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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妍、伍恩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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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4日发(作者:路笑翠)

杨淑妍、伍恩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6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朱雷

【当事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朱雷

【当事人-个人】杨淑妍伍恩仪朱雷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朱雷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

1 / 4

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

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雷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

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龙岗区布吉街道,故涉案管

辖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

地为合同签订地。原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签订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

当,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虽诉称涉案合同为虚假合同,

其中载明的签订地并非实际签约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3:28:36

杨淑妍、伍恩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1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妍。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恩仪。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

城街道草围社区宝安大道5010号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T3创意大厦2层。

2 / 4

法定代表人:杨淑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朱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352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

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雷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

协议,根据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龙岗区布吉

街道,故涉案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法律规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原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签订地认定为合同签

订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

司虽诉称涉案合同为虚假合同,其中载明的签订地并非实际签约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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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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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4日发(作者:路笑翠)

杨淑妍、伍恩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6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朱雷

【当事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朱雷

【当事人-个人】杨淑妍伍恩仪朱雷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朱雷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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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

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雷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

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龙岗区布吉街道,故涉案管

辖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

地为合同签订地。原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签订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

当,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虽诉称涉案合同为虚假合同,

其中载明的签订地并非实际签约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3:28:36

杨淑妍、伍恩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1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妍。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恩仪。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

城街道草围社区宝安大道5010号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T3创意大厦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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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淑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朱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352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

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雷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

协议,根据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龙岗区布吉

街道,故涉案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法律规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原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签订地认定为合同签

订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淑妍、伍恩仪、深圳市浩之恩创发科技有限公

司虽诉称涉案合同为虚假合同,其中载明的签订地并非实际签约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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