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3日发(作者:时宏义)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19.05.2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5.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促进民政系统行业治乱工作,现将《西安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扫黑办。
西安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2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效推进民政领域行业治乱,根据《西安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市扫黑办发〔2018〕21号)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西安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市扫黑办发〔2018〕21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全市社会救
助、殡葬管理、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及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监管领域的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西安市范围内民政监管行业治乱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现场举报,或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西安市民政监管行业的治乱线索。举报线索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应真实具体可核查。举报电话:86786735, 86786746;网络举报邮箱:****************;来信举报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扫黑办,邮编:710007。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由市民政局给予300-500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根据举报情形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西安市辖内民政监管行业治乱线索,具体解释如下:
(一)社会救助领域:城乡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经办过程中吃、拿、卡、要等现象;
(二)殡葬管理领域: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行为,各类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行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违规对外销售行为,殡葬服务单位未进行价格公示等行为;
(三)社会组织领域:非法社会组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境外社会组织入境开展活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强制企业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行为,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以非法手段操控或干扰社会组织换届及负责人变更的行为,以非法手段扰乱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秩序的涉黑涉恶情
况;
(四)养老服务领域:养老机构、养老组织非法集资问题;
(五)福彩发行销售领域:福利彩票终端机与互联网联接销售彩票问题,具体表现为:终端机与互联网物理联接;通过局域网与互联网联接;与互联网公司签订合同,或自行开办网站、手机客户端,设立QQ群、微信群等平台,通过平台接单、终端机出票形式等涉嫌网络售彩问题;
(六)其他属于民政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治乱线索。
第七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 不予奖励的范围:
(一)所举报线索民政部门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市民政局扫黑办具体实施,经费由市民政局相关领域专项经费列支。
市民政局扫黑办应在举报线索查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陷害诬告他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治乱线索受理单位和办理单位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
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
2024年2月13日发(作者:时宏义)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19.05.2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5.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促进民政系统行业治乱工作,现将《西安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扫黑办。
西安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2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效推进民政领域行业治乱,根据《西安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市扫黑办发〔2018〕21号)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西安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市扫黑办发〔2018〕21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全市社会救
助、殡葬管理、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及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监管领域的行业治乱线索举报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西安市范围内民政监管行业治乱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现场举报,或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西安市民政监管行业的治乱线索。举报线索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应真实具体可核查。举报电话:86786735, 86786746;网络举报邮箱:****************;来信举报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扫黑办,邮编:710007。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由市民政局给予300-500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根据举报情形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西安市辖内民政监管行业治乱线索,具体解释如下:
(一)社会救助领域:城乡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经办过程中吃、拿、卡、要等现象;
(二)殡葬管理领域: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行为,各类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行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违规对外销售行为,殡葬服务单位未进行价格公示等行为;
(三)社会组织领域:非法社会组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境外社会组织入境开展活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强制企业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行为,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以非法手段操控或干扰社会组织换届及负责人变更的行为,以非法手段扰乱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秩序的涉黑涉恶情
况;
(四)养老服务领域:养老机构、养老组织非法集资问题;
(五)福彩发行销售领域:福利彩票终端机与互联网联接销售彩票问题,具体表现为:终端机与互联网物理联接;通过局域网与互联网联接;与互联网公司签订合同,或自行开办网站、手机客户端,设立QQ群、微信群等平台,通过平台接单、终端机出票形式等涉嫌网络售彩问题;
(六)其他属于民政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治乱线索。
第七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 不予奖励的范围:
(一)所举报线索民政部门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市民政局扫黑办具体实施,经费由市民政局相关领域专项经费列支。
市民政局扫黑办应在举报线索查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陷害诬告他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治乱线索受理单位和办理单位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
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