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仵梓)
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的责任
1、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提出具体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哪四个方面
1
2、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
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
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
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
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
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
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
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
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
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
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
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
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
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
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
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
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2)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的责任扩展资料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
日起施行。
3、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工程安copy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百
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总承包单知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道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百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度、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问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答、
承版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权督促整改。
5、《安全生产法》中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企业安全总监制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由企业选
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
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
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
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
和具体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
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
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
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
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
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此外,关于施行“安全
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
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
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
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
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
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
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
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
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也曾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
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
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
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
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
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
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
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
1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规章等规定;
2
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
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
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4
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
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5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
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6
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
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
故;
7
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
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
监督落实;
8
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
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
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9
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
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
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
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
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7、承包商安全事故,公司是否有责任
如果承包商有资质,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
主没有相应资复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制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
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8、简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六项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简述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全面负责。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
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合同工期、成本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所谓法定
责任,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所谓约定责
任,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通过协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但是,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裉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
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
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上报事故。据此,一旦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规定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也有
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与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的责任相关的资料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仵梓)
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的责任
1、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提出具体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哪四个方面
1
2、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
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
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
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
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
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
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
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
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
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
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
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
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
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
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
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
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2)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的责任扩展资料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
日起施行。
3、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工程安copy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百
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总承包单知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道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百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度、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问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答、
承版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权督促整改。
5、《安全生产法》中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企业安全总监制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由企业选
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
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
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
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
和具体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
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
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
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
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
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此外,关于施行“安全
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
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
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
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
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
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
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
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
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也曾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
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
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
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
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
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
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
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
1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规章等规定;
2
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
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
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4
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
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5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
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6
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
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
故;
7
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
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
监督落实;
8
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
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
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9
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
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
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
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
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7、承包商安全事故,公司是否有责任
如果承包商有资质,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
主没有相应资复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制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
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8、简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六项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简述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全面负责。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
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合同工期、成本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所谓法定
责任,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所谓约定责
任,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通过协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但是,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裉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
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
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上报事故。据此,一旦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规定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也有
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与安全生产法对承包商的责任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