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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6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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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潜子轩)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

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

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

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

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

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

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

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

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

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

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潜子轩)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

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

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

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

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

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

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

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

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

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

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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