许外,对于厚度大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

应是打钢印。

13.2.2除13.4允许外,对于厚度小于等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应是油漆标志或采用低应力钢模(圆

端或间断圆点)打钢印。

13.3 标志位置:

13.3.1除13.4允许外,对于最大纵或横向尺寸大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应在每张成品钢板上距离钢

板边缘至少XX的至少两处示出。

13.3.2除13.4允许外,对于最大纵或横向尺寸小于等于XX的钢板,所要求的标志应在每张成品钢板上中

心与边缘之间大约中间位置的至少一处示出。

13.4 分割供应钢板:

13.4.1 根据采购方和加工厂之间的协议,每一张分割钢板(从一整张钢板分割出的钢板)应清晰地标志出

分割加工厂的厂名,厂标或商标,且加上可追踪要求标志的代码,如果在13.1中所要求的资料与该代码的

相互关系也随钢板一起提供的话。

13.4.2 根据采购方和加工厂之间的协议,从同一整张钢板分割出的、且放在牢固的吊件里的钢板,应通过

油漆喷印到每一扎吊件最上面一张钢板上或标志在附加在每一吊件的标签上的方法,具有在13.1中所要求

的资料。

13.5 条形码—除13.1到13.4的要求外,钢厂或加工厂应有权使用条形码作为补充识别标志方法。

注2:条形码按AIAG标准B1.

14 尺寸或重量的允许偏差

14.1 除非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一立方英尺热轧钢板的重量采用XX。一立方米热轧钢板的重量采用XX。

14.2 碳钢钢板尺寸允许偏差不超出附录A1中表XX和表XX(附录A2中表XX)中规定的范围。

14.3合金钢板的尺寸允许偏差不超出附录A1中表XX和表XX(附录A2中表XX)中规定的范围。

15 检查和试验

15.1 代表买方的检查员,在买方合同执行期间,应能自由地随时进入钢厂所有与订货材料制造过程有关的

各部门。钢厂应为检查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他确认所供给的材料符合标准。除非另有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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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试验(除成品分析)和检验均应于装运前在钢厂进行,并应对工厂的操作没有不必要的干扰。

15.2 当钢板由卷材制取,15.1仍然适用,只是用“加工厂”代替“钢厂”,“加工地点”代替“制造地点”。

当钢板由卷材制成,而加工厂与钢厂又不同时,代表买方的检查员,在买方合同执行期间,应能自由进入

所有与订货材料制造工作关的各个部门。

16 复试

16.1 拉伸试验—除了“A370方法与定义”复试条款外,应采用下列复试规定:

16.1.1 若试样有任何机加工缺陷或发生伤痕,该试样可予报废,并更换另一试样。

16.1.2 如果任一拉伸试样的伸长率小于规定值,且其拉断后的任何断口距XX标距内的中点大于XX,或者

落在XX标距中间的一半之外,则应允许重新试验一次。试样标距为试样前划的刻度线所示。

16.1.3 若最初的拉伸试样上得出的结果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但是与所要求的抗拉强度在XX以内,与所

要求的屈服或屈服点相差在XX以内,与所要求的伸长率或断面收缩率相差在2%单位以内时,则应允许重

新试验一次代替不合格的试验。

16.1.4 重新试验后的结果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16.2 夏比V型缺口试验:

16.2.1 除A370方法中规定的“当规定最小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XX时,单个试样最小绝对值为XX不适

用外;其他,“A370定义与方法”里的其余复试条款均适用。”

16.2.2 当规定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用侧向膨胀值时,若一个试样低于规定最小值但不低于规定最小值的

2/3,并且若三个试样的平均值等于或超过规定最小值时,则要作三个补充试样的复试。三个复试试样的每

一个试样必须等于或超过规定最小值。

16.2.3 当按XX夏比V型缺口复试达不到要求的数值时,或最初的试验值低于复试要求值时,不允许进一

步再试验,除非钢板经过热处理或重复热处理。热处理或重复热处理之后,再进行一组三个试样的试验,

每个试样都应符合或超过规定最小值。

16.2.4 当采用XX款时,如试验结果低于XX最小规定值,可以采用全尺寸试样再进行试验。

17 重新热处理

17.1 任何热处理过的材料如不能满足所用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时,可进行重新热处理。所有力学性能试验

应重新进行,且当材料重新交付检查时应重新检查钢板表面缺陷。

18 拒收

18.1 根据按材料标准而进行的成品分析的结果而做出的任何拒收都应通知供方,并将代表拒收材料的试样

从通知拒收的日期起保存二星期。供货者如果不同意这些试验结果,可在这段时间内要求复审。

18.2 材料在钢厂或加工厂验收后发现有害缺陷时可以拒收,这种情况下应通知钢厂或加工厂引起注意。

19 试验报告

19.1 钢厂或加工厂应提供按材料标准所用的补充要求和订货单中要求的全部试验报告。炉号及钢板名义厚

度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供货材料所用标准的年号也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19.1.1 当报告伸长率时,除阐明百分率外还应注明原始标距长度。

注3:当适用表1,且本标准列出的任何元素的含量小于XX时,则该元素的适用分析值可报告为XX。

19.2 对于从厚度减薄比范围在2.0:1到小于XX的连铸板坯轧制而成的钢板,应报告钢厂所采用的特殊冶

炼工艺(见XX),且试验报告上应阐明已符合5.3中的限制。

19.3 所有热处理,除了用亚临界加热以软化热切割边缘以外,都应记载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对最低抗拉

强度大于等于XX的材料,亚临界加热也包括在内,除亚临界加热的最高温度比最低回火温度至少低XX。

在报告中应说明仅是钢板,还是试样、或是钢板和试样都经过了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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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当规定要做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时,采用的试样尺寸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19.5 订货单若有要求时,钢厂应提供材料的制造和试验均符合材料标准各项要求的证明书。对于由卷板制

成的钢板,所要求的证明书应由加工厂提供。

19.6 对于未经热处理或只作了消除应力处理提供并从卷材生产的钢板,应对每一评定卷材报告由XX条要

求的所有试验的结果。

19.7 试验报告上不要求签名,但报告上应能清楚地看出提出报告的单位。尽管报告上没有签名,但提交报

告的单位应对报告的内容负责。

19.8 原钢厂试验报告的副本应包括所有有关的试验报告。

19.9 从电子数据互换(EDI)传送得到的电子表格形式的材料试验报告,检验证书或类似的打印文件应视

作和出具证书机构出的计算机部件打印件具有同等效力。EDI传送文件的内容应满足涉及的ASTM标准的

要求,并符合在买方和供方之间任何存在的EDI协议。尽管没有签名,提供EDI传送的组织对报告的内容

负责。

注:按国际互联网对EDI的术语解释,EDI指商务用计算机系统之间标准化文件表格的互换,EDI常用于

商业贸易伙伴之间,另请参见SA-53的23.3条和注8.—译注。

20 包装、标记和装运

20.1包装、标记和装运应按A700实用规程所推荐的方法进行。

20.2 关于美国政府订购—军用订购材料的装箱、包扎和标记应按军用标准163号XX A、C级或按一般商业

上合同或订货单的要求。民用材料的运输标记则按美国联邦政府标准123号XX,

21 关键词

一般发货要求 承压元件 压力容器钢 钢板 压力容器用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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