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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要求DB12∕T 93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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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凭骏英)

DB12/T 939—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公路交叉工程 ...................................................................... 2

5.1 穿越工程 ...................................................................... 2

5.1.1 公路、城市道路穿越公路桥梁 ................................................ 2

5.1.2 铁路穿越 .................................................................. 3

5.1.3 管道穿越 .................................................................. 3

5.2 跨越工程 ...................................................................... 4

5.2.1 公路跨越 .................................................................. 4

5.2.2 铁路跨越 .................................................................. 5

5.2.3 电力线跨越 ................................................................ 6

5.2.4 公路跨越 .................................................................. 7

5.2.5 铁路跨越 .................................................................. 8

5.2.6 其他线路跨越 .............................................................. 9

5.2.7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 ............................................ 9

6 并行及接入工程 .................................................................... 9

6.1 并行工程 ...................................................................... 9

6.1.1 架设线缆 .................................................................. 9

6.1.2 埋设管线 ................................................................. 10

6.1.3 铁路并行 ................................................................. 10

6.1.4 公路并行 ................................................................. 10

6.2 接入工程 ..................................................................... 10

6.2.1 平面交叉 ................................................................. 10

6.2.2 加油加气站接入 ........................................................... 11

6.2.3 沿线单位接入 ............................................................. 11

7 利用公路结构物工程 ............................................................... 11

7.1 利用桥梁敷设管线 ............................................................. 12

7.2 利用隧道(涵洞)敷设管线 ..................................................... 12

I

DB12/T 939—2020

国省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国省公路的穿跨越公路工程、并行及接入工程和利用公路结构物工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省公路施工活动,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116 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省公路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highway

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以及普通国道、普通省道。

3.2

涉路工程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highway right-of-way

在规划公路红线、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开展的电力、通信、道路、铁路、油气管道、

企业及矿场廊(管)道、市政给排水、水利、供热等建设工程。

3.3

穿越式涉路工程 underground engineer ingcrossing highway

从公路路面、公路设施、桥下空间(含自然地面)下穿过的涉路工程。

3.4

跨越式涉路工程 aerial crossing engineering over highway

从公路及公路结构物上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

3.5

并行式涉路工程 longitudinal engineering along highway

在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沿公路并行的涉路工程。

3.6

接入式涉路工程 driveway access engineering

与公路主线平面交叉的涉路工程。

3.7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installations on highway struc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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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3.8

净区 clear zone

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4 基本规定

4.1 涉路工程必须为公路规划预留条件。

4.2 涉路工程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修复或改造。

4.3 涉路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公路交叉工程

5.1 穿越工程

5.1.1 公路、城市道路穿越公路桥梁

5.1.1.1 一般规定

5.1.1.1.1 应选择跨径和布孔满足穿越工程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的公路桥梁

进行穿越。

5.1.1.1.2 穿越工程中央分隔带、路基路面及边坡不宜侵入被交公路桥梁承台。

5.1.1.1.3 穿越工程施工时,应对既有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1.1.1.4 穿越工程的照明设施不应影响被交公路行车安全。

5.1.1.1.5 穿越工程应开展专项排水设计。

5.1.1.1.6 桥墩位于穿越工程路侧净区以内时,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

行。

5.1.1.1.7 穿越工程应选择适当位置设置限高设施。

5.1.1.2 中墩设置

5.1.1.2.1 下穿公路为双车道公路时,不得将跨线桥桥墩布置在对向行车道间。

5.1.1.2.2 下穿公路为多车道公路,且跨线桥桥墩布置在中间带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设施;下

穿公路为无中间带多车道公路,将跨线桥桥墩设置在行车道中间时,其中墩前后必须增设足够长度的中

间带,且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1.1.3 交叉角度

公路、城市道路与公路桥梁交叉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

5.1.1.4 路侧安全

被交公路桥墩应位于下穿公路路侧净区以外,当条件受限位于路侧净区以内时,应将桥墩防撞设施

提高1个~2个防护等级。

5.1.1.5 排水

跨线桥的桥面雨水,应采取措施集中引至桥下,不应散排于下穿公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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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防抛设施

5.1.1.6.1 下穿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必须在跨线桥上设置防抛设施。

5.1.1.6.2 下穿公路为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应在跨线桥上设置防抛设施。

5.1.1.6.3 防抛设施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

5.1.2 铁路穿越

5.1.2.1 一般规定

5.1.2.1.1 严禁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架固定在公路桥梁上。

5.1.2.1.2 新建铁路不宜下穿公路,经综合论证必须下穿时,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宜选在公路平、纵

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5.1.2.1.3 从公路桥梁下方穿越时,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1435mm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

定。

5.1.2.1.4 公路跨线桥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1.2.1.5 电气化铁路的杆塔、拉锚设置应符合本标准5.2.1的相关规定。

5.1.2.1.6 从公路桥梁下方穿越时,必须为公路桥梁检测预留空间,以满足公路桥梁的养护需求。

5.1.2.1.7 铁路穿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1.2.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铁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铁路的

线形条件,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

5.1.2.3 排水

公路跨线桥的桥面雨水,应采取措施集中引至桥下,不应散排至铁路道砟范围内。

5.1.2.4 防抛设施

5.1.2.4.1 铁路穿越公路时,公路跨线桥上应设置防抛设施。

5.1.2.4.2 桥梁防抛设施采用桥梁护网时其网孔规格不宜大于20mm×20mm。

5.1.2.4.3 防抛设施的设置范围为下穿铁路被保护区的宽度(斜交时应取斜交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

10m~20m。

5.1.2.4.4 防抛设施应做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1.2.4.5 除上述要求外,防抛设施的设置还应符合铁路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1.3 管道穿越

5.1.3.1 一般规定

5.1.3.1.1 严禁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5.1.3.1.2 管道穿越宜避开可液化土、湿陷性土、高灵敏度软土等土层路基以及高填方、深路堑地段,

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根据地质详勘资料,采取提高管材等级、增加埋深并增强管材防腐等措施。

5.1.3.1.3 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不应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管道

与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路径受限及工程安全专项论证。

5.1.3.1.4 采用定向钻工艺下穿公路时,应提高管材等级,并对管道承载能力进行荷载验算,且应对

管道施工对公路路基、构造物和相关设施稳定性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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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5 采用顶管工艺下穿公路时,应对穿越位置的土层岩土性质、地下水位等进行勘测;应综合

考虑周边地上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进管管径和材质以及其他因素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

关规定组织专项论证。

5.1.3.1.6 管道穿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两根或两根以上管道在同一地点穿越公路时,宜采用管廊方式穿越。

5.1.3.1.7 管道穿越公路应在公路两侧用地边线外缘设置地面标识和警示牌。

5.1.3.1.8 管道阀门井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

5.1.3.1.9 压力管道应在公路两侧配套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5.1.3.1.10 水利渠道应按照公路涵洞标准设计,并应对既有公路桥梁进行冲刷、凌冻、防撞、防腐设

计。是否单列一款说明。

5.1.3.2 交叉角度

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且宜居中穿越(桥下);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

5.1.3.3 地下通道(涵)或套管

5.1.3.3.1 管道与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穿越路基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通道(涵)

或套管应按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增加套管难度较大时,在保障公路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应提

高管材等级并进行管道路径选择、安全性分析以及养护措施论证。

5.1.3.3.2 地下通道(涵)或套管的设置长度和强度应满足日常维护要求,公路有拓宽规划的,应满

足拓宽施工道路荷载要求。

5.1.3.3.3 套管与管道之间的间隙应进行回填、封堵。

5.1.3.4 埋深

5.1.3.4.1 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底面不应小于1.0m,同时应满足与施工工艺对

应的管道埋深要求。

5.1.3.4.2 采用非开挖工艺施工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倍的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4m。

5.1.3.4.3 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

土保护盖板,盖板顶距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m,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

3m,并应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扩孔与桥梁墩台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且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扩孔直径的4倍~6倍。

5.2 跨越工程

5.2.1 公路跨越

5.2.1.1 一般规定

5.2.1.1.1 公路跨越宜选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5.2.1.1.2 公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

不能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1.1.3 跨越没有中间带的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5.2.1.1.4 在下穿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2.1.1.5 公路跨越工程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下穿公路路侧净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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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6 跨线桥桥墩到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净区要求时,应根据

具体交通量、运行速度、公路线形、边坡等条件,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1.1.7 跨线桥桥面雨水经排水量计算满足排水需求时可排至公路排水系统,否则应采用单独的排

水系统。

5.2.1.1.8 跨线桥应设置桥梁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50mm×100mm,护网应进行防雷和防腐处

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2.1.1.9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5.2.1.1.10 跨线桥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1.1.11 跨线桥梁施工时,应委托管线运营单位对被跨越公路施工影响范围内管线进行保护和迁

移。

5.2.1.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2.1.2 交叉角度

公路跨越公路交叉,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

5.2.1.3 净空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2 铁路跨越

5.2.2.1 一般规定

5.2.2.1.1 铁路跨越宜选在公路及铁路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

段。应满足交叉范围内下穿公路行车视距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二、三、四

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

5.2.2.1.2 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不能

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2.1.3 铁路墩、台应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以外,不宜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铁路桥

墩承台不应外露。

5.2.2.1.4 铁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不宜在高速公路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置桥墩;铁路跨越二级及以上公

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5.2.2.1.5 铁路跨越公路时,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

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铁路跨线桥桥墩到公路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

净区要求时,应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2.1.6 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跨线桥桥面雨

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5.2.2.1.7 铁路跨越工程的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

5.2.2.1.8 铁路跨越公路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20mm×20mm,护网应进

行防雷和防腐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2.2.1.9 铁路跨越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下穿公路上设置车辆限高设施。

5.2.2.1.10 铁路跨越工程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2.1.11 公路用地范围和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应管理部门协商划定。

5.2.2.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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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铁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铁路的

线形条件,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

5.2.2.3 净空

5.2.2.3.1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

5.2.2.3.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2.3.3 凹形竖曲线段上方设置跨线桥时,其净高应满足铰接列车有效净高的要求。

5.2.3 电力线跨越

5.2.3.1 一般规定

5.2.3.1.1 电力线的拉线、塔基基础及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宜设置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以

外。

5.2.3.1.2 杆塔拉线宜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应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且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

器警示罩。

5.2.3.1.3 架空线路跨越公路应位于独立耐张段,架空线的最大弧垂投影不宜在公路路面范围内,且

不宜跨越互通区。

5.2.3.1.4 不同电压架空线路的交叉、平行参数应符合架空线路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

5.2.3.1.5 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验算。

5.2.3.2 交叉角度

架空线路与公路交叉,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不满足45时,应对路径受限

和跨越线路的安全性进行论证。

5.2.3.3 净空

5.2.3.3.1 架空线路跨越公路时,公路应位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之间,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路面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1规定值,线路跨越公路桥梁时,最小垂直净空还应满足桥检需求。

表1 架空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

kV

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

m

6.0 7.0 8.0 9.0 14.0 19.5 21.5 27

1以下 1~110 154~220 330 500 750 800 1000

oo

5.2.3.3.2 架空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

风速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

5.2.3.3.3 架空线路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并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

长的高度。

表2 架空线路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

最大弧垂情况的垂直距离

标称电压(kv)

1以下

距离(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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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0

220

330

500

750

800

1000

1以下

10

110

220

最大风偏情况的水平距离

330

500

750

800

1000

1.5

3.0

3.5

4.5

7.0

8.5

15.0

16.0

1.0

2.0

3.5

3.5

5.0

7.0

8.5

13.5

16.0

5.2.3.3.4 架空线路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照明灯具间等公路设施的最小距离,不应

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架空线路与公路附属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

标称电压(kV)

0~1

10~66

110

220

330

500

750

800

1000

最小间距(m)

1.0

3.0

3.0

4.0

5.0

8.5

12.0

13.0

18.0

5.2.3.4 其他防护措施

公路两侧电力杆塔上应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警告标志。

5.2.4 公路跨越

5.2.4.1 一般规定

5.2.4.1.1 公路跨越宜选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5.2.4.1.2 公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

不能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4.1.3 跨越没有中间带的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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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4 在下穿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2.4.1.5 公路跨越工程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下穿公路路侧净区外。

5.2.4.1.6 跨线桥桥墩到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净区要求时,应根据

具体交通量、运行速度、公路线形、边坡等条件,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4.1.7 跨线桥桥面雨水经排水量计算满足排水需求时可排至公路排水系统,否则应采用单独的排

水系统。

5.2.4.1.8 跨线桥应设置桥梁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50mm×100mm,护网应进行防雷和防腐处

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2.4.1.9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5.2.4.1.10 跨线桥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4.1.11 跨线桥梁施工时,应委托管线运营单位对被跨越公路施工影响范围内管线进行保护和迁

移。

5.2.4.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2.4.2 交叉角度

公路跨越公路交叉,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

5.2.4.3 净空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5 铁路跨越

5.2.5.1 一般规定

5.2.5.1.1 铁路跨越宜选在公路及铁路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

段。应满足交叉范围内下穿公路行车视距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二、三、四

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

5.2.5.1.2 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不能

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5.1.3 铁路墩、台应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以外,不宜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铁路桥

墩承台不应外露。

5.2.5.1.4 铁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不宜在高速公路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置桥墩;铁路跨越二级及以上公

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5.2.5.1.5 铁路跨越公路时,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

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铁路跨线桥桥墩到公路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

净区要求时,应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5.1.6 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跨线桥桥面雨

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5.2.5.1.7 铁路跨越工程的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

5.2.5.1.8 铁路跨越公路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20mm×20mm,护网应进

行防雷和防腐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2.5.1.9 铁路跨越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下穿公路上设置车辆限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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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10 铁路跨越工程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5.1.11 公路用地范围和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应管理部门协商划定。

5.2.5.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2.5.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铁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铁路的

线形条件,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

5.2.5.3 净空

5.2.5.3.1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

5.2.5.3.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5.3.3 凹形竖曲线段上方设置跨线桥时,其净高应满足铰接列车有效净高的要求。

5.2.6 其他线路跨越

5.2.6.1 一般规定

5.2.6.1.1 线路的拉线、塔基基础及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宜设置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5.2.6.1.2 公路上方的通讯广播线路应设置红白相间的警告标识。

5.2.6.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通讯广播线路相交,以正交为宜。

5.2.6.3 净空

通讯广播线路的最小垂直净空应大于5.5m,平面交叉口路段应大于6m。

5.2.7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

5.2.7.1 一般规定

5.2.7.1.1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公路,应设置专用桥梁跨越,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介质管道跨越公路时,还应采取提高管材等级、无损检测、自然补偿等安全措施。

5.2.7.1.2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警告标识。

5.2.7.1.3 管道、渡槽应密封,企业生产输送带应设置防抛设施,不得影响公路行车安全。

5.2.7.2 交叉角度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与公路交叉,以正交为宜。

5.2.7.3 净空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与公路路面最小垂直净空应大于5.5m。

6 并行及接入工程

6.1 并行工程

6.1.1 架设线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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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于公路线形的涉路工程,其支撑结构及附属物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6.1.2 埋设管线

6.1.2.1 油气管道宜埋设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以外,必须在建筑控制区以内埋设管道时,管道距

规划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且应提高管道等级或增加保护措施。

6.1.2.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的排水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与三、四级公路排水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6m。

6.1.3 铁路并行

6.1.3.1 公铁并行时,铁路安全保护区与高速公路用地边线间距不宜小于30m,与一、二级公路用地

边线间距不应小于15m。

6.1.3.2 公铁并行时,应针对铁路对公路可能造成的安全影响进行评价。

6.1.3.3 公铁并行时,公路的排水系统与铁路的排水系统宜各自独立成体系。条件受限设置共用排水

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公路与铁路的排水需求,设置共用排水设施。

6.1.3.4 公铁并行其他指标应符合JT/T 1116要求。

6.1.4 公路并行

6.1.4.1 公路并行段,宜选在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6.1.4.2 并行公路的路侧净区不足时,必须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6.1.4.3 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并行且存在眩光影响时,应在路侧设置防眩设施。

6.2 接入工程

6.2.1 平面交叉

6.2.1.1 一般规定

6.2.1.1.1 平面交叉口应由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6.2.1.1.2 平面交叉设计应体现主路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分割冲突点并缩小冲突区。

6.2.1.1.3 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不宜多于5条。

6.2.1.2 间距

一、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三、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间距宜按照二级集

散公路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4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公路功能

间距(m)

一级公路

干线公路

一般值

2000

最小值

1000

集散公路

500

二级公路

干线公路

500

集散公路

300

6.2.1.3 视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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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1 平面交叉应保证安全所需的视距,两相交公路间,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

何有碍通视的物体。条件受限无法满足通视三角区时,应保证主要公路的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

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m-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

6.2.1.3.2 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停车视距见

表5。

表5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100

160

250

80

110

175

60

75

115

40

40

70

30

30

55

20

20

35

6.2.1.4 交叉角度

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6.2.1.5 横坡和纵坡

6.2.1.5.1 平面交叉的坡度设计应维持主要公路的纵、横断面不变,次要公路迁就主要公路,次要公

路的纵坡应随主要公路横断面而变,其横断面则应随主要公路的纵坡而变,保证主要公路的交通便利。

当调整接入公路的纵、横断面有困难时,应同时调整两公路。

6.2.1.5.2 接入点位于设有超高的主要公路圆曲线上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度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6.2.1.6 设计速度

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相同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直行车道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

但不应低于路段的70%。

6.2.1.7 安全、管理设施

平面交叉范围应根据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确定交通管理控制方式,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安全设施、管理设施设计。

6.2.2 加油加气站接入

6.2.2.1 接入位置应远离交叉口,且应满足6.2.1中间距、视距要求。

6.2.2.2 平曲线半径不符合JTG D20规定的路段,距桥梁、隧道100m范围内的路段,视距不良或影响

行车安全的路段及长下坡路段的坡底等路段不宜接入加油加气站。公路与加油加气站间应设置隔离设

施,二级及以上公路应设置具有防撞功能的隔离设施。

6.2.2.3 加油加气站接入后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排水。

6.2.3 沿线单位接入

6.2.3.1

6.2.3.2

6.2.3.3

6.2.3.4

接入口宜设置在公路直线段,且应满足6.2.1中间距、视距要求。

公路沿线单位接入宜该按照先辅道再支路,最后连接到主路上的顺序接入。

公路沿线单位接入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设施、管理设施。

接入道路的交叉角度宜按照平面交叉要求设置。

o

7 利用公路结构物工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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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利用桥梁敷设管线

7.1.1 严禁利用公路桥梁敷设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

7.1.2 管线应采取套管等保护措施。

7.1.3 应对桥梁进行荷载验算。

7.2 利用隧道(涵洞)敷设管线

7.2.1 严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高压输水管、高压电缆及其它传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作

用的管道通过既有公路隧道。

7.2.2 电力线路、电缆利用隧道敷设时,宜利用公路预留通道敷设。

7.2.3 应对隧道、涵洞进行支撑荷载验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凭骏英)

DB12/T 939—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公路交叉工程 ...................................................................... 2

5.1 穿越工程 ...................................................................... 2

5.1.1 公路、城市道路穿越公路桥梁 ................................................ 2

5.1.2 铁路穿越 .................................................................. 3

5.1.3 管道穿越 .................................................................. 3

5.2 跨越工程 ...................................................................... 4

5.2.1 公路跨越 .................................................................. 4

5.2.2 铁路跨越 .................................................................. 5

5.2.3 电力线跨越 ................................................................ 6

5.2.4 公路跨越 .................................................................. 7

5.2.5 铁路跨越 .................................................................. 8

5.2.6 其他线路跨越 .............................................................. 9

5.2.7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 ............................................ 9

6 并行及接入工程 .................................................................... 9

6.1 并行工程 ...................................................................... 9

6.1.1 架设线缆 .................................................................. 9

6.1.2 埋设管线 ................................................................. 10

6.1.3 铁路并行 ................................................................. 10

6.1.4 公路并行 ................................................................. 10

6.2 接入工程 ..................................................................... 10

6.2.1 平面交叉 ................................................................. 10

6.2.2 加油加气站接入 ........................................................... 11

6.2.3 沿线单位接入 ............................................................. 11

7 利用公路结构物工程 ............................................................... 11

7.1 利用桥梁敷设管线 ............................................................. 12

7.2 利用隧道(涵洞)敷设管线 ..................................................... 12

I

DB12/T 939—2020

国省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国省公路的穿跨越公路工程、并行及接入工程和利用公路结构物工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省公路施工活动,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116 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省公路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highway

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以及普通国道、普通省道。

3.2

涉路工程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highway right-of-way

在规划公路红线、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开展的电力、通信、道路、铁路、油气管道、

企业及矿场廊(管)道、市政给排水、水利、供热等建设工程。

3.3

穿越式涉路工程 underground engineer ingcrossing highway

从公路路面、公路设施、桥下空间(含自然地面)下穿过的涉路工程。

3.4

跨越式涉路工程 aerial crossing engineering over highway

从公路及公路结构物上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

3.5

并行式涉路工程 longitudinal engineering along highway

在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沿公路并行的涉路工程。

3.6

接入式涉路工程 driveway access engineering

与公路主线平面交叉的涉路工程。

3.7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installations on highway structures

1

DB12/T 939—2020

依附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3.8

净区 clear zone

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4 基本规定

4.1 涉路工程必须为公路规划预留条件。

4.2 涉路工程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修复或改造。

4.3 涉路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公路交叉工程

5.1 穿越工程

5.1.1 公路、城市道路穿越公路桥梁

5.1.1.1 一般规定

5.1.1.1.1 应选择跨径和布孔满足穿越工程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的公路桥梁

进行穿越。

5.1.1.1.2 穿越工程中央分隔带、路基路面及边坡不宜侵入被交公路桥梁承台。

5.1.1.1.3 穿越工程施工时,应对既有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1.1.1.4 穿越工程的照明设施不应影响被交公路行车安全。

5.1.1.1.5 穿越工程应开展专项排水设计。

5.1.1.1.6 桥墩位于穿越工程路侧净区以内时,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

行。

5.1.1.1.7 穿越工程应选择适当位置设置限高设施。

5.1.1.2 中墩设置

5.1.1.2.1 下穿公路为双车道公路时,不得将跨线桥桥墩布置在对向行车道间。

5.1.1.2.2 下穿公路为多车道公路,且跨线桥桥墩布置在中间带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设施;下

穿公路为无中间带多车道公路,将跨线桥桥墩设置在行车道中间时,其中墩前后必须增设足够长度的中

间带,且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1.1.3 交叉角度

公路、城市道路与公路桥梁交叉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

5.1.1.4 路侧安全

被交公路桥墩应位于下穿公路路侧净区以外,当条件受限位于路侧净区以内时,应将桥墩防撞设施

提高1个~2个防护等级。

5.1.1.5 排水

跨线桥的桥面雨水,应采取措施集中引至桥下,不应散排于下穿公路路面。

2

DB12/T 939—2020

5.1.1.6 防抛设施

5.1.1.6.1 下穿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必须在跨线桥上设置防抛设施。

5.1.1.6.2 下穿公路为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应在跨线桥上设置防抛设施。

5.1.1.6.3 防抛设施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

5.1.2 铁路穿越

5.1.2.1 一般规定

5.1.2.1.1 严禁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架固定在公路桥梁上。

5.1.2.1.2 新建铁路不宜下穿公路,经综合论证必须下穿时,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宜选在公路平、纵

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5.1.2.1.3 从公路桥梁下方穿越时,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1435mm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

定。

5.1.2.1.4 公路跨线桥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1.2.1.5 电气化铁路的杆塔、拉锚设置应符合本标准5.2.1的相关规定。

5.1.2.1.6 从公路桥梁下方穿越时,必须为公路桥梁检测预留空间,以满足公路桥梁的养护需求。

5.1.2.1.7 铁路穿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1.2.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铁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铁路的

线形条件,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

5.1.2.3 排水

公路跨线桥的桥面雨水,应采取措施集中引至桥下,不应散排至铁路道砟范围内。

5.1.2.4 防抛设施

5.1.2.4.1 铁路穿越公路时,公路跨线桥上应设置防抛设施。

5.1.2.4.2 桥梁防抛设施采用桥梁护网时其网孔规格不宜大于20mm×20mm。

5.1.2.4.3 防抛设施的设置范围为下穿铁路被保护区的宽度(斜交时应取斜交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

10m~20m。

5.1.2.4.4 防抛设施应做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1.2.4.5 除上述要求外,防抛设施的设置还应符合铁路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1.3 管道穿越

5.1.3.1 一般规定

5.1.3.1.1 严禁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5.1.3.1.2 管道穿越宜避开可液化土、湿陷性土、高灵敏度软土等土层路基以及高填方、深路堑地段,

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根据地质详勘资料,采取提高管材等级、增加埋深并增强管材防腐等措施。

5.1.3.1.3 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不应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管道

与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路径受限及工程安全专项论证。

5.1.3.1.4 采用定向钻工艺下穿公路时,应提高管材等级,并对管道承载能力进行荷载验算,且应对

管道施工对公路路基、构造物和相关设施稳定性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3

DB12/T 939—2020

5.1.3.1.5 采用顶管工艺下穿公路时,应对穿越位置的土层岩土性质、地下水位等进行勘测;应综合

考虑周边地上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进管管径和材质以及其他因素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

关规定组织专项论证。

5.1.3.1.6 管道穿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两根或两根以上管道在同一地点穿越公路时,宜采用管廊方式穿越。

5.1.3.1.7 管道穿越公路应在公路两侧用地边线外缘设置地面标识和警示牌。

5.1.3.1.8 管道阀门井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

5.1.3.1.9 压力管道应在公路两侧配套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5.1.3.1.10 水利渠道应按照公路涵洞标准设计,并应对既有公路桥梁进行冲刷、凌冻、防撞、防腐设

计。是否单列一款说明。

5.1.3.2 交叉角度

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且宜居中穿越(桥下);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

5.1.3.3 地下通道(涵)或套管

5.1.3.3.1 管道与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穿越路基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通道(涵)

或套管应按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增加套管难度较大时,在保障公路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应提

高管材等级并进行管道路径选择、安全性分析以及养护措施论证。

5.1.3.3.2 地下通道(涵)或套管的设置长度和强度应满足日常维护要求,公路有拓宽规划的,应满

足拓宽施工道路荷载要求。

5.1.3.3.3 套管与管道之间的间隙应进行回填、封堵。

5.1.3.4 埋深

5.1.3.4.1 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底面不应小于1.0m,同时应满足与施工工艺对

应的管道埋深要求。

5.1.3.4.2 采用非开挖工艺施工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倍的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4m。

5.1.3.4.3 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

土保护盖板,盖板顶距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m,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

3m,并应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扩孔与桥梁墩台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且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扩孔直径的4倍~6倍。

5.2 跨越工程

5.2.1 公路跨越

5.2.1.1 一般规定

5.2.1.1.1 公路跨越宜选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5.2.1.1.2 公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

不能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1.1.3 跨越没有中间带的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5.2.1.1.4 在下穿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2.1.1.5 公路跨越工程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下穿公路路侧净区外。

4

DB12/T 939—2020

5.2.1.1.6 跨线桥桥墩到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净区要求时,应根据

具体交通量、运行速度、公路线形、边坡等条件,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1.1.7 跨线桥桥面雨水经排水量计算满足排水需求时可排至公路排水系统,否则应采用单独的排

水系统。

5.2.1.1.8 跨线桥应设置桥梁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50mm×100mm,护网应进行防雷和防腐处

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2.1.1.9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5.2.1.1.10 跨线桥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1.1.11 跨线桥梁施工时,应委托管线运营单位对被跨越公路施工影响范围内管线进行保护和迁

移。

5.2.1.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2.1.2 交叉角度

公路跨越公路交叉,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

5.2.1.3 净空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2 铁路跨越

5.2.2.1 一般规定

5.2.2.1.1 铁路跨越宜选在公路及铁路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

段。应满足交叉范围内下穿公路行车视距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二、三、四

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

5.2.2.1.2 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不能

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2.1.3 铁路墩、台应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以外,不宜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铁路桥

墩承台不应外露。

5.2.2.1.4 铁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不宜在高速公路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置桥墩;铁路跨越二级及以上公

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5.2.2.1.5 铁路跨越公路时,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

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铁路跨线桥桥墩到公路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

净区要求时,应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2.1.6 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跨线桥桥面雨

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5.2.2.1.7 铁路跨越工程的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

5.2.2.1.8 铁路跨越公路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20mm×20mm,护网应进

行防雷和防腐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2.2.1.9 铁路跨越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下穿公路上设置车辆限高设施。

5.2.2.1.10 铁路跨越工程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2.1.11 公路用地范围和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应管理部门协商划定。

5.2.2.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

DB12/T 939—2020

5.2.2.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铁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铁路的

线形条件,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

5.2.2.3 净空

5.2.2.3.1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

5.2.2.3.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2.3.3 凹形竖曲线段上方设置跨线桥时,其净高应满足铰接列车有效净高的要求。

5.2.3 电力线跨越

5.2.3.1 一般规定

5.2.3.1.1 电力线的拉线、塔基基础及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宜设置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以

外。

5.2.3.1.2 杆塔拉线宜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应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且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

器警示罩。

5.2.3.1.3 架空线路跨越公路应位于独立耐张段,架空线的最大弧垂投影不宜在公路路面范围内,且

不宜跨越互通区。

5.2.3.1.4 不同电压架空线路的交叉、平行参数应符合架空线路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

5.2.3.1.5 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验算。

5.2.3.2 交叉角度

架空线路与公路交叉,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不满足45时,应对路径受限

和跨越线路的安全性进行论证。

5.2.3.3 净空

5.2.3.3.1 架空线路跨越公路时,公路应位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之间,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路面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1规定值,线路跨越公路桥梁时,最小垂直净空还应满足桥检需求。

表1 架空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

kV

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

m

6.0 7.0 8.0 9.0 14.0 19.5 21.5 27

1以下 1~110 154~220 330 500 750 800 1000

oo

5.2.3.3.2 架空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

风速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

5.2.3.3.3 架空线路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并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

长的高度。

表2 架空线路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

最大弧垂情况的垂直距离

标称电压(kv)

1以下

距离(m)

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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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0

220

330

500

750

800

1000

1以下

10

110

220

最大风偏情况的水平距离

330

500

750

800

1000

1.5

3.0

3.5

4.5

7.0

8.5

15.0

16.0

1.0

2.0

3.5

3.5

5.0

7.0

8.5

13.5

16.0

5.2.3.3.4 架空线路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照明灯具间等公路设施的最小距离,不应

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架空线路与公路附属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

标称电压(kV)

0~1

10~66

110

220

330

500

750

800

1000

最小间距(m)

1.0

3.0

3.0

4.0

5.0

8.5

12.0

13.0

18.0

5.2.3.4 其他防护措施

公路两侧电力杆塔上应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警告标志。

5.2.4 公路跨越

5.2.4.1 一般规定

5.2.4.1.1 公路跨越宜选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5.2.4.1.2 公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

不能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4.1.3 跨越没有中间带的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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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4 在下穿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

5.2.4.1.5 公路跨越工程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下穿公路路侧净区外。

5.2.4.1.6 跨线桥桥墩到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净区要求时,应根据

具体交通量、运行速度、公路线形、边坡等条件,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4.1.7 跨线桥桥面雨水经排水量计算满足排水需求时可排至公路排水系统,否则应采用单独的排

水系统。

5.2.4.1.8 跨线桥应设置桥梁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50mm×100mm,护网应进行防雷和防腐处

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2.4.1.9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5.2.4.1.10 跨线桥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4.1.11 跨线桥梁施工时,应委托管线运营单位对被跨越公路施工影响范围内管线进行保护和迁

移。

5.2.4.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2.4.2 交叉角度

公路跨越公路交叉,宜为正交或接近正交。

5.2.4.3 净空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5 铁路跨越

5.2.5.1 一般规定

5.2.5.1.1 铁路跨越宜选在公路及铁路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

段。应满足交叉范围内下穿公路行车视距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二、三、四

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

5.2.5.1.2 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满足下穿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对前方道路识别、通视要求。不能

满足下穿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5.1.3 铁路墩、台应设置在公路路侧净区以外,不宜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铁路桥

墩承台不应外露。

5.2.5.1.4 铁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不宜在高速公路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置桥墩;铁路跨越二级及以上公

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5.2.5.1.5 铁路跨越公路时,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

置应按照JTG D81执行。铁路跨线桥桥墩到公路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不满足路侧

净区要求时,应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5.2.5.1.6 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跨线桥桥面雨

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5.2.5.1.7 铁路跨越工程的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

5.2.5.1.8 铁路跨越公路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护网,护网网孔规格不宜大于20mm×20mm,护网应进

行防雷和防腐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2.5.1.9 铁路跨越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下穿公路上设置车辆限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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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10 铁路跨越工程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5.2.5.1.11 公路用地范围和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应管理部门协商划定。

5.2.5.1.12 跨越公路路基(或桥梁)施工时,应对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2.5.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铁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应结合公路、铁路的

线形条件,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

5.2.5.3 净空

5.2.5.3.1 下穿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

5.2.5.3.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5.2.5.3.3 凹形竖曲线段上方设置跨线桥时,其净高应满足铰接列车有效净高的要求。

5.2.6 其他线路跨越

5.2.6.1 一般规定

5.2.6.1.1 线路的拉线、塔基基础及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宜设置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5.2.6.1.2 公路上方的通讯广播线路应设置红白相间的警告标识。

5.2.6.2 交叉角度

公路与通讯广播线路相交,以正交为宜。

5.2.6.3 净空

通讯广播线路的最小垂直净空应大于5.5m,平面交叉口路段应大于6m。

5.2.7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

5.2.7.1 一般规定

5.2.7.1.1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跨越公路,应设置专用桥梁跨越,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介质管道跨越公路时,还应采取提高管材等级、无损检测、自然补偿等安全措施。

5.2.7.1.2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警告标识。

5.2.7.1.3 管道、渡槽应密封,企业生产输送带应设置防抛设施,不得影响公路行车安全。

5.2.7.2 交叉角度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与公路交叉,以正交为宜。

5.2.7.3 净空

管道、渡槽、企业生产输送带与公路路面最小垂直净空应大于5.5m。

6 并行及接入工程

6.1 并行工程

6.1.1 架设线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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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于公路线形的涉路工程,其支撑结构及附属物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6.1.2 埋设管线

6.1.2.1 油气管道宜埋设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以外,必须在建筑控制区以内埋设管道时,管道距

规划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且应提高管道等级或增加保护措施。

6.1.2.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的排水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与三、四级公路排水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6m。

6.1.3 铁路并行

6.1.3.1 公铁并行时,铁路安全保护区与高速公路用地边线间距不宜小于30m,与一、二级公路用地

边线间距不应小于15m。

6.1.3.2 公铁并行时,应针对铁路对公路可能造成的安全影响进行评价。

6.1.3.3 公铁并行时,公路的排水系统与铁路的排水系统宜各自独立成体系。条件受限设置共用排水

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公路与铁路的排水需求,设置共用排水设施。

6.1.3.4 公铁并行其他指标应符合JT/T 1116要求。

6.1.4 公路并行

6.1.4.1 公路并行段,宜选在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6.1.4.2 并行公路的路侧净区不足时,必须按照JTG D81设置防撞设施。

6.1.4.3 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并行且存在眩光影响时,应在路侧设置防眩设施。

6.2 接入工程

6.2.1 平面交叉

6.2.1.1 一般规定

6.2.1.1.1 平面交叉口应由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6.2.1.1.2 平面交叉设计应体现主路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分割冲突点并缩小冲突区。

6.2.1.1.3 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不宜多于5条。

6.2.1.2 间距

一、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三、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间距宜按照二级集

散公路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4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公路功能

间距(m)

一级公路

干线公路

一般值

2000

最小值

1000

集散公路

500

二级公路

干线公路

500

集散公路

300

6.2.1.3 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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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1 平面交叉应保证安全所需的视距,两相交公路间,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

何有碍通视的物体。条件受限无法满足通视三角区时,应保证主要公路的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

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m-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

6.2.1.3.2 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纵面线形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停车视距见

表5。

表5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100

160

250

80

110

175

60

75

115

40

40

70

30

30

55

20

20

35

6.2.1.4 交叉角度

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6.2.1.5 横坡和纵坡

6.2.1.5.1 平面交叉的坡度设计应维持主要公路的纵、横断面不变,次要公路迁就主要公路,次要公

路的纵坡应随主要公路横断面而变,其横断面则应随主要公路的纵坡而变,保证主要公路的交通便利。

当调整接入公路的纵、横断面有困难时,应同时调整两公路。

6.2.1.5.2 接入点位于设有超高的主要公路圆曲线上时,次要公路的纵坡度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6.2.1.6 设计速度

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相同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直行车道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

但不应低于路段的70%。

6.2.1.7 安全、管理设施

平面交叉范围应根据两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确定交通管理控制方式,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安全设施、管理设施设计。

6.2.2 加油加气站接入

6.2.2.1 接入位置应远离交叉口,且应满足6.2.1中间距、视距要求。

6.2.2.2 平曲线半径不符合JTG D20规定的路段,距桥梁、隧道100m范围内的路段,视距不良或影响

行车安全的路段及长下坡路段的坡底等路段不宜接入加油加气站。公路与加油加气站间应设置隔离设

施,二级及以上公路应设置具有防撞功能的隔离设施。

6.2.2.3 加油加气站接入后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排水。

6.2.3 沿线单位接入

6.2.3.1

6.2.3.2

6.2.3.3

6.2.3.4

接入口宜设置在公路直线段,且应满足6.2.1中间距、视距要求。

公路沿线单位接入宜该按照先辅道再支路,最后连接到主路上的顺序接入。

公路沿线单位接入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设施、管理设施。

接入道路的交叉角度宜按照平面交叉要求设置。

o

7 利用公路结构物工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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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利用桥梁敷设管线

7.1.1 严禁利用公路桥梁敷设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

7.1.2 管线应采取套管等保护措施。

7.1.3 应对桥梁进行荷载验算。

7.2 利用隧道(涵洞)敷设管线

7.2.1 严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高压输水管、高压电缆及其它传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作

用的管道通过既有公路隧道。

7.2.2 电力线路、电缆利用隧道敷设时,宜利用公路预留通道敷设。

7.2.3 应对隧道、涵洞进行支撑荷载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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