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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军(绵涪市监处〔2022〕510703220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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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发(作者:漆雕书易)

夏海军(绵涪市监处〔2022〕5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绵涪市监处〔2022〕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8.30

【处罚机关】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涪城区

【处罚对象】夏海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12:07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 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涪市监处〔2021〕275 号

当事人:夏海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5130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703MA633W5KX1 住所(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 111 号 1 栋 1楼 5 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海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 111 号 1 栋 1 楼5 号门面

2021 年 6 月 2 日,根据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投诉举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待销售的“vivo"“HONOR"牌手机配件产品,经现场查验初步认定该批“vivo"牌手机配件产品(具体规格型号及数量如下:vivo X9plus 手机电池

10 个,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9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 11 个,vivo Y83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S1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X23 手机后盖

76个,vivo X21 手机后盖 92 个,vivo X30 手机后盖 13 个,vivo S5 手机后盖 38

2 / 8

个,vivo X50 手机后盖 24 个,vivo NEX 手机后盖 44 个,vivo X20 手机后盖 16

个,vivo X30PRO 手机后盖46 个,vivo X21I 手机后盖 11 个,vivo X27 手机后盖 95

个)非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上述产品均为涉嫌侵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现场查验初步认定该批“HONOR"牌手机配件产品(具体规格型号及数量如下: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 140 个,HONOR 9X 手机后盖 23

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 30 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37 个,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 24 个,HONOR 20 手机后盖 61个,HONOR 30 手机后盖 58 个,HONOR V30P 手机后盖 20 个,HONOR 9 手机后盖 23 个)非注册人或其授权单位生产,上述产品均是涉嫌侵犯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查清此事,本局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1 年 6 月 3 日,“vivo"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当事人上述批次的 vivo 手机配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均为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上述产品均侵犯 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同日,HONOR 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当事人上述批次的荣耀手机配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为假冒“HONOR"注册商标之产品"。2021 年 6 月 16 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经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人,vivo 第 21886212

3 / 8

号和第 15180323A 号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第 9 类中有智能手机、可充电电池、手机屏幕、手机显示屏、手机用 USB 线等产品,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

另查明,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从1 名到店推销人员处购进,购进时没有索取对方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开具发票。经统计,当事人涉嫌侵犯 vivo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 616 件,上述其中型号为 vivo X9plus 手机电池 10 个;型号为

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9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 11

个;vivo Y83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S1手机电池 50 个;vivo X23 手机后盖 76 个;vivo X21 手机后盖92 个; vivo X30 手机后盖 13 个; vivo S5 手机后盖 38 个; vivo

X50 手机后盖 24 个; vivo NEX 手机后盖 44 个; vivo X20 手机后盖 16 个; vivo

X30PRO 手机后盖 46 个; vivo X21I 手机后盖11 个; vivo X27 手机后盖 95 个。由于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标价,难以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本局遂对辖区内三户经营户进行询价,据此确定了市场中间价,即 vivo X9plus 手机电池中间销售价格为 42 元/个;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为 39 元/个;vivo X9 手机电池为 39 元/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为41 元/个;vivo Y83 手机电池为 39 元/个;vivo S1 手机电池为

42 元/个;vivo X23 手机后盖为 39 元/个;vivo X21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 vivo

X30 手机后盖为 42 元/个; vivo S5 手机后盖为 39 元/个;vivo X50 手机后盖为 42

元/个; vivo NEX 手机后盖为 34 元/个; vivo X20 手机后盖为 32 元/个; vivo

X30PRO 手机后盖为 36 元/个; vivo X21I 手机后盖为 38 元/个; vivo X27 手机后盖为 37 元/个。综上,认定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为 22671 元,截止案发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4 / 8

经查: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是“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人,“HONOR"第

21534095A 号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第 9 类中有手机壳、可充电电池等产品,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

另查明,当事人涉嫌侵犯 HONOR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416 件,其中型号为 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 140 个;HONOR 9X手机后盖 23 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 30 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 37 个;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 24 个;HONOR 20 手机后盖 61

个;荣耀 30 手机后盖 58 个;HONOR V30P 手机后盖 20 个;HONOR 9 手机后盖 23

个。由于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标价,本局遂对辖区内三户经营户进行询价,据此确定了市场中间价,其中型号为 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中间销售价格为 34 元/个;HONOR 9X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为 37元/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HONOR 20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荣耀 30 手机后盖为 33 元/个;HONOR V30PRO 手机后盖为 32 元/个;HONOR 9手机后盖为3元/ 个。综上,认定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为13381元,截止案发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投诉材料,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证据资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5 / 8

2021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市监绵涪罚告字〔2021〕27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购进商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且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其销售侵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和荣耀终端有限公司“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和

6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有“vivo"牌的以下手机配件产品:vivo X9plus 手机电池 10 个,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9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11 个,vivo Y83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S1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X23 手机后盖 76 个,vivo X21 手机后盖 92 个,vivo X30 手机后盖 13 个,vivo S5

手机后盖 38 个,vivo X50 手机后盖 24个,vivo NEX 手机后盖 44 个,vivo X20 手机后盖 16 个,vivo X30PRO 手机后盖 46 个,vivo X21I 手机后盖 11 个,vivo X27手机后盖 95 个;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HONOR"的以下手机配件产品: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 140 个,HONOR 9X 手机后盖23 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 30 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 37个, 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 24 个,HONOR 20 手机后盖 61个,HONOR 30

手机后盖 58 个,HONOR V30P 手机后盖 20 个,HONOR 9 手机后盖 23 个;

3、处罚款 20 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绵阳市分行涪城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绵阳市涪城区财政局,账号:51432921,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额 3%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 / 8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8 月 3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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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发(作者:漆雕书易)

夏海军(绵涪市监处〔2022〕5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绵涪市监处〔2022〕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8.30

【处罚机关】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涪城区

【处罚对象】夏海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12:07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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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涪市监处〔2021〕275 号

当事人:夏海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5130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703MA633W5KX1 住所(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 111 号 1 栋 1楼 5 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海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 111 号 1 栋 1 楼5 号门面

2021 年 6 月 2 日,根据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投诉举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待销售的“vivo"“HONOR"牌手机配件产品,经现场查验初步认定该批“vivo"牌手机配件产品(具体规格型号及数量如下:vivo X9plus 手机电池

10 个,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9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 11 个,vivo Y83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S1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X23 手机后盖

76个,vivo X21 手机后盖 92 个,vivo X30 手机后盖 13 个,vivo S5 手机后盖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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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vivo X50 手机后盖 24 个,vivo NEX 手机后盖 44 个,vivo X20 手机后盖 16

个,vivo X30PRO 手机后盖46 个,vivo X21I 手机后盖 11 个,vivo X27 手机后盖 95

个)非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上述产品均为涉嫌侵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现场查验初步认定该批“HONOR"牌手机配件产品(具体规格型号及数量如下: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 140 个,HONOR 9X 手机后盖 23

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 30 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37 个,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 24 个,HONOR 20 手机后盖 61个,HONOR 30 手机后盖 58 个,HONOR V30P 手机后盖 20 个,HONOR 9 手机后盖 23 个)非注册人或其授权单位生产,上述产品均是涉嫌侵犯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查清此事,本局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1 年 6 月 3 日,“vivo"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当事人上述批次的 vivo 手机配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均为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上述产品均侵犯 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同日,HONOR 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当事人上述批次的荣耀手机配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为假冒“HONOR"注册商标之产品"。2021 年 6 月 16 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经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人,vivo 第 2188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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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和第 15180323A 号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第 9 类中有智能手机、可充电电池、手机屏幕、手机显示屏、手机用 USB 线等产品,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

另查明,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从1 名到店推销人员处购进,购进时没有索取对方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开具发票。经统计,当事人涉嫌侵犯 vivo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 616 件,上述其中型号为 vivo X9plus 手机电池 10 个;型号为

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9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 11

个;vivo Y83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S1手机电池 50 个;vivo X23 手机后盖 76 个;vivo X21 手机后盖92 个; vivo X30 手机后盖 13 个; vivo S5 手机后盖 38 个; vivo

X50 手机后盖 24 个; vivo NEX 手机后盖 44 个; vivo X20 手机后盖 16 个; vivo

X30PRO 手机后盖 46 个; vivo X21I 手机后盖11 个; vivo X27 手机后盖 95 个。由于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标价,难以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本局遂对辖区内三户经营户进行询价,据此确定了市场中间价,即 vivo X9plus 手机电池中间销售价格为 42 元/个;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为 39 元/个;vivo X9 手机电池为 39 元/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为41 元/个;vivo Y83 手机电池为 39 元/个;vivo S1 手机电池为

42 元/个;vivo X23 手机后盖为 39 元/个;vivo X21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 vivo

X30 手机后盖为 42 元/个; vivo S5 手机后盖为 39 元/个;vivo X50 手机后盖为 42

元/个; vivo NEX 手机后盖为 34 元/个; vivo X20 手机后盖为 32 元/个; vivo

X30PRO 手机后盖为 36 元/个; vivo X21I 手机后盖为 38 元/个; vivo X27 手机后盖为 37 元/个。综上,认定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为 22671 元,截止案发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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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是“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人,“HONOR"第

21534095A 号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第 9 类中有手机壳、可充电电池等产品,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

另查明,当事人涉嫌侵犯 HONOR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416 件,其中型号为 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 140 个;HONOR 9X手机后盖 23 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 30 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 37 个;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 24 个;HONOR 20 手机后盖 61

个;荣耀 30 手机后盖 58 个;HONOR V30P 手机后盖 20 个;HONOR 9 手机后盖 23

个。由于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标价,本局遂对辖区内三户经营户进行询价,据此确定了市场中间价,其中型号为 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中间销售价格为 34 元/个;HONOR 9X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为 37元/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HONOR 20 手机后盖为 29 元/个;荣耀 30 手机后盖为 33 元/个;HONOR V30PRO 手机后盖为 32 元/个;HONOR 9手机后盖为3元/ 个。综上,认定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为13381元,截止案发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投诉材料,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证据资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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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市监绵涪罚告字〔2021〕27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购进商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且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其销售侵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和荣耀终端有限公司“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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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有“vivo"牌的以下手机配件产品:vivo X9plus 手机电池 10 个,vivo X27plus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9 手机电池 20 个,vivo

X6plus 手机电池11 个,vivo Y83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S1 手机电池 50 个,vivo

X23 手机后盖 76 个,vivo X21 手机后盖 92 个,vivo X30 手机后盖 13 个,vivo S5

手机后盖 38 个,vivo X50 手机后盖 24个,vivo NEX 手机后盖 44 个,vivo X20 手机后盖 16 个,vivo X30PRO 手机后盖 46 个,vivo X21I 手机后盖 11 个,vivo X27手机后盖 95 个;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HONOR"的以下手机配件产品:HONOR 9X PRO 手机后盖 140 个,HONOR 9X 手机后盖23 个,HONOR 30Pro 手机后盖 30 个,HONOR V20 手机后盖 37个, HONOR 8 青春版手机后盖 24 个,HONOR 20 手机后盖 61个,HONOR 30

手机后盖 58 个,HONOR V30P 手机后盖 20 个,HONOR 9 手机后盖 23 个;

3、处罚款 20 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绵阳市分行涪城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绵阳市涪城区财政局,账号:51432921,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额 3%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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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8 月 3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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