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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试题第5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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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发(作者:杨兴)

一、单选题(共28道题,每题1分)

1.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 )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土地所有权 D.抵押权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

2.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 )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答案】B

【解析】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3.甲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6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由甲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乙向丙借款2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由乙以一辆其所有的汽车向丙提供担保,而该汽车则继续由乙使用。则( )

A. 银行对甲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B.银行对甲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 丙对乙的汽车享有质权

D.丙对乙的汽车不享有质权

【答案】D

【解析】理由: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部分财产权利,题目中甲与银行约定的质押担保标的物为房屋产权证,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不能作为质押物对债务人进行担保。实际上,将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的行为,类似于担保法中的权利质押行为,但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票等权利属于质押范畴,而房产证不能质押,因此将房产证用于借款质押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选B题目中乙以一辆汽车向丙提供担保,如乙丙担保合同为抵押合同,丙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当然不享有质权;如乙丙担保合同为质押合同,自乙丙签订合同之时,合同生效,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之日起设立,所以乙丙的担保合同有效,但是乙并为将汽车转移交付,致使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丙享有要求质押人乙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力。所以选择D

4.甲将笔记本电脑丢失,发出悬赏广告,称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乙拾到后将电脑归还甲。下列说法对乙的权利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归还电脑,可以请求为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B.归还电脑,可以请求甲支付报酬

C.归还电脑,可以请求甲支付承诺的1000元

D.若甲不支付承诺的1000元,乙可以行使留置权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遗失物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权利人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九天考资权利人应当支付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但是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只有选项B不正确。

5.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A、发生效力

B、登记机构认可就有效力

C、不发生物权效力

D、视情况而定

答案:C。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

6.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交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宾馆通过租借占有了此摄像机,8月9日通电视台达成了买卖协议,此时视为摄像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交易的方式为简易交付。

7.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是( )。

A.他物权

B.用益物权

C.从物权

D.法定物权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支配力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即他物权。

8.下列关于预告登记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的物权

B.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D.预告登记的范围应当是商品房预售,主要是防止一房多卖

答案:D

解析: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9.李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是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友刘某见后非常喜欢,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张某向李某所索要该石时,李某方知该石系其父借来观赏的该石当时值8000元。双方就该石发生纠纷。石雕的所有权应归( )

A.张某 B.李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答案:C 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其价值已远

远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王某所有为宜。但王某取得该加工物所有权后应当补偿张某8000元。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某与刘某的合同有效。

10.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A甲丢失了奇石,并未丧失所有权,B错。乙配基座的行为并非加工行为。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即使乙的行为是加工,也不能导致甲失去对奇石的所有权,C错。丙是无偿取得奇石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取得奇石,D错。乙配的基座,是小价值的添附不影响奇石的所有权,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对乙配基座的损失给与补偿,A对。

11.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赔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赔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解析:《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并不要求出租物为出租人所有,故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因此A正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将该10台机器出售给知情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的条件规定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该10台机器的所有权丙也就无权对该10台机器进行出租,甲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丁公司返还财产,且无需补偿其任何损失。《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有也就是说,虽然租赁物本身发生了所有权变动但是丙和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丁公司返还甲公司10台机器后所受到的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B正确C、D错误

12.下列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

A、将代别人保管的几箱苹果中即将发霉的一些卖掉

B、向乞讨的流浪汉施舍饭食

C、将年久失修的房屋加以修缮

D、将得病的狗弃于荒野之中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问题。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处分财产的权属:事实上的处分是通过事实行为而处分财产。出卖、赠与和抛弃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自己修缮自己的烦服务属于事实上的处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3.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是()

A.共有人身份

B.份额

C.所有权

D.贡献大小

【答 案】:B

【考题摘要】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14.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

【答 案】: D

【考题摘要】

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A错。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分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B、C错

15.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甲又以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无归。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与乙、丙、丁等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于银行的行为无效

B.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C.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D.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45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甲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属于甲,而未转为公司财产因此,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且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取得抵押权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1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探矿权

B.地役权

C.房屋租赁权

D.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据此,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捕捞权均属于用益物权;(2)租赁权是债权而不是物权。

17.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

18.甲为耕种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需经乙、丙的地块通行,该权利在民法用益物权上被称为下列哪一种?

A、永佃权

B、地上权

C、地役权

D、典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为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3)地投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9.甲为了使自己的土地便于灌溉,与邻人乙协商在乙的土地上安装水管,甲的这种权利属于

A.地役权 B.地上权 C.相邻权 D.使用权

答案为A 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0.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1.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A、某大学的小汽车 B、自留山 C、某大学的教学楼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

22.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

B.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C.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

D.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

答案:B

23.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五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答案:C

24.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答案:B

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25.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债券出质与票据出质的区别。

26.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选项BC错误);(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选项D错误)

2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 案】: D

【考题要点】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作的效力最强,故丁的顺序最优先。《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如果动产抵押权登记在先,则可以对抗后来的质权。如果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则不能对抗后来的质权。本题中,乙的动产抵押登记在丙的质权产生之前,故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同理,因为甲的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的质权。所以,丙的质权优先于甲的抵押权。甲乙丙丁四个物权人的物权优先顺序是:丁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丙的质权优先于甲的抵押权。故D项正确。

2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 专利权 B、 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所以不能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ABC均可设立权利质权。

二、多项选择(共20道题,每题2分)

29.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哪种权利?( )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他物权 D.限制物权

【答案】BCD

【解析】不属于自物权,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样的道理不是完全物权。

30.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

A. 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限定物权

【答案】AC

【解析】民法上对对物权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所有权和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等。财产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可以不受限制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31.甲、乙于2007年9月8日达成一致,甲将其所有的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于乙,乙当日即付清价款。但因甲尚有相关文件未完成,还需使用电脑一周,所以乙当日并未将电脑撤走。乙于9月14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表示因文件还未完成,反正电脑已经是乙的了,

希望租用电脑一段时间,乙表示同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电脑由于未交付,因此所有权仍归甲

B.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将电脑搬走后才转移给乙

C. 电脑的所有权于9月8日转移于乙

D.电脑的所有权于9月14日转移于乙

【答案】 ABC

【解析】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题目中甲乙买卖行为的标的物电脑,在9月8日时因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有;而在9月14日时甲与乙达成了租赁该电脑的合意,此为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同样视为已交付,所有权转移到乙。

32.下列财产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 )

A. 土地 B.矿藏

C. 自然资源 D.国防资产

【答案】 BD

【解析】见《物权法》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第52条第一款等规定

33.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给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B.乙有权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D.丁有权基于留置权主张以山地车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题中,甲基于对山地车的所有权可请求丁返还;A正确。而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此,本题中,乙、丙都可基于占有被侵害请求返还;而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此处丁不存在留置权问题。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BC。

34.红旗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一副10亩的耕地,但未进行登记,如果王某死亡,王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A、可以继承

B、不能继承

C、只有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权,王某死亡是,才能继承。

D、王某省钱所有的林地可以继承。

【答案及解析】BD。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死亡,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的不可以继承。王某承包的是耕地,所以王某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5.甲将乙的房屋买卖手续涂改为自己的买卖手续,产权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手续是被涂改的事实,错误的为甲办理了产权登记。甲将房屋卖给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甲赔偿乙的损失

C.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甲追偿

D.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向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

的是耕地,所以王某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5.甲将乙的房屋买卖手续涂改为自己的买卖手续,产权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手续是被涂改的事实,错误的为甲办理了产权登记。甲将房屋卖给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甲赔偿乙的损失

C.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甲追偿

D.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向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析:CD《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审查职责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材料形式上审查无过失,即尽到了审查职责,行政行为无过错,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6.甲、乙、丙比邻而居,甲购买汽车一辆,为方便进出,甲提出把乙的围墙向后退半米拓宽道路,乙同意,但要求甲支付费用若干,甲应允;不久,丙提出甲的汽车每天经过自家门前有碍安全,禁止甲通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无权要求甲支付费用

B.甲应该支付乙费用

C.丙无权阻止甲经其门前通过

D.丙有权阻止甲经其门前通过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相邻关系制度和地役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87奈:“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相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故在甲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丙无权禁止甲的通行;地役权是为了使用本人土地的方便而利用他人土地或限制他人土地使用的权利,故甲应该支付乙费用。

37.共同共有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A.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

B.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对共有财产所作的贡献享有权利

C.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D.各个共有人之间,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答 案】: A;C;D

【考题摘要】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8.某小区在全部业主入住以后,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内一块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经查,该小区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对此小区业主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为()

A.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B.可以个别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C.只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D.只能以业主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 案】: A;B

【考题摘要】

小区的绿地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挪作他用,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既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39.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案及解析】CD。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不仅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因此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40.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 案】:ABD

【考题摘要】

ABD.解析:本题目设立在木拳法颁布之前,其答案是依照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相关理论。建筑物区分多所有是各个所有人对区分所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全体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这道题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可知,该住宅楼外墙属于公共部分,归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此,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故A项正确。而三、四层间的楼板是属于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选项正确。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区分所有部分不属于共有,而是由区分所有人独立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出卖其独立所有的住宅,无须经过其他住户的同意,其他住户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该住宅楼顶楼部分和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公共部分,而且在顶楼建花圃也可能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应当征得其他住户的同意,因此D项正确。

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B.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不动产物权,其取得与转让无须登记而发生效力

D.家庭承包不能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行,所以A选项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因此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以B选项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性质属于不动产物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状况和农村的现实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属于不动产物权,但是不适用登记公示的原则,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登记即发生效力,颁发权证及登记造册仅是对已取得的土堆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转让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发生效力,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所以 C选项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分为两种方式: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当然不能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所以D选项正确。

42.依照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的做法,有关典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典权既为用益物权,亦为担保物权

B、典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C、典权未规定期限的,出典人在30年内未回赎的,典物的所有权归典权人

D、典权人回赎典物,以原价为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典权的特征、典权人的权利和典物的回赎问题。典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典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典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典物的回赎有期限的依照期限,未约定期限的,应在出典后30年内回赎,回赎时以原价为原则。故本题选项为BCD。

43.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 )

A、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B、设立娱乐建设用地使用权

C、设立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D、设立旅游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对于商业、旅游和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44.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

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4、6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答案】ABCD

【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45.甲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很好的欣赏海景。乙公司取得了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修建高层建筑,会妨害在旋转餐厅的客人的视野,遂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10年内不修建20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如果乙公司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答案及解析]AB。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丙公司对地役权的设立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46.下列受法律保护的占有类型有:( )

A.所有人占有其所有物

B.善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

C.恶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

D.侵占人对物的占有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受法律保护的占有问题所有人的占有、善意取得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应无疑问恶意取得人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侵占人的占有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47.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204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答案:CD

48.甲企业向乙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答案:BD

三、不定项选择(共11道题,每题2分)

49.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设立抵押时,必须办理登记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企业的设备 D、船舶

答案:ABCD

50.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对质物所产生的孳息享有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属于 出质人。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

51.甲向乙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C.设定质押后,甲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D.设定质押后,甲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答案:BC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质押。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2.张三拥有一辆赛车,分别依法在其上设定了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那么三种担保物权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

A.质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B.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

C.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D.留置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答案:BCD

《物权法》第239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留置〉已登记的抵押〉质押〉未登记的抵押

53.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备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A.保管合同

B.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答案】ACD

54.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06年·卷三·56题·多选)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考点】地役权

答案为ABD.【逐项解析】①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涉及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不动产的利用。但其核心区别有三:(a)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需约定产生;(b)相邻关系中利用均为无偿(因利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于另外的问题);地役权中的利用即可有偿,亦可无偿。(c)基于相邻关系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而通过设立地役权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就没有这个限制,其内容仍由当事人约定。本题中,甲、乙的约定属于设立眺望地役权的行为,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甲即取得地役权;但若未办理登记,甲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乙的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丙取得甲享有的地役权。④现在看来,B选项是错误的。因为丙受让的地役权未经登记(题目没有交待,就视为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的受让人丁。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可视为正确,但不够周延。假设甲将房屋转让给丙时,约定甲负有保障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那么若丁建高楼,丙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对甲主张违约责任。否则,若甲、丙没有这样的约定,甲就不负有使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则若丁建高楼,丙也不得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毕竟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要有合同义务存在。综上,可以勉强认定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的表述有违地役权的从属性,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55.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 案】: B;C;D

56.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 案】: A;B;C;D

【考题摘要】

本题的考点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每年必考。依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并非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或盗赃物,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B、C选项错误。而如果甲要追回自行车,应当首先证明丙拾得该自行车,方能收回该遗失物。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故C选项中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57.(一)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答 案】: A;B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的是债务转让、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由案情可知,乙欠甲10万元租金;债务人乙和第三人戊订立租金债务转让合同(6万元),债权人甲口头同意生效,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口头同意无效,丙、丁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6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8.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 案】: A;C;D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9.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

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

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答 案】: A;C;D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合法行政原则。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该条第1项,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故选项A中镇政府的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残疾人保障法》第13条规定:“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据此,选项B中某市政府的做法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选项B不应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3项,出于他人胁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上述两法对因胁迫违法的处理不同,前者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后者是“减轻或不予处罚”,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故应当优先适用,选项C“从轻”的表述错误,故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选项C应选。D选项:一方面,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方面,违反《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该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方面违反《反垄断法》第33条的

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攻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时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进入本地市场;(三)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据此,行政许可事项收费,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政府文件规定收费,显然违法,选项D应选。

四、简答题(共10分)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

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考题摘要】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共10分)

60.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

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考题摘要】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1.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1)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 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 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 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 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 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1)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 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 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 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 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 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2024年2月1日发(作者:杨兴)

一、单选题(共28道题,每题1分)

1.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 )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土地所有权 D.抵押权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

2.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 )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答案】B

【解析】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3.甲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6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由甲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乙向丙借款2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由乙以一辆其所有的汽车向丙提供担保,而该汽车则继续由乙使用。则( )

A. 银行对甲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B.银行对甲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 丙对乙的汽车享有质权

D.丙对乙的汽车不享有质权

【答案】D

【解析】理由: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部分财产权利,题目中甲与银行约定的质押担保标的物为房屋产权证,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不能作为质押物对债务人进行担保。实际上,将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的行为,类似于担保法中的权利质押行为,但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票等权利属于质押范畴,而房产证不能质押,因此将房产证用于借款质押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选B题目中乙以一辆汽车向丙提供担保,如乙丙担保合同为抵押合同,丙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当然不享有质权;如乙丙担保合同为质押合同,自乙丙签订合同之时,合同生效,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之日起设立,所以乙丙的担保合同有效,但是乙并为将汽车转移交付,致使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丙享有要求质押人乙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力。所以选择D

4.甲将笔记本电脑丢失,发出悬赏广告,称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乙拾到后将电脑归还甲。下列说法对乙的权利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归还电脑,可以请求为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B.归还电脑,可以请求甲支付报酬

C.归还电脑,可以请求甲支付承诺的1000元

D.若甲不支付承诺的1000元,乙可以行使留置权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遗失物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权利人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九天考资权利人应当支付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但是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只有选项B不正确。

5.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A、发生效力

B、登记机构认可就有效力

C、不发生物权效力

D、视情况而定

答案:C。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

6.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交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宾馆通过租借占有了此摄像机,8月9日通电视台达成了买卖协议,此时视为摄像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交易的方式为简易交付。

7.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是( )。

A.他物权

B.用益物权

C.从物权

D.法定物权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支配力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即他物权。

8.下列关于预告登记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的物权

B.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D.预告登记的范围应当是商品房预售,主要是防止一房多卖

答案:D

解析: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9.李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是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友刘某见后非常喜欢,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张某向李某所索要该石时,李某方知该石系其父借来观赏的该石当时值8000元。双方就该石发生纠纷。石雕的所有权应归( )

A.张某 B.李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答案:C 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其价值已远

远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王某所有为宜。但王某取得该加工物所有权后应当补偿张某8000元。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某与刘某的合同有效。

10.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A甲丢失了奇石,并未丧失所有权,B错。乙配基座的行为并非加工行为。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即使乙的行为是加工,也不能导致甲失去对奇石的所有权,C错。丙是无偿取得奇石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取得奇石,D错。乙配的基座,是小价值的添附不影响奇石的所有权,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对乙配基座的损失给与补偿,A对。

11.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赔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赔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解析:《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并不要求出租物为出租人所有,故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因此A正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将该10台机器出售给知情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的条件规定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该10台机器的所有权丙也就无权对该10台机器进行出租,甲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丁公司返还财产,且无需补偿其任何损失。《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有也就是说,虽然租赁物本身发生了所有权变动但是丙和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丁公司返还甲公司10台机器后所受到的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B正确C、D错误

12.下列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

A、将代别人保管的几箱苹果中即将发霉的一些卖掉

B、向乞讨的流浪汉施舍饭食

C、将年久失修的房屋加以修缮

D、将得病的狗弃于荒野之中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问题。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处分财产的权属:事实上的处分是通过事实行为而处分财产。出卖、赠与和抛弃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自己修缮自己的烦服务属于事实上的处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3.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是()

A.共有人身份

B.份额

C.所有权

D.贡献大小

【答 案】:B

【考题摘要】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14.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

【答 案】: D

【考题摘要】

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A错。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分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B、C错

15.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甲又以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无归。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与乙、丙、丁等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于银行的行为无效

B.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C.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D.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45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甲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属于甲,而未转为公司财产因此,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且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取得抵押权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1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探矿权

B.地役权

C.房屋租赁权

D.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据此,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捕捞权均属于用益物权;(2)租赁权是债权而不是物权。

17.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

18.甲为耕种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需经乙、丙的地块通行,该权利在民法用益物权上被称为下列哪一种?

A、永佃权

B、地上权

C、地役权

D、典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为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3)地投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9.甲为了使自己的土地便于灌溉,与邻人乙协商在乙的土地上安装水管,甲的这种权利属于

A.地役权 B.地上权 C.相邻权 D.使用权

答案为A 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0.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1.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A、某大学的小汽车 B、自留山 C、某大学的教学楼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

22.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

B.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C.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

D.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

答案:B

23.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五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答案:C

24.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

A.变价受偿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从属性

答案:B

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25.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债券出质与票据出质的区别。

26.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选项BC错误);(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选项D错误)

2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 案】: D

【考题要点】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作的效力最强,故丁的顺序最优先。《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如果动产抵押权登记在先,则可以对抗后来的质权。如果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则不能对抗后来的质权。本题中,乙的动产抵押登记在丙的质权产生之前,故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同理,因为甲的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的质权。所以,丙的质权优先于甲的抵押权。甲乙丙丁四个物权人的物权优先顺序是:丁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丙的质权优先于甲的抵押权。故D项正确。

2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 专利权 B、 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所以不能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ABC均可设立权利质权。

二、多项选择(共20道题,每题2分)

29.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哪种权利?( )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他物权 D.限制物权

【答案】BCD

【解析】不属于自物权,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样的道理不是完全物权。

30.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

A. 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限定物权

【答案】AC

【解析】民法上对对物权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所有权和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等。财产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可以不受限制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31.甲、乙于2007年9月8日达成一致,甲将其所有的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于乙,乙当日即付清价款。但因甲尚有相关文件未完成,还需使用电脑一周,所以乙当日并未将电脑撤走。乙于9月14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表示因文件还未完成,反正电脑已经是乙的了,

希望租用电脑一段时间,乙表示同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电脑由于未交付,因此所有权仍归甲

B.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将电脑搬走后才转移给乙

C. 电脑的所有权于9月8日转移于乙

D.电脑的所有权于9月14日转移于乙

【答案】 ABC

【解析】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题目中甲乙买卖行为的标的物电脑,在9月8日时因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有;而在9月14日时甲与乙达成了租赁该电脑的合意,此为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同样视为已交付,所有权转移到乙。

32.下列财产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 )

A. 土地 B.矿藏

C. 自然资源 D.国防资产

【答案】 BD

【解析】见《物权法》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第52条第一款等规定

33.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给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B.乙有权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D.丁有权基于留置权主张以山地车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题中,甲基于对山地车的所有权可请求丁返还;A正确。而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此,本题中,乙、丙都可基于占有被侵害请求返还;而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此处丁不存在留置权问题。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BC。

34.红旗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一副10亩的耕地,但未进行登记,如果王某死亡,王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A、可以继承

B、不能继承

C、只有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权,王某死亡是,才能继承。

D、王某省钱所有的林地可以继承。

【答案及解析】BD。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死亡,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的不可以继承。王某承包的是耕地,所以王某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5.甲将乙的房屋买卖手续涂改为自己的买卖手续,产权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手续是被涂改的事实,错误的为甲办理了产权登记。甲将房屋卖给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甲赔偿乙的损失

C.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甲追偿

D.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向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

的是耕地,所以王某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5.甲将乙的房屋买卖手续涂改为自己的买卖手续,产权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手续是被涂改的事实,错误的为甲办理了产权登记。甲将房屋卖给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甲赔偿乙的损失

C.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甲追偿

D.由产权登记部门赔偿乙的损失,赔偿后向向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析:CD《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审查职责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材料形式上审查无过失,即尽到了审查职责,行政行为无过错,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6.甲、乙、丙比邻而居,甲购买汽车一辆,为方便进出,甲提出把乙的围墙向后退半米拓宽道路,乙同意,但要求甲支付费用若干,甲应允;不久,丙提出甲的汽车每天经过自家门前有碍安全,禁止甲通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无权要求甲支付费用

B.甲应该支付乙费用

C.丙无权阻止甲经其门前通过

D.丙有权阻止甲经其门前通过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相邻关系制度和地役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87奈:“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相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故在甲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丙无权禁止甲的通行;地役权是为了使用本人土地的方便而利用他人土地或限制他人土地使用的权利,故甲应该支付乙费用。

37.共同共有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A.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

B.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对共有财产所作的贡献享有权利

C.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D.各个共有人之间,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答 案】: A;C;D

【考题摘要】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8.某小区在全部业主入住以后,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内一块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经查,该小区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对此小区业主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为()

A.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B.可以个别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C.只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D.只能以业主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 案】: A;B

【考题摘要】

小区的绿地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挪作他用,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既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39.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案及解析】CD。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不仅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因此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40.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 案】:ABD

【考题摘要】

ABD.解析:本题目设立在木拳法颁布之前,其答案是依照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相关理论。建筑物区分多所有是各个所有人对区分所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全体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这道题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可知,该住宅楼外墙属于公共部分,归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此,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故A项正确。而三、四层间的楼板是属于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选项正确。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区分所有部分不属于共有,而是由区分所有人独立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出卖其独立所有的住宅,无须经过其他住户的同意,其他住户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该住宅楼顶楼部分和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公共部分,而且在顶楼建花圃也可能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应当征得其他住户的同意,因此D项正确。

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B.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不动产物权,其取得与转让无须登记而发生效力

D.家庭承包不能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行,所以A选项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因此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以B选项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性质属于不动产物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状况和农村的现实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属于不动产物权,但是不适用登记公示的原则,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登记即发生效力,颁发权证及登记造册仅是对已取得的土堆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转让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发生效力,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所以 C选项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分为两种方式: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当然不能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所以D选项正确。

42.依照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的做法,有关典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典权既为用益物权,亦为担保物权

B、典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C、典权未规定期限的,出典人在30年内未回赎的,典物的所有权归典权人

D、典权人回赎典物,以原价为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典权的特征、典权人的权利和典物的回赎问题。典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典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典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典物的回赎有期限的依照期限,未约定期限的,应在出典后30年内回赎,回赎时以原价为原则。故本题选项为BCD。

43.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 )

A、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B、设立娱乐建设用地使用权

C、设立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D、设立旅游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对于商业、旅游和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44.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

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4、6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答案】ABCD

【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45.甲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很好的欣赏海景。乙公司取得了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修建高层建筑,会妨害在旋转餐厅的客人的视野,遂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10年内不修建20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如果乙公司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答案及解析]AB。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丙公司对地役权的设立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46.下列受法律保护的占有类型有:( )

A.所有人占有其所有物

B.善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

C.恶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

D.侵占人对物的占有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受法律保护的占有问题所有人的占有、善意取得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应无疑问恶意取得人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侵占人的占有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47.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204

A.再设定抵押

B.转让

C.设定质押

D.抵销

答案:CD

48.甲企业向乙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答案:BD

三、不定项选择(共11道题,每题2分)

49.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设立抵押时,必须办理登记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企业的设备 D、船舶

答案:ABCD

50.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对质物所产生的孳息享有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属于 出质人。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

51.甲向乙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C.设定质押后,甲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D.设定质押后,甲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答案:BC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质押。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2.张三拥有一辆赛车,分别依法在其上设定了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那么三种担保物权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

A.质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B.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

C.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D.留置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答案:BCD

《物权法》第239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留置〉已登记的抵押〉质押〉未登记的抵押

53.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备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A.保管合同

B.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答案】ACD

54.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06年·卷三·56题·多选)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考点】地役权

答案为ABD.【逐项解析】①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涉及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不动产的利用。但其核心区别有三:(a)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需约定产生;(b)相邻关系中利用均为无偿(因利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于另外的问题);地役权中的利用即可有偿,亦可无偿。(c)基于相邻关系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而通过设立地役权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就没有这个限制,其内容仍由当事人约定。本题中,甲、乙的约定属于设立眺望地役权的行为,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甲即取得地役权;但若未办理登记,甲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乙的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丙取得甲享有的地役权。④现在看来,B选项是错误的。因为丙受让的地役权未经登记(题目没有交待,就视为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的受让人丁。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可视为正确,但不够周延。假设甲将房屋转让给丙时,约定甲负有保障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那么若丁建高楼,丙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对甲主张违约责任。否则,若甲、丙没有这样的约定,甲就不负有使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则若丁建高楼,丙也不得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毕竟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要有合同义务存在。综上,可以勉强认定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的表述有违地役权的从属性,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55.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 案】: B;C;D

56.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 案】: A;B;C;D

【考题摘要】

本题的考点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每年必考。依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并非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或盗赃物,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B、C选项错误。而如果甲要追回自行车,应当首先证明丙拾得该自行车,方能收回该遗失物。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故C选项中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57.(一)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答 案】: A;B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的是债务转让、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由案情可知,乙欠甲10万元租金;债务人乙和第三人戊订立租金债务转让合同(6万元),债权人甲口头同意生效,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口头同意无效,丙、丁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6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8.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 案】: A;C;D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9.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

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

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答 案】: A;C;D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合法行政原则。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该条第1项,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故选项A中镇政府的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残疾人保障法》第13条规定:“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据此,选项B中某市政府的做法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选项B不应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3项,出于他人胁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上述两法对因胁迫违法的处理不同,前者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后者是“减轻或不予处罚”,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故应当优先适用,选项C“从轻”的表述错误,故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选项C应选。D选项:一方面,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方面,违反《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该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方面违反《反垄断法》第33条的

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攻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时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进入本地市场;(三)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据此,行政许可事项收费,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政府文件规定收费,显然违法,选项D应选。

四、简答题(共10分)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

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考题摘要】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共10分)

60.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

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考题摘要】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1.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1)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 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 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 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 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 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1)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 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 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 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 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 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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