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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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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豆成礼)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峰,*,1965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103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

山市铁西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

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

盗窃罪,于2021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未执

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

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

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

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2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当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宋晓蕾,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补充起诉

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孔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

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艳、检察官助理黄升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孔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宋晓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峰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

间,在鞍山市铁西区××道街××道街××路××街××超市多

次扒窃他人财物,共窃得手机八部,现金3540余元,具体情况如

下:

1.被告人孔峰于2020年12月17日16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尾随被害人田某,扒窃其羽绒服左上衣兜内的蓝色华

为P11手机一部;

2.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5月21日18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衣兜内的白色苹果IphoneX手机一部及200

元现金;

3.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7月14日16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左衣兜内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

4.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10月23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启

明早市扒窃被害人刘某1挎包内的钱包,共得现金3000余元及各

类证件数张;

5.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12月6日11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利好超市内扒窃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宫某外衣兜内一黑色

长方形皮质钱包,共得现金240元人民币及多张证件卡片;

6.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12月20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利

好超市门口扒窃正在买橘子的被害人罗某左侧上衣兜内的粉色O

PPOa72手机一部;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豆成礼)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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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峰,*,1965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103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

山市铁西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

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

盗窃罪,于2021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未执

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

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

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

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2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当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宋晓蕾,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补充起诉

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孔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

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艳、检察官助理黄升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孔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宋晓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峰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

间,在鞍山市铁西区××道街××道街××路××街××超市多

次扒窃他人财物,共窃得手机八部,现金3540余元,具体情况如

下:

1.被告人孔峰于2020年12月17日16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尾随被害人田某,扒窃其羽绒服左上衣兜内的蓝色华

为P11手机一部;

2.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5月21日18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衣兜内的白色苹果IphoneX手机一部及200

元现金;

3.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7月14日16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左衣兜内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

4.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10月23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启

明早市扒窃被害人刘某1挎包内的钱包,共得现金3000余元及各

类证件数张;

5.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12月6日11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

××道街利好超市内扒窃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宫某外衣兜内一黑色

长方形皮质钱包,共得现金240元人民币及多张证件卡片;

6.被告人孔峰于2021年12月20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利

好超市门口扒窃正在买橘子的被害人罗某左侧上衣兜内的粉色O

PPOa72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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