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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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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发(作者:向红叶)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

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

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

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

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

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

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

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

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

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

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

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

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

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

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

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

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

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

2024年4月3日发(作者:向红叶)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

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

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

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

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

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

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

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

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

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

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

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

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

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

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

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

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

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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