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发(作者:机原)
维权投诉书
本人于 年 月份在电信办理了2部固话(A号码199元套餐,B号码保底消费100
元/月),2部手机(C号码套餐199元/月和D号码套餐289元/月)。当时选择的是靓号,
但是办理的时候我预存了所选靓号对应的预存款,并且只签订了2年协议。现在协议到期
了,我想将A号码变更成电信爱家双百兆套餐(该套餐下面可以绑定4个副卡),然后将
C号码和D号码作为A号码的副卡使用。然而,当我去电信办理变更业务时,他们告知我
A、C、D号码都是靓号,都有终身制的最低消费,所以不能将C、D号码变更成A号码的
副卡使用。但是在2014年办理业务时,电信人员并没有告知我靓号还有终身的最低消费,
并且我找遍了当时签订的各种文件,确定当时也没有与电信签订任何与靓号终身保底消费
有关的协议。
为此,我拨打了当地电信的投诉热线,客服人员却给了我如下答复:只能将C号码作
为A号码下面的副卡使用(A号码套餐还是199元/月)。D号码作为B号码的副卡使用
(B号码套餐变更成129元/月)。如果我同意以上解决方案,还必须再补签一个终身的靓
号保底最低消费协议。总之,除非我接受电信单方面强加的“终身保底消费”,否则我就
无法变更套餐;即使接受了该“终身协议”,也还是不能完全自由地变更套餐,只能按照
电信的要求将C、D号码分别作为A、B号码的副卡使用。
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中国电信在协议期满后禁止消费者变更套餐涉嫌强制交易,“靓
号终身保底消费”是其长期以来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一、本人2014年与电信签约的靓号预存款协议期限为两年,协议到期即已履约完毕。
本人此后当然无障碍地享有将A号码变更成电信爱家双百兆套餐的权利。然而电信公司只
允许附条件地将将C、D号码分别作为A、B号码的副卡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
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电信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2014年的签约合同中并未明确以上靓号号码的为“终身保底消费”,用户本人对
此并无知情权,倘若知情,绝不可能选此号码并使用电信服务,电信公司极大侵犯了本人
的知情权,属于消费欺诈!应予严惩!
三、本人最初变更业务时电信公司以靓号必须终身保底消费为由禁止变更,经协调后
仍然以签订“终身保底消费协议”为条件变更不完全的套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
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电信公司有关最低消费
约束期为终身制的规定,属加重消费者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该内容有
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对本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因此,本人强烈要求中国电信取消所谓“靓号终身保底消费”的不公平交易条件,让
本人能够自主选择将A号码变更成电信爱家双百兆套餐,以便更好地享用电信服务。
2024年4月8日发(作者:机原)
维权投诉书
本人于 年 月份在电信办理了2部固话(A号码199元套餐,B号码保底消费100
元/月),2部手机(C号码套餐199元/月和D号码套餐289元/月)。当时选择的是靓号,
但是办理的时候我预存了所选靓号对应的预存款,并且只签订了2年协议。现在协议到期
了,我想将A号码变更成电信爱家双百兆套餐(该套餐下面可以绑定4个副卡),然后将
C号码和D号码作为A号码的副卡使用。然而,当我去电信办理变更业务时,他们告知我
A、C、D号码都是靓号,都有终身制的最低消费,所以不能将C、D号码变更成A号码的
副卡使用。但是在2014年办理业务时,电信人员并没有告知我靓号还有终身的最低消费,
并且我找遍了当时签订的各种文件,确定当时也没有与电信签订任何与靓号终身保底消费
有关的协议。
为此,我拨打了当地电信的投诉热线,客服人员却给了我如下答复:只能将C号码作
为A号码下面的副卡使用(A号码套餐还是199元/月)。D号码作为B号码的副卡使用
(B号码套餐变更成129元/月)。如果我同意以上解决方案,还必须再补签一个终身的靓
号保底最低消费协议。总之,除非我接受电信单方面强加的“终身保底消费”,否则我就
无法变更套餐;即使接受了该“终身协议”,也还是不能完全自由地变更套餐,只能按照
电信的要求将C、D号码分别作为A、B号码的副卡使用。
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中国电信在协议期满后禁止消费者变更套餐涉嫌强制交易,“靓
号终身保底消费”是其长期以来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一、本人2014年与电信签约的靓号预存款协议期限为两年,协议到期即已履约完毕。
本人此后当然无障碍地享有将A号码变更成电信爱家双百兆套餐的权利。然而电信公司只
允许附条件地将将C、D号码分别作为A、B号码的副卡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
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电信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2014年的签约合同中并未明确以上靓号号码的为“终身保底消费”,用户本人对
此并无知情权,倘若知情,绝不可能选此号码并使用电信服务,电信公司极大侵犯了本人
的知情权,属于消费欺诈!应予严惩!
三、本人最初变更业务时电信公司以靓号必须终身保底消费为由禁止变更,经协调后
仍然以签订“终身保底消费协议”为条件变更不完全的套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
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电信公司有关最低消费
约束期为终身制的规定,属加重消费者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该内容有
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对本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因此,本人强烈要求中国电信取消所谓“靓号终身保底消费”的不公平交易条件,让
本人能够自主选择将A号码变更成电信爱家双百兆套餐,以便更好地享用电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