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USBMI致力于为网友们分享Windows、安卓、IOS等主流手机系统相关的资讯以及评测、同时提供相关教程、应用、软件下载等服务。

关于欧盟汽车与我国现行汽车法规的比较研究

IT圈 admin 30浏览 0评论

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戴家)

关于欧盟汽车与我国现行汽车法规的比较研究

张志

【摘 要】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国产车开始逐渐走出国门.在出口到其

他国家之前,生产企业必须使自己的汽车产品满足目的国对产品提出的法规要求.通

过分析欧盟体系法规(EEC/EC,ECE)与我国汽车标准法规的差异,总结了M1类车出

口到这些国家所必须完成的项目,以及车辆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以供国内汽车

企业参考.

【期刊名称】《汽车科技》

【年(卷),期】2010(000)005

【总页数】5页(P15-19)

【关键词】出口认证;法规;差异性;汽车

【作 者】张志

【作者单位】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重庆,40003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U908

ECE(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为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缩写,它是为了

解决欧洲国家间的贸易障碍,促进彼此的经济发展,其会员国所共同制订的车辆零

部件法规,称为ECE法规,目前共126条。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缩写,是各成员国所制订的指令。欧共体(EC)

是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原子能协会和欧洲煤炭和钢铁联合会合并后的

组织。1994年前这些指令由EEC制定,之后由EC制定。EEC/EC指令不光包含

汽车业,还包含对食物、化工等各行业的要求,主要针对环境和安全。在汽车方面,

EC基本指令有62条,其中一条为框架指令,其余61条与ECE法规中的部分项

目对应。EEC/EC的62条指令是欧盟国家统一强制要求的,而ECE的126条法规

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一部分执行,也是强制的。

出口到欧盟国家的国内车型必须满足相应的EEC/EC指令和ECE法规。其相对应

的如出口到海湾国家的GCC认证,则必须满足海湾国家标准体系GSO,出口到澳

大利亚车型认证,则必须满足澳大利亚设计准则ADR等等。目前国外标准法规体

系基本上以FMVSS(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和ECE(欧盟法规)两大法规

为主,其基本代表了整车和零部件的前沿技术标准体系。其余标准体系基本上都是

以这两大法规为基础,再依据本国的情况作微小的调整而制定的。如目前的国内国

标标准换版等基本上都是根据欧盟标准直译过来的,仅是在个别条款或使用单位上

有所改动。

1 M1类车必须满足的欧盟法规要求

目前欧盟法规ECE指令共126条,EC指令共62条,M1类车要求满足其中的42

项,但国内出口认证一般做38项左右。此外还包含若干零部件的认证,如灯具、

安全带、轮胎等。表1列出了其必须满足

的EEC/EC、ECE指令法规以及相对应的国内标准法规。根据我国机动车产品的分

类方法:M1类车是指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因此其

包括9座以内的乘用车、面包车、越野车和SUV等等。

表1 M1类车必须满足的EEC/EC、ECE指令法规

2 欧盟法规与我国汽车标准法规的比较

欧盟国家是汽车生产发达国家,基本上引领着世界汽车的发展潮流,所制定的标准

法规指令为其它一些国家标准制定奠定了基础。同时,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

欧盟法规也处于不断的更新和发展中。

下面分类介绍M1类车必须满足的欧盟法规指令与我国相应汽车标准法规的具体

比较情况,并侧重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及对欧盟法规的最新情况及演变趋势进行

说明,从中不难看出车辆持续出口到欧盟等国家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

2.1 关于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我国安全带固定点标准国标GB14167-2006是根据欧盟标准ECE R14

Rev.3/Amend.1直译过来的,因此其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完全相同,仅是一些单

位、准则有细微的变化。但是目前欧洲国家对儿童安全座椅有明确的规定,即M1

类车至少有安装两个儿童安全座椅的固定点,因此增加了儿童安全座椅固定点的强

度要求。目前国内还没有强制性要求,不过关于儿童约束系统标准的报批稿正在审

核中,相信不久将会实施,同时国标GB14167-2006标准的改版报批稿已经在审

核过程中了,其中增加了儿童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要求。这就要求目前的整车生产

企业必须考虑儿童座椅的安装了。

碰撞标准要求。国内实施的国标GB11551-2003标准,模拟的是轿车与墙面发生

碰撞后车内乘员的受损程度,而目前欧盟96/79/EC指令标准要求采用偏置碰撞,

即更逼真地模拟驾驶座位同迎面而来车辆相撞后发生的情况。同时我国汽车正面碰

撞的车速标准为50 km/h,碰撞测试只有通过、不通过两种结果,欧盟标准要求

正面碰撞(40%偏置吸能壁碰撞)车速为56 km/h,试验前假人的标定项目和试

验后假人技术指标要求也有不同,96/79/EC较GB11551-2003更为全面和严格。

欧盟在2003年颁布2003/102/EC行人碰撞保护指令,该指令分两阶段执行。两

阶段都采用相同的碰撞测试方法,但第二阶段要比第一阶段的要求更严格。第一阶

段由2005年10月1日开始,第二阶段始于2010年9月1日。但是由于第二阶

段目标缺乏可行性。因此欧盟结合第一阶段的测试数据对2003/102/EC第二阶段

目标进行了重新评估。行人碰撞试验如图1所示。

图1 行人碰撞试验

评估在2007年完成,适度放松了之前的第二阶段控制目标。用2005/66/EC指令

替代之前的2003/102/EC指令,从而强制要求了以下内容,为我国汽车企业的技

术革新提供了借鉴。内容修订如下:

1)强制配备EBA制动力辅助系统;

2)对行人小腿的保护要求有所降低(例如弯曲角从15°增大到19°,胫骨承受的

最大加速度从150 g增大到 170 g);

3)对大腿的保护标准降低到与第一阶段相同水平;

4)儿童和成人的头部碰撞测试速度,由原来的40 km/h降低到与第一阶段相同

的35 km/h,并且受伤程度限定有所降低。

对标准执行的时间要求:2011年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配备制动力辅助系

统,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一阶段行人保护标准,2018年

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二阶段行人保护标准。但是随着汽车安全性的

重要性日益增加,执行时间也将会越来越紧迫。因此国内汽车企业将出口作为发展

战略的,需要未雨绸缪,开始进行行人安全保护方面的研究了。

2.2 制动安全的要求

我国的制动标准法规主要根据国标GB 12676-1999进行实施。因为国标GB

12676-1999是根据ECE R13/06制定的,其技术要求针对全部车型,随着汽车

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差异性发展,其适用性已经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标准法规

国标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是根据ECE R13-H指

令制定的,其标准内容基本等同。但是目前随着ASR(驱动防滑系统,目前在欧

盟车型中已经作为标准配置要求)、VDC(汽车动态控制系统)的出现与发展,

其标准也将逐步更新,因此国内汽车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必须加大技术开发力度,

走在技术的前列。

2.3 环保排放、油耗和噪声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排放标准体系是根据欧盟标准体系制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城乡差别较大,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实施排放要求。国标GB18352.2-2001执行的是欧Ⅱ排放要

求,GB18352.3-2005执行的是欧Ⅲ排放要求,强制性的要求安装OBD(车载诊

断系统),目前欧盟已强制执行欧Ⅴ排放,但ECE指令仍然执行欧Ⅳ排放,完全

高于目前我国的标准要求。而绿色组织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是法规标准的最大推动者,

他们要求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并要求供应商达到标准。这是一个趋势。

这就要求汽车生产商掌握和使用关键技术来降低排放要求,来满足与之相应的法规

要求,从而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时根据哥本哈根峰会的要求,降低排放是未来大

势所趋,这就对汽车生产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噪声限值。国内实施的GB1495-2002噪声与70/157/EEC,基本一致。其噪声限

值都为74dB(A),但我国标准将直喷柴油车噪声限值放宽到了75dB(A)。

2.4 关于座椅、头枕试验要求

针对于M1类车,国标GB15083-2006是根据欧盟标准ECE R 17直译过来的,

实验项目和方法基本等同,只是国内在进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国内企业

的试验成本问题,保留了座椅的静态试验要求(20倍座椅质量的载荷),即可用

静态试验代替座椅的动态试验。ECE R 17则要求座椅的动态试验为强制性项目。

ECE-R17还有座椅的行李箱保持能力要求(欧盟EC不要求),也是动态实验,验

证在正面碰撞时,行李箱不会撞坏后排座椅靠背而伤到乘客。

2.5 其它法规要求

前视野。国标GB11562-1994中规定在A区的导线密度:按间隔论1.25/2 mm

(垂直/水平),而欧盟标准77/649/EEC则要求A区导线密度必须小于8根/cm

(垂直),5根/cm(水平),但线宽需小于 0.03 mm。相比国标中导线密度必

须大于1.25/2 mm (垂直/水平),77/649/EEC 可以小于 1.25/2 mm(垂直/水

平),但不能超过 8根/cm(垂直),5根/cm(水平)。

防盗装置。目前国内防盗装置基本上都是作用在转向系统上,即在转向管柱上增加

防盗锁。采用的标准GB15740-2006是根据ECE R 18-02最新版本修订的,目前

对于M1类车出口认证采用的法规是ECE R116,其项目、试验方法完全等同于国

标GB 15740-2006。

轮胎安装。目前国内无相应标准。仅是检查相关标志,规定了临时用备胎的胎压、

载荷、速度等级和耐用轮毂等,临时用备胎还得规定样式的限速标签和显著区别于

标准轮胎的颜色。如果临时用备胎需充气才能使用时,车上必须配备可以在5 min

之内完成充气的充气装置等。

电磁兼容。国标规定的内容只相当于72/245/EEC中附件部分内容,对整车的电

磁兼容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作了规定。国标和EEC指令的宽带骚扰特性限

值相同,窄带限值不同。72/245/EEC不但对整车的电磁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

法作了规定,而且对整车的抗扰特性和测量方法也做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电子电

器组件的骚扰特性和抗扰特性。

燃油箱。70/221/EEC对金属燃油箱的要求与国标有较大的差别。其仅进行密封性

和燃油箱翻转试验项目。而国标要求项目较多,无翻转试验项目。在塑料燃油箱项

目中也存在较大差别,70/221/EEC对塑料燃油箱的燃油透过性有详细要求,而国

标无相关项目要求。

3 结束语

本文对M1类车进行E-MARK认证(出口欧盟等相关国家进行的认证),并对需

要认证的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重点比较了欧盟认证标准与现行国标的差异,

并对国外标准的更新进行了跟踪,提出了目前生产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些问题,对整

车企业的出口认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关文献】

[1]2003/102/EC,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pedestrians and other vulnerable road

users before and in the event of a collision with a motor vehicle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70/156/EEC[S].

[2]96/79/EC,On the protection of occupants of motor vehicles in the event of a

frontal impac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70/156/EEC[S].

[3]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S].

[4]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S].

[5]70/221/EEC,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fuel

tanks and 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of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S].

[6]李怀彬.国外汽车碰撞标准面面观 [J].汽车工业研究,2006,(1):18~22.

2024年4月27日发(作者:戴家)

关于欧盟汽车与我国现行汽车法规的比较研究

张志

【摘 要】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国产车开始逐渐走出国门.在出口到其

他国家之前,生产企业必须使自己的汽车产品满足目的国对产品提出的法规要求.通

过分析欧盟体系法规(EEC/EC,ECE)与我国汽车标准法规的差异,总结了M1类车出

口到这些国家所必须完成的项目,以及车辆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以供国内汽车

企业参考.

【期刊名称】《汽车科技》

【年(卷),期】2010(000)005

【总页数】5页(P15-19)

【关键词】出口认证;法规;差异性;汽车

【作 者】张志

【作者单位】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重庆,40003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U908

ECE(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为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缩写,它是为了

解决欧洲国家间的贸易障碍,促进彼此的经济发展,其会员国所共同制订的车辆零

部件法规,称为ECE法规,目前共126条。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缩写,是各成员国所制订的指令。欧共体(EC)

是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原子能协会和欧洲煤炭和钢铁联合会合并后的

组织。1994年前这些指令由EEC制定,之后由EC制定。EEC/EC指令不光包含

汽车业,还包含对食物、化工等各行业的要求,主要针对环境和安全。在汽车方面,

EC基本指令有62条,其中一条为框架指令,其余61条与ECE法规中的部分项

目对应。EEC/EC的62条指令是欧盟国家统一强制要求的,而ECE的126条法规

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一部分执行,也是强制的。

出口到欧盟国家的国内车型必须满足相应的EEC/EC指令和ECE法规。其相对应

的如出口到海湾国家的GCC认证,则必须满足海湾国家标准体系GSO,出口到澳

大利亚车型认证,则必须满足澳大利亚设计准则ADR等等。目前国外标准法规体

系基本上以FMVSS(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和ECE(欧盟法规)两大法规

为主,其基本代表了整车和零部件的前沿技术标准体系。其余标准体系基本上都是

以这两大法规为基础,再依据本国的情况作微小的调整而制定的。如目前的国内国

标标准换版等基本上都是根据欧盟标准直译过来的,仅是在个别条款或使用单位上

有所改动。

1 M1类车必须满足的欧盟法规要求

目前欧盟法规ECE指令共126条,EC指令共62条,M1类车要求满足其中的42

项,但国内出口认证一般做38项左右。此外还包含若干零部件的认证,如灯具、

安全带、轮胎等。表1列出了其必须满足

的EEC/EC、ECE指令法规以及相对应的国内标准法规。根据我国机动车产品的分

类方法:M1类车是指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因此其

包括9座以内的乘用车、面包车、越野车和SUV等等。

表1 M1类车必须满足的EEC/EC、ECE指令法规

2 欧盟法规与我国汽车标准法规的比较

欧盟国家是汽车生产发达国家,基本上引领着世界汽车的发展潮流,所制定的标准

法规指令为其它一些国家标准制定奠定了基础。同时,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

欧盟法规也处于不断的更新和发展中。

下面分类介绍M1类车必须满足的欧盟法规指令与我国相应汽车标准法规的具体

比较情况,并侧重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及对欧盟法规的最新情况及演变趋势进行

说明,从中不难看出车辆持续出口到欧盟等国家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

2.1 关于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我国安全带固定点标准国标GB14167-2006是根据欧盟标准ECE R14

Rev.3/Amend.1直译过来的,因此其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完全相同,仅是一些单

位、准则有细微的变化。但是目前欧洲国家对儿童安全座椅有明确的规定,即M1

类车至少有安装两个儿童安全座椅的固定点,因此增加了儿童安全座椅固定点的强

度要求。目前国内还没有强制性要求,不过关于儿童约束系统标准的报批稿正在审

核中,相信不久将会实施,同时国标GB14167-2006标准的改版报批稿已经在审

核过程中了,其中增加了儿童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要求。这就要求目前的整车生产

企业必须考虑儿童座椅的安装了。

碰撞标准要求。国内实施的国标GB11551-2003标准,模拟的是轿车与墙面发生

碰撞后车内乘员的受损程度,而目前欧盟96/79/EC指令标准要求采用偏置碰撞,

即更逼真地模拟驾驶座位同迎面而来车辆相撞后发生的情况。同时我国汽车正面碰

撞的车速标准为50 km/h,碰撞测试只有通过、不通过两种结果,欧盟标准要求

正面碰撞(40%偏置吸能壁碰撞)车速为56 km/h,试验前假人的标定项目和试

验后假人技术指标要求也有不同,96/79/EC较GB11551-2003更为全面和严格。

欧盟在2003年颁布2003/102/EC行人碰撞保护指令,该指令分两阶段执行。两

阶段都采用相同的碰撞测试方法,但第二阶段要比第一阶段的要求更严格。第一阶

段由2005年10月1日开始,第二阶段始于2010年9月1日。但是由于第二阶

段目标缺乏可行性。因此欧盟结合第一阶段的测试数据对2003/102/EC第二阶段

目标进行了重新评估。行人碰撞试验如图1所示。

图1 行人碰撞试验

评估在2007年完成,适度放松了之前的第二阶段控制目标。用2005/66/EC指令

替代之前的2003/102/EC指令,从而强制要求了以下内容,为我国汽车企业的技

术革新提供了借鉴。内容修订如下:

1)强制配备EBA制动力辅助系统;

2)对行人小腿的保护要求有所降低(例如弯曲角从15°增大到19°,胫骨承受的

最大加速度从150 g增大到 170 g);

3)对大腿的保护标准降低到与第一阶段相同水平;

4)儿童和成人的头部碰撞测试速度,由原来的40 km/h降低到与第一阶段相同

的35 km/h,并且受伤程度限定有所降低。

对标准执行的时间要求:2011年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配备制动力辅助系

统,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一阶段行人保护标准,2018年

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二阶段行人保护标准。但是随着汽车安全性的

重要性日益增加,执行时间也将会越来越紧迫。因此国内汽车企业将出口作为发展

战略的,需要未雨绸缪,开始进行行人安全保护方面的研究了。

2.2 制动安全的要求

我国的制动标准法规主要根据国标GB 12676-1999进行实施。因为国标GB

12676-1999是根据ECE R13/06制定的,其技术要求针对全部车型,随着汽车

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差异性发展,其适用性已经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标准法规

国标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是根据ECE R13-H指

令制定的,其标准内容基本等同。但是目前随着ASR(驱动防滑系统,目前在欧

盟车型中已经作为标准配置要求)、VDC(汽车动态控制系统)的出现与发展,

其标准也将逐步更新,因此国内汽车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必须加大技术开发力度,

走在技术的前列。

2.3 环保排放、油耗和噪声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排放标准体系是根据欧盟标准体系制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城乡差别较大,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实施排放要求。国标GB18352.2-2001执行的是欧Ⅱ排放要

求,GB18352.3-2005执行的是欧Ⅲ排放要求,强制性的要求安装OBD(车载诊

断系统),目前欧盟已强制执行欧Ⅴ排放,但ECE指令仍然执行欧Ⅳ排放,完全

高于目前我国的标准要求。而绿色组织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是法规标准的最大推动者,

他们要求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并要求供应商达到标准。这是一个趋势。

这就要求汽车生产商掌握和使用关键技术来降低排放要求,来满足与之相应的法规

要求,从而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时根据哥本哈根峰会的要求,降低排放是未来大

势所趋,这就对汽车生产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噪声限值。国内实施的GB1495-2002噪声与70/157/EEC,基本一致。其噪声限

值都为74dB(A),但我国标准将直喷柴油车噪声限值放宽到了75dB(A)。

2.4 关于座椅、头枕试验要求

针对于M1类车,国标GB15083-2006是根据欧盟标准ECE R 17直译过来的,

实验项目和方法基本等同,只是国内在进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国内企业

的试验成本问题,保留了座椅的静态试验要求(20倍座椅质量的载荷),即可用

静态试验代替座椅的动态试验。ECE R 17则要求座椅的动态试验为强制性项目。

ECE-R17还有座椅的行李箱保持能力要求(欧盟EC不要求),也是动态实验,验

证在正面碰撞时,行李箱不会撞坏后排座椅靠背而伤到乘客。

2.5 其它法规要求

前视野。国标GB11562-1994中规定在A区的导线密度:按间隔论1.25/2 mm

(垂直/水平),而欧盟标准77/649/EEC则要求A区导线密度必须小于8根/cm

(垂直),5根/cm(水平),但线宽需小于 0.03 mm。相比国标中导线密度必

须大于1.25/2 mm (垂直/水平),77/649/EEC 可以小于 1.25/2 mm(垂直/水

平),但不能超过 8根/cm(垂直),5根/cm(水平)。

防盗装置。目前国内防盗装置基本上都是作用在转向系统上,即在转向管柱上增加

防盗锁。采用的标准GB15740-2006是根据ECE R 18-02最新版本修订的,目前

对于M1类车出口认证采用的法规是ECE R116,其项目、试验方法完全等同于国

标GB 15740-2006。

轮胎安装。目前国内无相应标准。仅是检查相关标志,规定了临时用备胎的胎压、

载荷、速度等级和耐用轮毂等,临时用备胎还得规定样式的限速标签和显著区别于

标准轮胎的颜色。如果临时用备胎需充气才能使用时,车上必须配备可以在5 min

之内完成充气的充气装置等。

电磁兼容。国标规定的内容只相当于72/245/EEC中附件部分内容,对整车的电

磁兼容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作了规定。国标和EEC指令的宽带骚扰特性限

值相同,窄带限值不同。72/245/EEC不但对整车的电磁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

法作了规定,而且对整车的抗扰特性和测量方法也做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电子电

器组件的骚扰特性和抗扰特性。

燃油箱。70/221/EEC对金属燃油箱的要求与国标有较大的差别。其仅进行密封性

和燃油箱翻转试验项目。而国标要求项目较多,无翻转试验项目。在塑料燃油箱项

目中也存在较大差别,70/221/EEC对塑料燃油箱的燃油透过性有详细要求,而国

标无相关项目要求。

3 结束语

本文对M1类车进行E-MARK认证(出口欧盟等相关国家进行的认证),并对需

要认证的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重点比较了欧盟认证标准与现行国标的差异,

并对国外标准的更新进行了跟踪,提出了目前生产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些问题,对整

车企业的出口认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关文献】

[1]2003/102/EC,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pedestrians and other vulnerable road

users before and in the event of a collision with a motor vehicle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70/156/EEC[S].

[2]96/79/EC,On the protection of occupants of motor vehicles in the event of a

frontal impac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70/156/EEC[S].

[3]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S].

[4]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S].

[5]70/221/EEC,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fuel

tanks and 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of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S].

[6]李怀彬.国外汽车碰撞标准面面观 [J].汽车工业研究,2006,(1):18~22.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 (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