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凤淼淼)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整改通知书
篇一: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物价行政整改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物价行政整改通知一案一
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中行初字第24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正军,男。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职务局长。
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代表人张连超,职务总经理。
原告赵正军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物价行政整改通知,于20X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12月20日受理后,于20XX年12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以下简称大商建设路店)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大商建设路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正军,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的法定代表人吴建国以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XX年8月5日对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作出中原价整改(20XX)5003号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经查证,你单位于20XX年4月22日至20XX年5月4日期间在销售三星c3730型手机时存在标价签缺项和一货两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和第十二条:如实标明降价原因的规定。依据郑州市物价局文件郑价综[20XX]30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中第五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责令你单位改正的决定,逾期未予以改正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XX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郑州市物价局转中原区物价局举报材料,证明郑州市物价局将赵正军的举报批转给被告调查落实;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赵正军投诉大商电器建设路店的回复,证明郑州市物价局将批转给被告处理的事宜告知了赵正军;3、举报记录表;4、被告工作人员王伟、陈豫江的检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证件、执法证件,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证;5、检查通知书;6、立案呈批表;7、检查登记表;8、调查询问笔录;9、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记载了被告检查人员办案时提取的证据目录;10、被告提取的大商电器报广告宣传材料;11、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c3730手机销货单;12、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c3730手机销售发票复印件;13、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S3600手机销售发票复印件;14、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c3730手机销售明细清单;15、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S3600手机销售明细清单;16、被告提取的供货商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星手机c3730五一活动的通知;17、被告提取的第三人关于三星手机c3730价签问题说明;证据5-17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18、原告提供的第三人三星手机专柜照片和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举报的行为;19、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0、介绍信,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1、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建设路工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建设路工商所将拍摄照片提供给举报人;22、调查终结报告,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3、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4、中原价整改(20XX)5003号整改通知书,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5、送达回证,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6、回复,证明被告给予原告回复;27、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已将回复寄给原告;28、出庭人员陈豫江、何彦磊的证言;29、(20XX)中
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20XX)中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书、(20XX)中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熟知诉讼期限和途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径,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4、《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原告赵正军诉称,原告在媒体上看到大商电器正在作优惠活动,就去选购活动商品三星手机一部,看到其三星c3730手机标称原价1458元现价1199元,原告即进行购买。后意外发现三星c3730的正常标价为1298元。20XX年5月10日原告向郑州市物价局举报上述违法行为后批转至被告,被告8月10日答复原告对举报三星c3730手机认为没有价格欺诈存在未如实标明降价原因责令改正。原告认为被告未查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中原价整改(20XX)5003号整改通知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赵正军立案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回复和发票,庭审时原告表示不再出示质证。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辩称,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已超出诉讼期限。被告于20XX年8月11日已将处理结果告知了原告,虽未明示诉权或起诉期限,但由于原告经常参加诉讼活动,并有着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因此,原告熟知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而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为20XX年12月20日,明显已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其次,被告在查处原告所举报的案件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得当,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原告举报,被告依法受理其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于20XX年6月8日至20XX年7月26日对第三人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售“三星c3730型”手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证,存在以下事实:该商场在销售“三星c3730型”手机过程中,于20XX年4月22日到5月3日期间,接供货商通知,将该型号手机由原价1458元/台降至1199元/台。自5月4日起销售标价再由1199元/台调升至1298元/台。
该款手机在4月22日前7天销售价格为1458元/台,在此期间共销售2台。生产厂家与运营商绑定的每部手机赠送话费200元。20XX年4月28日该商场在出售的该款手机前摆放了两张标价签,一张是降价签,一张是标价签。其中降价签标:原价1458元,现价1199元;标价签标价为1298元。降价签降价期限、降价原因和物价员未标明。被告认为,该商场在销售三星c3730型手机时违反了2000年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的规定。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郑州市物价局文件郑价综(20XX)30号通知中《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序号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照《河南省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一条执行,属于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据此,被告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述称,第一、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原告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利害关系,原告无权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第二、原告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处罚权可自由裁量,原告无权对被告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的处罚提出异议;第四、第三人没有价格欺诈行为,不存在价格违法;第五、被告的执法公正,处罚适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4、9、10、18、20、21、26、27、29没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符合《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合法的提交材料应当
包括帐表、单据、文件、财务报表,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被告作出的结论才可能是正确,且该通知书上签字人的身份不明;证据6中立案理由是不真实的,这个是上级交办的;证据7中登记的内容不属实,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被告进行审查的时间是6月8日,应当对当天三星手机销售情况取证,按照《价格违法程序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告应该在检查的当日进行登记,此证据是被告事后所写,而不是6月8日当天所写,证据中的第二项,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销售三星手机按1298元销售的,原告向工商部门投诉,经检查第三人销售的三星手机价格仍是1199元,原告也到场进行了核实,第四项与事实不符,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照片证据,及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媒体上均可看出赠送的200元是由第三人赠送的,第五项被告既然是6月8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日现场检查,怎么会有4月28日的状况,由此看出,此证据不真实,对S3600检查登记表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证据8应当提供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也没有第三人的委托,没有根据《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告知被询问人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显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回避的权利,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证据11不具有真实性,不予质证;证据12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来源不明;证据13、15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证据14是计算机数据,应当注明下载方法、下载人、下载时间和证明对象,所以此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并且是经过修改的;证据16中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确定双方有供货关系,来源不明;证据17只是单方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19没有告知原告回避的权利,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证据22、23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证据24在被告执法范围中没有整改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河南省新出的规定是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明码标价对该项的处理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故被告应当依据上位法对第三人处5000元以下的处罚;证据25送达人错误;对证据28原告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无异议,同时说明宋恺是大商电器建设路店的店长,其陈述及回复内容是
篇二: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改第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________业主:
由于你在______场镇不按规定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达县人民政府令11号》的第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在年___月___日前自行完成整改,否则我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进行处罚。
达县金檀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年月日
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改第号]
________业主:
由于你在______场镇不按规定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达县人民政府令11号》的第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在年___月___日前自行完成整改,否则我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进行处罚。
达县金檀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年月日
篇三: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
麻塘镇???????村卫生室,负责人?????????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
新农合门诊补偿制度期间,经检查未能积极按照要求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
农合门诊补偿制度的各项指标,特令其即日起整改。需整改﹑完善的内容有:
1.严格禁止私自采购药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2.所有药物必须零差率销售。()
3.所有药物必须明码标价,药品调拨单公示。()
4.所有药品必须都有完整的进销台账。()
5.经常查看药柜,对过期﹑变质药品及时清理。()
6.处方书写完整,用药规范,价格明确。()
7.门诊病人登记内容齐全,无缺项。()
8.门诊处方﹑门诊病人登记本﹑药品销售台账都相对应,一目了然。()
9.门诊补偿必须实事求是,收费合理.严格操作规程,严禁弄虚作假。()
10.卫生室环境整洁,药品存放整齐。()
自通知整改之日起,各项须整改﹑完善的内容必须即日落实到位。医院将继
续到各村卫生室来回督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还没有整改到位的村卫生室,将视
其整改情况逐渐扣除上级下拨款和新农合门诊补偿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吊销
执照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括号里打”√”的是有待及时整改和完善的。
送达人:被通知人:麻塘镇医院
20年月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凤淼淼)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整改通知书
篇一: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物价行政整改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正军不服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物价行政整改通知一案一
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中行初字第24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正军,男。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职务局长。
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代表人张连超,职务总经理。
原告赵正军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物价行政整改通知,于20X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12月20日受理后,于20XX年12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以下简称大商建设路店)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大商建设路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正军,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的法定代表人吴建国以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XX年8月5日对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作出中原价整改(20XX)5003号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经查证,你单位于20XX年4月22日至20XX年5月4日期间在销售三星c3730型手机时存在标价签缺项和一货两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和第十二条:如实标明降价原因的规定。依据郑州市物价局文件郑价综[20XX]30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中第五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责令你单位改正的决定,逾期未予以改正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XX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郑州市物价局转中原区物价局举报材料,证明郑州市物价局将赵正军的举报批转给被告调查落实;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赵正军投诉大商电器建设路店的回复,证明郑州市物价局将批转给被告处理的事宜告知了赵正军;3、举报记录表;4、被告工作人员王伟、陈豫江的检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证件、执法证件,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证;5、检查通知书;6、立案呈批表;7、检查登记表;8、调查询问笔录;9、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记载了被告检查人员办案时提取的证据目录;10、被告提取的大商电器报广告宣传材料;11、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c3730手机销货单;12、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c3730手机销售发票复印件;13、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S3600手机销售发票复印件;14、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c3730手机销售明细清单;15、被告提取的第三人三星S3600手机销售明细清单;16、被告提取的供货商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星手机c3730五一活动的通知;17、被告提取的第三人关于三星手机c3730价签问题说明;证据5-17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18、原告提供的第三人三星手机专柜照片和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举报的行为;19、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0、介绍信,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1、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建设路工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建设路工商所将拍摄照片提供给举报人;22、调查终结报告,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3、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4、中原价整改(20XX)5003号整改通知书,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5、送达回证,证明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26、回复,证明被告给予原告回复;27、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已将回复寄给原告;28、出庭人员陈豫江、何彦磊的证言;29、(20XX)中
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20XX)中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书、(20XX)中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熟知诉讼期限和途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径,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4、《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原告赵正军诉称,原告在媒体上看到大商电器正在作优惠活动,就去选购活动商品三星手机一部,看到其三星c3730手机标称原价1458元现价1199元,原告即进行购买。后意外发现三星c3730的正常标价为1298元。20XX年5月10日原告向郑州市物价局举报上述违法行为后批转至被告,被告8月10日答复原告对举报三星c3730手机认为没有价格欺诈存在未如实标明降价原因责令改正。原告认为被告未查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中原价整改(20XX)5003号整改通知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赵正军立案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回复和发票,庭审时原告表示不再出示质证。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辩称,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已超出诉讼期限。被告于20XX年8月11日已将处理结果告知了原告,虽未明示诉权或起诉期限,但由于原告经常参加诉讼活动,并有着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因此,原告熟知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而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为20XX年12月20日,明显已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其次,被告在查处原告所举报的案件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得当,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原告举报,被告依法受理其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于20XX年6月8日至20XX年7月26日对第三人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售“三星c3730型”手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证,存在以下事实:该商场在销售“三星c3730型”手机过程中,于20XX年4月22日到5月3日期间,接供货商通知,将该型号手机由原价1458元/台降至1199元/台。自5月4日起销售标价再由1199元/台调升至1298元/台。
该款手机在4月22日前7天销售价格为1458元/台,在此期间共销售2台。生产厂家与运营商绑定的每部手机赠送话费200元。20XX年4月28日该商场在出售的该款手机前摆放了两张标价签,一张是降价签,一张是标价签。其中降价签标:原价1458元,现价1199元;标价签标价为1298元。降价签降价期限、降价原因和物价员未标明。被告认为,该商场在销售三星c3730型手机时违反了2000年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的规定。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郑州市物价局文件郑价综(20XX)30号通知中《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序号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照《河南省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一条执行,属于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据此,被告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述称,第一、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原告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利害关系,原告无权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第二、原告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处罚权可自由裁量,原告无权对被告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的处罚提出异议;第四、第三人没有价格欺诈行为,不存在价格违法;第五、被告的执法公正,处罚适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商建设路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4、9、10、18、20、21、26、27、29没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符合《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合法的提交材料应当
包括帐表、单据、文件、财务报表,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被告作出的结论才可能是正确,且该通知书上签字人的身份不明;证据6中立案理由是不真实的,这个是上级交办的;证据7中登记的内容不属实,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被告进行审查的时间是6月8日,应当对当天三星手机销售情况取证,按照《价格违法程序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告应该在检查的当日进行登记,此证据是被告事后所写,而不是6月8日当天所写,证据中的第二项,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销售三星手机按1298元销售的,原告向工商部门投诉,经检查第三人销售的三星手机价格仍是1199元,原告也到场进行了核实,第四项与事实不符,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照片证据,及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媒体上均可看出赠送的200元是由第三人赠送的,第五项被告既然是6月8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日现场检查,怎么会有4月28日的状况,由此看出,此证据不真实,对S3600检查登记表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证据8应当提供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也没有第三人的委托,没有根据《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告知被询问人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显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回避的权利,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证据11不具有真实性,不予质证;证据12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来源不明;证据13、15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证据14是计算机数据,应当注明下载方法、下载人、下载时间和证明对象,所以此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并且是经过修改的;证据16中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确定双方有供货关系,来源不明;证据17只是单方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19没有告知原告回避的权利,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证据22、23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证据24在被告执法范围中没有整改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河南省新出的规定是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明码标价对该项的处理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故被告应当依据上位法对第三人处5000元以下的处罚;证据25送达人错误;对证据28原告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无异议,同时说明宋恺是大商电器建设路店的店长,其陈述及回复内容是
篇二: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改第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________业主:
由于你在______场镇不按规定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达县人民政府令11号》的第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在年___月___日前自行完成整改,否则我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进行处罚。
达县金檀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年月日
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改第号]
________业主:
由于你在______场镇不按规定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达县人民政府令11号》的第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在年___月___日前自行完成整改,否则我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进行处罚。
达县金檀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年月日
篇三: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
麻塘镇???????村卫生室,负责人?????????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
新农合门诊补偿制度期间,经检查未能积极按照要求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
农合门诊补偿制度的各项指标,特令其即日起整改。需整改﹑完善的内容有:
1.严格禁止私自采购药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2.所有药物必须零差率销售。()
3.所有药物必须明码标价,药品调拨单公示。()
4.所有药品必须都有完整的进销台账。()
5.经常查看药柜,对过期﹑变质药品及时清理。()
6.处方书写完整,用药规范,价格明确。()
7.门诊病人登记内容齐全,无缺项。()
8.门诊处方﹑门诊病人登记本﹑药品销售台账都相对应,一目了然。()
9.门诊补偿必须实事求是,收费合理.严格操作规程,严禁弄虚作假。()
10.卫生室环境整洁,药品存放整齐。()
自通知整改之日起,各项须整改﹑完善的内容必须即日落实到位。医院将继
续到各村卫生室来回督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还没有整改到位的村卫生室,将视
其整改情况逐渐扣除上级下拨款和新农合门诊补偿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吊销
执照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括号里打”√”的是有待及时整改和完善的。
送达人:被通知人:麻塘镇医院
20年月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