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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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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濮颖初)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

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

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

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

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

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

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

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

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

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

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

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

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

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

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

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

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

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

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

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

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

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

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

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

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

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

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

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

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

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

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

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

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

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

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

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

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

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

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

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

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

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

(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

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

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

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

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

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

(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

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 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

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

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

(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

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

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

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

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

袋;(30)卷底。

第十七条 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

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

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

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

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

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

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

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

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

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

)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

(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

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

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

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

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

)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

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

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

;(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

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

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

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

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

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

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

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

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

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

族文字材

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

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

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

理。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

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

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

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

法院备案。

附五: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

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

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

案件的性

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

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

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

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

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

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

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

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

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卷 宗 类 型 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按刑期划分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二)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长期

5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永久

6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犯罪案

件 永久

7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 永久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永久

9 一般神职人员的犯罪案件 长期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划分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的案件 永久

12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永久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一般案件 长期

13 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判决的疑难案件 永久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推的案件 永久

15 体现宽严政策的典型案件 永久

16 经复查甄别平反的冤假错案 永久

17 特赦案件 永久

18 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永久

19 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经复查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案件 永久

20 被告人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长期

21 发回补充侦察、撤诉、终止审理的案件 短期

(四)按案件性质划分

[反革命]

22 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案件 永久

23 派遣、潜伏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永久

24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5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6 组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 永久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判变或叛乱的案件 永久

27 投敌叛变、聚众叛乱、暴乱的案件 永久

28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永久

29 反革命集团案件 永久

30 组织劫狱、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1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永久

32 反革命破坏案件 永久

33 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 永久

34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5 汉奸、战犯、叛徒、托派的案件 永久

36 恶霸地主、土匪案件 永久

37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永久

38 敌伪逆产案件 永久

其他反革命案件 永久

[危害公共安全]

39 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的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0 破坏交通运输、动力、通讯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案件

(1)重大和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41 责任、技术事故造成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永久

情节一般的 短期

42 非法制造、抢夺、盗窃、买卖和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3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

(1)数额巨大或集团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4 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 永久

一般的偷税、抗税案件 长期

45 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金银、外币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6 伪造、贩卖有价证券的案件 永久

47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重大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4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的案件 永久

49 破坏生产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0 哄抢、滥伐、盗伐林木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1 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2 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利法的案件 长期

53 行贿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4 高利贷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55 故意杀人案件 永久

56 过失杀人案件 永久

57 伤害的案件

(1)致人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8 报复、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9 强奸、奸淫幼女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0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永久

61 非法搜查、拘禁、管制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2 刑讯逼供案件 永久

63 “文革”期间重大的打、砸、抢案件 永久

64 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永久

65 一般民族宗教案件 长期

66 涉外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 永久

67 破坏选举案件 长期

68 破坏通讯自由案件 长期

69 解放初期查禁妓院对老鸨虐待妓女能反映一定社会情况的典型案件 永久

[侵犯财产]

70 情节严重的贪污案件 永久

一般贪污案件 长期

71 哄抢、侵占公私财产的案件 长期

72 情节严重的盗窃、惯窃案件 永久

一般盗窃案件 长期

73 抢劫、抢夺案件

(1)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5 政治骗子 永久

76 毁坏公私财物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77 妨碍公务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78 聚众闹事的案件 永久

79 一般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短期

80 流氓集团、罪行严重的流氓案件 永久

81 一般流氓案件 长期

82 脱逃、劫狱、越狱案件 长期

83 包庇、窝藏罪犯案件 长期

84 制造、贩卖假酒、假药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85 伪造、盗窃、抢劫、涂改、出卖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永久

86 一般性伪造公文、证件、私刻公章案件 短期

87 聚众赌博和职业赌徒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88 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永久

89 制造、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材料的案件 长期

90 重大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永久

一般的制造、贩卖毒品案件 长期

91 盗运、盗卖珍贵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古迹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2 破坏边界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绘标志的案件 永久

93 偷越或输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4 违反国(边)境卫生检疫法规案件 长期

[妨害婚姻家庭]

95 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重婚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96 破坏军婚案件 短期

97 遗弃案件 短期

98 虐待、摧残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渎职]

99 介绍贿赂、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00 泄露国家机密案件 永久

101 玩忽职守案件 永久

102 体罚、虐待、私放犯人案件 永久

103 邮电人员私拆邮件的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104 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 永久

[其他]

105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永久

106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长期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短期

二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

(一)按当事人身份划分

108 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案件 永久

109 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 永久

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 永久

111 省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永久

(二)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分

112 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永久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14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5 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 永久

116 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 长期

117 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永久

118 反映贯彻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性质划分

119 继承、析产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永久

(2)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 长期

12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2)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长期

(3)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短期

121 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屋、典当等纠纷反映一定 永久

的社会历史情况的代表性案件

122 著作(版权)、专利、发现、发明等知识产权案件 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誉、荣誉、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案件 长期

124 一般离婚案件 短期

125 一般赡养、扶养、抚养、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短期

126 一般债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 短期

127 不当得利案件 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营案件 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案件 长期

131 一般买卖、赔偿纠纷案件 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长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短期

附六: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

法院

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

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

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

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

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

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

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7.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本院需要执行的,检查本院工作以及与本院联系、洽商工作

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下级法院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统计报表。

9.其他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参考性作用,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不

需归档。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由各部门造具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销毁。

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有: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普发或抄送供本院工作参考的文件,征求意见

的未定稿以及任免、奖惩与本院无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2.本院的重份文件(含院内各部门间互相抄送的文件),一般文件的草稿及修改稿。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的,只起参考作用的临时性文件,一般的人民来信。

4.本院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5.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本院不需贯彻执行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6.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7.下级法院的《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各种信息、刊物以及不应抄报、不必备案的文件

材料。

8.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立卷工作,文书

处理采取分散形式的,由院内各职能部门负责;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由办公室或研究

室负责。

第七条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按照分类方案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内部组织

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采取“年度--组织机构--问题”的结构形式,参照《人民法院行

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编制本院的分类方案;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可用《人

民法院行

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代替分类方案。文件办理完结后,按照分类方案“对号入座”,分类

立卷。

第八条 分类方案的每一条款,就是一组文件的组合。条款的拟制,应符合“遵循文件材料的

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总要求,

正确运用作者、问题、名称、时间、地区、通讯者六个特征,合理组合。

第九条 立卷归档行政文书材料的种类、份数,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正件与

附件、印制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应分别立

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归档。

第十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放在文书内容针对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书一般不得放在

一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年,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

幕年,跨年度的规划、总结,分别放在内容针对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头年总结与次年计划

写在一起的

,应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总结针对年,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按照本院与文书制发机关的关系,分为上级、本院、同级

和下级,不同级别的文书,应适当分开立卷,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不得分开。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第十二条 文书材料立卷,必须分类准确,口径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一文涉及两个以上问

题的,应放在反映主要问题的卷内,卷内文书材料过多的,可适当分开立卷。

第四章 行政文书卷宗的装订与编目

第十三条 卷内的文书材料,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

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

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画面页上,逐页

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不装订的卷宗,应在每份文书首页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章,逐件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文书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

期、所在页号和备注等项目组成。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书排列先后顺次的序号。

2.文号。填写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号。

3.责任者。即文书作者,填写文书的署名者。

4.题名。即文书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题名或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书内容的,可在原

题名后写上自拟题名,外加方括号〔〕。

5.文书日期。填写文书制成日期。

6.所在页号。卷内文书材料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件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可填写起号。

7.备注。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所作的说明。

卷内文书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订入卷内;一份归档后汇编全引目录。

第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

等项目组成。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的填写。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

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由全宗名称、类目名称、卷宗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组

成。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人民法院的全称。

2.类目名称。填写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按“年度--组织机构--问题”分类的,填写卷

宗所属组织机构;按“年度--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类别。

3.卷宗题名。即卷宗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名称三要素组成,结构要完整,文字要

简炼、明确,能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书材料的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

责任者的拟写。卷内责任者不多的,可一一标出。责任者较多,可择其中主要的标出:法院

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可只标法院;党委、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可只标党委、政府。

责任者名称过长的,可采用通用简称。但不能使用“本”、“省”、“市”等概念不清的语句。

问题的拟写。文字要简炼,概括要准确,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卷宗,应力求单一。

文种的拟写。文书名称不多的,可标出;文书名称较多的,可按名称的重要程度顺序,兼顾

不同性质名称,标出二三个即可。

4.时间。卷内文书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5.保管期限。立卷时对卷宗划定的保管期限。

6.件、页数。装订的卷宗卷内总页数或不装订的卷宗卷内的总件数。

7.归档号。立卷人填写的文书处理号。

第十八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必须去掉金属

物,对破损和订口有字迹的要托裱和接边,字迹扩散的要复制,过大的要按十六开折迭。以

地脚和翻口取齐,用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为160毫米左右。

第五章 卷宗目录的编制与归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文书卷宗,必须按照分类方案分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兼顾

卷宗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次编定归档号,以固定卷宗位置。

卷宗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方法必须统一,前后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编制卷宗目录。编定归档号的卷宗,应依次载入卷宗目录,一份目录内,不得出

现重复的卷宗号。

第二十一条 卷宗目录一式三份。文书处理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时,必须按照卷宗目录

逐卷点交,由双方签字后,二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文书处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当年的行政文书档案,必须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

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24年4月13日发(作者:濮颖初)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

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

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

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

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

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

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

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

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

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

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

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

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

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

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

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

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

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

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

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

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

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

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

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

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

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

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

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

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

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

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

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

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

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

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

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

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

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

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

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

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

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

(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

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

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

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

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

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

(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

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 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

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

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

(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

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

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

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

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

袋;(30)卷底。

第十七条 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

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

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

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

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

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

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

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

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

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

)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

(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

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

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

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

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

)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

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

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

;(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

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

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

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

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

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

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

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

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

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

族文字材

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

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

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

理。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

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

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

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

法院备案。

附五: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

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

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

案件的性

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

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

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

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

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

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

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

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

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卷 宗 类 型 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按刑期划分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二)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长期

5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永久

6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犯罪案

件 永久

7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 永久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永久

9 一般神职人员的犯罪案件 长期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划分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的案件 永久

12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永久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一般案件 长期

13 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判决的疑难案件 永久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推的案件 永久

15 体现宽严政策的典型案件 永久

16 经复查甄别平反的冤假错案 永久

17 特赦案件 永久

18 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永久

19 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经复查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案件 永久

20 被告人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长期

21 发回补充侦察、撤诉、终止审理的案件 短期

(四)按案件性质划分

[反革命]

22 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案件 永久

23 派遣、潜伏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永久

24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5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6 组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 永久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判变或叛乱的案件 永久

27 投敌叛变、聚众叛乱、暴乱的案件 永久

28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永久

29 反革命集团案件 永久

30 组织劫狱、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1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永久

32 反革命破坏案件 永久

33 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 永久

34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5 汉奸、战犯、叛徒、托派的案件 永久

36 恶霸地主、土匪案件 永久

37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永久

38 敌伪逆产案件 永久

其他反革命案件 永久

[危害公共安全]

39 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的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0 破坏交通运输、动力、通讯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案件

(1)重大和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41 责任、技术事故造成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永久

情节一般的 短期

42 非法制造、抢夺、盗窃、买卖和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3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

(1)数额巨大或集团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4 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 永久

一般的偷税、抗税案件 长期

45 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金银、外币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6 伪造、贩卖有价证券的案件 永久

47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重大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4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的案件 永久

49 破坏生产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0 哄抢、滥伐、盗伐林木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1 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2 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利法的案件 长期

53 行贿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4 高利贷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55 故意杀人案件 永久

56 过失杀人案件 永久

57 伤害的案件

(1)致人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8 报复、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9 强奸、奸淫幼女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0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永久

61 非法搜查、拘禁、管制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2 刑讯逼供案件 永久

63 “文革”期间重大的打、砸、抢案件 永久

64 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永久

65 一般民族宗教案件 长期

66 涉外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 永久

67 破坏选举案件 长期

68 破坏通讯自由案件 长期

69 解放初期查禁妓院对老鸨虐待妓女能反映一定社会情况的典型案件 永久

[侵犯财产]

70 情节严重的贪污案件 永久

一般贪污案件 长期

71 哄抢、侵占公私财产的案件 长期

72 情节严重的盗窃、惯窃案件 永久

一般盗窃案件 长期

73 抢劫、抢夺案件

(1)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5 政治骗子 永久

76 毁坏公私财物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77 妨碍公务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78 聚众闹事的案件 永久

79 一般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短期

80 流氓集团、罪行严重的流氓案件 永久

81 一般流氓案件 长期

82 脱逃、劫狱、越狱案件 长期

83 包庇、窝藏罪犯案件 长期

84 制造、贩卖假酒、假药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85 伪造、盗窃、抢劫、涂改、出卖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永久

86 一般性伪造公文、证件、私刻公章案件 短期

87 聚众赌博和职业赌徒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88 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永久

89 制造、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材料的案件 长期

90 重大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永久

一般的制造、贩卖毒品案件 长期

91 盗运、盗卖珍贵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古迹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2 破坏边界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绘标志的案件 永久

93 偷越或输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4 违反国(边)境卫生检疫法规案件 长期

[妨害婚姻家庭]

95 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重婚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96 破坏军婚案件 短期

97 遗弃案件 短期

98 虐待、摧残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渎职]

99 介绍贿赂、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00 泄露国家机密案件 永久

101 玩忽职守案件 永久

102 体罚、虐待、私放犯人案件 永久

103 邮电人员私拆邮件的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104 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 永久

[其他]

105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永久

106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长期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短期

二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

(一)按当事人身份划分

108 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案件 永久

109 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 永久

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 永久

111 省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永久

(二)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分

112 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永久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14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5 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 永久

116 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 长期

117 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永久

118 反映贯彻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性质划分

119 继承、析产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永久

(2)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 长期

12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2)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长期

(3)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短期

121 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屋、典当等纠纷反映一定 永久

的社会历史情况的代表性案件

122 著作(版权)、专利、发现、发明等知识产权案件 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誉、荣誉、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案件 长期

124 一般离婚案件 短期

125 一般赡养、扶养、抚养、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短期

126 一般债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 短期

127 不当得利案件 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营案件 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案件 长期

131 一般买卖、赔偿纠纷案件 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长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短期

附六: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

法院

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

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

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

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

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

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

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7.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本院需要执行的,检查本院工作以及与本院联系、洽商工作

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下级法院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统计报表。

9.其他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参考性作用,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不

需归档。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由各部门造具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销毁。

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有: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普发或抄送供本院工作参考的文件,征求意见

的未定稿以及任免、奖惩与本院无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2.本院的重份文件(含院内各部门间互相抄送的文件),一般文件的草稿及修改稿。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的,只起参考作用的临时性文件,一般的人民来信。

4.本院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5.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本院不需贯彻执行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6.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7.下级法院的《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各种信息、刊物以及不应抄报、不必备案的文件

材料。

8.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立卷工作,文书

处理采取分散形式的,由院内各职能部门负责;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由办公室或研究

室负责。

第七条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按照分类方案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内部组织

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采取“年度--组织机构--问题”的结构形式,参照《人民法院行

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编制本院的分类方案;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可用《人

民法院行

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代替分类方案。文件办理完结后,按照分类方案“对号入座”,分类

立卷。

第八条 分类方案的每一条款,就是一组文件的组合。条款的拟制,应符合“遵循文件材料的

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总要求,

正确运用作者、问题、名称、时间、地区、通讯者六个特征,合理组合。

第九条 立卷归档行政文书材料的种类、份数,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正件与

附件、印制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应分别立

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归档。

第十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放在文书内容针对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书一般不得放在

一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年,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

幕年,跨年度的规划、总结,分别放在内容针对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头年总结与次年计划

写在一起的

,应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总结针对年,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按照本院与文书制发机关的关系,分为上级、本院、同级

和下级,不同级别的文书,应适当分开立卷,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不得分开。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第十二条 文书材料立卷,必须分类准确,口径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一文涉及两个以上问

题的,应放在反映主要问题的卷内,卷内文书材料过多的,可适当分开立卷。

第四章 行政文书卷宗的装订与编目

第十三条 卷内的文书材料,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

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

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画面页上,逐页

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不装订的卷宗,应在每份文书首页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章,逐件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文书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

期、所在页号和备注等项目组成。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书排列先后顺次的序号。

2.文号。填写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号。

3.责任者。即文书作者,填写文书的署名者。

4.题名。即文书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题名或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书内容的,可在原

题名后写上自拟题名,外加方括号〔〕。

5.文书日期。填写文书制成日期。

6.所在页号。卷内文书材料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件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可填写起号。

7.备注。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所作的说明。

卷内文书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订入卷内;一份归档后汇编全引目录。

第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

等项目组成。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的填写。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

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由全宗名称、类目名称、卷宗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组

成。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人民法院的全称。

2.类目名称。填写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按“年度--组织机构--问题”分类的,填写卷

宗所属组织机构;按“年度--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类别。

3.卷宗题名。即卷宗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名称三要素组成,结构要完整,文字要

简炼、明确,能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书材料的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

责任者的拟写。卷内责任者不多的,可一一标出。责任者较多,可择其中主要的标出:法院

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可只标法院;党委、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可只标党委、政府。

责任者名称过长的,可采用通用简称。但不能使用“本”、“省”、“市”等概念不清的语句。

问题的拟写。文字要简炼,概括要准确,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卷宗,应力求单一。

文种的拟写。文书名称不多的,可标出;文书名称较多的,可按名称的重要程度顺序,兼顾

不同性质名称,标出二三个即可。

4.时间。卷内文书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5.保管期限。立卷时对卷宗划定的保管期限。

6.件、页数。装订的卷宗卷内总页数或不装订的卷宗卷内的总件数。

7.归档号。立卷人填写的文书处理号。

第十八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必须去掉金属

物,对破损和订口有字迹的要托裱和接边,字迹扩散的要复制,过大的要按十六开折迭。以

地脚和翻口取齐,用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为160毫米左右。

第五章 卷宗目录的编制与归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文书卷宗,必须按照分类方案分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兼顾

卷宗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次编定归档号,以固定卷宗位置。

卷宗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方法必须统一,前后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编制卷宗目录。编定归档号的卷宗,应依次载入卷宗目录,一份目录内,不得出

现重复的卷宗号。

第二十一条 卷宗目录一式三份。文书处理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时,必须按照卷宗目录

逐卷点交,由双方签字后,二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文书处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当年的行政文书档案,必须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

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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