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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鑫雨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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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郸春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刘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敏,*。

被告:深圳市金鑫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华路159号振兴大厦1栋3层3H6C,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30148U。

法定代表人:张焕然,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金诚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

205栋上步工业区205栋3层A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Q7J01。

法定代表人:张焕然,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公司)与

被告深圳市金鑫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雨公司)、深圳

市金诚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鑫

雨公司、金诚意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鑫雨公司、金诚意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奥海公司名称的侵权产品,并销毁

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赔偿奥海公司

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3.本案

诉讼费用由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奥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是一家从事充电

器、电源适配器、无线充电产品等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

上市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优良的品质,荣获“2020年广东省

制造企业500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中国品牌500

强”等多项荣誉称号,并成为小米、VIVO、OPPO、Mophie、

Belkin等众多全球知名品牌的战略合作伙伴,在行业内具有极高

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奥海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发现,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未经

奥海公司同意,在产品上擅自使用奥海公司的名称,生产、销售

标有奥海公司名称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奥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其行为已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相关公众发生混淆,错

误识别产品来源,误认为涉案产品为奥海公司制造,损害了奥海

公司的声誉,导致奥海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

缺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0日,国家电子计

算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向奥海公司发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样品确认通知书》,其中载明在京东商城处抽取到标称奥海公司

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郸春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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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刘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敏,*。

被告:深圳市金鑫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华路159号振兴大厦1栋3层3H6C,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30148U。

法定代表人:张焕然,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金诚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

205栋上步工业区205栋3层A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Q7J01。

法定代表人:张焕然,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公司)与

被告深圳市金鑫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雨公司)、深圳

市金诚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鑫

雨公司、金诚意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鑫雨公司、金诚意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奥海公司名称的侵权产品,并销毁

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赔偿奥海公司

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3.本案

诉讼费用由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奥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是一家从事充电

器、电源适配器、无线充电产品等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

上市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优良的品质,荣获“2020年广东省

制造企业500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中国品牌500

强”等多项荣誉称号,并成为小米、VIVO、OPPO、Mophie、

Belkin等众多全球知名品牌的战略合作伙伴,在行业内具有极高

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奥海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发现,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未经

奥海公司同意,在产品上擅自使用奥海公司的名称,生产、销售

标有奥海公司名称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奥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其行为已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相关公众发生混淆,错

误识别产品来源,误认为涉案产品为奥海公司制造,损害了奥海

公司的声誉,导致奥海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金鑫雨公司、金诚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

缺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0日,国家电子计

算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向奥海公司发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样品确认通知书》,其中载明在京东商城处抽取到标称奥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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