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秘昕靓)
西安工程大学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本硕分流
培养学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探
索优秀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录取到我校的本硕分流培养专业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实行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分段培
养,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6年,其中本科阶段4年、硕士阶段2
年。
第四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本科阶段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
各环节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即获得本科毕业证。符
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即授予学士学位;第七学期通
过本硕分流培养学生资格审核与认定程序后,获得免试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的资格;第5年即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完成硕士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即获
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符合国家及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即授
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计划数受
控于当年国家下达的学校推免生的总规模。由学校根据学科布局
情况从当年国家下达的推免生总规模中统一考虑。
- 1 -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根据当年招生规模等实际情况,
原则上编入当年普通本科专业班级学习。根据学科类别和人数情
况,部分公共基础课亦可单独开班教学。
第七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本科期间的学籍、考试等工作由
教务处负责管理;研究生期间的培养、学位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
责管理。
第八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实行分段导师制。在本科阶段安
排辅导员、班主任和专业导师进行相应的指导;硕士研究生阶段
按照研究生院硕士导师的相关规定管理。学院应创造条件,在本
科阶段就可安排学生提前介入导师科研课题及科研团队。
第九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本科一年级英语分级教学管理
中,原则上应编入分级班A班进行学习。
第十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校级
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学科专业竞赛或主持大学生创新创
业项目等。
第三章 考核与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的资格在本科阶段实行定期审
核,动态管理。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所在学院应在第三、五学期的
第6周前完成上一学年的考核,在第七学期根据学校推免生工作
的统一安排完成资格审核与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本硕分流培养资格,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
- 2 -
(1)每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中,有1门次及以上课程考
核成绩不及格;
(2)每学年有3门及以上核心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小于2.0(相
当于百分制70分);
(3)每学年所修读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5(相当于百
分制75分);
(4)每学年的综合测评在其所在专业排名中没有进入前
50%;
(5)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有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6)在第七学期初认定硕士推免资格审核前全国大学生英
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仍未达到425分;
(7)学生所在学院可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学习能力、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等,全面考评其综合素
质,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
第十三条 对第七学期初通过资格审核与认定的本硕分流培
养学生,由教务处审核其学业成绩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各学
院汇总后统一报研究生院,纳入当年面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招生计
划;对于取消本硕分流培养资格的学生,要填写《西安工程大学
学籍异动通知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由所在
学院通知学生本人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
第十四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获得推免资格至本科毕业
前,有课程不及格(或重修)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以
下(不含良好)者,取消本硕分流培养资格,随学籍所在专业年
- 3 -
级学生本科毕(结)业。
第十五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若出现转专业、
年级变动(留降级、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将视为自动
放弃本硕分流培养资格。学生自动放弃本硕分流培养资格的,经
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同意后转入相应年级普通本科专业继续学习,且不得再申请本硕
分流培养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本硕分流培
养学生,须按照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报名、
录取等全部手续。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完该程序,无法获得
正式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视其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有余力的本硕分流培养的学生,在本科学
习期间经研究生院同意可修读部分研究生课程。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外,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本科阶段均按照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阶段均按照《西
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未涉及方面参
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4 -
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秘昕靓)
西安工程大学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本硕分流
培养学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探
索优秀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录取到我校的本硕分流培养专业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实行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分段培
养,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6年,其中本科阶段4年、硕士阶段2
年。
第四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本科阶段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
各环节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即获得本科毕业证。符
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即授予学士学位;第七学期通
过本硕分流培养学生资格审核与认定程序后,获得免试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的资格;第5年即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完成硕士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即获
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符合国家及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即授
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计划数受
控于当年国家下达的学校推免生的总规模。由学校根据学科布局
情况从当年国家下达的推免生总规模中统一考虑。
- 1 -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根据当年招生规模等实际情况,
原则上编入当年普通本科专业班级学习。根据学科类别和人数情
况,部分公共基础课亦可单独开班教学。
第七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本科期间的学籍、考试等工作由
教务处负责管理;研究生期间的培养、学位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
责管理。
第八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实行分段导师制。在本科阶段安
排辅导员、班主任和专业导师进行相应的指导;硕士研究生阶段
按照研究生院硕士导师的相关规定管理。学院应创造条件,在本
科阶段就可安排学生提前介入导师科研课题及科研团队。
第九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本科一年级英语分级教学管理
中,原则上应编入分级班A班进行学习。
第十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校级
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学科专业竞赛或主持大学生创新创
业项目等。
第三章 考核与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的资格在本科阶段实行定期审
核,动态管理。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所在学院应在第三、五学期的
第6周前完成上一学年的考核,在第七学期根据学校推免生工作
的统一安排完成资格审核与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本硕分流培养资格,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
- 2 -
(1)每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中,有1门次及以上课程考
核成绩不及格;
(2)每学年有3门及以上核心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小于2.0(相
当于百分制70分);
(3)每学年所修读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5(相当于百
分制75分);
(4)每学年的综合测评在其所在专业排名中没有进入前
50%;
(5)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有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6)在第七学期初认定硕士推免资格审核前全国大学生英
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仍未达到425分;
(7)学生所在学院可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学习能力、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等,全面考评其综合素
质,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
第十三条 对第七学期初通过资格审核与认定的本硕分流培
养学生,由教务处审核其学业成绩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各学
院汇总后统一报研究生院,纳入当年面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招生计
划;对于取消本硕分流培养资格的学生,要填写《西安工程大学
学籍异动通知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由所在
学院通知学生本人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
第十四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获得推免资格至本科毕业
前,有课程不及格(或重修)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以
下(不含良好)者,取消本硕分流培养资格,随学籍所在专业年
- 3 -
级学生本科毕(结)业。
第十五条 本硕分流培养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若出现转专业、
年级变动(留降级、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将视为自动
放弃本硕分流培养资格。学生自动放弃本硕分流培养资格的,经
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同意后转入相应年级普通本科专业继续学习,且不得再申请本硕
分流培养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本硕分流培
养学生,须按照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报名、
录取等全部手续。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完该程序,无法获得
正式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视其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有余力的本硕分流培养的学生,在本科学
习期间经研究生院同意可修读部分研究生课程。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外,本硕分流培养学生本科阶段均按照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阶段均按照《西
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未涉及方面参
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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