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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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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司空建弼)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

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8.12.30

• 【字 号】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 【施行日期】2008.12.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人事处、各企业主管局、总

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

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

提高到44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

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

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

2009年采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

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

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

(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司空建弼)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

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8.12.30

• 【字 号】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 【施行日期】2008.12.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人事处、各企业主管局、总

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

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

提高到44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

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

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

2009年采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

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

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

(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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