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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山大学法学院617经济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_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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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2日发(作者:建元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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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山大学法学院617经济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山大学

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617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A卷

考试时间:1月10日上午

一、扼要解释下列名词或人物(30分)

1.法律事实

2.违宪

3.提单(B/L)

4.正当防卫

5.施米托夫(toff)

二、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谈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解。(30

分)

三、论述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30分)

四、论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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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补充规定(四)>》中,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

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请结合犯罪主体的理论,谈谈你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身份与定罪量刑关系之认识。(30分)

附有关资料: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新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中山大学

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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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代码:617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A卷

考试时间:1月10日上午

一、扼要解释下列名词或人物(30分)

1.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

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

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

事实的特征体现在:①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②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③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违宪

答: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

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②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

法惯例;③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3.提单(B/L)

答: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证明收到特定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目

的地并交付于收货人的凭证。提单的作用体现在:①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②提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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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收据;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4.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

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施米托夫(toff)

答:施米托夫(thoff)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

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是世界上许

多国家著名大学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施米托夫教学工作和著述具有以下3个特点:①

他从历史、经济和社会角度来看待现代法律问题;②能够抓住要害问题;③用最清晰的语言

阐明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他的大量著作和论文都是分散发表的,其中最著名的著作是1948

年首次出版的《施米托夫论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现已出到第8版。此书已

被译成法、俄、汉、日等多种文字。施米托夫坚信,现代世界必须开展国际合作,法律必须

顾及到这一点,由他创立的来自不同国家的具有国际精神的学者们组成的学派,将继续从事

他所开创的事业。

二、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谈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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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答:(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我国学者在法律部门划分标准问题上一般持双重标准说,即: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

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法律

规范的调整方法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法律制裁的方式。尽管二者都是法律部门划分的

标准,但是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①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①整体性原则

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

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②均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

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当然,

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

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①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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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部门的基本要素,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部门;

其次,法律部门是在一定标准下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单独的法律规范不可能构

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对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整理。例如,刑法部门是由调整犯

罪、刑罚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部门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

关系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

②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虽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横向上看,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着交叉。这是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彼此联系,

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相当数量的社会关系需要几个法律部门进行

调整。

其次,从纵向上看,同一法律部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部门。这些子部门由构成

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中调整更加具体的同类别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法构成,是该法律部门的

分支。

③法律部门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一个法律体系究竟由哪些法律部门构成,并非一成不变,它也会随着社会和社会关系的

发展变化而改变。随着有些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日益凸现,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便从

原所属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随着社会对某类社会关系认识的逐步

加深和理论上的发展,某些法律规范也会从原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形成新的法律部门。

(4)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部门:①宪法部门;②行政法部门;③民商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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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山大学法学院617经济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山大学

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617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A卷

考试时间:1月10日上午

一、扼要解释下列名词或人物(30分)

1.法律事实

2.违宪

3.提单(B/L)

4.正当防卫

5.施米托夫(toff)

二、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谈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解。(30

分)

三、论述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30分)

四、论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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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补充规定(四)>》中,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

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请结合犯罪主体的理论,谈谈你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身份与定罪量刑关系之认识。(30分)

附有关资料: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新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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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代码:617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A卷

考试时间:1月10日上午

一、扼要解释下列名词或人物(30分)

1.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

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

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

事实的特征体现在:①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②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③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违宪

答: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

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②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

法惯例;③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3.提单(B/L)

答: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证明收到特定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目

的地并交付于收货人的凭证。提单的作用体现在:①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②提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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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收据;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4.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

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施米托夫(toff)

答:施米托夫(thoff)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

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是世界上许

多国家著名大学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施米托夫教学工作和著述具有以下3个特点:①

他从历史、经济和社会角度来看待现代法律问题;②能够抓住要害问题;③用最清晰的语言

阐明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他的大量著作和论文都是分散发表的,其中最著名的著作是1948

年首次出版的《施米托夫论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现已出到第8版。此书已

被译成法、俄、汉、日等多种文字。施米托夫坚信,现代世界必须开展国际合作,法律必须

顾及到这一点,由他创立的来自不同国家的具有国际精神的学者们组成的学派,将继续从事

他所开创的事业。

二、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谈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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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答:(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我国学者在法律部门划分标准问题上一般持双重标准说,即: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

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法律

规范的调整方法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法律制裁的方式。尽管二者都是法律部门划分的

标准,但是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①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①整体性原则

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

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②均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

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当然,

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

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①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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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部门的基本要素,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部门;

其次,法律部门是在一定标准下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单独的法律规范不可能构

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对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整理。例如,刑法部门是由调整犯

罪、刑罚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部门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

关系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

②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虽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横向上看,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着交叉。这是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彼此联系,

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相当数量的社会关系需要几个法律部门进行

调整。

其次,从纵向上看,同一法律部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部门。这些子部门由构成

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中调整更加具体的同类别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法构成,是该法律部门的

分支。

③法律部门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一个法律体系究竟由哪些法律部门构成,并非一成不变,它也会随着社会和社会关系的

发展变化而改变。随着有些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日益凸现,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便从

原所属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随着社会对某类社会关系认识的逐步

加深和理论上的发展,某些法律规范也会从原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形成新的法律部门。

(4)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部门:①宪法部门;②行政法部门;③民商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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