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学俊美)
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17 关于车辆座
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 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SEATS THEIR
ANCHORAGES AND ANY HEAD RESTAINTS 企业秘密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年4月 法规号17 第I页 E/ECE/324 E/ECE/TRANS/505
Rev.1/Add.16/Rev.3/Amend.4 2000年11月9日 联合国协议 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
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 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 相互
认可的条件 第2版包括1995年10月16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 附录1617号法规 第3版
——修正本4 包括 07修正系列的勘误表1以委托人2000年6月27日的通知
C.N.425.2000 TREATIES-1为准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
定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
条件的协议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 第2版 2001年9月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
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II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
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号法规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头枕认
证的统一规定 目 次 法规 1 适用范围 1 2 定义 1 3 认证申请 3 4 认证 4 5 技
术要求 5 6 试验 10 7 生产一致性 15 8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15 9 车型的更改及
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或头枕的认证扩展 15 10 正式停产 16 11 使用说明 16 12
认证试验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6 13 过渡规定 16 附录 附录1 座椅
及其固定装置的强度装备或能够装备头枕的座椅或者不能够装备头枕的座椅以及头
枕性能按照第17号设计法规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或者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正式
停产的通知 17 附录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19 附录3 汽车乘坐位置„H‟点和实际
靠背角的确定程序 23 附录4 头枕高度以及宽度的确定 34 附录5 试验时测量与作
图的详细说明 35 附录6 吸能性试验 36 附录7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
置以及位移装置的试验方法 38 附录8 头枕间隙尺寸“a”的确定 39 附录9 保护乘
员因行李移动而受伤害的装置的试验程序 40 第2版 2001年9月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
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
版 2000年4月 法规号17 第1页 17号法规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头枕认
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M1和N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
置强度方面的认证也适用于M2和M3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方面的认
证且不受第80号法规01修正系列的限制1。 1.2 本法规也适用于座椅靠背后面部分2
的设计以及M1类车辆行李前冲位移的乘员防护装置。 本法规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
侧向座椅、后向座椅以及此类座椅的头枕。 2 定义 在本法规中 2.1 “车辆认证”是
指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强度座椅靠背后部设计以及头枕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辆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2.2.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
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
范围内 2.2.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
式和尺寸 2.2.3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2.2.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
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 2.2.5 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
枕连接部件的特性。 2.3 “座椅”是指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
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 1 正如在
车辆结构R.E.3文件TRAN/SCI/WP.29/78/修订1.统一规定的附录7中的定义。 2
M1类型车辆靠背的后面部分应该符合本法规的第5.1.3和第5.1.4条的规定不过首先
它们需符合第21号设计法规车辆就其内部饰件认证统一规定的规定。 国家欧洲经济
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2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2.4 “长条座椅”是指供一个以上成年乘员乘坐
且具有完整装饰的乘坐设施。 2.5 “固定装置”是指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
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 2.6 “调节装置”是指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
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尤其可能允许 2.6.1 纵向位移 2.6.2 垂直位移
2.6.3 角位移。 2.7 “位移装置”是指为便于乘员出入所提供座椅后部空间使座椅或其
部分旋转或移动的装置它无固定的中间位置。 2.8 “锁止装置”是指使座椅及其部件
保持在使用位置的装置。 2.9 “折叠装置”是指偶尔使用而平时折叠起来的辅助座椅。
2.10 “横向平面”是指正交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平面。 2.11 “纵向平面”是指平行
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平面。 2.12 “头枕”是指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
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装置。 2.12.1 “整体式头枕”
是指由靠背上端部分形成的头枕。若满足第2.12.2条和第2.12.3条定义的头枕仅能用
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将
其拆下来的话则亦为整体式头枕。 2.12.2 “可拆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
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2.12.3 “分体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
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
年4月 法规号17 第3页 2.13 “R”点是指本法规附录3定义的乘坐基准点。 2.14 “基准
线”是指本法规附录3附件图l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 2.15 “隔离系统”是
指除座椅靠背之外的用于保护乘员不受移动行李伤害的部件或装置或向下方折叠。
特别地一个隔离系统可以由钢丝网或铁丝网构成置于处在铅直或向下折叠位置的座
椅靠背的上方。装备有作为车辆的标准设备的这些部件或装置的头枕应该被认为属
于隔离系统的一部分。不过装备有头枕的座椅不应被认为是单独的隔离系统。 3 认
证申请 3.1 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2 申请时应
附有下列文件并一式三份详细资料为 3.2.1 就座椅及其固定装置、调节装置、位移
装置和锁止装置设计方面的车型的详细说明 3.2.1.1 隔离系统的详细描述和/或图
纸如果有。 3.2.2 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其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和锁止装置
的制图应比例适当细节详尽。 3.2.3 对于可拆式头枕的座椅应提交 3.2.3.1 头枕的
详细说明特别要说明衬垫材料的性质 3.2.3.2 头枕在座椅上的安装位置、支撑型式
以及连接装置的详细说明。 3.2.4 对于分体式头枕的座椅应提交 3.2.4.1 头枕的详
细说明特别要说明衬垫材料的性质 3.2.4.2 头枕在车身结构上的安装位置以及连接
装置的详细说明。 3.3 此外还应向负责认证试验的检验部门提交 3.3.1 待认证车型
的样车一辆或检验部门要求提供的认证试验必需的车辆部件 3.3.2 附加一套该车装
备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 3.3.3 对座椅上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的车辆除满足第3.3.1
条和第3.3.2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3.3.3.1 对于带可拆式头枕的座椅应增加一套该车
装备的带有头枕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 3.3.3.2 对于带分体式头枕的座椅应增加一套
该车装备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和一套相应的头枕以及车身结构上与头枕相连的部件
或一完整的组件。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
规号17 第4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4 认证 4.1
按照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果满足本法规有关要求装有或可以装有头枕的座椅则
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 4.2 对每一种认证批准的型式应授予一个认证号。该认证号
的前两位数字目前的07对应于07修正系列代表在授予认证批准时本法规的最新修订
序列号。同一认证号不得授予装有不同型式座椅、座椅头枕或不同座椅固定装置的
同一型式车辆对带有头枕和不带头枕的座椅都适用也不得授予其它型式车辆。 4.3
按本法规对某一车型作出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均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
实施执行本法规的有关各缔约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法规附录1相符。 4.4 在获得
本法规车型认证批准的每一车辆上可加一明显的认证标志其构成如下 4.4.1 环绕字
母“E”的一圆圈后跟已批准认证国家的区分号码1 4.4.2 在第4.4.1条规定的圆圈右侧
标上本法规号字母“R”一短划和认证号 4.4.3 对于满足本法规第5.1条和第5.2条规
定的已被批准的车辆如其上配有一个或几个装有或可以装有头枕的座椅则应在法规
号后写上字母“RA”。符合本法规附录1中型式的格式应能表明车辆中的哪些座椅装
备有头枕或可以装备头枕。该标志同时还应表明车辆上未装有或不能装备头枕的座
椅已被批准并且满足本法规第5.1条的规定。 4.5 获得本法规认证批准的车型若已按
其他设计法规获得型式认证时则第4.4.1条所述的认证标志不需重复而只需在第4.4.1
条所规定的标志右方的纵向逐行列出其他各项已获得认证批准的设计法规号和认证
号。 1 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共和国9-西班牙
10-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
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23-希腊2425-空缺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
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1-玻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南斯拉夫一地区32-拉脱
维亚33-空缺34-保加利亚35-36-空缺37-土耳其38-39空缺40-前马其顿南斯拉夫共和
国41空缺42-欧洲共同体43-日本44-空缺45-澳大利亚46-乌克兰。随后的代号将按批
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
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
定的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
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年4月 法规
号17 第5页 4.6 认证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 4.7 认证标志应位于制造厂车辆
技术规格标牌附近或直接印在该标牌上。 4.8 本法规附录2为认证标志布置示例。 5
技术要求 5.1 适用于M11 类车辆所有座椅的一般技术要求 5.1.1 每个调节装置和
位移装置都应具有能自动工作的锁止装置。若座椅扶手或其它舒适性装置在发生撞
车事故时不会给乘员带来伤害的话则不需要采用锁止装置。 5.1.2 对第2.7条定义的
位移装置其操纵件应置于座椅外侧接近有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
应易于接近。 5.1.3 在于第6.8.1.1条定义的区域1内的座椅后部应通过本法规附录6
要求的吸能性试验。 5.1.3.1 若按本法规附录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反弹加速度
大于80g的持续作用时间不超过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得
有危险的边棱出现 5.1.3.2 第5.1.3条规定不适用最后排座椅或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5.1.4 座椅背面不应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如果按第6.1条规定
的条件进行试验时座椅背面的曲率半径不小于下列限值则认为满足本条规定 区域1
内为2.5mm 区域2内为5.0mm 区域3内为3.2mm。 区域的定义见第6.8.l条。 5.1.4.1
本规定不适用于 5.1.4.1.1 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 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
凸出部分的一半的区域 5.1.4.1.2 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5.1.4.1.3 位于通
过每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各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
后排座椅起每一平面或调高或调低形成一垂直阶梯并通过次前排座椅“R”点
5.1.4.1.4 诸如柔性线网类部件。 1 根据替代第号设计法规对应于其第条的本法规
认证的类车辆也应符合这一条的要求。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6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
枕的认证 5.1.4.2 位于第6.8.1.2条规定的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法规附录6规定的
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 mm但不应小于2.5 mm且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
座椅骨架与乘员头部直接接触。 5.1.4.3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肖氏硬
度低于50A上述除对附录6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的要求之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
部件。 5.1.5 在按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座椅骨架、座椅
固定装置、调节装置、位移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应失效。若产生的永久变形包括
断裂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且能承受规定负荷的话则该永久变形是允许
的。 5.1.6 在进行第6.3条和附录9第2.1.条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止装置不得松脱。
5.1.7 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位移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松脱
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移动。 对于其它位移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
置可不必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在进行第6.4.3.6条规定的试验
过程中或试验后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
足第6.2条规定。否则应进行第6.2条规定的试验以检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
是否满足该规定的要求。 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第
6.2条规定的试验。 5.2 适用N1、N2、以及N3类车辆座椅和M2、M3类车辆座椅不
受第80号设计法规限制的一般规定。 5.2.1 座椅和长凳座椅应该牢固地固定在车辆
上。 5.2.2 滑动的座椅和长条座椅必须在其一切使用位置可以自动锁止。 5.2.3 可
调座椅靠背必须在其一切使用位置可以自动锁止。 5.2.4 可以前倾或具有折叠靠背
的一切座椅应能够自动地锁止在它们的正常使用位置。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
年4月 法规号17 第7页 5.3 头枕的安装 5.3.1 头枕应该安装在M1类型汽车的前排
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它类车辆和其它座位位置头枕的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法规
进行认证。 5.3.2 头枕应该安装在M2类其最大质量不超过3500kg和N1类的车辆的
前排外侧座位上安装在这种车辆上的头枕应该符合依据03修订系列修订的第25号设
计法规的要求。 5.4 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 5.4.1 该头枕不应成为增
加乘员危险的因素。尤其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危险
的凸起或尖棱。 5.4.2 位于第6.8.1.1.3条定义的区域1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通
过吸能性试验。 5.4.2.1 如果按照本法规附录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
于80g的连续时间不超过 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得有危
险的边棱出现。 5.4.3 位于第6.8.1.2.2条定义的区域2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装
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且满足适用于区域2内座椅后部的第
5.1.4条的规定。 5.4.4 上述第5.4.2条和第5.4.3条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的后
表面部分。 5.4.5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
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
5.4.6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第5.4.2条规定且征得检验部门的同意可视
为满足第5.1.3条的规定。 5.5 头枕高度 5.5.1 头枕高度应按第6.5条的规定进行测
量。 5.5.2 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各排座椅不应低于
750mm。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
8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5.5.3 对于高度可调的
头枕 5.5.3.1 对于前排座椅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座椅不应低于750mm该值
应处于最高与最低调节范围之间 5.5.3.2 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 5.5.3.3
除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要向乘员清楚地
说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 5.5.3.4 对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
到使用位置的话则允许头枕在座椅无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
5.5.4 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它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第5.5.2条和
第5.5.3.1条规定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800m对于其它座椅可以小于750mm
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对于带有位移装置并能调节装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座
椅能位移并能调节到的所有位置。在高度低于700mm时不应有“使用位置”。 5.5.5 对
于后排中央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第5.5.2条和第5.5.3.1条规定的高度但不应
低于700mm。 5.6 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第5.1.3条和第5.4.2条的规定。 5.6.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第6.5条规定的方法测定时不应小于
100mm。 5.7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60mm。对安
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25mm。对
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于所有位置时都应满足本项规
定。 5.8 对整体式头枕应考虑的范围是 在距R点540mm处与参考线相垂直的平面
上。而且位于由通过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mm处的两个纵向垂直面所包括的区域内.
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学俊美)
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17 关于车辆座
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 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SEATS THEIR
ANCHORAGES AND ANY HEAD RESTAINTS 企业秘密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年4月 法规号17 第I页 E/ECE/324 E/ECE/TRANS/505
Rev.1/Add.16/Rev.3/Amend.4 2000年11月9日 联合国协议 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
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 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 相互
认可的条件 第2版包括1995年10月16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 附录1617号法规 第3版
——修正本4 包括 07修正系列的勘误表1以委托人2000年6月27日的通知
C.N.425.2000 TREATIES-1为准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
定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
条件的协议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 第2版 2001年9月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
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II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
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号法规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头枕认
证的统一规定 目 次 法规 1 适用范围 1 2 定义 1 3 认证申请 3 4 认证 4 5 技
术要求 5 6 试验 10 7 生产一致性 15 8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15 9 车型的更改及
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或头枕的认证扩展 15 10 正式停产 16 11 使用说明 16 12
认证试验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6 13 过渡规定 16 附录 附录1 座椅
及其固定装置的强度装备或能够装备头枕的座椅或者不能够装备头枕的座椅以及头
枕性能按照第17号设计法规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或者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正式
停产的通知 17 附录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19 附录3 汽车乘坐位置„H‟点和实际
靠背角的确定程序 23 附录4 头枕高度以及宽度的确定 34 附录5 试验时测量与作
图的详细说明 35 附录6 吸能性试验 36 附录7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
置以及位移装置的试验方法 38 附录8 头枕间隙尺寸“a”的确定 39 附录9 保护乘
员因行李移动而受伤害的装置的试验程序 40 第2版 2001年9月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
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
版 2000年4月 法规号17 第1页 17号法规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头枕认
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M1和N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
置强度方面的认证也适用于M2和M3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方面的认
证且不受第80号法规01修正系列的限制1。 1.2 本法规也适用于座椅靠背后面部分2
的设计以及M1类车辆行李前冲位移的乘员防护装置。 本法规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
侧向座椅、后向座椅以及此类座椅的头枕。 2 定义 在本法规中 2.1 “车辆认证”是
指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强度座椅靠背后部设计以及头枕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辆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2.2.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
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
范围内 2.2.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
式和尺寸 2.2.3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2.2.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
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 2.2.5 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
枕连接部件的特性。 2.3 “座椅”是指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
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 1 正如在
车辆结构R.E.3文件TRAN/SCI/WP.29/78/修订1.统一规定的附录7中的定义。 2
M1类型车辆靠背的后面部分应该符合本法规的第5.1.3和第5.1.4条的规定不过首先
它们需符合第21号设计法规车辆就其内部饰件认证统一规定的规定。 国家欧洲经济
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2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2.4 “长条座椅”是指供一个以上成年乘员乘坐
且具有完整装饰的乘坐设施。 2.5 “固定装置”是指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
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 2.6 “调节装置”是指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
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尤其可能允许 2.6.1 纵向位移 2.6.2 垂直位移
2.6.3 角位移。 2.7 “位移装置”是指为便于乘员出入所提供座椅后部空间使座椅或其
部分旋转或移动的装置它无固定的中间位置。 2.8 “锁止装置”是指使座椅及其部件
保持在使用位置的装置。 2.9 “折叠装置”是指偶尔使用而平时折叠起来的辅助座椅。
2.10 “横向平面”是指正交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平面。 2.11 “纵向平面”是指平行
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平面。 2.12 “头枕”是指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
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装置。 2.12.1 “整体式头枕”
是指由靠背上端部分形成的头枕。若满足第2.12.2条和第2.12.3条定义的头枕仅能用
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将
其拆下来的话则亦为整体式头枕。 2.12.2 “可拆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
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2.12.3 “分体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
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
年4月 法规号17 第3页 2.13 “R”点是指本法规附录3定义的乘坐基准点。 2.14 “基准
线”是指本法规附录3附件图l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 2.15 “隔离系统”是
指除座椅靠背之外的用于保护乘员不受移动行李伤害的部件或装置或向下方折叠。
特别地一个隔离系统可以由钢丝网或铁丝网构成置于处在铅直或向下折叠位置的座
椅靠背的上方。装备有作为车辆的标准设备的这些部件或装置的头枕应该被认为属
于隔离系统的一部分。不过装备有头枕的座椅不应被认为是单独的隔离系统。 3 认
证申请 3.1 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2 申请时应
附有下列文件并一式三份详细资料为 3.2.1 就座椅及其固定装置、调节装置、位移
装置和锁止装置设计方面的车型的详细说明 3.2.1.1 隔离系统的详细描述和/或图
纸如果有。 3.2.2 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其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和锁止装置
的制图应比例适当细节详尽。 3.2.3 对于可拆式头枕的座椅应提交 3.2.3.1 头枕的
详细说明特别要说明衬垫材料的性质 3.2.3.2 头枕在座椅上的安装位置、支撑型式
以及连接装置的详细说明。 3.2.4 对于分体式头枕的座椅应提交 3.2.4.1 头枕的详
细说明特别要说明衬垫材料的性质 3.2.4.2 头枕在车身结构上的安装位置以及连接
装置的详细说明。 3.3 此外还应向负责认证试验的检验部门提交 3.3.1 待认证车型
的样车一辆或检验部门要求提供的认证试验必需的车辆部件 3.3.2 附加一套该车装
备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 3.3.3 对座椅上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的车辆除满足第3.3.1
条和第3.3.2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3.3.3.1 对于带可拆式头枕的座椅应增加一套该车
装备的带有头枕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 3.3.3.2 对于带分体式头枕的座椅应增加一套
该车装备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和一套相应的头枕以及车身结构上与头枕相连的部件
或一完整的组件。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
规号17 第4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4 认证 4.1
按照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果满足本法规有关要求装有或可以装有头枕的座椅则
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 4.2 对每一种认证批准的型式应授予一个认证号。该认证号
的前两位数字目前的07对应于07修正系列代表在授予认证批准时本法规的最新修订
序列号。同一认证号不得授予装有不同型式座椅、座椅头枕或不同座椅固定装置的
同一型式车辆对带有头枕和不带头枕的座椅都适用也不得授予其它型式车辆。 4.3
按本法规对某一车型作出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均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
实施执行本法规的有关各缔约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法规附录1相符。 4.4 在获得
本法规车型认证批准的每一车辆上可加一明显的认证标志其构成如下 4.4.1 环绕字
母“E”的一圆圈后跟已批准认证国家的区分号码1 4.4.2 在第4.4.1条规定的圆圈右侧
标上本法规号字母“R”一短划和认证号 4.4.3 对于满足本法规第5.1条和第5.2条规
定的已被批准的车辆如其上配有一个或几个装有或可以装有头枕的座椅则应在法规
号后写上字母“RA”。符合本法规附录1中型式的格式应能表明车辆中的哪些座椅装
备有头枕或可以装备头枕。该标志同时还应表明车辆上未装有或不能装备头枕的座
椅已被批准并且满足本法规第5.1条的规定。 4.5 获得本法规认证批准的车型若已按
其他设计法规获得型式认证时则第4.4.1条所述的认证标志不需重复而只需在第4.4.1
条所规定的标志右方的纵向逐行列出其他各项已获得认证批准的设计法规号和认证
号。 1 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共和国9-西班牙
10-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
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23-希腊2425-空缺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
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1-玻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南斯拉夫一地区32-拉脱
维亚33-空缺34-保加利亚35-36-空缺37-土耳其38-39空缺40-前马其顿南斯拉夫共和
国41空缺42-欧洲共同体43-日本44-空缺45-澳大利亚46-乌克兰。随后的代号将按批
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
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
定的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
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年4月 法规
号17 第5页 4.6 认证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 4.7 认证标志应位于制造厂车辆
技术规格标牌附近或直接印在该标牌上。 4.8 本法规附录2为认证标志布置示例。 5
技术要求 5.1 适用于M11 类车辆所有座椅的一般技术要求 5.1.1 每个调节装置和
位移装置都应具有能自动工作的锁止装置。若座椅扶手或其它舒适性装置在发生撞
车事故时不会给乘员带来伤害的话则不需要采用锁止装置。 5.1.2 对第2.7条定义的
位移装置其操纵件应置于座椅外侧接近有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
应易于接近。 5.1.3 在于第6.8.1.1条定义的区域1内的座椅后部应通过本法规附录6
要求的吸能性试验。 5.1.3.1 若按本法规附录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反弹加速度
大于80g的持续作用时间不超过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得
有危险的边棱出现 5.1.3.2 第5.1.3条规定不适用最后排座椅或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5.1.4 座椅背面不应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如果按第6.1条规定
的条件进行试验时座椅背面的曲率半径不小于下列限值则认为满足本条规定 区域1
内为2.5mm 区域2内为5.0mm 区域3内为3.2mm。 区域的定义见第6.8.l条。 5.1.4.1
本规定不适用于 5.1.4.1.1 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 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
凸出部分的一半的区域 5.1.4.1.2 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5.1.4.1.3 位于通
过每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各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
后排座椅起每一平面或调高或调低形成一垂直阶梯并通过次前排座椅“R”点
5.1.4.1.4 诸如柔性线网类部件。 1 根据替代第号设计法规对应于其第条的本法规
认证的类车辆也应符合这一条的要求。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6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
枕的认证 5.1.4.2 位于第6.8.1.2条规定的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法规附录6规定的
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 mm但不应小于2.5 mm且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
座椅骨架与乘员头部直接接触。 5.1.4.3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肖氏硬
度低于50A上述除对附录6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的要求之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
部件。 5.1.5 在按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座椅骨架、座椅
固定装置、调节装置、位移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应失效。若产生的永久变形包括
断裂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且能承受规定负荷的话则该永久变形是允许
的。 5.1.6 在进行第6.3条和附录9第2.1.条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止装置不得松脱。
5.1.7 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位移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松脱
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移动。 对于其它位移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
置可不必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在进行第6.4.3.6条规定的试验
过程中或试验后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
足第6.2条规定。否则应进行第6.2条规定的试验以检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
是否满足该规定的要求。 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第
6.2条规定的试验。 5.2 适用N1、N2、以及N3类车辆座椅和M2、M3类车辆座椅不
受第80号设计法规限制的一般规定。 5.2.1 座椅和长凳座椅应该牢固地固定在车辆
上。 5.2.2 滑动的座椅和长条座椅必须在其一切使用位置可以自动锁止。 5.2.3 可
调座椅靠背必须在其一切使用位置可以自动锁止。 5.2.4 可以前倾或具有折叠靠背
的一切座椅应能够自动地锁止在它们的正常使用位置。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
年4月 法规号17 第7页 5.3 头枕的安装 5.3.1 头枕应该安装在M1类型汽车的前排
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它类车辆和其它座位位置头枕的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法规
进行认证。 5.3.2 头枕应该安装在M2类其最大质量不超过3500kg和N1类的车辆的
前排外侧座位上安装在这种车辆上的头枕应该符合依据03修订系列修订的第25号设
计法规的要求。 5.4 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 5.4.1 该头枕不应成为增
加乘员危险的因素。尤其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危险
的凸起或尖棱。 5.4.2 位于第6.8.1.1.3条定义的区域1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通
过吸能性试验。 5.4.2.1 如果按照本法规附录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
于80g的连续时间不超过 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得有危
险的边棱出现。 5.4.3 位于第6.8.1.2.2条定义的区域2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装
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且满足适用于区域2内座椅后部的第
5.1.4条的规定。 5.4.4 上述第5.4.2条和第5.4.3条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的后
表面部分。 5.4.5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
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
5.4.6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第5.4.2条规定且征得检验部门的同意可视
为满足第5.1.3条的规定。 5.5 头枕高度 5.5.1 头枕高度应按第6.5条的规定进行测
量。 5.5.2 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各排座椅不应低于
750mm。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法规号17 第
8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5.5.3 对于高度可调的
头枕 5.5.3.1 对于前排座椅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座椅不应低于750mm该值
应处于最高与最低调节范围之间 5.5.3.2 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 5.5.3.3
除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要向乘员清楚地
说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 5.5.3.4 对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
到使用位置的话则允许头枕在座椅无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
5.5.4 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它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第5.5.2条和
第5.5.3.1条规定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800m对于其它座椅可以小于750mm
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对于带有位移装置并能调节装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座
椅能位移并能调节到的所有位置。在高度低于700mm时不应有“使用位置”。 5.5.5 对
于后排中央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第5.5.2条和第5.5.3.1条规定的高度但不应
低于700mm。 5.6 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第5.1.3条和第5.4.2条的规定。 5.6.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第6.5条规定的方法测定时不应小于
100mm。 5.7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60mm。对安
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25mm。对
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于所有位置时都应满足本项规
定。 5.8 对整体式头枕应考虑的范围是 在距R点540mm处与参考线相垂直的平面
上。而且位于由通过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mm处的两个纵向垂直面所包括的区域内.