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USBMI致力于为网友们分享Windows、安卓、IOS等主流手机系统相关的资讯以及评测、同时提供相关教程、应用、软件下载等服务。

张双利与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IT圈 admin 47浏览 0评论

2023年12月7日发(作者:微生飞)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张双利,*,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浚河路南(司法局西邻)。

经营者:张彬。

原告张双利与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删除侵权网页;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9.0cm(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包括取证费30元,律师费29700元),共计104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双利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原告张双利得知,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pingyijingdong)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标题为《他演了一辈子配角,中国最会穿的一个》的微信文章进行广告宣传。被告的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对原告张双利的肖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文艺工作者,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并参加多个综艺节目。

被告是微信公众号“平邑购机惠”(微信号:pingyijingdong)的账号主体。

2021年10月24日,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IP360证据保全证书及附件。根据数据保全证书及附件可知,2015年12月23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他演了一辈子配角,中国最会穿的一个》的文章,其中使用包含26张原告肖像的照片。文末有插入微信广告。

原告另提交有微信公众平台流量主合作指引,主张开通流量主后可按照文章流量获得收入。

上述事实有IP360证据保全证书、百度百科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前,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中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此,本院认为被告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因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涉案文章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另外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未有代理合同和发票等证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支出是否支付、由谁支付及具体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平邑购机惠”(微信号:pingyijingdong)登载声明,向原告张双利赔礼道歉,致歉内容连续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双利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双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张双利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负担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

2023年12月7日发(作者:微生飞)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张双利,*,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浚河路南(司法局西邻)。

经营者:张彬。

原告张双利与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删除侵权网页;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9.0cm(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包括取证费30元,律师费29700元),共计104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双利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原告张双利得知,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pingyijingdong)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标题为《他演了一辈子配角,中国最会穿的一个》的微信文章进行广告宣传。被告的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对原告张双利的肖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文艺工作者,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并参加多个综艺节目。

被告是微信公众号“平邑购机惠”(微信号:pingyijingdong)的账号主体。

2021年10月24日,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IP360证据保全证书及附件。根据数据保全证书及附件可知,2015年12月23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他演了一辈子配角,中国最会穿的一个》的文章,其中使用包含26张原告肖像的照片。文末有插入微信广告。

原告另提交有微信公众平台流量主合作指引,主张开通流量主后可按照文章流量获得收入。

上述事实有IP360证据保全证书、百度百科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前,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中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此,本院认为被告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因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涉案文章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另外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未有代理合同和发票等证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支出是否支付、由谁支付及具体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平邑购机惠”(微信号:pingyijingdong)登载声明,向原告张双利赔礼道歉,致歉内容连续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双利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双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张双利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负担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平邑县京东手机电脑大卖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 (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