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端木以晴)
摩托车管理规定_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
摩托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
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
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0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摩托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限行最新规定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通知》要求,按
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
告》,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从12月26
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早上7点半至晚上8点,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
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
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端木以晴)
摩托车管理规定_摩托车使用规章管理制度
摩托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
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
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0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摩托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限行最新规定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通知》要求,按
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
告》,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从12月26
日零时起,恢复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早上7点半至晚上8点,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机
动车在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实行机动车号牌(含
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