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公叔乐池)
徐勇、于忠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勇;于忠进;高建民
【当事人】徐勇于忠进高建民
【当事人-个人】徐勇于忠进高建民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隋磊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隋磊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文福隋磊
【代理律所】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勇
【被告】于忠进;高建民
1 / 10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
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
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3 02:16:35
徐勇、于忠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6民终5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忠进,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瑛,栖霞翠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高建民,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磊,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勇因与被上诉人于忠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2020)鲁0686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勇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二、驳回被上诉人于忠进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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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公叔乐池)
徐勇、于忠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鹏亮杨忠霞王天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勇;于忠进;高建民
【当事人】徐勇于忠进高建民
【当事人-个人】徐勇于忠进高建民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隋磊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隋磊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文福隋磊
【代理律所】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勇
【被告】于忠进;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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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
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
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3 02:16:35
徐勇、于忠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6民终5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忠进,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瑛,栖霞翠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高建民,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磊,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勇因与被上诉人于忠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2020)鲁0686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勇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二、驳回被上诉人于忠进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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