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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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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发(作者:阳以南)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凌勇等十七人、被上诉人淮北市塑料编织厂(以下简称编织厂)、被上诉人淮北市住房借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被上诉人陈友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友、王俊,凌勇等十七人的诉讼代表人陈锐、委托代理人常伟,编织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千秋,担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徐华敏,陈友良的委托代理人梁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9年5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以下简称淮北建行)分别与凌勇、王凯等十七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凌勇、王凯等十七人分别向淮北建行借款37000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均自1999年5月12日一2001年5月12日,利率为月息5.325‰;借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转入编织厂在淮北建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担保中心为上述十七份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编织厂以“淮国用(99)字第048号”土地使用证下3698.9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为该十七份借款合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8月淮北建行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而凌勇、王凯等十七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凌勇、

2024年2月4日发(作者:阳以南)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凌勇等十七人、被上诉人淮北市塑料编织厂(以下简称编织厂)、被上诉人淮北市住房借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被上诉人陈友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友、王俊,凌勇等十七人的诉讼代表人陈锐、委托代理人常伟,编织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千秋,担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徐华敏,陈友良的委托代理人梁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9年5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以下简称淮北建行)分别与凌勇、王凯等十七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凌勇、王凯等十七人分别向淮北建行借款37000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均自1999年5月12日一2001年5月12日,利率为月息5.325‰;借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转入编织厂在淮北建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担保中心为上述十七份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编织厂以“淮国用(99)字第048号”土地使用证下3698.9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为该十七份借款合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8月淮北建行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而凌勇、王凯等十七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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