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0日发(作者:卿秋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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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平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 知
梁平府发〔2008〕4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
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经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
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
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二
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
准为每亩11000元(镇乡分类见附表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
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
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
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
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
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
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转
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
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
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
要。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安置三种
方式。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
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该片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与
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综合造价、建安造价结算。
经济适用房价格、房屋综合造价、建安造价由县物价局、县国土房管
局、县建委共同核定后予以公布。
2、住房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该片区被拆迁
房屋补偿金额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3、自建住房。被征地拆迁人选择自建住房安置的,其补偿标准按附
表2及相关规定执行。新建住房用地由所在村组协调解决,按农村宅
基地管理规定进行申报。鼓励在规划的居民点建房。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
置。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
4、5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2008年1月1日以前征地应转未转非人员,应按有关政策予以农转
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
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
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
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
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
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
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
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
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
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
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
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
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2万元/亩的
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0.5万元/亩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县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上交市级财政部
门,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
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
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
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
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
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
读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
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
(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
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
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
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各镇乡应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
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
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
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
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
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
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
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
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
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
贴经费的划拨、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
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
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
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梁平府发〔2005〕93
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
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梁平县镇乡分类划分表
2.梁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梁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梁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梁平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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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梁平县镇乡分类划分表
类别镇 乡 名 称
一类梁山镇
二类屏锦镇、回龙镇、聚奎镇、仁贤镇、礼让镇、明达镇、龙门镇、
新盛镇、袁驿镇、碧山镇、虎城镇、荫平镇、云龙镇、和林镇、金带
镇、合兴镇、福禄镇、蟠龙镇
三类七星镇、竹山镇、文化镇、柏家镇、大观镇、石安镇、龙胜乡、
安胜乡、城北乡、城东乡、复平乡、铁门乡、曲水乡、紫照乡
附表2
梁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房屋结构补 偿 单 价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砖 混 结 构砖墙(条石)预制盖400380360
砖墙(条石)瓦盖380360340
砖 木 结 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360340320
砖墙(片石)瓦盖34032030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320300280
土 墙 结 构穿逗、土墙瓦盖300280260
石棉瓦、玻纤瓦盖280260240
简 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110100
简易棚房70605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
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
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
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
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截止征地批文下达之日,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以下的为一
级,5-10年的为二级,10年以
上的为三级。
7、房屋有外墙砖、铝合金门窗以及地面砖等装饰的,可在原
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3――9%
附表3
梁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 物 类 别标 准
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12
粮食类90080070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
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
类标准一致。
附表4
梁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用
材
林直径16cm以上
11―15cm
6―10cm
2―5cm
2cm以下株25
18
10
5
2以主干离开地面1.0m处计算直径。
(主要指松树、柏树、杉树)
梁
平
柚直径26cm以上
21-25cm
16―20cm
11―15cm
6―10cm
3―5cm
1―2cm
1cm以下的株100
90
80
70
60
40
15
5以发叉点以下20cm处计算直径,苗圃中嫁接苗每株0.50元,未嫁
接实生苗0.20元。
水
果
树直径20cm以上
16―19cm
11―15cm
6―10cm
3―5cm
1―2cm
1m以下(高1米以上)高1m以下株75
65
55
45
30
10
5
3以发叉点以下20cm计算直径。间距不足1米的按嫁接苗补偿,每
株0.50元。
慈竹 公斤0.5
杂树直径20cm以上
11―19cm
6―10cm
3―5cm
3cm以下根25
20
15
8
3天然野生灌木杂丛不予补偿。高1m以下的每根0.5元。
花木苗圃
木本花m2
株20
10盆栽花不予补偿。
续表4: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葡萄直径3―4cm
2―3cm
1―2cm
新移栽苗株50
30
20
10直径在4cm以上的酌情增加,但最高不超过60元
百夹竹、
斑竹 公斤0.6
楠竹直径10cm以上
5―9cm
2-5cm
2cm以下株25
18
10
5以离地面1.0m处计算直径。高1米以下的每株1.0元
桑树直径15cm以上
10―14cm
6―9cm
2―5cm
2cm以下株25
15
10
5
3以发叉点计算直径,移栽苗每侏0.5元排;间距不足1米的,按移
栽苗补偿,每株0.5元;排栽苗每株0.10元
茶树 亩400
油桐树直径20cm以上
16―19cm
11―15cm
6―10cm
2―5cm
2cm以下株40
30
20
15
8
3以离地面1.0m处计算直径,树苗每株0.50元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按期自行处置。
2、本标准未罗列的林木参照相近的品种补偿。
附表5
梁平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一类二类三类
堡坎
围墙
(含鱼塘坎)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m365
35
40
1560
30
35
1355
25
30
12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水泥路面
碎石(条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m265
50
2560
45
2255
40
20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20cm以上,按水泥路面
补偿,10―20cm按80%补偿,低于10cm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座3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
井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m3
个65
55
35
80060
50
22
75055
45
20
700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用计算材料补偿。
坟
墓单人
双人座800
1200750
1100700
10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m218
22
16
517
21
15
516
20
14
5地坝:指正规形成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另星小块弃平地,
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
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土m3
m3
m355
22
550
21
445
20
3农民自建室内粪坑水池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
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洗衣台条石或砖混个403530
炉灶砖混眼605550每增加一眼加30元,能搬迁的炉灶不予补偿。
仓房砖混m3302520能搬迁的仓房不予补偿
水
渠条石、砖石砌
片石(砖、三合土)m3
m390
5070
3050
20指村、组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9m以上圆电杆
9m以下及方电杆根
根90
4580
4080
35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上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m
m2
32
32
3
水管室外饮水管m333不含市政钢管
钢架
大棚钢架薄膜亩3竹木大棚按钢架大棚补偿价格的40%
进行补偿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每座1000元标准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3、本标准未罗列的构筑物参照相近的构筑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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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发(作者:卿秋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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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平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 知
梁平府发〔2008〕4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
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经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
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
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二
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
准为每亩11000元(镇乡分类见附表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
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
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
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
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
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
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转
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
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
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
要。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安置三种
方式。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
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该片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与
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综合造价、建安造价结算。
经济适用房价格、房屋综合造价、建安造价由县物价局、县国土房管
局、县建委共同核定后予以公布。
2、住房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该片区被拆迁
房屋补偿金额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3、自建住房。被征地拆迁人选择自建住房安置的,其补偿标准按附
表2及相关规定执行。新建住房用地由所在村组协调解决,按农村宅
基地管理规定进行申报。鼓励在规划的居民点建房。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
置。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
4、5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2008年1月1日以前征地应转未转非人员,应按有关政策予以农转
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
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
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
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
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
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
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
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
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
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
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
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
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2万元/亩的
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0.5万元/亩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县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上交市级财政部
门,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
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
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
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
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
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
读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
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
(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
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
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
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各镇乡应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
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
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
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
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
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
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
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
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
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
贴经费的划拨、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
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
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
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梁平府发〔2005〕93
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
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梁平县镇乡分类划分表
2.梁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梁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梁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梁平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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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梁平县镇乡分类划分表
类别镇 乡 名 称
一类梁山镇
二类屏锦镇、回龙镇、聚奎镇、仁贤镇、礼让镇、明达镇、龙门镇、
新盛镇、袁驿镇、碧山镇、虎城镇、荫平镇、云龙镇、和林镇、金带
镇、合兴镇、福禄镇、蟠龙镇
三类七星镇、竹山镇、文化镇、柏家镇、大观镇、石安镇、龙胜乡、
安胜乡、城北乡、城东乡、复平乡、铁门乡、曲水乡、紫照乡
附表2
梁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房屋结构补 偿 单 价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砖 混 结 构砖墙(条石)预制盖400380360
砖墙(条石)瓦盖380360340
砖 木 结 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360340320
砖墙(片石)瓦盖34032030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320300280
土 墙 结 构穿逗、土墙瓦盖300280260
石棉瓦、玻纤瓦盖280260240
简 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110100
简易棚房70605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
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
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
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
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截止征地批文下达之日,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以下的为一
级,5-10年的为二级,10年以
上的为三级。
7、房屋有外墙砖、铝合金门窗以及地面砖等装饰的,可在原
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3――9%
附表3
梁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 物 类 别标 准
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12
粮食类90080070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
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
类标准一致。
附表4
梁平县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用
材
林直径16cm以上
11―15cm
6―10cm
2―5cm
2cm以下株25
18
10
5
2以主干离开地面1.0m处计算直径。
(主要指松树、柏树、杉树)
梁
平
柚直径26cm以上
21-25cm
16―20cm
11―15cm
6―10cm
3―5cm
1―2cm
1cm以下的株100
90
80
70
60
40
15
5以发叉点以下20cm处计算直径,苗圃中嫁接苗每株0.50元,未嫁
接实生苗0.20元。
水
果
树直径20cm以上
16―19cm
11―15cm
6―10cm
3―5cm
1―2cm
1m以下(高1米以上)高1m以下株75
65
55
45
30
10
5
3以发叉点以下20cm计算直径。间距不足1米的按嫁接苗补偿,每
株0.50元。
慈竹 公斤0.5
杂树直径20cm以上
11―19cm
6―10cm
3―5cm
3cm以下根25
20
15
8
3天然野生灌木杂丛不予补偿。高1m以下的每根0.5元。
花木苗圃
木本花m2
株20
10盆栽花不予补偿。
续表4: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葡萄直径3―4cm
2―3cm
1―2cm
新移栽苗株50
30
20
10直径在4cm以上的酌情增加,但最高不超过60元
百夹竹、
斑竹 公斤0.6
楠竹直径10cm以上
5―9cm
2-5cm
2cm以下株25
18
10
5以离地面1.0m处计算直径。高1米以下的每株1.0元
桑树直径15cm以上
10―14cm
6―9cm
2―5cm
2cm以下株25
15
10
5
3以发叉点计算直径,移栽苗每侏0.5元排;间距不足1米的,按移
栽苗补偿,每株0.5元;排栽苗每株0.10元
茶树 亩400
油桐树直径20cm以上
16―19cm
11―15cm
6―10cm
2―5cm
2cm以下株40
30
20
15
8
3以离地面1.0m处计算直径,树苗每株0.50元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按期自行处置。
2、本标准未罗列的林木参照相近的品种补偿。
附表5
梁平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一类二类三类
堡坎
围墙
(含鱼塘坎)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m365
35
40
1560
30
35
1355
25
30
12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水泥路面
碎石(条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m265
50
2560
45
2255
40
20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20cm以上,按水泥路面
补偿,10―20cm按80%补偿,低于10cm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座3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
井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m3
个65
55
35
80060
50
22
75055
45
20
700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用计算材料补偿。
坟
墓单人
双人座800
1200750
1100700
10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m218
22
16
517
21
15
516
20
14
5地坝:指正规形成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另星小块弃平地,
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
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土m3
m3
m355
22
550
21
445
20
3农民自建室内粪坑水池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
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洗衣台条石或砖混个403530
炉灶砖混眼605550每增加一眼加30元,能搬迁的炉灶不予补偿。
仓房砖混m3302520能搬迁的仓房不予补偿
水
渠条石、砖石砌
片石(砖、三合土)m3
m390
5070
3050
20指村、组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9m以上圆电杆
9m以下及方电杆根
根90
4580
4080
35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上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m
m2
32
32
3
水管室外饮水管m333不含市政钢管
钢架
大棚钢架薄膜亩3竹木大棚按钢架大棚补偿价格的40%
进行补偿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每座1000元标准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3、本标准未罗列的构筑物参照相近的构筑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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