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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普-复印机-打印机常用代码故障解决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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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闭曼音)

夏普-复印机-打印机常用代码故障解决大全

LT

DB32/1932—2011

I

DB32/1932—2011

I

DB32/1932—2011

I

DB32/1932—2011

I

DB32/1932—2011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应用条码技术对气瓶实施安全管理,减少气瓶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颖、杜靓婧、杨以荣、马同春、邢东生、陈为扬、陈长江、徐守坤。

II

DB32/1932—2011

气瓶条码应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气瓶条码标识、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组成、气瓶条码应用系统功能要求以及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条码应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13005—1991 气瓶术语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

DB32/1932—2011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DB32/1931—2011 气瓶条码标识

DB32/1933—2011 气瓶条码应用数据交换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46号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第46号)、TSG R5001—2005、GB/T 13005—1991和DB32/1931—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条码气瓶Gas Cylinder Mounted With Barcode

Identification

安装了符合DB32/1931-2011要求的条码标识的气瓶。

3.2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 Application System Of Gas

Cylinder Barcode

2

DB32/1932—2011

由条码气瓶、相关硬件设备、若干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络组成,基于条码方式对气瓶安全进行全寿命周期追踪和溯源管理的软件和硬件系统总称。

4

气瓶条码标识

标识内容

按DB32/1931—2011第4章规定执行。

4.1

4.2

标识要求

按DB32/1932—2011第5章规定执行。

4.3

编码唯一性

气瓶条码标识的编号规则应符合DB32/1931—4.3.1

2011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要求;条码号段范围符合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要求;不允许有重复号码。

4.3.2

制造单位应有防止气瓶条码标识重号产生的控制程序和保证措施;生产和发货的批次、号段记录完整和可追溯;制造单位应将发出的条码号段范围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案登记。

4.3.3

使用单位不应安装和使用未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制造单位提供的气瓶条码标识。

3

DB32/1932—2011

5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组成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主要由条码气瓶、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扫描数据采集接收设备、气瓶充装管理软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定期检验上报软件、新瓶出厂备案软件、充装连锁设备和电脑等基于互联网络组成,见图1。

图1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组成示意图

6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功能要求

总体功能

具备从气瓶的制造出厂、新瓶购进、使用登记、6.1

6.1.1

过户转移、充装记录、定期检验直至最终的报废处理的、涵盖气瓶全寿命周期的信息化动态追溯管理功能。

4

DB32/1932—2011

6.1.2

数据扫描采集接收设备、充装连锁设备以及各个软件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之间,具备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口。

6.1.3

非转盘式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对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无技术档案气瓶和非自有气瓶具有自动锁闭的功能。

6.1.4

转盘式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和其他非自动连锁气瓶充装方式,由扫描采集接收设备对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无技术档案气瓶和非自有气瓶,实现自动报警和提示的功能。

6.1.5

相关软件具备数据导出功能,具备与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口。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口应符合DB32/1933—2011规定的要求。

6.2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实时接收和储存全省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的数据信6.2.1

息;支持气瓶的原始技术档案、定期检验、报废处理、过户转移和登记发证信息的增加、更新和保存。

6.2.2

支持气瓶安全监察机构明细查询和汇总统计本辖区各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在用、新购、检验、判废和到期报废的气瓶数据信息。

5

DB32/1932—2011

6.2.3

支持气瓶安全监察机构通过互联网接受和办理气具备重复瓶自动检测功能,防止气瓶重复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数据,具支持发证审批人员有选择的发证和不发证操作。

允许将不予发证的申报数据通过网络退还给原申支持气瓶制造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出厂气瓶的原支持充装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气瓶登记申报数据支持气瓶定期检验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检验授权瓶登记、过户转移和注销的审核发证工作。

6.2.4

6.2.5

备自动逻辑审核和错误信息提示的功能。

6.2.6

6.2.7

报单位。

6.2.8

始技术档案明细信息。

6.2.9

和从网上下载和更新本单位气瓶数据信息。

6.2.10

责任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的定期检验、判废和到期报废的气瓶明细信息。

6.3

数据扫描采集接收设备

满足工作现场的防爆等级要求,防爆性能符合GB

具备与气瓶充装管理软件或充装连锁设备的数据6.3.1

3836.1的规定要求。

6.3.2

交换和同步接口。

6

DB32/1932—2011

6.3.3

具备对超期未检、过期报废和无技术档案气瓶的具备自动形成充装记录的功能,记录内容应符合具备充装记录临时保存和实时上传的功能。

自动提示和报警功能。

6.3.4

气瓶充装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3.5

6.4

液化石油气充装连锁设备

满足充装现场的防爆要求,防爆性能符合GB

具备定量灌装、到量自动切断的功能。

具备与气瓶充装管理软件的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具备对无条码、超期未检、过期报废、无技术档具备与数据扫描采集接收设备实时通讯的功能。

具有充装记录临时存储和实时上传的功能。

6.4.1

3836.1的规定。

6.4.2

6.4.3

口。

6.4.4

案和非自有气瓶自动锁闭的功能。

6.4.5

6.4.6

6.5

气瓶充装管理软件

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能下载和同步更新登记发证气瓶的原始技术档案6.5.1

接口。

6.5.2

和定期检验信息。

7

DB32/1932—2011

6.5.3

具备与自动充装连锁设备和扫描采集接收设备的支持实时接收充装连锁和扫描采集设备上传的充支持气瓶技术档案和充装记录的明细查询、汇总数据交换和实时通讯接口。

6.5.4

装记录。

6.5.5

统计和保存备份。

6.6

使用登记申报软件

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具备申报数据上传、审批发证信息的下载和数据具备气瓶技术档案数据的增加、修改、删除和保具备明细查询和汇总统计在用、检验、新购、过已经登记发证的气瓶原始技术档案和条码信息不6.6.1

接口。

6.6.2

信息的同步更新功能。

6.6.3

存功能。

6.6.4

户、检验判废和过期报废气瓶等数据信息的功能。

6.6.5

能更改。

6.7

气瓶定期检验上报软件

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6.7.1

接口。

8

DB32/1932—2011

6.7.2

支持通过扫描采集接收设备接收条码气瓶的定期支持通过互联网向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报送气具备明细查询、汇总统计和上报本检验机构授权检验结果。

6.7.3

瓶定期检验结果。

6.7.4

责任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到期送检、检验判废和过期报废处理的气瓶数据信息。

6.7.5

具备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的明细查询、汇总统计和备份保存功能。

6.8

新瓶出厂备案软件

具备出厂气瓶条码编号和技术档案录入、修改和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

支持通过互联网向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报送出支持通过扫描采集接收设备批量录入气瓶技术档具备明细查询、汇总统计和备份保存功能。

6.8.1

保存功能。

6.8.2

6.8.3

厂气瓶的技术档案数据。

6.8.4

案数据。

6.8.5

7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管理要求

气瓶制造单位

9

7.1

DB32/1932—2011

7.1.1

7.1.2

应安装使用新瓶出厂备案软件。

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应能熟练应为本省气瓶充装单位购买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气瓶技术档案内容应完整准确,符合安全技术标应及时将省内充装单位购买的条码气瓶技术档案在气瓶设计寿命年限内,应保存气瓶制造原始技掌握应用软件的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

7.1.3

并录入气瓶技术档案。

7.1.4

准、规范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要求。

7.1.5

上传至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7.1.6

术档案信息,不应变更和修改。

7.2

气瓶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按7.2.1

照“一瓶、一码、一档”的要求,负责为本单位的气瓶安装符合DB32/1931-2011要求的条码标识,如实记录气瓶技术档案数据。

7.2.2

不应充装未安装条码标识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应安装和申报登记未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条码制造单位提供的条码标识;不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和办理使用登记申请。

10

DB32/1932—2011

7.2.3

购买省内制造的气瓶可要求制造单位安装条码标识和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购买外省制造气瓶可委托制造单位负责安装条码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对送检气瓶可委托定期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

7.2.4

应安装使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气瓶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申请信息。

7.2.5

应安装条码充装管理软件系统;配备相应扫描采非转盘式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转盘式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其他非自动连锁方集接收和充装连锁设备。

7.2.6

第6.4条要求的具有自动连锁功能的充装设备。

7.2.7

式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符合本标准第6.3条要求的具有自动报警提示功能的扫描采集接收设备。

7.2.8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能够自动计算充装前剩余丙酮量、需要补加丙酮量、充装后可用乙炔量的条码充装管理系统。

7.2.9

充装检查应同时采用人工外观检查与条码扫描识别、自动报警提示相结合的方式逐瓶进行。

11

DB32/1932—2011

7.2.10

充装记录应完整、准确,充装记录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为4年。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介质名称、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秤者姓名或者工号、充装日期。

7.2.11

应对条码应用系统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应用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

7.3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

应按照TSG Z7001-2004的规定,建立检验数据交7.3.1

换系统,安装使用符合本规范6.7要求的气瓶定期检验上报软件。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应电子化存档;及时进行气瓶检验信息、充装单位送检信息、气瓶安全监察机构登记信息数据交换。

7.3.2

应采用数据采集接收设备以逐瓶扫描条码标识的对检验合格、在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气瓶,应在上方式,自动采集条码气瓶的定期检验结果数据。

7.3.3

报软件中更新检验结果和末次检验日期;对检验不合格、或者已经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气瓶,应该判废处理并在软件中进行报废申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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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应接受充装单位的委托,对检验合格的无条码或条码已损坏的气瓶,补装条码标识,并将气瓶登记信息录入软件和上报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7.3.5

应对被检气瓶的条码标识和气瓶技术档案信息的应采取必要的工艺保护措施避免条码标识在检验正确性进行检查确认。

7.3.6

过程受到人为损坏;发现条码损坏和错误安装的气瓶,应按照委托要求重新安装气瓶条码标识,并帮助录入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数据的变更。

7.3.7

对无条码气瓶和非授权检验责任区内气瓶不应出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省外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具检验报告。

7.3.8

的,检验单位应安装检验上报软件,将检验信息上传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如不能安装检验软件的,应及时将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报当地气瓶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由充装单位负责将气瓶定期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7.3.9

应进行条码气瓶检验中相关特殊技术要求的培训考核,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7.4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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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932—2011

应在出具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前,核对气瓶制造单位是否执行本标准第7.1条的要求。

7.5

气瓶过户和充装单位变更

条码气瓶需要过户时,由接收单位在气瓶使用登7.5.1

记申报软件中提出接收变更申请,如原充装单位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7.5.2

条码气瓶需要变更充装单位时,由接收单位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中提出接收变更申请,如原充装单位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7.5.3

在用合格气瓶条码损坏时,由充装单位或受委托的检验单位重新安装条码并更改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中该气瓶条码信息,不需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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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应用条码技术对气瓶实施安全管理,减少气瓶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颖、杜靓婧、杨以荣、马同春、邢东生、陈为扬、陈长江、徐守坤。

II

DB32/1932—2011

气瓶条码应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气瓶条码标识、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组成、气瓶条码应用系统功能要求以及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条码应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13005—1991 气瓶术语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

DB32/1932—2011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DB32/1931—2011 气瓶条码标识

DB32/1933—2011 气瓶条码应用数据交换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46号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第46号)、TSG R5001—2005、GB/T 13005—1991和DB32/1931—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条码气瓶Gas Cylinder Mounted With Barcode

Identification

安装了符合DB32/1931-2011要求的条码标识的气瓶。

3.2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 Application System Of Gas

Cylinder Barcode

2

DB32/1932—2011

由条码气瓶、相关硬件设备、若干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络组成,基于条码方式对气瓶安全进行全寿命周期追踪和溯源管理的软件和硬件系统总称。

4

气瓶条码标识

标识内容

按DB32/1931—2011第4章规定执行。

4.1

4.2

标识要求

按DB32/1932—2011第5章规定执行。

4.3

编码唯一性

气瓶条码标识的编号规则应符合DB32/1931—4.3.1

2011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要求;条码号段范围符合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要求;不允许有重复号码。

4.3.2

制造单位应有防止气瓶条码标识重号产生的控制程序和保证措施;生产和发货的批次、号段记录完整和可追溯;制造单位应将发出的条码号段范围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案登记。

4.3.3

使用单位不应安装和使用未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制造单位提供的气瓶条码标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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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组成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主要由条码气瓶、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扫描数据采集接收设备、气瓶充装管理软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定期检验上报软件、新瓶出厂备案软件、充装连锁设备和电脑等基于互联网络组成,见图1。

图1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组成示意图

6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功能要求

总体功能

具备从气瓶的制造出厂、新瓶购进、使用登记、6.1

6.1.1

过户转移、充装记录、定期检验直至最终的报废处理的、涵盖气瓶全寿命周期的信息化动态追溯管理功能。

4

DB32/1932—2011

6.1.2

数据扫描采集接收设备、充装连锁设备以及各个软件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之间,具备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口。

6.1.3

非转盘式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对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无技术档案气瓶和非自有气瓶具有自动锁闭的功能。

6.1.4

转盘式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和其他非自动连锁气瓶充装方式,由扫描采集接收设备对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无技术档案气瓶和非自有气瓶,实现自动报警和提示的功能。

6.1.5

相关软件具备数据导出功能,具备与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口。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口应符合DB32/1933—2011规定的要求。

6.2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实时接收和储存全省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的数据信6.2.1

息;支持气瓶的原始技术档案、定期检验、报废处理、过户转移和登记发证信息的增加、更新和保存。

6.2.2

支持气瓶安全监察机构明细查询和汇总统计本辖区各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在用、新购、检验、判废和到期报废的气瓶数据信息。

5

DB32/1932—2011

6.2.3

支持气瓶安全监察机构通过互联网接受和办理气具备重复瓶自动检测功能,防止气瓶重复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数据,具支持发证审批人员有选择的发证和不发证操作。

允许将不予发证的申报数据通过网络退还给原申支持气瓶制造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出厂气瓶的原支持充装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气瓶登记申报数据支持气瓶定期检验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检验授权瓶登记、过户转移和注销的审核发证工作。

6.2.4

6.2.5

备自动逻辑审核和错误信息提示的功能。

6.2.6

6.2.7

报单位。

6.2.8

始技术档案明细信息。

6.2.9

和从网上下载和更新本单位气瓶数据信息。

6.2.10

责任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的定期检验、判废和到期报废的气瓶明细信息。

6.3

数据扫描采集接收设备

满足工作现场的防爆等级要求,防爆性能符合GB

具备与气瓶充装管理软件或充装连锁设备的数据6.3.1

3836.1的规定要求。

6.3.2

交换和同步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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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932—2011

6.3.3

具备对超期未检、过期报废和无技术档案气瓶的具备自动形成充装记录的功能,记录内容应符合具备充装记录临时保存和实时上传的功能。

自动提示和报警功能。

6.3.4

气瓶充装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3.5

6.4

液化石油气充装连锁设备

满足充装现场的防爆要求,防爆性能符合GB

具备定量灌装、到量自动切断的功能。

具备与气瓶充装管理软件的数据交换和同步接具备对无条码、超期未检、过期报废、无技术档具备与数据扫描采集接收设备实时通讯的功能。

具有充装记录临时存储和实时上传的功能。

6.4.1

3836.1的规定。

6.4.2

6.4.3

口。

6.4.4

案和非自有气瓶自动锁闭的功能。

6.4.5

6.4.6

6.5

气瓶充装管理软件

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能下载和同步更新登记发证气瓶的原始技术档案6.5.1

接口。

6.5.2

和定期检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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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932—2011

6.5.3

具备与自动充装连锁设备和扫描采集接收设备的支持实时接收充装连锁和扫描采集设备上传的充支持气瓶技术档案和充装记录的明细查询、汇总数据交换和实时通讯接口。

6.5.4

装记录。

6.5.5

统计和保存备份。

6.6

使用登记申报软件

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具备申报数据上传、审批发证信息的下载和数据具备气瓶技术档案数据的增加、修改、删除和保具备明细查询和汇总统计在用、检验、新购、过已经登记发证的气瓶原始技术档案和条码信息不6.6.1

接口。

6.6.2

信息的同步更新功能。

6.6.3

存功能。

6.6.4

户、检验判废和过期报废气瓶等数据信息的功能。

6.6.5

能更改。

6.7

气瓶定期检验上报软件

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同步6.7.1

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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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支持通过扫描采集接收设备接收条码气瓶的定期支持通过互联网向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报送气具备明细查询、汇总统计和上报本检验机构授权检验结果。

6.7.3

瓶定期检验结果。

6.7.4

责任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到期送检、检验判废和过期报废处理的气瓶数据信息。

6.7.5

具备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的明细查询、汇总统计和备份保存功能。

6.8

新瓶出厂备案软件

具备出厂气瓶条码编号和技术档案录入、修改和具备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

支持通过互联网向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报送出支持通过扫描采集接收设备批量录入气瓶技术档具备明细查询、汇总统计和备份保存功能。

6.8.1

保存功能。

6.8.2

6.8.3

厂气瓶的技术档案数据。

6.8.4

案数据。

6.8.5

7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管理要求

气瓶制造单位

9

7.1

DB32/1932—2011

7.1.1

7.1.2

应安装使用新瓶出厂备案软件。

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应能熟练应为本省气瓶充装单位购买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气瓶技术档案内容应完整准确,符合安全技术标应及时将省内充装单位购买的条码气瓶技术档案在气瓶设计寿命年限内,应保存气瓶制造原始技掌握应用软件的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

7.1.3

并录入气瓶技术档案。

7.1.4

准、规范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要求。

7.1.5

上传至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7.1.6

术档案信息,不应变更和修改。

7.2

气瓶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按7.2.1

照“一瓶、一码、一档”的要求,负责为本单位的气瓶安装符合DB32/1931-2011要求的条码标识,如实记录气瓶技术档案数据。

7.2.2

不应充装未安装条码标识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应安装和申报登记未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条码制造单位提供的条码标识;不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和办理使用登记申请。

10

DB32/1932—2011

7.2.3

购买省内制造的气瓶可要求制造单位安装条码标识和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购买外省制造气瓶可委托制造单位负责安装条码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对送检气瓶可委托定期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识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

7.2.4

应安装使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气瓶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申请信息。

7.2.5

应安装条码充装管理软件系统;配备相应扫描采非转盘式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转盘式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其他非自动连锁方集接收和充装连锁设备。

7.2.6

第6.4条要求的具有自动连锁功能的充装设备。

7.2.7

式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符合本标准第6.3条要求的具有自动报警提示功能的扫描采集接收设备。

7.2.8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能够自动计算充装前剩余丙酮量、需要补加丙酮量、充装后可用乙炔量的条码充装管理系统。

7.2.9

充装检查应同时采用人工外观检查与条码扫描识别、自动报警提示相结合的方式逐瓶进行。

11

DB32/1932—2011

7.2.10

充装记录应完整、准确,充装记录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为4年。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介质名称、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秤者姓名或者工号、充装日期。

7.2.11

应对条码应用系统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应用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

7.3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

应按照TSG Z7001-2004的规定,建立检验数据交7.3.1

换系统,安装使用符合本规范6.7要求的气瓶定期检验上报软件。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应电子化存档;及时进行气瓶检验信息、充装单位送检信息、气瓶安全监察机构登记信息数据交换。

7.3.2

应采用数据采集接收设备以逐瓶扫描条码标识的对检验合格、在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气瓶,应在上方式,自动采集条码气瓶的定期检验结果数据。

7.3.3

报软件中更新检验结果和末次检验日期;对检验不合格、或者已经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气瓶,应该判废处理并在软件中进行报废申报。

12

DB32/1932—2011

7.3.4

应接受充装单位的委托,对检验合格的无条码或条码已损坏的气瓶,补装条码标识,并将气瓶登记信息录入软件和上报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7.3.5

应对被检气瓶的条码标识和气瓶技术档案信息的应采取必要的工艺保护措施避免条码标识在检验正确性进行检查确认。

7.3.6

过程受到人为损坏;发现条码损坏和错误安装的气瓶,应按照委托要求重新安装气瓶条码标识,并帮助录入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数据的变更。

7.3.7

对无条码气瓶和非授权检验责任区内气瓶不应出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省外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具检验报告。

7.3.8

的,检验单位应安装检验上报软件,将检验信息上传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如不能安装检验软件的,应及时将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报当地气瓶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由充装单位负责将气瓶定期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7.3.9

应进行条码气瓶检验中相关特殊技术要求的培训考核,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7.4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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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932—2011

应在出具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前,核对气瓶制造单位是否执行本标准第7.1条的要求。

7.5

气瓶过户和充装单位变更

条码气瓶需要过户时,由接收单位在气瓶使用登7.5.1

记申报软件中提出接收变更申请,如原充装单位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7.5.2

条码气瓶需要变更充装单位时,由接收单位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中提出接收变更申请,如原充装单位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7.5.3

在用合格气瓶条码损坏时,由充装单位或受委托的检验单位重新安装条码并更改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中该气瓶条码信息,不需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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