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伏凌兰)
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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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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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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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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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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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94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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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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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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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98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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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100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01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承担一半。
102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0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
;
;
;
。
;
;
。
104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05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
;
;
;
;
。
;
;
。
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06
;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07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108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109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
;
;
;
;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110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111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112
;
;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
;
;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发包方应按不
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 ;
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
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
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
奖励标准 % ;获得省级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
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获得市级
113
优质工程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
励,具体奖励标准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114
6.1.7 参加施工现场达标考核,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方在正常取费基础上增加 % ,
作为奖励;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
工费由发包方在正常取费基础上增加 % ,作为奖励。具体奖励
标准应符合吉林省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相关规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115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11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117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18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9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0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121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2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3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124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25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126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
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127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28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129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30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31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竣工
日期 日期
132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质量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元) 等级
133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134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
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35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136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37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138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姓名
其他人员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139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姓名
其他人员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140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
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
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141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2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
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
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
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
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
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143
(发包人名称):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4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
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
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
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
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
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
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
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
145
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
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
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
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
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
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
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
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
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
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146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
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
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
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
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147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48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49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50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51
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伏凌兰)
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89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90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
91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
92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3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94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95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
96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97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98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99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100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01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承担一半。
102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0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
;
;
;
。
;
;
。
104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05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
;
;
;
;
。
;
;
。
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06
;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07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108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109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
;
;
;
;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110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111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112
;
;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
;
;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发包方应按不
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 ;
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
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
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
奖励标准 % ;获得省级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
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获得市级
113
优质工程奖的,发包方应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
励,具体奖励标准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114
6.1.7 参加施工现场达标考核,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方在正常取费基础上增加 % ,
作为奖励;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
工费由发包方在正常取费基础上增加 % ,作为奖励。具体奖励
标准应符合吉林省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相关规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115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11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117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18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9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
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
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
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0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121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2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3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124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25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126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
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127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28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129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30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31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竣工
日期 日期
132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质量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元) 等级
133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134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
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35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136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37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138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姓名
其他人员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139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姓名
其他人员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140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
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
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141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2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
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
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
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
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
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
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143
(发包人名称):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4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
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
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
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
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
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
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
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
145
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
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
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
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
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
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
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
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
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
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146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
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
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
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
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147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48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49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50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