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闪高洁)
彭宇案
案情经过: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
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
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
彭宇与另外一人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
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
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
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
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
审理法院:鼓楼区法院
证人:陈二春: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
老人扶到路边。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
两名亲属。陈二春的回忆里,这过程中气氛平和,没有通常所见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僵
持与敌对,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 陈二春在徐寿兰的儿
子赶到后离开。陈二春上庭作证时,徐寿兰坚持否认他当时在场,认定帮忙的人“不是他,
那个人脸上有痣”。陈二春描述“至于高老太为什么倒地不清楚,但我看到了彭宇走了几
步,上前扶老人”的时候,徐寿兰在原告席上大声说的是“你瞎编!你瞎编!”以至陈二
春也激动地在法庭上赌咒发誓。
人物:
彭宇:南京的外来从业者,从事通讯技术工作
徐寿兰:儿子为警察
卢昌斌:徐寿兰与彭宇在城中派出所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
失了。彭宇在第二次庭审后才聘请了律师,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派出所所长卢
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
2007年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
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方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
片。 这张由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生成日期是2006年11月21日,笔录后第二天。面对
彭宇和记者的询问,卢昌斌一开始坚持说是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原因是“那天早上想看看
材料知道事情多严重”,可从事通讯技术工作的彭宇很快发现了破绽。他用实证方式,证
明了卢昌斌所出示的这张电子照片,不可能是用他的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而来。面对
摄像机,卢昌斌又转变了说法,承认图片并非他拍摄,而是徐寿兰的儿子所拍。卢昌斌给
出的说法是,徐的儿子也是警察,他看到了原始笔录,用手机拍摄,被派出所的警察发现,
予以制止,并把照片保留下来。
沈富根:笔录的沈富根警官表示,这张照片曾经唤醒了他的记忆,他论证照片上的笔
迹是自己的,接着回忆起那天彭宇说过,下车后左手被人撞了一下。
主审法官:王浩,中文系毕业的在职法律硕士。王浩做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从常理
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
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
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此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虽然双方
均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
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闪高洁)
彭宇案
案情经过: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
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
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
彭宇与另外一人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
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
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
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
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
审理法院:鼓楼区法院
证人:陈二春: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
老人扶到路边。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
两名亲属。陈二春的回忆里,这过程中气氛平和,没有通常所见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僵
持与敌对,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 陈二春在徐寿兰的儿
子赶到后离开。陈二春上庭作证时,徐寿兰坚持否认他当时在场,认定帮忙的人“不是他,
那个人脸上有痣”。陈二春描述“至于高老太为什么倒地不清楚,但我看到了彭宇走了几
步,上前扶老人”的时候,徐寿兰在原告席上大声说的是“你瞎编!你瞎编!”以至陈二
春也激动地在法庭上赌咒发誓。
人物:
彭宇:南京的外来从业者,从事通讯技术工作
徐寿兰:儿子为警察
卢昌斌:徐寿兰与彭宇在城中派出所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
失了。彭宇在第二次庭审后才聘请了律师,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派出所所长卢
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
2007年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
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方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
片。 这张由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生成日期是2006年11月21日,笔录后第二天。面对
彭宇和记者的询问,卢昌斌一开始坚持说是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原因是“那天早上想看看
材料知道事情多严重”,可从事通讯技术工作的彭宇很快发现了破绽。他用实证方式,证
明了卢昌斌所出示的这张电子照片,不可能是用他的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而来。面对
摄像机,卢昌斌又转变了说法,承认图片并非他拍摄,而是徐寿兰的儿子所拍。卢昌斌给
出的说法是,徐的儿子也是警察,他看到了原始笔录,用手机拍摄,被派出所的警察发现,
予以制止,并把照片保留下来。
沈富根:笔录的沈富根警官表示,这张照片曾经唤醒了他的记忆,他论证照片上的笔
迹是自己的,接着回忆起那天彭宇说过,下车后左手被人撞了一下。
主审法官:王浩,中文系毕业的在职法律硕士。王浩做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从常理
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
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
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此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虽然双方
均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