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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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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磨浦和)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12.16

2010.12.16

潮府[2010]42号

土地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

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州市市区建成区、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

详见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图),面积约95平方公里。

市城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物价、规划、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

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

通排水、通电、通信、通网络、通气)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

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 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七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

成。

第六条 商业、住宅及工业用地的区片价,是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

于项目建设的用地红线,其范围包括建设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的土地面积,不包

括负担的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内面积为基础测定的。

商业用地路线价是以临街宽度为8米,进深为16米的临街标准宗地为基础测定的。商业用地的标准容

积率为2.8、住宅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2.2、工业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0。

第七条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采用首层楼面地价作为路线价和区片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采用标准容积

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作为区片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采用标准容积率下的平均地面价作为区片价。

1、区片价:市区建成区和规划区商业用地分为21个区片,住宅用地分为19个区片,工业用地分为19

个区片。

2、路线价:市区建成区商业用地路线价共设定了73条路线价区段。

第八条 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

各类用地的具体划分标准为:

(一)适用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

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

度假村、餐厅、酒吧、康乐中心、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园、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

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

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等用地。

4、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

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火车票飞机票售票大厅、港口码头的客(货)运经营点、汽车站、

火车站等商业服务场所及设施用地。

(二)适用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住宅用地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其

中别墅用地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150%计算地价。

(三)适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产业转移园

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磨浦和)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12.16

2010.12.16

潮府[2010]42号

土地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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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

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州市市区建成区、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

详见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图),面积约95平方公里。

市城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物价、规划、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

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

通排水、通电、通信、通网络、通气)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

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 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七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

成。

第六条 商业、住宅及工业用地的区片价,是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

于项目建设的用地红线,其范围包括建设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的土地面积,不包

括负担的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内面积为基础测定的。

商业用地路线价是以临街宽度为8米,进深为16米的临街标准宗地为基础测定的。商业用地的标准容

积率为2.8、住宅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2.2、工业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0。

第七条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采用首层楼面地价作为路线价和区片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采用标准容积

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作为区片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采用标准容积率下的平均地面价作为区片价。

1、区片价:市区建成区和规划区商业用地分为21个区片,住宅用地分为19个区片,工业用地分为19

个区片。

2、路线价:市区建成区商业用地路线价共设定了73条路线价区段。

第八条 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

各类用地的具体划分标准为:

(一)适用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

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

度假村、餐厅、酒吧、康乐中心、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园、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

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

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等用地。

4、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

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火车票飞机票售票大厅、港口码头的客(货)运经营点、汽车站、

火车站等商业服务场所及设施用地。

(二)适用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住宅用地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其

中别墅用地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150%计算地价。

(三)适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产业转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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