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USBMI致力于为网友们分享Windows、安卓、IOS等主流手机系统相关的资讯以及评测、同时提供相关教程、应用、软件下载等服务。

最好最全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IT圈 admin 35浏览 0评论

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卜易云)

最好最全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摘要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

目录

第一章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

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以及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

1.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3)

1.1.2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3)

1.2 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3)

1.2.1 倾销的定义 (3)

1.2.2 倾销的特点 (3)

1.2.3 倾销的构成条件 (4)

1.3 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5)

1.3.1 反倾销的定义 (5)

1.3.2 反倾销的特点 (5)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5)

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7

2.1中美水产第一案 (7)

2.1.1 案例回放 (7)

2.1.2 案例分析 (9)

2.2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10)

2.2.1 案例回放 (11)

2.2.2 案例分析 (12)

2.3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12)

2.3.1 案例回放 (12)

2.3.2 案例分析 (13)

2.4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13)

2.4.1 案例回放 (13)

2.4.2 案例分析 (15)

2.5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16)

2.5.1 案例回放 (16)

2.5.2 案例分析 (17)

2.6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17)

2.6.1 案例回放 (17)

2.6.2 案例分析 (21)

2.7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22)

2.7.1 案例回放 (22)

2.7.2 案例分析 (23)

2.8中国轴承反倾销胜诉 (23)

2.8.1 案例回放 (23)

2.8.2 案例分析 (24)

2.9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25)

2.9.1 案例回放 (25)

2.9.2 案例分析 (27)

2.10中国自行车企业遭遇欧洲反倾销案 (27)

2.10.1 案例回放 (27)

2.10.2 案例分析 (28)

第三章我国应对反倾销投诉的对策..................................30

3.1 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的问题 (30)

3.1.1 企业反倾销意识淡薄 (30)

3.1.2 企业自身缺乏预警机制 (30)

3.1.3 企业缺少与反倾销调查部门沟通 (30)

3.1.4 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的配合不力 (31)

3.2 中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时的对策 (31)

3.2.1 企业主动增强反倾销意识是当务之急 (31)

3.2.2 企业面对反倾销要积极应诉 (31)

3.2.3 企业出口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32)

3.2.4 企业建立自身的预警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2)

3.2.5 企业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取得政府支持 (32)

3.2.6 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以取得同行支持 (33)

结束语............................................................34

参考文献..........................................................35

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1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以及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1.1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1.2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的比例为1:9,远低于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国这一比例为1:2.6)。

(1)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偏小,整体水平差。我国服务业总量不足,200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920亿美元,进口额1008亿美元,贸易逆差88亿美元,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3.6%,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13.02%,是我国的3.6倍。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门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部门。②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欧盟、美国和日本,合计约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③服务贸易的区域发展不够平衡。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天津列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前列。2006年,北京服务贸易占到全国服务贸易总额19%。

(3)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年才有较大的改观。服务贸易的立法未成为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颁布的一些

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层次低、缺乏协调,影响到我国服务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务管理体制落后。目前,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在行业划分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国际惯例。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商品的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

(1)我国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金额已超过25%,约为450亿~500亿美元。

(2)已经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造成地区产业发展不平衡。

3.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贸风险加大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日渐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1)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两保”贸易摩擦62起。

(2)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讼诉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

(3)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涉及4000多种商品。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涉及的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秘鲁1996年立案的中国鞋,最高征收的反倾销税达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

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1.2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2.1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

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是国际市场上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般认为,当外国企业通过倾销的方式将本国企业驱逐出某个行业市场后,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抬高产品价格,谋取垄断利润。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发达国家纷纷进行反倾销立法加以抵制。

1.2.2倾销的特点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倾销的种类:

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

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

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蔬菜销售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1.2.3构成倾销的条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倾销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

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

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1.3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3.1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

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1.3.2 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通俗地讲,当一国产品在他国某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下遭受到损害时,便可以此为由,对这种进口产品课以重税。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以低于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以及低于出口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第三国产品,均构成倾销行为。出口国低价亏本出售商品,以便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继而以大批量生产来减少生产成本以占领市场,也构成倾销行为。

反倾销是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幼稚工业的一种合法手段。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

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

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

2.1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1.1 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

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

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

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

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

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

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6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2.1.2案例分析

1.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

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

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2.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3.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4.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

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

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2.2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3月我国出口的皮鞋在欧洲遭遇反倾销,在西班牙和罗马等地还被烧毁,这

带给我们一些深思。

2.2.1 案例回放

北京时间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根据这一决定,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逐步提高,最终将从目前的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

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随后发表声明称:欧盟并没有将矛头指向中国和越南先天具备的竞争优势,针对的只是不公平的贸易扭曲行为。

此前的3月16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对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进行了秘密投票。在欧盟25个成员国中,3个国家投票赞成对原产于中国的廉价皮鞋实施制裁;9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1个国家宣布弃权;2个国家没有投票。但是根据反对者不超过半数就算通过的规则,分析人士当时预测欧盟委员会的投票将会正式通过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英国的零售商认为,此举意味着商店里出售的每双鞋子增加5英镑(1英镑约合人民币13.54元)的成本。他们和进口商、批发商和消费者一道对欧盟委员会即将采取的行动进行反击。他们的理由是,政府在努力保护那些不能独立生存的产业,却把高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欧洲鞋业大国意大利的制造商们动作频频,他们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对中国鞋采取坚定、勇敢、迅速的行动。意大利贸易团体ANCI认为,这一行业有60万个工作岗位,2005年已经有7500人失去工作。然而一位英国零售组织的顾问称“这么说太虚伪”,因为意大利的公司同样以低成本挤压得北美和东欧的制造商关门。

中国鞋的相关事件:

2005年12月,意大利鞋业制造商协会指责中国制鞋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镍及其他有碍健康的有毒化学物质,意大利卫生部近日已针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展开调查。据海关的统计,2005年1-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类产品数量达到8.05亿双,增长19.2%,其中出口大意大利的有9000多万双,占到11%以上。过去两年里,中国鞋在意大利市场的占有率猛增700%,这让一向以制鞋业为骄傲的意大利鞋匠们不满。

俄罗斯时间2005年3月12日晚,莫斯科税警强行拉走温州鞋类出口企业的货物,涉及温州企业20多家。当地温州鞋商已联合起来,聘请俄罗斯律师,准备起诉俄罗斯税警。事件的起因是俄罗斯驻华代理商务代表戈利科夫承认俄罗斯国内有一些通过不当手段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公司,使一些进入俄罗斯的商品进关手续不全,税收不足。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小城埃尔切中国鞋城约400名不明身份西班牙人聚

集街头,烧毁一辆载有温州鞋集装箱的卡车和一个温州鞋商的仓库,造成约800万元人民币损失。

2004年1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发布“禁止进口商品名单”,温州鞋名列其中。

2003年冬,20多家温州鞋企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焚烧。损失不详。

2.2.2 案例分析

我国的鞋子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自由竞争,多头对外;

2、企业盲目扩大生产.鉴于此。

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贸易状况: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竞争;

2、建立广泛、灵敏的信息网络,为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3、推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

2.3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中国的彩电在欧洲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但多家企业均认为这一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经营带来太直接的影响,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呢?

2.3.1案例回放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42厘米以上大彩电;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率;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久;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率;2002年8月,欧盟发表公告,接受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及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等7家彩电企业联合提出的向欧盟出口实行价格与数量承诺的建议。这个“价格协议”使中国彩电得以重返欧洲。根据“价格协议”,每年中国彩电对欧洲的出口中,有40万台可以免于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

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康佳之所以敢于和欧盟叫板,主要是近年来其已在海外建立多个彩电生产基地,完全可以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因此反倾销大棒不仅打不到康佳身上,反而会造成那些在海外没有生产基地或者生产能力较低的对手失去竞争力。

为应对欧美贸易壁垒,康佳去年就推出了所谓的“1568大航海计

划”。其中的“5”

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据康佳公开的数据显示,其2003年彩电出口达120万台,2004年则到245万台,而2005年上半年出口就接近200万台,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长。康佳内部人士称,按照计划,今年康佳海外电视生产能力将与国内持平,而到2008年,海外产能将是国内的3倍。

康佳在中国出口欧洲彩电总量中占据近40%的份额。康佳集团相关人士认为,欧盟此举不会影响康佳产品今后继续进入欧洲市场。

海信集团新闻主管朱书琴表示,海信在匈牙利、法国等地拥有工厂,其彩电基本上可以不从中国出口欧盟。此外,欧盟的高关税壁垒主要针对低端CRT产品,目前海信彩电已转变以PDP、LCD等平板为主。因此,即使欧盟真执行44.6%的高关税,对海信出口欧洲市场也不会有太直接影响。

TCL表示,自从并购法国家电企业汤姆逊之后,TCL在欧洲市场的销售已全面使用汤姆逊品牌,自有品牌则仅在中国市场采用。

中国家电业在过去几年发生了巨大变迁,“价格协议”早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中国家电企业曾多次与欧盟交涉,希望更改“价格协议”,但均未果。由此,这7家家电企业私下达成一致,计划主动退出“价格协议”。

2.3.2案例分析

在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电企业之所以能够不受反倾销税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比如康佳的海外生产能力已与国内持平;

2、产品成功的升级转型,由低端升级到高端或通过并购改变产品的品牌。这些都是规避反倾销的好方法,值得我国其他企业借鉴。

但这些举措是否与“反规避法”相违背,还需进一步思考。

2.4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后并没有合理利用“日落复审”来维

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误区,我国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曙光。

2.4.1 案例回放

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年—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作出了有关的几个重要决策。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我一家企业获得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54.55的税率。其中4家未被核查企业为28.71%,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4.55%。

客观地讲,这一结果比预想的要好,应诉企业所得的单独税率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与我方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密切关系。面对初裁,有的企业认为打下去不会再有好的结果,因此提出要求和美方谈“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含义是:涉案企业自愿中止应诉进程,与美国商务部就今后的对美出口达成一个价格协议。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企业之间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外经贸部有关领导召集公平局、美大司、外贸司参加会议,听取了商会关于“中止协议”的回报,并认真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中止协议”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该以现有税率为基础,努力抗争,以争取一个好的终裁结果。

为配合美方完成实地核查,商会特别要求我方中国律师提前到各个被强制抽样的企业进行实地辅导。而另一方面,起诉方认为美方初裁并为达到预期目的,便继续寻找不利于我方的资料。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之前,起诉方又提交了新的更高的替代国印度的榨汁苹果价格。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业将面临大幅被提高税率的不利局面。我方美国律师听到此消息后,立即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伙人,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照片,并在美国商务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出示,有利地证明了起诉方提出的更高的榨汁苹果价格是没有根据的。2000年4月,美国商务

部对此案作出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损害裁决。至此,本案取得了近年来我农产品在美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在美国商务部税率裁决方面最好的结果。

然而,根据我方美国律师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明显存在不公正。按照美国法律,我应诉企业可以上诉,即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但是,无论起诉结果如何,美国海关都将从终裁之日起,按照裁定的税率对我应

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我方最后胜诉,美国海关将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其利息。另外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终裁后应诉企业每年还必须参加年度行政复审,这个程序要持续五年。

经过商会与律师的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7个不公正辨点提起司法上诉。

经过近2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就中国9家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不公裁决案做出判决。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据以裁决的5项关键内容:1)替代国的选取;2)替代价格的选取;3)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4)煤价;5)运输成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根据或“法律适用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修改了原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结果是:原审受到美方实地核查的5家企业全部为0税率;但在原审阶段未被美方核查的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14.88%上升至28.33%。

加权平均税率提高了近一倍,美国商务部这样解释:0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率时,就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未应诉企业51.74%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商会和律师都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商会果断拍板,提出有条件推翻这一结果———保住5个0税率,将加权平均税率降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我们的应诉企业终于如愿以偿。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有60天的上诉期,目前美方已经放弃上诉,并将发布新的反倾销令,这一长达4年之久的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官司将成为铁案。

2.4.2 案例分析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不能毫无作为、忍气吞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该据理力争,其结果将是

正面的。同时,我国企业应注意人才的运用:一方面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我国国情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反倾销专业人才储备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和反倾销法律条款的研究,利用法律,依靠

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卜易云)

最好最全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摘要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

目录

第一章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

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以及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

1.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3)

1.1.2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3)

1.2 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3)

1.2.1 倾销的定义 (3)

1.2.2 倾销的特点 (3)

1.2.3 倾销的构成条件 (4)

1.3 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5)

1.3.1 反倾销的定义 (5)

1.3.2 反倾销的特点 (5)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5)

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7

2.1中美水产第一案 (7)

2.1.1 案例回放 (7)

2.1.2 案例分析 (9)

2.2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10)

2.2.1 案例回放 (11)

2.2.2 案例分析 (12)

2.3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12)

2.3.1 案例回放 (12)

2.3.2 案例分析 (13)

2.4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13)

2.4.1 案例回放 (13)

2.4.2 案例分析 (15)

2.5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16)

2.5.1 案例回放 (16)

2.5.2 案例分析 (17)

2.6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17)

2.6.1 案例回放 (17)

2.6.2 案例分析 (21)

2.7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22)

2.7.1 案例回放 (22)

2.7.2 案例分析 (23)

2.8中国轴承反倾销胜诉 (23)

2.8.1 案例回放 (23)

2.8.2 案例分析 (24)

2.9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25)

2.9.1 案例回放 (25)

2.9.2 案例分析 (27)

2.10中国自行车企业遭遇欧洲反倾销案 (27)

2.10.1 案例回放 (27)

2.10.2 案例分析 (28)

第三章我国应对反倾销投诉的对策..................................30

3.1 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的问题 (30)

3.1.1 企业反倾销意识淡薄 (30)

3.1.2 企业自身缺乏预警机制 (30)

3.1.3 企业缺少与反倾销调查部门沟通 (30)

3.1.4 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的配合不力 (31)

3.2 中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时的对策 (31)

3.2.1 企业主动增强反倾销意识是当务之急 (31)

3.2.2 企业面对反倾销要积极应诉 (31)

3.2.3 企业出口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32)

3.2.4 企业建立自身的预警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2)

3.2.5 企业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取得政府支持 (32)

3.2.6 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以取得同行支持 (33)

结束语............................................................34

参考文献..........................................................35

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1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以及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1.1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1.2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的比例为1:9,远低于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国这一比例为1:2.6)。

(1)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偏小,整体水平差。我国服务业总量不足,200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920亿美元,进口额1008亿美元,贸易逆差88亿美元,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3.6%,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13.02%,是我国的3.6倍。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门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部门。②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欧盟、美国和日本,合计约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③服务贸易的区域发展不够平衡。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天津列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前列。2006年,北京服务贸易占到全国服务贸易总额19%。

(3)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年才有较大的改观。服务贸易的立法未成为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颁布的一些

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层次低、缺乏协调,影响到我国服务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务管理体制落后。目前,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在行业划分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国际惯例。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商品的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

(1)我国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金额已超过25%,约为450亿~500亿美元。

(2)已经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造成地区产业发展不平衡。

3.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贸风险加大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日渐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1)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两保”贸易摩擦62起。

(2)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讼诉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

(3)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涉及4000多种商品。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涉及的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秘鲁1996年立案的中国鞋,最高征收的反倾销税达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

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1.2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2.1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

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是国际市场上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般认为,当外国企业通过倾销的方式将本国企业驱逐出某个行业市场后,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抬高产品价格,谋取垄断利润。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发达国家纷纷进行反倾销立法加以抵制。

1.2.2倾销的特点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倾销的种类:

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

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

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蔬菜销售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1.2.3构成倾销的条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倾销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

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

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1.3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1.3.1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

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1.3.2 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通俗地讲,当一国产品在他国某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下遭受到损害时,便可以此为由,对这种进口产品课以重税。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以低于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以及低于出口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第三国产品,均构成倾销行为。出口国低价亏本出售商品,以便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继而以大批量生产来减少生产成本以占领市场,也构成倾销行为。

反倾销是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幼稚工业的一种合法手段。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

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

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

2.1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1.1 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

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

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

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

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

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

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6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2.1.2案例分析

1.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

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

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2.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3.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4.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

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

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2.2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3月我国出口的皮鞋在欧洲遭遇反倾销,在西班牙和罗马等地还被烧毁,这

带给我们一些深思。

2.2.1 案例回放

北京时间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根据这一决定,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逐步提高,最终将从目前的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

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随后发表声明称:欧盟并没有将矛头指向中国和越南先天具备的竞争优势,针对的只是不公平的贸易扭曲行为。

此前的3月16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对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进行了秘密投票。在欧盟25个成员国中,3个国家投票赞成对原产于中国的廉价皮鞋实施制裁;9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1个国家宣布弃权;2个国家没有投票。但是根据反对者不超过半数就算通过的规则,分析人士当时预测欧盟委员会的投票将会正式通过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英国的零售商认为,此举意味着商店里出售的每双鞋子增加5英镑(1英镑约合人民币13.54元)的成本。他们和进口商、批发商和消费者一道对欧盟委员会即将采取的行动进行反击。他们的理由是,政府在努力保护那些不能独立生存的产业,却把高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欧洲鞋业大国意大利的制造商们动作频频,他们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对中国鞋采取坚定、勇敢、迅速的行动。意大利贸易团体ANCI认为,这一行业有60万个工作岗位,2005年已经有7500人失去工作。然而一位英国零售组织的顾问称“这么说太虚伪”,因为意大利的公司同样以低成本挤压得北美和东欧的制造商关门。

中国鞋的相关事件:

2005年12月,意大利鞋业制造商协会指责中国制鞋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镍及其他有碍健康的有毒化学物质,意大利卫生部近日已针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展开调查。据海关的统计,2005年1-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类产品数量达到8.05亿双,增长19.2%,其中出口大意大利的有9000多万双,占到11%以上。过去两年里,中国鞋在意大利市场的占有率猛增700%,这让一向以制鞋业为骄傲的意大利鞋匠们不满。

俄罗斯时间2005年3月12日晚,莫斯科税警强行拉走温州鞋类出口企业的货物,涉及温州企业20多家。当地温州鞋商已联合起来,聘请俄罗斯律师,准备起诉俄罗斯税警。事件的起因是俄罗斯驻华代理商务代表戈利科夫承认俄罗斯国内有一些通过不当手段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公司,使一些进入俄罗斯的商品进关手续不全,税收不足。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小城埃尔切中国鞋城约400名不明身份西班牙人聚

集街头,烧毁一辆载有温州鞋集装箱的卡车和一个温州鞋商的仓库,造成约800万元人民币损失。

2004年1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发布“禁止进口商品名单”,温州鞋名列其中。

2003年冬,20多家温州鞋企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焚烧。损失不详。

2.2.2 案例分析

我国的鞋子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自由竞争,多头对外;

2、企业盲目扩大生产.鉴于此。

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贸易状况: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竞争;

2、建立广泛、灵敏的信息网络,为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3、推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

2.3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中国的彩电在欧洲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但多家企业均认为这一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经营带来太直接的影响,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呢?

2.3.1案例回放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42厘米以上大彩电;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率;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久;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率;2002年8月,欧盟发表公告,接受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及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等7家彩电企业联合提出的向欧盟出口实行价格与数量承诺的建议。这个“价格协议”使中国彩电得以重返欧洲。根据“价格协议”,每年中国彩电对欧洲的出口中,有40万台可以免于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

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康佳之所以敢于和欧盟叫板,主要是近年来其已在海外建立多个彩电生产基地,完全可以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因此反倾销大棒不仅打不到康佳身上,反而会造成那些在海外没有生产基地或者生产能力较低的对手失去竞争力。

为应对欧美贸易壁垒,康佳去年就推出了所谓的“1568大航海计

划”。其中的“5”

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据康佳公开的数据显示,其2003年彩电出口达120万台,2004年则到245万台,而2005年上半年出口就接近200万台,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长。康佳内部人士称,按照计划,今年康佳海外电视生产能力将与国内持平,而到2008年,海外产能将是国内的3倍。

康佳在中国出口欧洲彩电总量中占据近40%的份额。康佳集团相关人士认为,欧盟此举不会影响康佳产品今后继续进入欧洲市场。

海信集团新闻主管朱书琴表示,海信在匈牙利、法国等地拥有工厂,其彩电基本上可以不从中国出口欧盟。此外,欧盟的高关税壁垒主要针对低端CRT产品,目前海信彩电已转变以PDP、LCD等平板为主。因此,即使欧盟真执行44.6%的高关税,对海信出口欧洲市场也不会有太直接影响。

TCL表示,自从并购法国家电企业汤姆逊之后,TCL在欧洲市场的销售已全面使用汤姆逊品牌,自有品牌则仅在中国市场采用。

中国家电业在过去几年发生了巨大变迁,“价格协议”早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中国家电企业曾多次与欧盟交涉,希望更改“价格协议”,但均未果。由此,这7家家电企业私下达成一致,计划主动退出“价格协议”。

2.3.2案例分析

在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电企业之所以能够不受反倾销税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比如康佳的海外生产能力已与国内持平;

2、产品成功的升级转型,由低端升级到高端或通过并购改变产品的品牌。这些都是规避反倾销的好方法,值得我国其他企业借鉴。

但这些举措是否与“反规避法”相违背,还需进一步思考。

2.4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后并没有合理利用“日落复审”来维

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误区,我国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曙光。

2.4.1 案例回放

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年—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作出了有关的几个重要决策。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我一家企业获得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54.55的税率。其中4家未被核查企业为28.71%,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4.55%。

客观地讲,这一结果比预想的要好,应诉企业所得的单独税率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与我方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密切关系。面对初裁,有的企业认为打下去不会再有好的结果,因此提出要求和美方谈“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含义是:涉案企业自愿中止应诉进程,与美国商务部就今后的对美出口达成一个价格协议。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企业之间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外经贸部有关领导召集公平局、美大司、外贸司参加会议,听取了商会关于“中止协议”的回报,并认真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中止协议”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该以现有税率为基础,努力抗争,以争取一个好的终裁结果。

为配合美方完成实地核查,商会特别要求我方中国律师提前到各个被强制抽样的企业进行实地辅导。而另一方面,起诉方认为美方初裁并为达到预期目的,便继续寻找不利于我方的资料。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之前,起诉方又提交了新的更高的替代国印度的榨汁苹果价格。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业将面临大幅被提高税率的不利局面。我方美国律师听到此消息后,立即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伙人,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照片,并在美国商务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出示,有利地证明了起诉方提出的更高的榨汁苹果价格是没有根据的。2000年4月,美国商务

部对此案作出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损害裁决。至此,本案取得了近年来我农产品在美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在美国商务部税率裁决方面最好的结果。

然而,根据我方美国律师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明显存在不公正。按照美国法律,我应诉企业可以上诉,即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但是,无论起诉结果如何,美国海关都将从终裁之日起,按照裁定的税率对我应

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我方最后胜诉,美国海关将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其利息。另外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终裁后应诉企业每年还必须参加年度行政复审,这个程序要持续五年。

经过商会与律师的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7个不公正辨点提起司法上诉。

经过近2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就中国9家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不公裁决案做出判决。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据以裁决的5项关键内容:1)替代国的选取;2)替代价格的选取;3)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4)煤价;5)运输成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根据或“法律适用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修改了原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结果是:原审受到美方实地核查的5家企业全部为0税率;但在原审阶段未被美方核查的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14.88%上升至28.33%。

加权平均税率提高了近一倍,美国商务部这样解释:0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率时,就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未应诉企业51.74%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商会和律师都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商会果断拍板,提出有条件推翻这一结果———保住5个0税率,将加权平均税率降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我们的应诉企业终于如愿以偿。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有60天的上诉期,目前美方已经放弃上诉,并将发布新的反倾销令,这一长达4年之久的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官司将成为铁案。

2.4.2 案例分析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不能毫无作为、忍气吞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该据理力争,其结果将是

正面的。同时,我国企业应注意人才的运用:一方面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我国国情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反倾销专业人才储备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和反倾销法律条款的研究,利用法律,依靠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 (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