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千微)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 质押物标准为:
1.现金;
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
3.基金专户份额;
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
(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前台交易员对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保管义务。
(二)中后台管理员岗:负责交易复核、数据统计以及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确保前中后台独立、分离操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交易对手资质
我公司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核定,每年度以名单制的形式上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经风险管理审核同意后,上报信贷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限额、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不得超过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额度,以及交易对手名单范围。
第十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必须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交易步骤:
(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15:30,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为:9:15-11:30、13:00-15:1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为:9:15-11:30、13:00-15:30;
(二)前台交易员应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查询确定交易要素(含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产品期限、利率等);
(三)前台交易员发起业务审批流程;
(四)后台管理员发起资金审批流程;
(五)财务部进行资金支付(业务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审批单应预留30分钟网银支付时间);
(六)前台交易员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完成产品申购;
(七)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T+1日)10:00前,由投资部通过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查询并第一时间通知财务部;
(八)财务部在到期日10:30前完成证券账户资金转出工作。
第十二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合同一经签订,投资部在执行过程中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资金清算以转账方式进行。交易品种、交易期限、交易时间、清算时间、划付时间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公司相关支付操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严格审核投资部提交的交易单证的有效性、合法性,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对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投资部应严格按照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及本制度履行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审批程序,不得越权交易。
第十六条 投资部经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制度对合同文本、是否超过授权金额、是否超过交易对手名单范围等内容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七条 投资部前台交易员在进行申购操作时,应严格审核审批手续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向投资部经理反馈成交状况。
第十八条 后台管理员应严格核对审批手续和交易单证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流程、要素及交易对手资质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条 如有成交和清算异常情况,投资部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差错处理及应急方案:
前台交易员或后台管理员因操作错误导致交易差错时,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并根据公司规定,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同时,前台交易员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与交易对手协商解决办法,向交易对手申请撤销交易等补救措施。
对于出现的差错或我公司损失,按照《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按《客户协议》的约定完成的,由证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情况导致证券公司或第三方违约及异常情况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执行。
在出现上述情况后,投资部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风险管理部报告,并与风险管理部一起协商应对方案,并积极使用诉讼手段,保障我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投资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千微)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 质押物标准为:
1.现金;
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
3.基金专户份额;
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
(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前台交易员对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保管义务。
(二)中后台管理员岗:负责交易复核、数据统计以及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确保前中后台独立、分离操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交易对手资质
我公司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核定,每年度以名单制的形式上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经风险管理审核同意后,上报信贷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限额、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不得超过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额度,以及交易对手名单范围。
第十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必须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交易步骤:
(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15:30,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为:9:15-11:30、13:00-15:1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为:9:15-11:30、13:00-15:30;
(二)前台交易员应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查询确定交易要素(含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产品期限、利率等);
(三)前台交易员发起业务审批流程;
(四)后台管理员发起资金审批流程;
(五)财务部进行资金支付(业务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审批单应预留30分钟网银支付时间);
(六)前台交易员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完成产品申购;
(七)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T+1日)10:00前,由投资部通过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查询并第一时间通知财务部;
(八)财务部在到期日10:30前完成证券账户资金转出工作。
第十二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合同一经签订,投资部在执行过程中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资金清算以转账方式进行。交易品种、交易期限、交易时间、清算时间、划付时间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公司相关支付操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严格审核投资部提交的交易单证的有效性、合法性,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对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投资部应严格按照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及本制度履行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审批程序,不得越权交易。
第十六条 投资部经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制度对合同文本、是否超过授权金额、是否超过交易对手名单范围等内容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七条 投资部前台交易员在进行申购操作时,应严格审核审批手续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向投资部经理反馈成交状况。
第十八条 后台管理员应严格核对审批手续和交易单证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流程、要素及交易对手资质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条 如有成交和清算异常情况,投资部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差错处理及应急方案:
前台交易员或后台管理员因操作错误导致交易差错时,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并根据公司规定,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同时,前台交易员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与交易对手协商解决办法,向交易对手申请撤销交易等补救措施。
对于出现的差错或我公司损失,按照《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按《客户协议》的约定完成的,由证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情况导致证券公司或第三方违约及异常情况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执行。
在出现上述情况后,投资部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风险管理部报告,并与风险管理部一起协商应对方案,并积极使用诉讼手段,保障我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投资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