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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瑜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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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禚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孔瑜,*,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四季圣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原告之夫。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河路。

法定代表人:姚彦中。

原告孔瑜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昌益得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瑜、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电脑款加三倍赔偿3080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3.二被告书面道歉,在二被告做不到质保的情况下,禁止其网页

宣传质保的服务承诺。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退货退款,三倍赔偿原告23100.元,共计30800.8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原告在京东商城购买型号为联想(Lenovo)拯救者R7000P15.6寸电脑一台,价款为7700.20元。京东商城该商品销售页面售后保障处载明:本商品的质保周期为2年质保,在此时间范围内可提交维修申请,具体以厂家服务为准。同日,被告为原告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2021年2月13日,上述电脑在正常开合时破碎,联系京东客服要求维修或换货。在2021年2月16日,京东客服致电原告并告知碎屏不在保修范围内,包括因质量问题造成,拒绝原告换货及保修,被告在商品售后保障处承诺2年质保明显系虚假宣传。根据三包规定,被告也明显据绝三包。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辩称:碎屏情况下需要厂家检测才能确定损坏原因、排除人为损坏,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履行了质保服务。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没有依据。原告的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书面答辩称: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答辩意见一致,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商品相关的事实

1.平台及卖家店铺:京东平台“JD京东自营”;

2.商品(服务)名称及订单编号:2021年2月9日,原告在“JD京东自营”购买涉案商品“联想(Lenovo)拯救者R7000P15.6英寸游戏笔记本电脑(R7-4800H16G512GSSD…”1件,订单编号为***********0;

3.商品(服务)价格:商品总额7699元,运费险1.2元,实付金额7700.2元;

4.发票信息:销售方为京东昌益得公司。

以上事实,有订单详情在案佐证。

二、与原告诉请相关的事实

为证明涉案商品宣传为2年质保,但二被告以碎屏不在质保范围为由拒绝质保构成欺诈欺诈行为,孔瑜提交证据如下:

1.商品宣传界面截图。显示商品享受2年整机保修送修服务(其中电池仅1年送修服务);商品质保周期为2年质保,在此时间范围内可提交维修申请,具体请以厂家服务为准;包装清单为笔记本主机×1、电源适配器×1、三包凭证×1。

2.服务单详情。显示2021年2月13日,原告提交涉案商品的退货申请,申请原因为“质量问题|其他”,具体描述为“三天了,今天打开机,屏幕花了,仔细看了看,应该是碎屏了,保证无碰撞,正常打开的屏幕,应该是出厂前屏幕粘贴受力不均”,补充描述为“三天就碎屏,今天找原因,才发现从一边开屏,屏幕斜度很大,应该是这原因造成的。这肯定是设计缺陷或粘屏受力不均造成的,属质量问题。也没找到提示开屏从哪里打开。以前用的联想i3到现在好多年了什么问题也没有。这台机子3天就坏。而且是无碰撞,无划屏,正常开屏碎屏的”。

3.录音和通话记录。显示原告询问“你现在的意思就是,是质量问题,你们也不保,不是质量问题,你们还是不保,你只要碎了,不论什么情况,你们都不保,对不对”,客服回复“只要碎屏,就是非保,不管什么问题”,原告询问客服工号,客服回

复602154,原告询问“你是京东的客服,对不对”,客服回复“是的”。

以上事实,有服务单详情、商品详情截图、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三、与被告抗辩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曾与原告进行沟通,需要对产品进行售后检测以确定损坏原因,才能确定是否适用两年质保,人为损坏需要付费维修,与原告退货退款的诉求不一致,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提交服务单详情、订单留言,显示订单留言信息,2021年2月14日,查询订单号为***********0,客户来电咨询商品屏碎问题,不接受售后给的补偿50元的方案,告知客户升级专员处理,客户接受。2021年2月15日,客服咨询订单号***********0要求换新,客服给出的处理方案为碎屏非保,建议联系厂家付费维修或取回检测付费维修,为其申请100元的京豆,客户不接受。2021年2月16日,留言内容显示“客户问题商品碎屏,给予方案碎屏非保,建议联系厂家付费维修或取回检测付费维修,为其申请100元的京豆,此单多次给客户协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方案为客户保留,先行报备经理关单”。

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商品并非在收货时即碎屏,为到货三天后破碎。

以上事实,有服务单详情、订单留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应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退货退款、三倍赔偿责任的理由在于,其认为涉案商品碎屏应在二被告宣传的质保范围内。质保即为质量保证,而因外力造成损坏一般不在质保的范围内。本案中,针对涉案商品的碎屏问题,原告陈述在收到货物三天后破碎,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电脑碎屏是何原因形成,无法证明与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关联。同时结合在案证据,间范围内可提交维修申请,具体以涉案商品的商品详情页面标明商品质保周期为2年质保,在此时厂家服务为准。综合上述内容可知,京东昌益得公司无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引诱消费者下单,且事后京东昌益得公司亦提供了处理方案。综上,原告以京东昌益得公司宣传的质保无法适用于涉案商品碎屏主张京东昌益得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京东昌益得公司书面道歉、禁止其网页宣传质保服务承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自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店铺中购买涉案商品,故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法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但本案中因京东昌益得公司无需承担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责任,故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亦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瑜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孔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智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卓 彤

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禚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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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瑜,*,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四季圣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原告之夫。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河路。

法定代表人:姚彦中。

原告孔瑜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青岛京东昌益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昌益得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瑜、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电脑款加三倍赔偿3080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3.二被告书面道歉,在二被告做不到质保的情况下,禁止其网页

宣传质保的服务承诺。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退货退款,三倍赔偿原告23100.元,共计30800.8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原告在京东商城购买型号为联想(Lenovo)拯救者R7000P15.6寸电脑一台,价款为7700.20元。京东商城该商品销售页面售后保障处载明:本商品的质保周期为2年质保,在此时间范围内可提交维修申请,具体以厂家服务为准。同日,被告为原告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2021年2月13日,上述电脑在正常开合时破碎,联系京东客服要求维修或换货。在2021年2月16日,京东客服致电原告并告知碎屏不在保修范围内,包括因质量问题造成,拒绝原告换货及保修,被告在商品售后保障处承诺2年质保明显系虚假宣传。根据三包规定,被告也明显据绝三包。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辩称:碎屏情况下需要厂家检测才能确定损坏原因、排除人为损坏,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履行了质保服务。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没有依据。原告的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书面答辩称: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答辩意见一致,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商品相关的事实

1.平台及卖家店铺:京东平台“JD京东自营”;

2.商品(服务)名称及订单编号:2021年2月9日,原告在“JD京东自营”购买涉案商品“联想(Lenovo)拯救者R7000P15.6英寸游戏笔记本电脑(R7-4800H16G512GSSD…”1件,订单编号为***********0;

3.商品(服务)价格:商品总额7699元,运费险1.2元,实付金额7700.2元;

4.发票信息:销售方为京东昌益得公司。

以上事实,有订单详情在案佐证。

二、与原告诉请相关的事实

为证明涉案商品宣传为2年质保,但二被告以碎屏不在质保范围为由拒绝质保构成欺诈欺诈行为,孔瑜提交证据如下:

1.商品宣传界面截图。显示商品享受2年整机保修送修服务(其中电池仅1年送修服务);商品质保周期为2年质保,在此时间范围内可提交维修申请,具体请以厂家服务为准;包装清单为笔记本主机×1、电源适配器×1、三包凭证×1。

2.服务单详情。显示2021年2月13日,原告提交涉案商品的退货申请,申请原因为“质量问题|其他”,具体描述为“三天了,今天打开机,屏幕花了,仔细看了看,应该是碎屏了,保证无碰撞,正常打开的屏幕,应该是出厂前屏幕粘贴受力不均”,补充描述为“三天就碎屏,今天找原因,才发现从一边开屏,屏幕斜度很大,应该是这原因造成的。这肯定是设计缺陷或粘屏受力不均造成的,属质量问题。也没找到提示开屏从哪里打开。以前用的联想i3到现在好多年了什么问题也没有。这台机子3天就坏。而且是无碰撞,无划屏,正常开屏碎屏的”。

3.录音和通话记录。显示原告询问“你现在的意思就是,是质量问题,你们也不保,不是质量问题,你们还是不保,你只要碎了,不论什么情况,你们都不保,对不对”,客服回复“只要碎屏,就是非保,不管什么问题”,原告询问客服工号,客服回

复602154,原告询问“你是京东的客服,对不对”,客服回复“是的”。

以上事实,有服务单详情、商品详情截图、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三、与被告抗辩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曾与原告进行沟通,需要对产品进行售后检测以确定损坏原因,才能确定是否适用两年质保,人为损坏需要付费维修,与原告退货退款的诉求不一致,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提交服务单详情、订单留言,显示订单留言信息,2021年2月14日,查询订单号为***********0,客户来电咨询商品屏碎问题,不接受售后给的补偿50元的方案,告知客户升级专员处理,客户接受。2021年2月15日,客服咨询订单号***********0要求换新,客服给出的处理方案为碎屏非保,建议联系厂家付费维修或取回检测付费维修,为其申请100元的京豆,客户不接受。2021年2月16日,留言内容显示“客户问题商品碎屏,给予方案碎屏非保,建议联系厂家付费维修或取回检测付费维修,为其申请100元的京豆,此单多次给客户协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方案为客户保留,先行报备经理关单”。

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商品并非在收货时即碎屏,为到货三天后破碎。

以上事实,有服务单详情、订单留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京东昌益得公司应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退货退款、三倍赔偿责任的理由在于,其认为涉案商品碎屏应在二被告宣传的质保范围内。质保即为质量保证,而因外力造成损坏一般不在质保的范围内。本案中,针对涉案商品的碎屏问题,原告陈述在收到货物三天后破碎,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电脑碎屏是何原因形成,无法证明与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关联。同时结合在案证据,间范围内可提交维修申请,具体以涉案商品的商品详情页面标明商品质保周期为2年质保,在此时厂家服务为准。综合上述内容可知,京东昌益得公司无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引诱消费者下单,且事后京东昌益得公司亦提供了处理方案。综上,原告以京东昌益得公司宣传的质保无法适用于涉案商品碎屏主张京东昌益得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京东昌益得公司书面道歉、禁止其网页宣传质保服务承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自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店铺中购买涉案商品,故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法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但本案中因京东昌益得公司无需承担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责任,故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亦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瑜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孔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智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卓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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