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1日发(作者:来问儿)
文件编号 CD-III-GYK-012
2003年03月20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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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1 范围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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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康地电脑台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康地电脑台(桌)系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467.3 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材料的熔化焊 第3 部分: 一般质量要求
GB/T 14484 塑料承载强度试验方法
GB/T 14483 塑料负载变形试验方法
GB/T 14234 塑料件表面粗糙度
GB/T 9963 钢化玻璃
GB/T 12626.5 硬质纤维板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0357-199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桌类稳定性
GB/T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1951.2-94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GB10357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GB2828-87 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除本标准规定的术语外,其它术语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1 办公家具
用于家庭办公及家庭信息事务处理的工作平台或家具。
3.2 电脑台(桌)
一种用于安放台式微型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具有多媒体功能的台式微型计算机)并提供良好使用环境的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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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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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整体设计要求
4.1.1 整体设计应满足作为电脑台(桌)的基本功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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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进行产品设计时,应进行可靠性、易用性、易安装性、易维修性设计。如果设计系列化产品,应遵循系列化、标准化、模块化和向上兼容的原则。
4.1.3 对OEM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应通过委托方验收通过。
4.1.4 对ODM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应进行相应阶段的产品评审通过。
4.2 结构设计要求
4.2.1 整体结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学要求,各工作台面宽度应在计算机使用者无大幅度动作(即手臂半径
范围)时可触及,方便身体伸展和无碰撞等,主要工作台高度应符合正常人体在坐状态下工作高度(或可调)。
4.2.1.1 台面高680~760(mm)
4.2.1.2 中间净空高≥580 (mm)
4.2.1.3 中间净空宽≥520 (mm)
4.2.1.4 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 (mm)
4.2.2 产品整体结构在无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等结构不良现象。
4.2.3 产品整体结构在承载额定载荷状态下应无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2.4 产品各主要功能部件在使用状态下应功能完整,承载额定载荷无变形、无扭曲、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3 结构技术要求
本要求主要为产品所用材料及应用技术涉及行业的各通用技术要求。
4.3.1 钢制品应符合机械行业通用技术要求,采用焊接连接部位应满足《焊接标准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材料的熔化焊 第3部分:一般质量要求》。
4.3.2 塑料件应符合塑料行业通用技术要求,其承载强度应符合GB/T 14484—1993 试验方法要求,其负载变形应符合GB/T 14483—1993 试验方法要求,其表面质量应符合GB/T 14234—1993 表面粗糙度要求。
4.3.3 所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建材行业通用技术要求,玻璃强度、硬度、抗冲击等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9963
—1998 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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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硬质纤维板加工应符合GB/T 12626.5—1990要求。
4.4 外观结构要求
4.4.1 产品表面颜色应与提供的样品颜色相同,无色差。
4.4.2 金属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纹;
b. 管材无叠缝,焊接无错位和结疤;
c. 冲压件无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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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的皱纹高低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0.4mm,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e. 焊疤表面波纹应均匀,高低的差值应不大于1.0mm;
f. 焊接处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和飞溅;
g. 铆钉应端正圆滑,无明显锤印;
4.4.3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4.4.4 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4.4.5 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4.4.6 涂(镀)层应无剥落、返锈和粘漆。
4.4.7 电镀层外露部位不得有烧焦、起泡、露底、针孔、裂纹、花班、明显划痕和毛刺。
4.4.8 金属件漆膜涂层不得有露底、凹凸、疙瘩、皱纹、飞漆、色差、明显流挂的图案缺损;
4.4.9 木制件漆膜涂层应无积粉、杂渣、漏嵚腻子、刷毛、涨边、缩孔、色差、过楞、流挂、邹皮、白 点和明显粒子;
4.4.10木制件表面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薄木或塑料贴面无明显透胶、凹陷或压痕;
b. 结合处无漏钉、崩茬;
c. 外表面倒棱,圆角圆线应一致;
d. 木制件表面的粗糙度为Ra≤3.2μm(精光)。
4,4,11 使用的各种人造板部件应作封边处理,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
4,4,12 启闭配件应灵活,折叠产品应折叠灵活,不得有自行折叠现象。
4,4,13 产品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安装可抽换部件的接插件应能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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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 产品应贴商标和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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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 应具有良好的连线约束结构,保证计算机外部连线布线整齐。
4.5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GB/T3325-1995中第4.5条规定要求;
4.6 力学性能
4.6.1桌类强度和耐性应按GB10357.2中第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条件
本标准中所有试验均应以国家标准中已规定的试验环境要求,除此均按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光线条件: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 产品功能试验
产品功能应符4.1.1~4.1.4的要求。
5.3 产品结构试验
用目测法进行产品结构性试验,产品应符合4.2.2~4.2.4的要求。
5.4 结构技术试验
用目测法或测试进行产品结构技术性试验,产品应符合4.3.1~4.3.5的要求。
5.5 外观结构试验
用目测法进行外观结构试验,产品应符合4.4.1~4.4.15的要求。
5.6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
按GB/T3325-1995中第4.5条规定要求进行,并符合要求。
5.7 力学试验
按GB10357.2中第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并符合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定
产品在定型时(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必须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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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 定型检验;
b) 交收检验;
c) 例行检验。
各类检验项目和顺序分别按表1的规定;
表1分类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产品功能
产品结构
结构技术
外观结构
表面涂、镀层要求
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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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定型 首件定型 生产定型 交收检验
4.1
4.2
4.3
4.4
4.5
4.6
5.2
5.3
5.4
5.5
5.6
5.7
◎
◎
◎
◎
◎
◎
◎
◎
◎
◎
◎
◎
◎
◎
◎
◎
◎
◎
例行检验
◎
◎
◎
说明:“◎”表示应有检验项目
注:设计定型的审查项目按4.1和4.2相关方面进行。
6.3 定型检验
6.3.1 设计定型:设计定型依总经理确认的效果图;OEM设计定型依客人确认的效果图。
6.3.1 样品定型:样品定型依样品评审通过;
6.3.2 首件定型:依试产前试做(首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试产;
6.3.2 生产定型:依量产前试做(首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量产;
6.4 交收检验
6.4.1 首件生产和小批量试制的产品,应进行全数交收检验。
6.4.2 批量生产(订单或生产任务批量)的产品,应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合格,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
6.4.3 交收检验中的功能检查和外观结构检查以及包装检查,可以进行抽样检验。具体的抽样方法由质检部门依据标准抽样进行。具体检验项目及评定要求依附录A(电脑台检验项目及评定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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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其它目项的检验必须对每台(件)进行检验,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生产部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由开发部工艺人员编制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工艺卡和作业指导书)。
6.4.5 检验中不合格产品,质检应立即提交检验报告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根据不合格情况进行改善处理。
6.5 例行检验
6.5.1 从定型检验通过的日期开始计算,连续生产超过12个月的产品,从超过12个月的时间开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验。
6.5.2 在有重要的设计变更时,还必须针对变更可能引起改变的性能指标,进行针对性的例行检验。
6.5.3 例行检验样品应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6.5.4 判定规则
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后重新进行该项检验。之后,再顺序做以下各项试验,如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在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再经修复后,则应重新进行各项例行检验。在重新进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的情况时,则判该产品通不过例行检验。
6.5.5 检验后要提交例行检验报告。
7 判定依据
7.1
检验数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28-87》中的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样。
7.2
判定依据:
按照国家标准GB2828-87中的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的方法进行判断。
其中: 1.对于A类故障,规定AQL=0.65~1.0
2.对于B类故障,规定AQL=1.0~1.5
3. 对于C类故障,规定AQL=1.5~2.0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箱外应标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标准号、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型号,出厂年、月、日,并标有不易褪色的“易碎物品”、“怕湿”、“向上”、 “堆码层数极限”等字样和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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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包装
8.2.1 包装箱设计应紧凑,尽量减少内部空置空间。
8.2.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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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包装箱内零部件之间应采用缓冲物或软包装物有效隔离,保证包内零部件不相互磨损或擦伤。
8.2.4 包装材料原则上不使用不可回收型材料。
8.2.5 包装箱内必须配备“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技术资料或图片,以及安装工具,保证用户在参考以上资料后能正常安装使用。
8.2.6 运输包装件应经过60cm(>30kg)或80cm(≥15~30kg)或100CM(≤15kg)落摔试验(1点3棱6面),保证测试通过后才可出货。
8.2.7 对于OEM,包装箱设计和印刷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和规定进行。
8.2.8 对于ODM,包装箱设计和印刷应按照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和规定进行。
8.3 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在按照明示的储运条件下储存、运输时,能够按要求到达任何地点。
8.4 贮存
8.4.1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温度为10°至35°,相对湿度为45%至75%.
8.4.2 仓库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包装箱应离地面至少10cm,距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
8.4.3 若无其他规定,贮存期一般不应超过十个月;若存放超过十个月时,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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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附录A
电脑台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表A1 检验项目 mm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键
盘
板
圆度
焊接要求
铆接要求
产
品
主
要
尺
寸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主
中间净高≥580
中间净宽≥520
台
台、椅配套产品的高差280~320
增
距台面高≥440
高
中间净宽≥500 (两立柱之间)
板
板宽度≥220
主
中间净宽≥230
机 中间净长≥460
板
中间净高≥460
a. 键盘板拉出台面的净距离≥180
b. 键盘板进出要求活动自如,不得有卡死不顺的感觉;
c. 键盘板推入后边缘不得超出面板边缘;
圆管弯曲处,Φ<25,允许偏差2;≥Φ25,允许偏差2.5;
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涂(镀)层应无剥落、无返锈,无粘漆;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突出的毛刺或刃口棱角;
各种产品底脚着地平稳性偏差应不大于2;
应不超过各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缝和毛边过大H<0.2;;
系数≥0.7为合格
① 管材要求
1)叠缝;2)焊接无错位;3)无结疤
② 冲压件要求
4)无脱层;5)圆管和异型管弯曲处的波纹高低不大于0.4;6)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③ 焊接件要求
7)焊疤表面波纹高低不大于1;8)无夹渣;9)无气孔;
10)无焊瘤;11)无咬边;12)无飞溅;
④ 铆接要求
13)铆钉头圆滑;14)端正无铆印
⊙
⊙
⊙
⊙
⊙
⊙
台面高700,720,740,76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
⊙
⊙
⊙
B
⊙
⊙
⊙
⊙
⊙
⊙
⊙
⊙
⊙
⊙
⊙
⊙
C
17 涂(镀)层要求
安全性要求
产品底脚着地平稳性
管材和冲压件要求
19
20 木材含水率要求
21
22
金
属
件
外
观
要
求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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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9/1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
C
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附录A
序
号
23
24
检验项目名称
金属件漆膜涂层外观要求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修订日期
版次
页次
系数≥0.7为合格
1) 无露底;2)无凹凸;3)无明显流挂;4)无疙瘩;
5)无皱皮;6)无飞漆;7)无色差;8)图案完整和无漏喷
系数≥0.7为合格
外露部位:1)不得有烧焦;2)不得有起泡;3)不得有针孔;4)不得有裂纹;5)不得有明显毛刺;6)不得有花斑;7)不得有划痕;
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零部件不允许有贯通裂缝
外表面不得使用腐朽材,内部用材的轻微腐朽面积不得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的节子,经修补后不影响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使用
涂饰或存放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树脂襄
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
电镀外观要求
25
⊙
⊙
⊙
⊙
⊙
⊙
⊙
零部件木材材质要求
26
工艺外观要求
系数≥0.7为合格
覆面材料:1)无明显透胶;2)无凹陷;3)无压痕;4)无脱胶;5)无明显鼓泡
结合处:6)无漏钉;7)无崩茬;8)外表面应倒棱;9)圆角应一致;10)圆线应一致;11)木刨件表面应细光;12)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
使用的各种人造板部件应作封边处理
系数≥0.7为合格
1) 着色不得露底;2)无积粉;3)无杂渣;4)无漏嵚腻子
5)无刷毛;6)无明显粒子;7)无涨边;8)无缩孔;9)无色差;10)无过楞;11)无流挂;12)无皱皮;13)无白点
启闭配件应灵活,折叠产品应折叠灵活,不得有自行折叠现象
产品应使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生产厂名及厂址。产品应具有中文标明的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产品等级标志及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
进行跌落试验,60CM(>30KG)或80CM(≥15KG~30KG)100CM(<15KG)跌落试验(6面3棱1角),试验后产品包装箱不变形,箱内物品不晃动,没有零件的碰撞的声音,部件没有损伤。
1.包装整齐,各种标示齐全
2.箱内部件摆放后不可移动,打包后没有零件碰撞的声音
3.箱内除零部外,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
27 封边要求 ⊙
⊙
28
木制件涂饰工艺外观要求
29
配件安装要求
⊙
⊙
30 产品标志
⊙
31 跌落试验
⊙
32 包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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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序
号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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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1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
⊙
C
玻璃尺寸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边角平直光滑,表面平整洁净,
没有气泡,没有锐器划伤,孔洞不得有崩边,交结面充分。
33 玻璃检验
按照GB/T 9963 钢化玻璃的要求对玻璃进行钢化和强度
试验。
边角平直光滑,表面平整洁净、没有明显缩水、没有明显的冷凝缝、没有锐器划伤;颜色与色样不可有明显的色差。
按照GB/T 14484对结构件要进行常温下强度试验和低温下(-20℃)强度试验;
包装无破损、数量准确、零件品质合格
1.组装过程中配合尺寸符合图纸要求,拆装自如,没有螺丝或牙孔滑丝现象;
2.组装后产品整体结构在无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3.产品整体结构在承载额定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 产品主要功能部件在使用状态下应功能完整,承载额定载荷时应无偏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5.产品的紧固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安装可抽换部件的接插件应可靠连接;
6.滑动部件应滑动自如;
⊙
⊙
⊙
⊙
34 塑料件检验
35 配件包
36 组装检验
A类不合格影响使用
B类不合格明显的外观影响
C类不合格仅对外观有轻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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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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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康地电脑台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康地电脑台(桌)系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467.3 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材料的熔化焊 第3 部分: 一般质量要求
GB/T 14484 塑料承载强度试验方法
GB/T 14483 塑料负载变形试验方法
GB/T 14234 塑料件表面粗糙度
GB/T 9963 钢化玻璃
GB/T 12626.5 硬质纤维板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0357-199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桌类稳定性
GB/T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1951.2-94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GB10357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GB2828-87 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除本标准规定的术语外,其它术语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1 办公家具
用于家庭办公及家庭信息事务处理的工作平台或家具。
3.2 电脑台(桌)
一种用于安放台式微型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具有多媒体功能的台式微型计算机)并提供良好使用环境的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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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4 要求
4.1 整体设计要求
4.1.1 整体设计应满足作为电脑台(桌)的基本功能需求。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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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进行产品设计时,应进行可靠性、易用性、易安装性、易维修性设计。如果设计系列化产品,应遵循系列化、标准化、模块化和向上兼容的原则。
4.1.3 对OEM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应通过委托方验收通过。
4.1.4 对ODM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应进行相应阶段的产品评审通过。
4.2 结构设计要求
4.2.1 整体结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学要求,各工作台面宽度应在计算机使用者无大幅度动作(即手臂半径
范围)时可触及,方便身体伸展和无碰撞等,主要工作台高度应符合正常人体在坐状态下工作高度(或可调)。
4.2.1.1 台面高680~760(mm)
4.2.1.2 中间净空高≥580 (mm)
4.2.1.3 中间净空宽≥520 (mm)
4.2.1.4 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 (mm)
4.2.2 产品整体结构在无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等结构不良现象。
4.2.3 产品整体结构在承载额定载荷状态下应无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2.4 产品各主要功能部件在使用状态下应功能完整,承载额定载荷无变形、无扭曲、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3 结构技术要求
本要求主要为产品所用材料及应用技术涉及行业的各通用技术要求。
4.3.1 钢制品应符合机械行业通用技术要求,采用焊接连接部位应满足《焊接标准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材料的熔化焊 第3部分:一般质量要求》。
4.3.2 塑料件应符合塑料行业通用技术要求,其承载强度应符合GB/T 14484—1993 试验方法要求,其负载变形应符合GB/T 14483—1993 试验方法要求,其表面质量应符合GB/T 14234—1993 表面粗糙度要求。
4.3.3 所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建材行业通用技术要求,玻璃强度、硬度、抗冲击等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9963
—1998 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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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硬质纤维板加工应符合GB/T 12626.5—1990要求。
4.4 外观结构要求
4.4.1 产品表面颜色应与提供的样品颜色相同,无色差。
4.4.2 金属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纹;
b. 管材无叠缝,焊接无错位和结疤;
c. 冲压件无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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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的皱纹高低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0.4mm,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e. 焊疤表面波纹应均匀,高低的差值应不大于1.0mm;
f. 焊接处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和飞溅;
g. 铆钉应端正圆滑,无明显锤印;
4.4.3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4.4.4 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4.4.5 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4.4.6 涂(镀)层应无剥落、返锈和粘漆。
4.4.7 电镀层外露部位不得有烧焦、起泡、露底、针孔、裂纹、花班、明显划痕和毛刺。
4.4.8 金属件漆膜涂层不得有露底、凹凸、疙瘩、皱纹、飞漆、色差、明显流挂的图案缺损;
4.4.9 木制件漆膜涂层应无积粉、杂渣、漏嵚腻子、刷毛、涨边、缩孔、色差、过楞、流挂、邹皮、白 点和明显粒子;
4.4.10木制件表面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薄木或塑料贴面无明显透胶、凹陷或压痕;
b. 结合处无漏钉、崩茬;
c. 外表面倒棱,圆角圆线应一致;
d. 木制件表面的粗糙度为Ra≤3.2μm(精光)。
4,4,11 使用的各种人造板部件应作封边处理,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
4,4,12 启闭配件应灵活,折叠产品应折叠灵活,不得有自行折叠现象。
4,4,13 产品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安装可抽换部件的接插件应能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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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 产品应贴商标和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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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 应具有良好的连线约束结构,保证计算机外部连线布线整齐。
4.5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GB/T3325-1995中第4.5条规定要求;
4.6 力学性能
4.6.1桌类强度和耐性应按GB10357.2中第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条件
本标准中所有试验均应以国家标准中已规定的试验环境要求,除此均按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光线条件: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 产品功能试验
产品功能应符4.1.1~4.1.4的要求。
5.3 产品结构试验
用目测法进行产品结构性试验,产品应符合4.2.2~4.2.4的要求。
5.4 结构技术试验
用目测法或测试进行产品结构技术性试验,产品应符合4.3.1~4.3.5的要求。
5.5 外观结构试验
用目测法进行外观结构试验,产品应符合4.4.1~4.4.15的要求。
5.6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
按GB/T3325-1995中第4.5条规定要求进行,并符合要求。
5.7 力学试验
按GB10357.2中第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并符合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定
产品在定型时(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必须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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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 定型检验;
b) 交收检验;
c) 例行检验。
各类检验项目和顺序分别按表1的规定;
表1分类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产品功能
产品结构
结构技术
外观结构
表面涂、镀层要求
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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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定型 首件定型 生产定型 交收检验
4.1
4.2
4.3
4.4
4.5
4.6
5.2
5.3
5.4
5.5
5.6
5.7
◎
◎
◎
◎
◎
◎
◎
◎
◎
◎
◎
◎
◎
◎
◎
◎
◎
◎
例行检验
◎
◎
◎
说明:“◎”表示应有检验项目
注:设计定型的审查项目按4.1和4.2相关方面进行。
6.3 定型检验
6.3.1 设计定型:设计定型依总经理确认的效果图;OEM设计定型依客人确认的效果图。
6.3.1 样品定型:样品定型依样品评审通过;
6.3.2 首件定型:依试产前试做(首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试产;
6.3.2 生产定型:依量产前试做(首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量产;
6.4 交收检验
6.4.1 首件生产和小批量试制的产品,应进行全数交收检验。
6.4.2 批量生产(订单或生产任务批量)的产品,应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合格,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
6.4.3 交收检验中的功能检查和外观结构检查以及包装检查,可以进行抽样检验。具体的抽样方法由质检部门依据标准抽样进行。具体检验项目及评定要求依附录A(电脑台检验项目及评定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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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其它目项的检验必须对每台(件)进行检验,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生产部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由开发部工艺人员编制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工艺卡和作业指导书)。
6.4.5 检验中不合格产品,质检应立即提交检验报告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根据不合格情况进行改善处理。
6.5 例行检验
6.5.1 从定型检验通过的日期开始计算,连续生产超过12个月的产品,从超过12个月的时间开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验。
6.5.2 在有重要的设计变更时,还必须针对变更可能引起改变的性能指标,进行针对性的例行检验。
6.5.3 例行检验样品应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6.5.4 判定规则
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后重新进行该项检验。之后,再顺序做以下各项试验,如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在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再经修复后,则应重新进行各项例行检验。在重新进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的情况时,则判该产品通不过例行检验。
6.5.5 检验后要提交例行检验报告。
7 判定依据
7.1
检验数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28-87》中的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样。
7.2
判定依据:
按照国家标准GB2828-87中的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的方法进行判断。
其中: 1.对于A类故障,规定AQL=0.65~1.0
2.对于B类故障,规定AQL=1.0~1.5
3. 对于C类故障,规定AQL=1.5~2.0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箱外应标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标准号、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型号,出厂年、月、日,并标有不易褪色的“易碎物品”、“怕湿”、“向上”、 “堆码层数极限”等字样和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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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包装
8.2.1 包装箱设计应紧凑,尽量减少内部空置空间。
8.2.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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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包装箱内零部件之间应采用缓冲物或软包装物有效隔离,保证包内零部件不相互磨损或擦伤。
8.2.4 包装材料原则上不使用不可回收型材料。
8.2.5 包装箱内必须配备“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技术资料或图片,以及安装工具,保证用户在参考以上资料后能正常安装使用。
8.2.6 运输包装件应经过60cm(>30kg)或80cm(≥15~30kg)或100CM(≤15kg)落摔试验(1点3棱6面),保证测试通过后才可出货。
8.2.7 对于OEM,包装箱设计和印刷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和规定进行。
8.2.8 对于ODM,包装箱设计和印刷应按照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和规定进行。
8.3 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在按照明示的储运条件下储存、运输时,能够按要求到达任何地点。
8.4 贮存
8.4.1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温度为10°至35°,相对湿度为45%至75%.
8.4.2 仓库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包装箱应离地面至少10cm,距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
8.4.3 若无其他规定,贮存期一般不应超过十个月;若存放超过十个月时,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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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8/10
附录A
电脑台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表A1 检验项目 mm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键
盘
板
圆度
焊接要求
铆接要求
产
品
主
要
尺
寸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主
中间净高≥580
中间净宽≥520
台
台、椅配套产品的高差280~320
增
距台面高≥440
高
中间净宽≥500 (两立柱之间)
板
板宽度≥220
主
中间净宽≥230
机 中间净长≥460
板
中间净高≥460
a. 键盘板拉出台面的净距离≥180
b. 键盘板进出要求活动自如,不得有卡死不顺的感觉;
c. 键盘板推入后边缘不得超出面板边缘;
圆管弯曲处,Φ<25,允许偏差2;≥Φ25,允许偏差2.5;
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涂(镀)层应无剥落、无返锈,无粘漆;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突出的毛刺或刃口棱角;
各种产品底脚着地平稳性偏差应不大于2;
应不超过各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缝和毛边过大H<0.2;;
系数≥0.7为合格
① 管材要求
1)叠缝;2)焊接无错位;3)无结疤
② 冲压件要求
4)无脱层;5)圆管和异型管弯曲处的波纹高低不大于0.4;6)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③ 焊接件要求
7)焊疤表面波纹高低不大于1;8)无夹渣;9)无气孔;
10)无焊瘤;11)无咬边;12)无飞溅;
④ 铆接要求
13)铆钉头圆滑;14)端正无铆印
⊙
⊙
⊙
⊙
⊙
⊙
台面高700,720,740,76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
⊙
⊙
⊙
B
⊙
⊙
⊙
⊙
⊙
⊙
⊙
⊙
⊙
⊙
⊙
⊙
C
17 涂(镀)层要求
安全性要求
产品底脚着地平稳性
管材和冲压件要求
19
20 木材含水率要求
21
22
金
属
件
外
观
要
求
核 准
制 定
生效日期
文件编号 CD-III-GYK-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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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9/1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
C
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附录A
序
号
23
24
检验项目名称
金属件漆膜涂层外观要求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修订日期
版次
页次
系数≥0.7为合格
1) 无露底;2)无凹凸;3)无明显流挂;4)无疙瘩;
5)无皱皮;6)无飞漆;7)无色差;8)图案完整和无漏喷
系数≥0.7为合格
外露部位:1)不得有烧焦;2)不得有起泡;3)不得有针孔;4)不得有裂纹;5)不得有明显毛刺;6)不得有花斑;7)不得有划痕;
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零部件不允许有贯通裂缝
外表面不得使用腐朽材,内部用材的轻微腐朽面积不得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的节子,经修补后不影响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使用
涂饰或存放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树脂襄
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
电镀外观要求
25
⊙
⊙
⊙
⊙
⊙
⊙
⊙
零部件木材材质要求
26
工艺外观要求
系数≥0.7为合格
覆面材料:1)无明显透胶;2)无凹陷;3)无压痕;4)无脱胶;5)无明显鼓泡
结合处:6)无漏钉;7)无崩茬;8)外表面应倒棱;9)圆角应一致;10)圆线应一致;11)木刨件表面应细光;12)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
使用的各种人造板部件应作封边处理
系数≥0.7为合格
1) 着色不得露底;2)无积粉;3)无杂渣;4)无漏嵚腻子
5)无刷毛;6)无明显粒子;7)无涨边;8)无缩孔;9)无色差;10)无过楞;11)无流挂;12)无皱皮;13)无白点
启闭配件应灵活,折叠产品应折叠灵活,不得有自行折叠现象
产品应使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生产厂名及厂址。产品应具有中文标明的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产品等级标志及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
进行跌落试验,60CM(>30KG)或80CM(≥15KG~30KG)100CM(<15KG)跌落试验(6面3棱1角),试验后产品包装箱不变形,箱内物品不晃动,没有零件的碰撞的声音,部件没有损伤。
1.包装整齐,各种标示齐全
2.箱内部件摆放后不可移动,打包后没有零件碰撞的声音
3.箱内除零部外,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
27 封边要求 ⊙
⊙
28
木制件涂饰工艺外观要求
29
配件安装要求
⊙
⊙
30 产品标志
⊙
31 跌落试验
⊙
32 包装检验
核 准
制 定
生效日期
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附录A
序
号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文件编号
修订日期
版次
页次
CD-III-GYK-012
2003年03月20日
A
10/1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
⊙
C
玻璃尺寸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边角平直光滑,表面平整洁净,
没有气泡,没有锐器划伤,孔洞不得有崩边,交结面充分。
33 玻璃检验
按照GB/T 9963 钢化玻璃的要求对玻璃进行钢化和强度
试验。
边角平直光滑,表面平整洁净、没有明显缩水、没有明显的冷凝缝、没有锐器划伤;颜色与色样不可有明显的色差。
按照GB/T 14484对结构件要进行常温下强度试验和低温下(-20℃)强度试验;
包装无破损、数量准确、零件品质合格
1.组装过程中配合尺寸符合图纸要求,拆装自如,没有螺丝或牙孔滑丝现象;
2.组装后产品整体结构在无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3.产品整体结构在承载额定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 产品主要功能部件在使用状态下应功能完整,承载额定载荷时应无偏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5.产品的紧固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安装可抽换部件的接插件应可靠连接;
6.滑动部件应滑动自如;
⊙
⊙
⊙
⊙
34 塑料件检验
35 配件包
36 组装检验
A类不合格影响使用
B类不合格明显的外观影响
C类不合格仅对外观有轻微影响
核 准
制 定
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