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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秦龑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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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和夏璇)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住所地*******************J183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秦龑俊,*,**********生,**,户籍地******。

原告**************与被告秦龑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物留购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留购价款逾期付款利息(以留购价款为基数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4.被告**本案诉讼费。

被告秦龑俊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增值服务》、e签宝平台验签结果的打印页、账单详情截图、支付详情截图、发货运单的照片、顺丰订单查询页面、短信通知、存证信息梳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增值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全新苹果iPhone13ProMax(内存256G)手机一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市场价值9,799元,租期为12期,租金总额13,316.40元,被告每期需向原告支付费用1,109.70元,设备及配件总价13,816.40元,到期留购价款1元,履约保证金1,109.70元、增值服务费499元。被告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押金、留够款、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各项服务费用。租赁期间内,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日,被告所租赁的设备直接由租转售,即被告应在接到原告的租转售通知后按时支付留购款买断租赁设备。留购价=设备总价-已付租金。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为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二、签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租金1,109.70元、履约保证金1,109.70元、增值服务费499元,共计2,718.40元。*********,被告收到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交付的涉案产品。之后,被告再未支付过租金。**********,原告短信通知被告因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个自然日,租赁的设备已自动由租转售,通知被告在3日内一次性支付买断款,买断租赁设备,但未果,为此涉讼。

审理中,原告主张留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为:留购价款=设备总价-已支付租金-已支付履约保证金-已支付增值服务费。

**认为,《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增值服务》为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经查验,系使用合法CA机

构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签署且在司法区块链进行了存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系各方当事人的***表示,签约的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有效,各**当依约履行。

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应依约履行《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合同项下的义务。现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未支付剩余租金。根据《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设备由租转售,被告**在接收到原告方的租转售通知后按时支付留购价款留购租赁设备。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物留购款及相应期间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主张并未超出订立合同时被告对原告损失的合理预见范围,**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协议中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已有相关约定,且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龑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物留购价款11,098元;

二、被告秦龑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留购价款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0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秦龑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秦龑俊**,被告秦龑俊**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和夏璇)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住所地*******************J183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秦龑俊,*,**********生,**,户籍地******。

原告**************与被告秦龑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物留购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留购价款逾期付款利息(以留购价款为基数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4.被告**本案诉讼费。

被告秦龑俊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增值服务》、e签宝平台验签结果的打印页、账单详情截图、支付详情截图、发货运单的照片、顺丰订单查询页面、短信通知、存证信息梳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增值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全新苹果iPhone13ProMax(内存256G)手机一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市场价值9,799元,租期为12期,租金总额13,316.40元,被告每期需向原告支付费用1,109.70元,设备及配件总价13,816.40元,到期留购价款1元,履约保证金1,109.70元、增值服务费499元。被告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押金、留够款、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各项服务费用。租赁期间内,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日,被告所租赁的设备直接由租转售,即被告应在接到原告的租转售通知后按时支付留购款买断租赁设备。留购价=设备总价-已付租金。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为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二、签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租金1,109.70元、履约保证金1,109.70元、增值服务费499元,共计2,718.40元。*********,被告收到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交付的涉案产品。之后,被告再未支付过租金。**********,原告短信通知被告因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个自然日,租赁的设备已自动由租转售,通知被告在3日内一次性支付买断款,买断租赁设备,但未果,为此涉讼。

审理中,原告主张留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为:留购价款=设备总价-已支付租金-已支付履约保证金-已支付增值服务费。

**认为,《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增值服务》为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经查验,系使用合法CA机

构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签署且在司法区块链进行了存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系各方当事人的***表示,签约的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有效,各**当依约履行。

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应依约履行《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合同项下的义务。现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未支付剩余租金。根据《潮多多用户租赁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设备由租转售,被告**在接收到原告方的租转售通知后按时支付留购价款留购租赁设备。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物留购款及相应期间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主张并未超出订立合同时被告对原告损失的合理预见范围,**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协议中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已有相关约定,且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龑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物留购价款11,098元;

二、被告秦龑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留购价款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0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秦龑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秦龑俊**,被告秦龑俊**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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