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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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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仆翠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48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

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的《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

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

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二)全日制大专以上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的具体办法。

1、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

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

算问题)。非全日制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套改年

限。

2、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

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

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

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三)折算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

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

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

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

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4、1993年以来因受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的公务员,后又晋升了职务的,其晋升

后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晋升职务时起重新计算。

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的公务员,后又晋升了职务的,其晋升后职务的任职时

间与其原担任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聘用)到现岗位当年

起根据实际任命(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

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

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工作人员,首次职

务任职时间从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

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4、1993年以来因受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解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又晋升

(聘用)了职务的,其晋升(聘用)后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晋升职务时起重新计算。

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解聘后又晋升(聘用)了职务的工作人员,其晋升(聘

用)后职务的任职时间与其原任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工人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1993年以前转正定级并参加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技术工人,其套改时确定

的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1993年计算。

2、1993年以后通过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晋升了技术等级的

工人,晋升后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晋升技术等级兑现工资的当年起计算。

3、1993年以前转正定级、1993年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复员退伍军人、企业调

入)的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1993年起计算。

4、1993年以后转正定级的工人,其初级工的任职时间从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5、普通工转为技术工人的,转为技术工人时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其兑现技术等级工

资的当年起计算。

6、1993年以来因受行政刑事处罚等原因被降低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

级套改,其降低后的技术等级与原任同级和高一级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技

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后又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了技术等级的,其

晋升后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新晋升技术等级时起重新计算。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技术等级工资,不涉及有关工人技术等级的

任职问题。

三、关于改任职务和享受待遇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

(一)公务员改任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可按同一职务层次领导职

务工资标准确定;由高一级领导职务,改任低一级领导职务,且保留原待遇的,其职务工

资可按原高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工资套改

1、公务员按现享受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确定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

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现享受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确定

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照《关于适当解决部分基层干部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1994〕105号)、1998年《关于原先未执行级别工资的某些机关工作人员正常

晋升级别工资的处理办法》比照相应行政职务套改了工资的人员,此次级别(薪级)工资

按照其现享受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进行套改,任职时间按以下办法计算:

任命(聘任)过相应职务的,其相应职务(岗位)的任职时间从正式任命(聘任)的

当年起计算;没有任命(聘任)过职务的,任职时间按1-5年(事业单位按3年以下)计

算。公务员职务工资,任命过职务的,执行所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没有任命过职务的,

执行本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职工岗位工资执行所聘岗位(或享受待遇)

对应的工资标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级别(薪级)工资,不涉及其

它待遇问题。

四、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范围

列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其工人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其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

五、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

务,结合本人实际任职经历,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调

入后所任职务相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

结合本人实际任职经历,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执行调入后

所聘岗位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六、关于工资套改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

限问题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

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

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

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

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按岗位管

理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在岗位限额以内任命、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工人按所

聘岗位套改工资。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问题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分配到我省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

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

高定一到两档(级),具体办法按我省原规定执行(见附表)。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见附表)。

九、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

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

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

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

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

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

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

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我省原执行的工资区类别差和高原临时补贴,以及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

4个区原实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列入地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暂予保留。

十一、关于浮动工资问题

改进我省乡镇人员现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现行浮动工资改进为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不再跟随工资档次向上浮动。在工资制度改革期间,现仍在乡镇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浮动工

资,暂按现行的绝对额予以保留,改进办法另行制定。原在乡镇工作,后调离乡镇有固定

浮动工资的人员,本次套改时不再保留。

十二、关于奖励工资问题

对获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继续执行我省原规定,实行一次性奖励,

不再与工资直接挂钩。

十三、关于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补助问题

(一)关于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补助问题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在《人事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的基础上,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劳动人事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1982〕34

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

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

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报告〉的通知》(甘政发〔1985〕235

号)规定适当给予补助,按省内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管理(具体标准已列入规范后的津贴补

贴项目)。

(二)关于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的问题

获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提高退

休费比例的问题,仍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

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办理。

附表一:

甘肃省机关新录用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 国 家 规 定 │

省 内 规 定 │

│ ├───┬───────────────────┼────────────┬──

─────────────────────────┤

│ 学 历 │ │ 正式任职后工资 │

试用期工资 │ 正式任职后工资 │

│ │ │ │

├─────┬───┬─────────────────┤

│ │试用期│ │

│ │ │ 级别工资 │

│ │工资 │ │

│ 确定职 │职务 │ │

│ │ ├────────┬─────┬────┼────┬───────┤

│ ├────────┬────────┤

│ │ │ 级别工资 │ 确定职 │职务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 务范围 │工资 │ 兰州市四区 │ 其他地区 │

│ │ ├─────┬──┤ 务范围 │ │ ├───

─┬──┤ │ ├────┬───┼────┬───┤

│ │ │级别档次 │标准│ │ │ │

级别档次│标准│ │ │级别档次│标准 │级别档次│标准 │

├────────┼───┼─────┼──┼─────┼────┼────┼────┼──┼─────

┼───┼────┼───┼────┼───┤

│博士学位研究生 │845 │22-1 │461 │主任科员 │ 480 │ 480

│22-1 │461 │ 主任科员│ 480 │ 22-2 │ 498 │ 22-3 │ 535 │

├────────┼───┼─────┼──┼─────┼────┼────┼────┼──┼─────

┼───┼────┼───┼────┼───┤

│ 硕士学位研究生│ 770 │ 24-3 │446 │副主任科员│ 410 │ 410

│24-3 │446 │副主任科员│410 │24-4 │476 │24-5 │506 │

├────────┼───┼─────┼──┼─────┼────┼────┼────┼──┼─────

┼───┼────┼───┼────┼───┤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 │ │ │ │ │ │

│ │ │ │ │ │ │ │

│ │710 │25-3 │408 │ 科员 │ 380 │ 380

│25-3 │408 │ 科员 │ 380 │ 25-4 │ 436 │ 25-5 │ 464 │

│大学本科毕业生 │ │ │ │ │ │ │

│ │ │ │ │ │ │ │

├────────┼───┼─────┼──┼─────┼────┼────┼────┼──┼─────

┼───┼────┼───┼────┼───┤

│ 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 25-2 │380 │ 科员 │ 380 │ 380

│25-2 │380 │ 科员 │ 380 │ 25-3 │ 408 │ 25-4 │ 436 │

├────────┼───┼─────┼──┼─────┼────┼────┼────┼──┼─────

┼───┼────┼───┼────┼───┤

│ 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 26-2 │347 │ 科员 │ 380 │ 380

│26-2 │347 │ 科员 │ 380 │26-3 │ 374 │ 26-4 │ 401 │

├────────┼───┼─────┼──┼─────┼────┼────┼────┼──┼─────

┼───┼────┼───┼────┼───┤

│ 中专毕业生 │ 590 │ 27-2 │316 │ 办事员 │ 340 │ 340

│27-2 │316 │ 办事员 │ 340 │ 27-3 │ 342 │ 27-4 │ 368 │

├────────┼───┼─────┼──┼─────┼────┼────┴────┴──┼─────

┼───┼────┼───┼────┼───┤

│ 高中毕业生 │ 590 │ 27-2 │316 │ 办事员 │ 340 │ 590

│ 办事员 │ 340 │ 27-2 │ 316 │ 27-2 │ 316 │

├────────┼───┼─────┼──┼─────┼────┼────────────┼─────

┼───┼────┼───┼────┼───┤

│ 初中毕业生 │ 570 │ 27-1 │290 │ 办事员 │ 340 │ 570

│ 办事员 │ 340 │ 27-1 │ 290 │ 27-1 │ 2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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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仆翠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48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

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的《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

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

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二)全日制大专以上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的具体办法。

1、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

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

算问题)。非全日制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套改年

限。

2、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

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

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

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三)折算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

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

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

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

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4、1993年以来因受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的公务员,后又晋升了职务的,其晋升

后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晋升职务时起重新计算。

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的公务员,后又晋升了职务的,其晋升后职务的任职时

间与其原担任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聘用)到现岗位当年

起根据实际任命(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

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

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工作人员,首次职

务任职时间从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

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4、1993年以来因受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解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又晋升

(聘用)了职务的,其晋升(聘用)后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晋升职务时起重新计算。

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解聘后又晋升(聘用)了职务的工作人员,其晋升(聘

用)后职务的任职时间与其原任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工人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1993年以前转正定级并参加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技术工人,其套改时确定

的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1993年计算。

2、1993年以后通过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晋升了技术等级的

工人,晋升后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晋升技术等级兑现工资的当年起计算。

3、1993年以前转正定级、1993年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复员退伍军人、企业调

入)的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1993年起计算。

4、1993年以后转正定级的工人,其初级工的任职时间从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5、普通工转为技术工人的,转为技术工人时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其兑现技术等级工

资的当年起计算。

6、1993年以来因受行政刑事处罚等原因被降低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

级套改,其降低后的技术等级与原任同级和高一级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技

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后又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了技术等级的,其

晋升后技术等级的任职时间从新晋升技术等级时起重新计算。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技术等级工资,不涉及有关工人技术等级的

任职问题。

三、关于改任职务和享受待遇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

(一)公务员改任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可按同一职务层次领导职

务工资标准确定;由高一级领导职务,改任低一级领导职务,且保留原待遇的,其职务工

资可按原高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工资套改

1、公务员按现享受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确定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

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现享受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确定

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照《关于适当解决部分基层干部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1994〕105号)、1998年《关于原先未执行级别工资的某些机关工作人员正常

晋升级别工资的处理办法》比照相应行政职务套改了工资的人员,此次级别(薪级)工资

按照其现享受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进行套改,任职时间按以下办法计算:

任命(聘任)过相应职务的,其相应职务(岗位)的任职时间从正式任命(聘任)的

当年起计算;没有任命(聘任)过职务的,任职时间按1-5年(事业单位按3年以下)计

算。公务员职务工资,任命过职务的,执行所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没有任命过职务的,

执行本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职工岗位工资执行所聘岗位(或享受待遇)

对应的工资标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级别(薪级)工资,不涉及其

它待遇问题。

四、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范围

列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其工人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其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

五、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

务,结合本人实际任职经历,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调

入后所任职务相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

结合本人实际任职经历,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执行调入后

所聘岗位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六、关于工资套改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

限问题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

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

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

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

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按岗位管

理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在岗位限额以内任命、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工人按所

聘岗位套改工资。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问题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分配到我省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

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

高定一到两档(级),具体办法按我省原规定执行(见附表)。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见附表)。

九、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

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

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

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

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

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

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

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我省原执行的工资区类别差和高原临时补贴,以及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

4个区原实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列入地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暂予保留。

十一、关于浮动工资问题

改进我省乡镇人员现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现行浮动工资改进为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不再跟随工资档次向上浮动。在工资制度改革期间,现仍在乡镇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浮动工

资,暂按现行的绝对额予以保留,改进办法另行制定。原在乡镇工作,后调离乡镇有固定

浮动工资的人员,本次套改时不再保留。

十二、关于奖励工资问题

对获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继续执行我省原规定,实行一次性奖励,

不再与工资直接挂钩。

十三、关于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补助问题

(一)关于退休费及退休生活补助问题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在《人事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的基础上,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劳动人事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1982〕34

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

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

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报告〉的通知》(甘政发〔1985〕235

号)规定适当给予补助,按省内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管理(具体标准已列入规范后的津贴补

贴项目)。

(二)关于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的问题

获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提高退

休费比例的问题,仍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

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办理。

附表一:

甘肃省机关新录用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 国 家 规 定 │

省 内 规 定 │

│ ├───┬───────────────────┼────────────┬──

─────────────────────────┤

│ 学 历 │ │ 正式任职后工资 │

试用期工资 │ 正式任职后工资 │

│ │ │ │

├─────┬───┬─────────────────┤

│ │试用期│ │

│ │ │ 级别工资 │

│ │工资 │ │

│ 确定职 │职务 │ │

│ │ ├────────┬─────┬────┼────┬───────┤

│ ├────────┬────────┤

│ │ │ 级别工资 │ 确定职 │职务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 务范围 │工资 │ 兰州市四区 │ 其他地区 │

│ │ ├─────┬──┤ 务范围 │ │ ├───

─┬──┤ │ ├────┬───┼────┬───┤

│ │ │级别档次 │标准│ │ │ │

级别档次│标准│ │ │级别档次│标准 │级别档次│标准 │

├────────┼───┼─────┼──┼─────┼────┼────┼────┼──┼─────

┼───┼────┼───┼────┼───┤

│博士学位研究生 │845 │22-1 │461 │主任科员 │ 480 │ 480

│22-1 │461 │ 主任科员│ 480 │ 22-2 │ 498 │ 22-3 │ 535 │

├────────┼───┼─────┼──┼─────┼────┼────┼────┼──┼─────

┼───┼────┼───┼────┼───┤

│ 硕士学位研究生│ 770 │ 24-3 │446 │副主任科员│ 410 │ 410

│24-3 │446 │副主任科员│410 │24-4 │476 │24-5 │506 │

├────────┼───┼─────┼──┼─────┼────┼────┼────┼──┼─────

┼───┼────┼───┼────┼───┤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 │ │ │ │ │ │

│ │ │ │ │ │ │ │

│ │710 │25-3 │408 │ 科员 │ 380 │ 380

│25-3 │408 │ 科员 │ 380 │ 25-4 │ 436 │ 25-5 │ 464 │

│大学本科毕业生 │ │ │ │ │ │ │

│ │ │ │ │ │ │ │

├────────┼───┼─────┼──┼─────┼────┼────┼────┼──┼─────

┼───┼────┼───┼────┼───┤

│ 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 25-2 │380 │ 科员 │ 380 │ 380

│25-2 │380 │ 科员 │ 380 │ 25-3 │ 408 │ 25-4 │ 436 │

├────────┼───┼─────┼──┼─────┼────┼────┼────┼──┼─────

┼───┼────┼───┼────┼───┤

│ 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 26-2 │347 │ 科员 │ 380 │ 380

│26-2 │347 │ 科员 │ 380 │26-3 │ 374 │ 26-4 │ 401 │

├────────┼───┼─────┼──┼─────┼────┼────┼────┼──┼─────

┼───┼────┼───┼────┼───┤

│ 中专毕业生 │ 590 │ 27-2 │316 │ 办事员 │ 340 │ 340

│27-2 │316 │ 办事员 │ 340 │ 27-3 │ 342 │ 27-4 │ 368 │

├────────┼───┼─────┼──┼─────┼────┼────┴────┴──┼─────

┼───┼────┼───┼────┼───┤

│ 高中毕业生 │ 590 │ 27-2 │316 │ 办事员 │ 340 │ 590

│ 办事员 │ 340 │ 27-2 │ 316 │ 27-2 │ 316 │

├────────┼───┼─────┼──┼─────┼────┼────────────┼─────

┼───┼────┼───┼────┼───┤

│ 初中毕业生 │ 570 │ 27-1 │290 │ 办事员 │ 340 │ 570

│ 办事员 │ 340 │ 27-1 │ 290 │ 27-1 │ 2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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