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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禁令” 遭遇执行难:挑战中国司法权威?

IT圈 admin 41浏览 0评论

2024年1月6日发(作者:潜温书)

苹果“禁令” 遭遇执行难:挑战中国司法权威?

作者:暂无

来源:《读报参考》 2019年第5期

“禁令”执行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高通公司2017年在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侵犯自己专利号为ZL2.1和ZL2.X的两项专利。两项专利均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该案件于2017年11月15日被福州中院正式立案。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苹果方面在案件答辩期内曾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但福州中院于2018年4月3日、福州高院于2018年5月30日分别裁定了福州中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8年7月13日和15日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该案件于2018年8月27日至3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9日进行了补充开庭审理。至此,该案件的正常庭审工作结束,进入到等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阶段。

据高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介绍,高通方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的2018年7月10日就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但法院直到11月30日才签发禁令。“法院在处理我们提出的禁令申请时是非常慎重的,在对我们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法院对两个案件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针对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应否给予禁令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充分发表了意见。而且,在这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禁令已经具备扎实的事实基础。”

在2018年11月30日签发的“(2018)闽01民初1208号”“(2018)闽01民初120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福州中院基于审查事实,认定“高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北京苹果福州公司涉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

正基于此,福州中院授予高通公司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的“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和iPhoneX。

据了解,“禁令”作出并且公布以后,针对在程序上发出“禁令”之前是否应该进行前置听证,成为苹果方面及舆论的争议焦点。

在相关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就提出:“我注意到苹果公司申请复议的第二项理由,就是发出诉中禁令之前没有给予苹果公司听证和反驳机会,认为其违反了程序法上的相关原则,这是事实吗?”

对此,蒋洪义在相关研讨会上强调:“法院在发出禁令之前已经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听取了双方关于侵权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何种损害、应否给予禁令救济等问题的意见。法院只是没有专门针对应否发放诉中禁令单独举行过听证,但当时适用的法律并不要求法院在发出禁令前必须进行听证,所以不存在所谓违反程序法原则问题。苹果方面申请复议的第二项理由,系依据禁令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公布的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提出

2024年1月6日发(作者:潜温书)

苹果“禁令” 遭遇执行难:挑战中国司法权威?

作者:暂无

来源:《读报参考》 2019年第5期

“禁令”执行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高通公司2017年在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侵犯自己专利号为ZL2.1和ZL2.X的两项专利。两项专利均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该案件于2017年11月15日被福州中院正式立案。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苹果方面在案件答辩期内曾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但福州中院于2018年4月3日、福州高院于2018年5月30日分别裁定了福州中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8年7月13日和15日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该案件于2018年8月27日至3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9日进行了补充开庭审理。至此,该案件的正常庭审工作结束,进入到等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阶段。

据高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介绍,高通方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的2018年7月10日就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但法院直到11月30日才签发禁令。“法院在处理我们提出的禁令申请时是非常慎重的,在对我们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法院对两个案件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针对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应否给予禁令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充分发表了意见。而且,在这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禁令已经具备扎实的事实基础。”

在2018年11月30日签发的“(2018)闽01民初1208号”“(2018)闽01民初120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福州中院基于审查事实,认定“高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北京苹果福州公司涉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

正基于此,福州中院授予高通公司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的“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和iPhoneX。

据了解,“禁令”作出并且公布以后,针对在程序上发出“禁令”之前是否应该进行前置听证,成为苹果方面及舆论的争议焦点。

在相关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就提出:“我注意到苹果公司申请复议的第二项理由,就是发出诉中禁令之前没有给予苹果公司听证和反驳机会,认为其违反了程序法上的相关原则,这是事实吗?”

对此,蒋洪义在相关研讨会上强调:“法院在发出禁令之前已经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听取了双方关于侵权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何种损害、应否给予禁令救济等问题的意见。法院只是没有专门针对应否发放诉中禁令单独举行过听证,但当时适用的法律并不要求法院在发出禁令前必须进行听证,所以不存在所谓违反程序法原则问题。苹果方面申请复议的第二项理由,系依据禁令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公布的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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