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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记p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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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是骊蓉)

厦门市记p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引导,明确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认

定和操作,根据近年来信用监管评价的有关情况,现将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

信息操作规则和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统一称为“信用监管行为”。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作出监管处理决定以及对外发文时,

统一使用“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

等名称,不再使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表述。如:原发文“对某单位记入不良

行为P5档次一次”统一表述为:“对某单位并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市建设局相关标准最高档处罚的,记入信

用监管行为P1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中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2

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最低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3档次一次。

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具体监管行为信用专项类别根

据文件内容确定。

四、除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档次和操作标准已有规定的情形外,被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在相关文件明确记入信

用监管行为的信用专项类别和档次。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如出现同一信用监

管行为可记入不同信用专项类别的,原则上根据权重比例,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信用

专项类别。

2024年6月13日发(作者:是骊蓉)

厦门市记p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引导,明确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认

定和操作,根据近年来信用监管评价的有关情况,现将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

信息操作规则和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统一称为“信用监管行为”。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作出监管处理决定以及对外发文时,

统一使用“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

等名称,不再使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表述。如:原发文“对某单位记入不良

行为P5档次一次”统一表述为:“对某单位并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市建设局相关标准最高档处罚的,记入信

用监管行为P1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中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2

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最低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3档次一次。

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具体监管行为信用专项类别根

据文件内容确定。

四、除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档次和操作标准已有规定的情形外,被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在相关文件明确记入信

用监管行为的信用专项类别和档次。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如出现同一信用监

管行为可记入不同信用专项类别的,原则上根据权重比例,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信用

专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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