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USBMI致力于为网友们分享Windows、安卓、IOS等主流手机系统相关的资讯以及评测、同时提供相关教程、应用、软件下载等服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IT圈 admin 27浏览 0评论

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受雁芙)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

文章属性

• 【案 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裁判时间 】2006.06.26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

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

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

形态无关。

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

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某某,二人密谋由孟某某通过网上银行

向买家收款,何某某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某某通知的

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

某某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 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

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孟某某、何某

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

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

任。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某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某某使用的两块电脑硬

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

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某

某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某某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某某、何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

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

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

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

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虚拟行为不是刑

法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虚拟行为不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危害结果。Q币和游戏

点卡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非刑法要保护的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二被告人秘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

刑法要打击的犯罪行为,有待在理论上探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受雁芙)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

文章属性

• 【案 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裁判时间 】2006.06.26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

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

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

形态无关。

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

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某某,二人密谋由孟某某通过网上银行

向买家收款,何某某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某某通知的

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

某某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 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

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孟某某、何某

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

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

任。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某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某某使用的两块电脑硬

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

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某

某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某某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某某、何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

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

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

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

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虚拟行为不是刑

法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虚拟行为不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危害结果。Q币和游戏

点卡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非刑法要保护的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二被告人秘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

刑法要打击的犯罪行为,有待在理论上探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 (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