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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陆德兴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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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祖清芬)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德兴,*,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与被告陆德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德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立邦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陆德兴:1.立即停止侵害立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立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22,441元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合理费用含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200元及侵权产品购买费359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立邦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立邦公司系第1692156号“”、第1692177号“”、第15161091号“”注册商标(以下称为涉案三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权利商标经多年推广经营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陆德兴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特好美家装”(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销售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侵害了权利商标的专用权,给立邦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立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法定赔偿标准支持经济损失、支持合理费用等。

陆德兴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香港公司)系涉案三商标权利人。其中,第1692156号商标“”、第1692177号商标“”于2002年1月7日注册在第2类油漆、漆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第15161091号商标“”于2015年9月28日注册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2016年,立邦香港公司与立邦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立邦公司使用包括涉案三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专属的、非独占的、可转让和可再分的许可使用,立邦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4月9日,立邦公司的代理人以359元的价格在涉案店铺中购买品名为“立邦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支持专柜支持开盖看漆验证”项下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1件。

经当庭勘验,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横排“立邦”标识(以下称为被控侵权标识一),以及标识(以下称为被控侵权标识二)。立邦公司表示,被控侵权标识一分别与第1692156号商标“”、第15161091号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被控侵权标识二与第1692177号商标“”构成相同。立邦公司还当庭指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的不同之处,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商品。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陆德兴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店铺“特好美家装”。涉案商品对应的商品ID为21***********,该商品于2021年7月14日被平台禁售。截至禁售,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为17件,销售金额共计3,325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立邦公司经授权成为涉案三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且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故立邦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陆德兴销售的商品系油漆,与涉案三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一与第1692156号商标“”、第15161091号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被控侵

权标识二与第1692177号商标“”构成相同,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陆德兴销售上述涉案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鉴于立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陆德兴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三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立邦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产品购买费系维权必要支出且在合理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

陆德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

二、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陆德兴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本文中“”部分为商标图案,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显示。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

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祖清芬)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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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德兴,*,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与被告陆德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德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立邦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陆德兴:1.立即停止侵害立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立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22,441元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合理费用含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200元及侵权产品购买费359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立邦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立邦公司系第1692156号“”、第1692177号“”、第15161091号“”注册商标(以下称为涉案三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权利商标经多年推广经营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陆德兴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特好美家装”(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销售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侵害了权利商标的专用权,给立邦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立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法定赔偿标准支持经济损失、支持合理费用等。

陆德兴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香港公司)系涉案三商标权利人。其中,第1692156号商标“”、第1692177号商标“”于2002年1月7日注册在第2类油漆、漆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第15161091号商标“”于2015年9月28日注册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2016年,立邦香港公司与立邦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立邦公司使用包括涉案三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专属的、非独占的、可转让和可再分的许可使用,立邦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4月9日,立邦公司的代理人以359元的价格在涉案店铺中购买品名为“立邦120竹炭二合一内墙乳胶漆。支持专柜支持开盖看漆验证”项下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1件。

经当庭勘验,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横排“立邦”标识(以下称为被控侵权标识一),以及标识(以下称为被控侵权标识二)。立邦公司表示,被控侵权标识一分别与第1692156号商标“”、第15161091号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被控侵权标识二与第1692177号商标“”构成相同。立邦公司还当庭指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的不同之处,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商品。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陆德兴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店铺“特好美家装”。涉案商品对应的商品ID为21***********,该商品于2021年7月14日被平台禁售。截至禁售,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为17件,销售金额共计3,325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立邦公司经授权成为涉案三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且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故立邦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陆德兴销售的商品系油漆,与涉案三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一与第1692156号商标“”、第15161091号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被控侵

权标识二与第1692177号商标“”构成相同,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陆德兴销售上述涉案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鉴于立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陆德兴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三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立邦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产品购买费系维权必要支出且在合理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

陆德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

二、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陆德兴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本文中“”部分为商标图案,由于系统原因无法显示。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

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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