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穰之槐)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防范外带移动
存储介质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因使用移动存储造成我行内
部网络感染病毒、商业机密外泄等意外情况,确保各项业务系统
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U盘、移动硬盘、软
盘、各类存储卡、光盘等可以移动携带的电子介质。
第三条 根据存储信息涉密与否,移动存储介质可分为非涉密
存储介质和涉密存储介质。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行的所有部门、人员.
第二章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管。
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U盘、移动硬盘类别、编号进行标识。
第六条 严禁在非涉密移动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未经
许可的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已获得许可的计算机上只能
使用指定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 不得将手机或移动通讯卡与接入我行内部网络的计算
机进行连接。
第八条 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或与外部计算机发生连接的移动存
储介质与行内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经过专用U盘中转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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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未经我行保密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使用工具清除移动
存储介质使用痕迹。
第十条 我行信息科技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部
第三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为我行统一配置、专
门用于临时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移动存储介质主要包
括: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非我行统一配置的移动存储
介质,一律不得用于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责任到人,
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和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
防和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十三条 各部门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运营管理部负责
统一配置.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统一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
理,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编号、密码设定、初始化处理及领取、
退还登记等负责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最高密级
确定密级,并按照同等密级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对各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
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使用须严格履行登记、借
门的移动存储介质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计算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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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发(作者:穰之槐)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防范外带移动
存储介质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因使用移动存储造成我行内
部网络感染病毒、商业机密外泄等意外情况,确保各项业务系统
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U盘、移动硬盘、软
盘、各类存储卡、光盘等可以移动携带的电子介质。
第三条 根据存储信息涉密与否,移动存储介质可分为非涉密
存储介质和涉密存储介质。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行的所有部门、人员.
第二章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管。
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U盘、移动硬盘类别、编号进行标识。
第六条 严禁在非涉密移动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未经
许可的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已获得许可的计算机上只能
使用指定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 不得将手机或移动通讯卡与接入我行内部网络的计算
机进行连接。
第八条 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或与外部计算机发生连接的移动存
储介质与行内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经过专用U盘中转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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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未经我行保密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使用工具清除移动
存储介质使用痕迹。
第十条 我行信息科技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部
第三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为我行统一配置、专
门用于临时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移动存储介质主要包
括: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非我行统一配置的移动存储
介质,一律不得用于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责任到人,
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和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
防和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十三条 各部门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运营管理部负责
统一配置.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统一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
理,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编号、密码设定、初始化处理及领取、
退还登记等负责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最高密级
确定密级,并按照同等密级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对各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
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使用须严格履行登记、借
门的移动存储介质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计算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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