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发(作者:忻半兰)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5.08
2007.05.08
税收征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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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具体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具体负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本系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调查研究、检查评比、经验交流活动。
(三)负责局机关秘密载体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归档、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涉密计算机、局机关与当地党政部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局其他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五)在本系统组织开展保密环境、涉密载体、具体业务涉密事项的保密检查。
(六)对局机关保密设备购置、保密设施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保密技术的防范。
(七)制定本局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市局产生的秘密载体,由拟稿部门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并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不属国家秘密,主要在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十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制发,由拟稿部门在涉密计算机操作后纸质传递(并报密件u盘)至办公室机要员送办公室主任、领导审核签发。密件签发后,由机要员或打字员通过办公室
涉密计算机对密件u盘上的密件进行排版,不得将u盘密件拷入计算机。操作完毕后,应将保存密件的u盘放至保险柜保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局机关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十一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用由保密局监制的碎纸机销毁。
第十二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
交换到本局的密级文件、资料,署名本局的,由办公室机要人员拆封、分类、登记;署名本局各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专(兼)职人员拆封、分类、登记。
在单位外领取秘密载体,要专车专人领取,不得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领取后立即送回单位进行登记处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邮寄、传真涉密文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邮寄秘密载体出境。
(二)境内必须通过机要部门邮寄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其中,邮寄绝密件必须使用特制的信封,并按规定进行密封。本市传递绝密件,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2人护送制。
(三)传真机密、秘密级文件必须送市机要局译发。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明码传输密件。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严禁采取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如上级部门明确要求通过网络传输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操作。
第十七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阅读秘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禁止私自携带外出阅办。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阅办人阅后应当及时将秘密载体退回,不得横传,禁止在个人手中拖压。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秘密载体,如工作需要复制的(秘密、机密级),需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绝密级秘密载体严禁复制。
第二十二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办文过程中,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密码电报不能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二十四条 借阅秘密载体,应到局机要室或档案室办理借阅申请,并履行登记手续,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秘密载体一般不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丢失措施,有2人以上同行;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三十条 对出国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每年定期对当年所存放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二条 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机构撤并时,应当指定专人清查、清退、移交秘密载体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视频召开涉密会议,涉密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会场内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无线通信工具。
第三十六条 向其他部门、新闻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的报刊)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查。因工作需要提供秘密载体、内部资料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时,应当事先征得产生该秘密事项单位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原件标明密级。
第三十八条 不得擅自向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秘密载体。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载体的,应当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一)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
(二)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三)进行交往和合作事项所必须的;
(四)对方具有保密能力并能承担保密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的,要经市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市保密局;绝密级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十条 保密期限: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原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四十二条 用于登记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5年;涉及登记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10年。
第四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四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一)连接局域网的计算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及其它公众网络;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与任何涉密网络和涉密单机相联。
(二)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三)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计算机保密防范设备(如物理隔离卡、视频干扰器等)应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导下,购置安装通过国家保密局检测证的产品。
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其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禁止将网络安全隔离与交换设备(又称网闸)用于涉密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之间。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防火墙、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等设备,强制设置开机密码,密码长度不得少于8位。密码必须定期(3个月)更换。知道密码的人员调离岗位后密码要更换。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要定期检查网络内各种重要设备的系统时钟,保证系统时钟准确同步。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涉密文件及内部资料的保护。存储重要信息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以及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设备,必须安装文件保护系统或软件。
第五十条 不得对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介质应及时销毁;涉密或存储重要数据资料的计算机等设备,应当安装防盗追踪系统或软件。
第五十一条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进行维修时必须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各类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检修和保养,对存储敏感信息的设备,本单位不能承担维修时,应交由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硬盘、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信息存储设备送修或报废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使用专用设备彻底清除所存储的信息资料,如硬盘、软盘必须格式化并强制消磁,光盘必须粉碎。
第五十三条 对新技术产品使用的保密管理:
(一)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
须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它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
(三)严禁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四)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五)严禁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或局域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六)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导致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
(七)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八)严禁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在涉密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对具有音频输入功能并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采取关机断电措施。
(九)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计算机、数据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五十四条 信息中心的计算机机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安装必要的安全保密和监控设备。
第五十五条 服务器、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加密机等关键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人掌管。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十八条 切实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和黑客防范工作,确保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所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和采取防范黑客的技术措施;发现计算机有病毒,必须立即切断网络、停止使用并清除病毒和做好记录;发现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事件,必须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和市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必须定期升级。
第六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含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公安、保密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产品。
第六十一条 核心网络设备以及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集成等工作,必须由信息中心网络管理
人员负责处理,不得交给未经公安或保密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六十三条 要建立网络系统应急预案,包括备份措施、备份计划、应急恢复措施等,做好系统及数据备份工作,要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运行;重要数据要实行异地备份。
第六十四条 必须及时安装计算机系统、应用软件的相关补丁软件。
第六十五条 必须保留不少于60天的系统运行日记和应用系统日记。
第六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六十七条 连接使用市委、市府政务网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连接市委机要网、市府公文传输网络设备,不得修改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
(二)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及涉密网络接入电子政务网中,不得在系统中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内部重要文件资料信息。
(三)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该系统复制、制造、传播非法信息。
(四)应妥善保管分配到的帐号和密码,停止使用系统时应及时退出,以免帐号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进行非法操作。
(五)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演示市委、市府专网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 处罚
第六十八条 如发现和发生安全及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按管理权限、相关规定报告上一级部门以及公安、保密、信息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现有安全及泄密隐患的部门(单位),市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故意或过失造成安全和泄密事件的部门(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5月8日
——结束——
2024年1月20日发(作者:忻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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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8
税收征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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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具体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具体负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本系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调查研究、检查评比、经验交流活动。
(三)负责局机关秘密载体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归档、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涉密计算机、局机关与当地党政部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局其他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五)在本系统组织开展保密环境、涉密载体、具体业务涉密事项的保密检查。
(六)对局机关保密设备购置、保密设施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保密技术的防范。
(七)制定本局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市局产生的秘密载体,由拟稿部门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并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不属国家秘密,主要在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十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制发,由拟稿部门在涉密计算机操作后纸质传递(并报密件u盘)至办公室机要员送办公室主任、领导审核签发。密件签发后,由机要员或打字员通过办公室
涉密计算机对密件u盘上的密件进行排版,不得将u盘密件拷入计算机。操作完毕后,应将保存密件的u盘放至保险柜保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局机关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十一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用由保密局监制的碎纸机销毁。
第十二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
交换到本局的密级文件、资料,署名本局的,由办公室机要人员拆封、分类、登记;署名本局各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专(兼)职人员拆封、分类、登记。
在单位外领取秘密载体,要专车专人领取,不得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领取后立即送回单位进行登记处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邮寄、传真涉密文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邮寄秘密载体出境。
(二)境内必须通过机要部门邮寄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其中,邮寄绝密件必须使用特制的信封,并按规定进行密封。本市传递绝密件,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2人护送制。
(三)传真机密、秘密级文件必须送市机要局译发。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明码传输密件。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严禁采取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如上级部门明确要求通过网络传输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操作。
第十七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阅读秘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禁止私自携带外出阅办。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阅办人阅后应当及时将秘密载体退回,不得横传,禁止在个人手中拖压。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秘密载体,如工作需要复制的(秘密、机密级),需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绝密级秘密载体严禁复制。
第二十二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办文过程中,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密码电报不能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二十四条 借阅秘密载体,应到局机要室或档案室办理借阅申请,并履行登记手续,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秘密载体一般不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丢失措施,有2人以上同行;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三十条 对出国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每年定期对当年所存放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二条 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机构撤并时,应当指定专人清查、清退、移交秘密载体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视频召开涉密会议,涉密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会场内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无线通信工具。
第三十六条 向其他部门、新闻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的报刊)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查。因工作需要提供秘密载体、内部资料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时,应当事先征得产生该秘密事项单位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原件标明密级。
第三十八条 不得擅自向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秘密载体。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载体的,应当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一)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
(二)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三)进行交往和合作事项所必须的;
(四)对方具有保密能力并能承担保密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的,要经市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市保密局;绝密级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十条 保密期限: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原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四十二条 用于登记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5年;涉及登记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10年。
第四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四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一)连接局域网的计算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及其它公众网络;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与任何涉密网络和涉密单机相联。
(二)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三)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计算机保密防范设备(如物理隔离卡、视频干扰器等)应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导下,购置安装通过国家保密局检测证的产品。
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其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禁止将网络安全隔离与交换设备(又称网闸)用于涉密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之间。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防火墙、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等设备,强制设置开机密码,密码长度不得少于8位。密码必须定期(3个月)更换。知道密码的人员调离岗位后密码要更换。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要定期检查网络内各种重要设备的系统时钟,保证系统时钟准确同步。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涉密文件及内部资料的保护。存储重要信息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以及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设备,必须安装文件保护系统或软件。
第五十条 不得对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介质应及时销毁;涉密或存储重要数据资料的计算机等设备,应当安装防盗追踪系统或软件。
第五十一条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进行维修时必须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各类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检修和保养,对存储敏感信息的设备,本单位不能承担维修时,应交由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硬盘、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信息存储设备送修或报废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使用专用设备彻底清除所存储的信息资料,如硬盘、软盘必须格式化并强制消磁,光盘必须粉碎。
第五十三条 对新技术产品使用的保密管理:
(一)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
须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它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
(三)严禁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四)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五)严禁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或局域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六)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导致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
(七)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八)严禁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在涉密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对具有音频输入功能并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采取关机断电措施。
(九)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计算机、数据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五十四条 信息中心的计算机机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安装必要的安全保密和监控设备。
第五十五条 服务器、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加密机等关键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人掌管。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十八条 切实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和黑客防范工作,确保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所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和采取防范黑客的技术措施;发现计算机有病毒,必须立即切断网络、停止使用并清除病毒和做好记录;发现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事件,必须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和市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必须定期升级。
第六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含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公安、保密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产品。
第六十一条 核心网络设备以及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集成等工作,必须由信息中心网络管理
人员负责处理,不得交给未经公安或保密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六十三条 要建立网络系统应急预案,包括备份措施、备份计划、应急恢复措施等,做好系统及数据备份工作,要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运行;重要数据要实行异地备份。
第六十四条 必须及时安装计算机系统、应用软件的相关补丁软件。
第六十五条 必须保留不少于60天的系统运行日记和应用系统日记。
第六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六十七条 连接使用市委、市府政务网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连接市委机要网、市府公文传输网络设备,不得修改有关设备的参数配置。
(二)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及涉密网络接入电子政务网中,不得在系统中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内部重要文件资料信息。
(三)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该系统复制、制造、传播非法信息。
(四)应妥善保管分配到的帐号和密码,停止使用系统时应及时退出,以免帐号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进行非法操作。
(五)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演示市委、市府专网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 处罚
第六十八条 如发现和发生安全及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按管理权限、相关规定报告上一级部门以及公安、保密、信息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现有安全及泄密隐患的部门(单位),市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故意或过失造成安全和泄密事件的部门(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5月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